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事故分类.ppt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吕梁永宁煤焦集团煤炭管理公司2020.9.18,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分类,按照事故伤害的对象不同,可将事故划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一、伤亡事故分类伤亡事故是作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操作或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负伤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1、按伤害程度分类(1)轻伤。轻伤指负伤后需要休工1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2)重伤。重伤指负伤后,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①经医师诊断为残疾或可能残疾的。具体可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但需要减轻工作量或调换轻便工作者。,②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③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④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⑤眼部受伤严重,有可能失明的。⑥手部害伤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严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⑦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严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⑧内部受伤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的。⑨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断后,认为受伤严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有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做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⑩死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根据公安机关或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2、按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类(1)轻伤事故。轻伤事故指负伤人员中只有轻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重伤事故指负伤人员中只有重伤(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的事故。(3)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指负伤人员中有死亡(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或重伤)的事故。3、事故分级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四级。(1)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4、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分类煤矿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以下八类。(1)顶板事故。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煤炮、冲击地压、顶板掉矸、支护垮倒、露天滑坡、坑槽垮塌等事故。(2)瓦斯事故。瓦斯事故指瓦斯(煤尘)爆炸或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窒息(中毒)等事故。(3)机电事故。机电事故指触电、机械故障伤人事故。(4)运输事故。运输事故指运输工具造成的伤害,如车辆撞、挤、轧人,斜井(绞车道)跑车,竖井蹲罐,输送机等伤人事故。(5)爆破事故。爆破事故指爆破崩人,触响瞎炮伤人,火药、雷管意外爆炸伤人事故。(6)水害事故。水害事故指透老窑水、地质水、洪水灌入井下、井下透地面水、巷道或工作面积水,充填溃水伤人,冒顶后透软泥、流沙等事故。(7)火灾事故。火灾事故指井下煤层自燃发火和外因火灾,直接使人致死或产生的有害气体使人中毒、地面火灾等事故。煤层自燃发火未见明火,溢出有害气体中毒,应列入瓦斯事故。(8)其它事故。以上七类以外的事故统称为其他事故。,二、非伤亡事故类别和等级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或操作、设备缺陷和自然因素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毁坏或财产损失等事故。1、非伤亡事故类别按照专业性质,煤矿非伤亡事故可分为以下三类。(1)生产事故。①采掘事故。采掘工作面冒顶。其他井巷塌落。采掘方面的其他事故,如瓦斯超限、瓦斯煤尘爆炸、瓦斯突出、火灾、水灾放炮等。③机电事故。井下机电事故主要有提升、排水、通风和压风设备事故,采掘机械事故(包括回柱绞车等事故)运输事故,电气设备事故等。,地面机电事故主要有动力设备事故,其他机电事故如矿灯房、取暖锅炉等,工厂事故,露天坑内机电事故如采掘机械、穿孔机械、提升机械、运输机械等机械施故。地面铁路运输事故露天剥离标准轨道运输事故、地面标准轨道和非标准轨道的运输事故等。(2)基本建设事故。基本建设事故包括井建事故(井建工程范围内所有事故),土建事故(土建工程范围内所有事故)和安装事故。(3)地质勘探事故。①孔内事故。②机械事故。③山地工作事故。④采样事故⑤电测事故。⑥运输事故。⑦灾害事故。,2、非伤亡事故等级根据有关规定,煤矿非伤亡事故可分为以下四个等级。(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①凡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h以上或使采区停工3d以上。②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30min以上。③采区因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积聚或超限造成停产。④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⑤煤与瓦斯突出,煤的突出量超过50t(含50t)。⑥矿井火灾造成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⑦主要排水泵停止运转致使泵房进水。⑧矿井火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⑨提升设备断轴、过卷超过0.5m以上,断绳、卡罐、井筒掉车。⑩30以上斜井断绳,斜井跑车。〇采(掘)工作面和巷道冒顶长度分别超过10m(5m)和10md的。〇其他事故认为特别严重的。,(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2~8h以上或使采区停工8h~3d以上。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10~20min以上。采区工作面因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积聚或超限造成停产。煤与瓦斯突出,煤的突出量超过10t(含10t)。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主要排水管道破裂。矿井水灾使采区停产。提升绞车制动闸断拉杆、卷筒裂纹、底座开焊。采煤机滚筒破裂、滚筒轴压弯。采(掘)工作面和巷道冒顶长度分别超过5m(3m)和5md的。其他事故认为严重的。,(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30min~2d或使采区停工2~8h。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10min以下。因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超过3。煤与瓦斯突出,煤的突出量超过10t以下。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⑥因水灾使一个掘进工作面停止生产。⑦主要排水泵水轮损坏、压风机出风管破裂、小型架线或蓄电池机车轮箍脱落、断弹簧刮弓子。⑧采(掘)工作面和巷道冒顶长度分别超过3m(3m)和5md以下。⑨其他事故认为较严重的(4)四级非伤亡事故凡不属于以上一、二、三及非伤亡事故的停工和损失,称为四级非伤亡事故。也称作劳动过程中的生产事故或机械故障,或叫一般事故。,第二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1.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到当地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然而近几年来,一些矿主为了逃避事故责任和减轻处罚,隐瞒事故真实原因和伤亡人数。隐瞒事故现象呈多发势头。2007年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中,经查实的隐瞒事故比例较高,25起重大事故中有8起隐瞒事故,3起特别重大事故中有2起隐瞒事故,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中隐瞒事故比例就更高。例如(1)2007年1月12日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化北屯乡牛心会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13人。事故发生后,瞒报伤亡人数。(2)2007年2月2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天池镇兴安煤矿发生火灾,死亡24人。事故发生后,新闻媒体和群众举报该煤矿瞒报死亡人数,后被核实。(3)2007年3月6日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牛马司镇宏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15人。事故发生后矿主逃匿。(4)2007年3月18日山西省晋城市西上庄苗匠联办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21人。事故发生后门口瞒报。(5)2007年3月22日河南省汝州市半坡阳商酒务煤矿发生透水,死亡15人。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不报,并销毁入井记录,知情人逃匿,经群众举报后查实。,(6)2007年5月12日黑龙江省密山市秦友绵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12人。事故发生后煤矿谎报伤亡人数。(7)2007年5月24日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金江镇凤凰岭煤矿发生瓦斯突出,死亡13人。事故发生后,矿主报告井下发生突出事故,伤亡2人,后经查实,实际死亡13人。(8)2007年8月3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顺利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火药爆炸,死亡12人。事故发生后矿长和主管安全的副矿长逃匿。(9)2007年4月1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周庄镇王庄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31人。事故发生后矿主逃匿。(10)2007年12月5日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左木乡瑞之源煤业公司发生瓦斯爆炸,死亡105人,事故发生后,矿方迟报了5个小时,并且逃匿。瞒报事故现象暴露了一些矿主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工人生命问题的严重性,也反映了一些地区加强监管监察工作的必要性。为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严厉查处隐瞒事故的恶劣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发生事故后不按程序及时上报,藏尸匿迹,隐瞒事故真相,矿主逃匿,毁坏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资料等违法违纪行为。,2、我国法律法规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事故报告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七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煤矿企业隐瞒事故、干扰事故调查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第四十六条规定煤矿发生事故,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明确规定了事故上报的时限要求。第十条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十一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对瞒报事故的有关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规定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与者,以共犯论处。,3、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事故报告内容要求准确、完整。所谓准确就是不夸大,也不缩小,如实地反映实际情况;所谓完整就是整体全部报告,不得部分报告,部分不报。事故报告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施工现场情况。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爆破、水害、火灾和其他)。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迟报指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漏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漏报未报的。谎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的。瞒报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3)事故报告内容的补充说明①事故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保。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③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4、依法打击瞒报事故行为(1)建立健全瞒报事故案件的受理和核查机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社会媒体曝光和人民群众举报的瞒报事故线索,应及时组织核查。凡是举报属实的,要按规定及时给予奖励,并注意为举报人保密,同时要将查处情况反馈举报人。(2)加大瞒报事故查处力度。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瞒报事故行为的调查力度,认真核实举报线索并公布查处结果。协调公安机关加大瞒报事故案件的查办力度,及时将瞒报事故的逃逸人员缉拿归案。协调监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瞒报的违法行为,从严追究责任。对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瞒报事故案件,积极协调相关机关依法加快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及时审理。(3)加快协调配合。在瞒报事故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采取强制手段,“两规”或“调查问话”等措施时,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及公安、监察机关的工作,共同搞好调查取证。,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1、煤矿事故调查的必要性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无论是在当前和长远都必须加强煤矿事故的调查工作。(1)煤矿事故调查是事故处理的基础性工作。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调查,通过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为事故处理和制定今后防范措施打下基础。(2)煤矿事故调查较一般的社会调查具有更大的难度。事故发生后,现场特征大多变化、消失,当事人有的已经遇难,给事故调查取证带来很大困难。(3)贯彻执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需要。许多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事故进行调查,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4)通过对事故调查,深入研究事故发生规律,不断的发现目前现有的安全法律法规的欠妥之处和预防灾害事故措施的不足,以进一步改进安全管理工作。,2、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事故现场是事故调查的第一线资料,如果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不好,一些与事故有关的证据就难以找到,不便于查清事故直接原因,从而影响事故调查的质量和进度,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1)迅速封闭事故现场。必须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和周围环境,划出保护区的范围布置警戒,禁止一切人员进入保护区,更不允许任何人擅自进行勘察,严禁随意触摸或移动物品。(2)仔细观察死难人员遗体上的痕迹和姿势,以及周围环境的异常变化。(3)抓紧一切时机,采取不同形式,向事故单位负责人、从业人员及其他有关知情人了解事故情况,特别是事故目击者和亲临者。(4)要采取一切手段,如录像、照相、画图、文字等记录事故现场情况。(5)要妥善收集和保存事故现场有关物证,如物件、残骸、痕迹、文件、遗体等。,3、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组负责”的原则(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3)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关于事故调查时限的规定(1)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如煤矿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时,如果不能及时深入井下现场进行勘察,事故原因和责任者认定需要大量调查工作,60日的时间难以完成,经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0日。(2)事故抢险救员超过60日,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时限从具备事故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3)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5、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事故调查报告是事故处理的直接证据,在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必须提供规范、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而且调查组成员应在报告上签字。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2)事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包括事故发生前生产作业状况,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及地点,事故现场状况,事故现场保护情况,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事故报告经过,事故抢救及施工救援情况,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和其他与事故发生经过有关的情况;隐瞒事故的,应当载明隐瞒过程和施工真相。,(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事故发生前生产作业人员分布情况,事故发生时人员涉险情况,事故当时人员伤亡及失踪情况,事故抢救过程中人员伤亡情况,最终伤亡情况和其他与事故发生有关的人员伤亡情况。(4)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包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其他原因。(5)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包括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的行政、刑事处分和民事处分建议以及对事故单位行政处罚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包括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培训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主管人员、职能部门从业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以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公众应吸取的教训等。,6、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结果实例2000年1月9日9时,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第二煤矿副井-78m水平大巷4号上山下口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1人,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调查结果如下(1)事故类别该事故是一起瓦斯爆炸事故。其依据是①根据对事故当班瓦检员和事故当班二段绞车司机的调查取证,二人在事故发生时,均感到有冲击波产生。②根据对事故现场第一目击者,该矿生产副矿长的调查取证,当他赶到-78m水平大巷时,发现两台局部通风机之间巷道顶板冒落,当扒开冒落区时,发现冒落区以里有浓烟,能见度4~5m。③根据事故调查,遇难者身体有不同程度的冲击波损伤迹象,且有明显烧痕。④井下-78m水平大巷有两处木棚倾倒,顶板冒落,且风筒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⑤经事故现场勘察,所到之处未见结焦,可以排除煤尘爆炸。,(2)爆炸地点根据现场勘察及调查取证,认定爆源地点为4号上山下口处,其根据是①根据调查,4号上山下口处外侧3名遇难者头朝外,里侧两处3人和5人头朝里②井下靠近外侧一台局部通风机的风筒过渡节向外抛出10m左右。③4号上山下口处以外两处冒落区木棚均向外倾倒。(3)引爆火源根据现场勘察,认定引爆火源为吸烟,其根据是①爆源地点无机电设备,所以可排除电气火源。②工人在入井行进途中,还未进入作业工作面便遇难,工作面无放炮迹象,火药、雷管均在5号上山下口处,所以可排除放炮引爆瓦斯的可能性。③所有遇难者矿灯经检测,防爆性能良好,且无短路烧痕,所以可排除矿灯失爆引爆瓦斯。④该矿井下工人在井下吸烟是普遍现象,习以为常。在现场勘察过程中,共发现烟头29个,其中2个在爆源地点;发现火柴杆19根。根据尸检,1名遇难者手部煤痕比其他遇难者较重,所以认定是他在井下吸烟引爆瓦斯的。⑤经现场勘察和认真讨论、分析,其他引爆火源均可排除。,(4)瓦斯来源根据对1月8日4点班瓦检员调查得知,4号上山停风2个小班,上山下口往上2~3m处瓦斯浓度可达3.5,上部可达10以上。又因该矿主要通风机从1999年12月中旬到事故发生时一直未开,井下4号、5号上山供风局部通风机从1月9日0时至8时未开,停风时间长达8h,因此,造成4号、5号、6号上山和-78m水平大巷迎头中瓦斯积聚。1月9日白班工人入井后启动局部通风机,将4号、5号、6号上山和平巷迎头中积聚的瓦斯排到-78m水平大巷,至使巷道中4号上山下口处的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5)结论综上所述,该事故直接原因是因地面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该矿为自然通风;又由于井下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4号、5号、6号上山及平巷迎头瓦斯积聚;工人入井后启动局部通风机,将三个上山及平巷迎头中积聚的瓦斯排到-78m水平大巷,使4号上山下口处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工人在此处吸烟,引发瓦斯爆炸事故,,(6)事故有关责任者处理意见①工人在井下违反规定吸烟引起瓦斯爆炸,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因在事故中遇难,免于追究责任。②事故当班瓦检员工作不负责任,制止井下吸烟不力,违反作业人员在进入工作面作业前“先测瓦斯后进人”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对其罚款1万元。③分管全矿生产和安全技术的生产副矿长工作不负责任,安全技术管理混乱,违反有关规定关闭矿井主要通风机和井下无人作业时停开局部通风机,造成井下瓦斯积聚;井下吸烟现象严重,是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者。对其罚款2万元,并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④矿长、法人代表是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该矿安全技术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及设置安全员,负有重要责任。对其罚款5万元。⑤镇经委副主任兼安全办主任,具体主抓全镇的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在审批该矿作业规程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上严重失职,对该矿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解除聘用。,⑥镇长兼经委主任是全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全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不重视,在镇分管煤矿安全工作上用人不当,造成对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整改。给予行政降级处分。⑦镇党委书记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不落实,对该矿安全管理混乱,“三违”现象严重,重生产、轻安全负有一定责任。给与党内警告处分。⑧区煤炭局局长是全区煤炭行业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该矿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通风、瓦斯管理不力。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对制止“三违”现象缺乏有效措施,负有行业管理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⑨分管全区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对该矿安全技术管理混乱,“三违”现象严重,隐患整改不力,负有分管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⑩区长是全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有关部门安全工作抓得不实,负有领导责任。写书面检查。○建议区政府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对其他有关责任者,由区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7)今后防范措施①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大安全投入,提高矿井的抗灾能力。②矿井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有符合规定的足够风量。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确保二十四小时正常运转;不得随意开关局部通风机;空班不准停风;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③建立严格的入井检身制度,责任落实到人。严禁带烟、火和穿化纤工作服入井。杜绝井下吸烟现象的发生。④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对矿长和特种专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培训,特别是对入井作业人员狠抓以“三违”为重点的培训教育工作。⑤该矿立即停产整顿。整顿后必须由市、区两级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7、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专人主办”事故调查责任制要求,应该进一步完善事故调查各项工作制度,规范事故查处行为。(1)生产安全事故异地调查工作制度①煤矿一般事故实行责任片区异地调查。实行分片包干管理的各分局(站)根据辖区煤矿事故频率和特点,年初提出一般事故异地调查规划,每月提出异地调查计划。实行异地调查的一般事故,应由分管的副局长(副站长)担任调查组组长。②煤矿较大事故实行监察分局(站)异地参与调查。事故调查处根据全省煤矿事故频率和特点,年初提出煤矿较大事故异地调查规划。各监察分局(站)辖区内不少于20的煤矿较大事故由指定的其他监察分局(站)参与调查。各监察分局(站)辖区内煤矿较大事故起数低于起的,不实行异地参与调查。③煤矿重大事故实行监察分局(站)异地参与调查。事故调查处根据全省煤矿重大事故特点,每起重大事故指定其他监察分局(站)派1~2人参加事故调查。,(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基本证据制度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必须全面取证,基本证据资料包括物证、事实材料、证人材料、影像电子资料、技术鉴定、(或现场勘察)、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资料等6个方面的证据。②事实资料,是指证明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的材料,包括事故汇报记录、伤亡人数统计表、赔偿协议、验尸报告、遗体火化记录、死亡证明、伤害程度证明等,以及事故发生前生产设施、设备状况,有关技术文件和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健康状况等。同时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文件、规章制度、报表、台帐、记录、图件和向调查组提高的书面证明(说明)。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向相关单位(部门)提供证据清单,限期要求提供。提高复印件的,应当由提供单位签署“复印属实”并加盖公章,同时注明原件存放的单位(部门)。,③技术鉴定(现场勘察),是指证明事故类别和直接原因的相关材料。事故发生后,各级安监局或各煤监分局(站)应安排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并参与事故现场勘察,提交现场勘察报告,认定事故的类别。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省及国家级安全生产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对事故原因较复杂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也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承担技术鉴定的单位应当向调查组提交完整的“技术鉴定报告”,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相关事故参数。现场勘察技术鉴定,应制作相应的事故图,事故图应涵盖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须的信息,包括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相对位置等。④物证、包括与事故有关的物件和可以提取的事故现场物体痕迹。事故发生后,现场勘察人员应当及时提取事故现场物件及相关痕迹,对无法封存与事故有关的物件用摄影、照相等方法予以固定。对无法搬运后事故发生单位确需立即使用的物件,由现场勘察人员现场认定,并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定后,可交付事故发生单位或相关单位保管或使用。,⑤影像电子资料,包括显示受害者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摄影。能反映事故现场全貌及现场痕迹等情况的录像、照片,以及事故发生前后与事故相关的其他录像、录音、照片、电子文档等。⑥证人材料,包括调查询问记录和相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举报信件等。事故发生后,调查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对事故现场目击者、受害者、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事故调查组成立以后,应当制定事故调查计划,明确调查询问对象,制作调查询问提纲。询问证人应当履行相关程序,制作笔录,形成证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必须调查询问。认定的责任者的违法违规事实,应当有2个以上的证人证言和其他有效证据。⑦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资料,包括由事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盖章认定的经济损失表,及其相关的计算资料。,(3)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与整改的措施督促检查制度①所有事故调查报告都必须提出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应当对照事故发生原因提出,要有针对性,内容具体,便于落实。②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应当及时提交给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部门。③加强事故防范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市县安监局、煤监分局(站)要及时对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该项检查列入年度监管监察计划,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原则上重大事故单位(或当地政府、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由省安监局或煤监局进行监督检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由各市县安监局、煤监分局(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对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下达监察(监管)指令,并实行监察(监管)升级。,三、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1、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批复结案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指出,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主体与事故级别相对应。即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结案。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检查分局批复结案。2、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时限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但在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3、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指的是在事故处理工作中,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单位没有受到严重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四不放过”原则是在总结安全生产管理实验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的,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就可以达到惩前毖后,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4、建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公告制度为了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安全监督检查部门设立了举报电话,还可以向上举报,同时建立了事故发生后快速报道机制和事故查处的跟踪报道机制。①及时公布事故发生信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监局(站)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询系统。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由省局信息中心在省局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公开发布。②及时公布事故调查情况。事故调查情况(包括组建调查组,领导批示,重大调查活动,事故原因分析等)实行分级网上公布。煤矿较大及以下事故调查情况由各监察分局(站)在各自门户网站上公布,非煤较大及以下事故调查情况由各市县安监局在各自门户网站上公布。重大及以上事故调查情况由省局事故调查处在本省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公布。每当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及时通知媒体,及早介入事故调查,及时把事故调查情况向社会披露。③及时公布事故查处结果。重特大事故处理结果由省局事故调查处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总局在本级安全生产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布。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处理结果由牵头调查的市(县)安监局或煤监分局(站)在省安全生产信息网或各自门户网站、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布。,(2)采用动画演示技术,提高事故分析直观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利用动画演示技术,即采用CAD软件绘制事故图,采用power-point软件制作事故调查报告演示文稿(简称PPT文档),采用平面或三维动画技术模拟事故发生过程。在事故分析、通报或汇报时使用PPT文档进行演示,事故调查报告所有附图必须用CAD制作,事故发生与抢救经过及事故原因用动画直观演示,提高事故调查分析水平,增加事故分析直观性。(3)生产安全事故电子档案制度①所有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制作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下设目录包括主要证据资料、调查工作、调查报告(通报)、责任追究与防范措施落实等。②生产安全事故电子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各监察分局(站)和各级安监局应当明确专人监察员(安监员)及时整理事故电子档案,经分管局领导审查后,交电子档案管理员集中存档。存入本单位档案室备查。同时,各县(市、区)安监局年度事故电子档案光盘报所在市(州)安监局备案。各监察分局(站)和各市(州)安监局年度事故电子档案光盘报省局(事故调查处)备案。,③主要证据资料目录存入内容。包括事实材料、技术鉴定(现场勘验)、物证、影像电子资料、证人材料、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资料等6个方面,无电子文档的应当通过扫描或拍照存入。④调查工作目录存入内容。包括事故调查前期汇报材料、领导批示、调查组的成立文件、事故调查工作计划、调查组成员会议记录、事故调查报告会审和审查记录、事故分析会、通报会、汇报会议材料等。⑤调查报告目录存入内容。包括事故调查报告、报告附件资料、请示和批复文件。⑥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目录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各类文件、于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考核制度为了促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应把该项工作纳入各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统一考核,坚持分级考核的原则。考核内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考核内容分为组织机构、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隐瞒事故查处、事故案卷与信息管理、其他共7个部分,涵盖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整个过程。为了便于考核,每个部分又细化为若干个项目。考核方式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一般采用集中考核的方式。为了便于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必要时可以采用交叉考核的方式。考核实行百分制,逐项考核,逐项打分,累计计分。考核千个单位先要进行自我考核,自我计分,自我评价。奖励办法考核量化计分结果在90分以上的为优良;90分以下60分以上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核结果除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统一考核计分外,省局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考核为优良的单位,将在通报表扬的同时,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三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与分析,一、在统计事故伤亡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2)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3)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伤亡人数。(4)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伤亡人数。(5)事故中负有工伤的人员在一月内因抢救医治无效而死亡的计入事故总死亡人数,事故伤亡人数以此为准。(6)上月报表报出后死亡的,只在死亡的月份报1次死亡,上月报的事故伤亡人数不再修改,到年底一次性更正。,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统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并按事故等级、事故单位所属辖区上报到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直接经济损失指的是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指的是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它包括以下3部分(1)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2)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3)财产损失价值,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三、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分析1、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常用的计算公式(1)按产量、进尺计算的死亡率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x10-6原煤产量(t)计算百万吨死亡率时,死亡人数指煤炭生产死亡人数。计算的数值一般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死亡人数万米巷死亡率x10-4成巷米数计算万米巷死亡率时,死亡人数基本建设死亡人数。成米巷数以实进米数为准。(2)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4名职工因工伤造成的死亡、伤亡和重伤率事故死亡人数①4人死亡率x10-3平均职工人数,死亡重伤轻伤②4人伤亡率x10-3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