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爆炸材料押运工.docx
爆炸材料押运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基本建设和生产矿井地面、井下爆炸材料的押运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有从事煤矿安全或采掘工作两年以上工龄。 第3条 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持证上岗。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押运过程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执行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2.必须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3.严格执行押运防范措施与管理责任,严防押运过程中发生丢失和被盗。 第5条 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炸药和雷管性能的人员、持证押运。 四、押运准备 第6条 运送爆炸物品前,必须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持证押运。 第7条 必须备有合格的灭火器和防止日晒雨淋蓬布,并在车上插上有“危险”字样的小黄旗。汽车排气管应安装在汽车前部保险杠下,且进入库区时应加装防火罩。 第8条 严禁用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拖车、摩托车、自行车或其他货物混装车运输爆炸物品。 五、爆炸材料运输 一地面运输 第9条 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运输。炸药箱要摆放整齐,雷管箱最多只准码放两层,不准倒放、立放,两层之间及车和雷管箱底部要用柔软材料垫好。炸药或雷管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上缘10厘米。 第10条 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库内逗留。 第11条 运送炸药或雷管时驾驶员、押运员应关闭手机、传呼机。严禁在汽车上抽烟、使用手机、传呼机。 第12条 运送炸药或雷管的路线必须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汽车必须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不准中途随意改变路线或无故逗留,也不准其他人员或货物搭乘。 第13条 用敞棚汽车运送炸药或雷管押运员不准坐在驾驶室内,必须坐在车厢后部留出的空间内。 第14条 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室外气温低于-10℃必须有防冻结措施。 第15条 不准在装卸地点带烟、火或发火工具。 第16条 人工搬运,背运时每人每次不得超过1箱30千克,2人抬运,每次不得超过两箱60千克。 搬运时严禁扔、摔、碰、撞,要抓稳、抓紧、轻拿轻放。 二井下运输 第17条 爆炸材料运输,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持证押送。 第18条 爆炸材料到达井口前,押运工要提前做好准备。爆炸材料到达井口后,要认真清点核实数量,并与供应部门办好交接手续。 第19条 炸药、雷管不得在井口拆箱,应成箱运往井下爆炸材料库。 第20条 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专用车辆内,车辆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只准装1层雷管箱,并加盖上锁。炸药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越过矿车边缘。 第21条 立井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雷管、炸药必须分别运。 2.必须事先通知提升机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三分之二。 4.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押运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5.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不得超过2米/秒;运送其他类炸药时,不得超过4米/秒。司机在起动或停止提升机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6.吊桶升降速度无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升降速度都不得超过1米/秒;司机在起动或停止提升机时,不得使吊桶发生震动。 7.交接班、人员上下班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8.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22条 斜井运送炸药、雷管,除执行第21条款规定,炸药、雷管必须分开运输外,斜井上下押运人员提前联系好,并做好接车准备。 第23条 斜井运送炸药、雷管的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 第24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3个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米。 2.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3.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4.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 5.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人员、物料或工具。 6.严禁用蓄电池电机车运送爆炸材料。 7.不许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在井底车场和大巷中停留。 8.装卸地点有架空线,必须停电后才能装卸。 第25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26条 从干道向井下药库的铁路支线应不少于两处绝缘轨。两处绝缘轨之间的距离,进单车时,应大于1车身的长度,进列车时,应大于1列车的长度。 第27条 运送爆炸材料的车辆到达爆炸材料库口后,要立即卸车,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扔、掷、碰撞等。 第28条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专用容器内,并加盖上锁。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六、收尾工作 第29条 装、卸车完毕,押运工要立即与库管员清点数量、品种,确认无误后,办好交接验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