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
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特别规定和配套办法及陕煤集团公司煤矿事故预防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为落实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发现并排除矿井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澄合煤业公司及所属矿井是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全员、全面、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事故预防责任体系。 各生产矿井负责人是本矿井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者,对所属责任范围内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总工程师对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其他分管副职对分管范围内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方案和措施的落实负责;分管安全的副职对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负责。各职能部门对本职范围内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工人对所在岗位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第三条 生产矿井必须按照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及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组织开展重大隐患排查,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建档及台帐(日报表)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强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矿级领导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第二章 澄合煤业公司事故预防责任制 第四条 公司对所属矿井(单位)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工作负监管责任。公司领导对机关各部门及所属矿井有关领导履行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职责负监管责任;公司各部门在业务范围内对所属矿井有关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履行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职责负监管责任。 第五条 公司(矿)领导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如下 总经理(矿长)是本单位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特别规定及配套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全面部署,制定落实措施。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落实本单位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制; 2、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排查治理情况; 3、保证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的投入及有效实施; 4、组织检查和查处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 5、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6、组织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定期检查应急预案的管理落实情况; 7、组织对登记生产能力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均衡季、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8、保证企业依法取得“六证”生产。 党委书记对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是本单位安全教育的第一责任者,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特别规定及配套办法,加强对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提供安全生产思想意识保障,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完善安全教育措施,保证职责范围内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落实。 1、组织落实特别规定及配套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2、检查、考核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监督矿井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查处、报告工作; 4、监督、检查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监督、检查、查处矿井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情况; 6、监督检查矿井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等应急管理情况; 7、检查和查处公司(矿)负责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入股煤矿的行为。 分管生产、技术的公司(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对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技术业务管理各项工作负责,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特别规定及配套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保证职责范围内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落实。 1、组织建立、健全分管职责范围内的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制,突出执行,强化落实,把各级“一通三防”等生产、技术、安全管理责任细化量化到各个层面和各个层次,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2、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措施,及时如实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排查治理情况; 3、负责对各类技术改造、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等的制定与实施,从技术层面上对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保障。 4、负责落实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的资金投入使用及有效实施; 5、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建档,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6、组织编制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培训和演练,落实日常应急管理工作责任; 7、负责检查、落实矿井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情况; 8、负责企业依法取得“六证”生产。 分管安全工作的公司(矿)副总经理对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各项工作监督、检查、查处负责,既代表上级组织履行监督职责,又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监督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制的落实,采取措施确保各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 2、监督、检查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查处各类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及违法行为; 3、如实报告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排查治理情况; 4、监督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的费用投入及有效实施; 5、监督、检查和考核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的落实情况,查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6、监督、检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完善情况; 7、监督、检查和查处矿井负责人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和为职工发放安全手册情况; 8、监督、检查企业取得“六证”合法生产。 公司(矿)纪委书记对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各项工作监督、检查、查处负责,保证职责范围内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落实。 1、负责检查和查处企业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入股小煤矿的行为; 2、负责检查和查处矿井各级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情况,跟踪监督对安全隐患责任人的处理落实情况; 3、负责受理公司及所属单位事故预防责任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4、负责受理职工对企业违法组织生产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事件; 5、负责监督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及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等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6、负责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公司(矿)工会主席对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监督、检查、查处负责,配合行政协管全公司安全工作,维护职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和职业安全健康,保证职责范围内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落实。 1、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矿井履行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情况; 2、负责监督检查矿井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 3、负责组织群众安全网员和职工代表开展事故预防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反馈群众性安全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保护职工群众参与各类形式安全检查活动和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积极性; 4、宣传和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维护井下职工的十项权利,做好“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消除人的不安全因素和行为; 5、监督、检查和查处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及职业卫生违法行为; 6、监督、检查职工教育培训、技能操作及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7、监督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落实情况。 公司(矿)其他副职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各负其责,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责范围内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管理工作责任的落实。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特别规定及配套办法和陕煤集团煤矿事故预防和责任追究制度规定,澄合煤业公司有关业务部门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如下 生产技术部负责监督检查督办矿井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负责井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和防治工作,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行为;对矿井的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防水、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矿井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负技术监管责任;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及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对业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并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落实处理负技术监管责任;负责对新建、改扩建、技改矿井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新建矿井边建设边生产和矿井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管;对业务范围内其它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工作负责;负责责任范围内的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人力资源部监督矿井制定井下劳动定编、定额、定员并严格按规定控制入井人数;负责并监管矿井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强制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源头上严把人员安全准入关;监督检查矿井建立并落实职业健康工作责任制,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行为;对业务范围内其它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负责责任范围内的预防矿井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职工培训部负责编制并落实全公司(局)安全教育培训长远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对公司各级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实行有效指导和管理,保证井下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避灾自救互救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监督矿井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自查自纠,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定期总结、改进和提高培训质量;对业务范围内其它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负责责任范围内的预防矿井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规划发展部负责监督矿井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负责监督新建、改扩建、技改矿井安全专篇编制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编制、落实全公司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计划的实施工作,以及按季度汇总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负责组织生产建设“三同时”检查验收工作;对业务范围内其它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 企业管理部监督矿井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对业务范围内其它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 财务资产部负责监督全公司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负责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及应急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的筹措;对业务范围内其它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工作负责。 审计监察部负责监督审查全公司安全费用使用情况;对业务范围内其它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参与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负责对局管干部有关安全责任人处分的督促、检查和落实。 安全监察部监督、检查和查处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对矿井的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防水、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完善工作负监察责任;负责并监督矿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建档制度;负责监督落实公司安全培训计划;对矿井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实施监管;检查和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行为;监督矿井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对业务范围内其它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负责监督检查、追究、落实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情况。 党委工作部负责检查考核矿井(单位)有关领导及管理人员履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责情况;负责监督矿井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轮流带班下井情况;负责监督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制度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负责报道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新闻报道和监督;参与预防矿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负责对责任人的党内处分的督促、检查和落实。 总经理(矿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公司(矿)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负责检查考核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履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责情况,负责督办公司(矿)领导有关安全工作批示、指示的协调落实工作;对业务范围内其它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 纪委负责检查考核公司(局)有关领导及管理人员履行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职责情况;负责监督矿井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轮流带班下井情况;检查和查处公司(矿)负责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投放入股煤矿的行为;跟踪监督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处理责任的落实情况;负责受理公司及所属单位事故预防责任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和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事宜;对业务范围内其它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参与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工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矿)履行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情况;组织开展群众性的事故预防及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群众安全网员和职工代表开展事故预防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基层单位职工安全手册的发放、培训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督检查有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监督和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行为;负责职工举报重大安全隐患的落实工作;参与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其它部门对业务范围内的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提供可靠的措施和服务保障。 第三章 生产矿井事故预防责任制 第七条 生产矿井对所辖范围内的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工作负责。 第八条 生产矿井应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并细化量化其他副职领导及以下各级管理人员、各岗位人员、各部门、各区队、各班组的事故预防责任制,全面落实各级管理和岗位人员、各部门和区队、班组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各矿井其他副职领导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为认真落实各级管理人员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促使尽职尽责地监督、检查、查处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安全生产,建立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 澄合煤业公司及所属各矿井(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澄合煤业公司成立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追究所属矿井(单位)及有关领导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同时按照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范围,追究公司机关有关管理部门的责任。 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副组长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成 员公司(局)其他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部长兼办公室主任。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人力资源部、党委工作部、纪(监)委、工会为成员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制的规定,负责责任范围内所属矿井(单位)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矿井、主管部门,应按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负有责任的有关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相关单位追究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报公司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发现所属矿井(单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需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的,应向责任追究办公室提出,由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部门组成追查小组,开展追查工作。 第十四条 由于主管部门工作不到位,造成领导小组安排对所属矿井(单位)进行预防事故责任追究的,由领导小组指定一名领导任追查组组长,责任追究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追查小组,开展追查工作,一并追查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矿井(单位)必须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及时查处并建档上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未及时排查、治理并向公司报告的,经公司及上级部门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属实的,下同)按照发现次数和存在问题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第一次发现或上级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查出、上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违法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发现存在同类问题或上级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查处、上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存在违法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给予记过处分,其他负有相关责任的领导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发现存在同类问题或上级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查出、上报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或存在违法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给予免职处分,其他负有相关责任的领导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公司所属矿井(单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危及安全生产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冒险作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给予免职处分,其他负有相关责任的领导给予记过处分;一年内存在重复冒险作业行为的,对其他负有相关责任的领导一律给予免职处分。 第十八条 公司所属矿井(单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给予记过处分;其他负有相关责任的领导给予警告处分;对被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给予免职处分,其他负有相关责任的领导给予记过处分;对因责任问题造成矿井关停或关闭的,对负有相关责任的领导给予免职处分。 第十九条 一年内因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而被多次追究责任的有关领导,每增加一次处分,处分至少提高一级,达到三次的,给予免职处分。 第二十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事故预防责任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公司预防矿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澄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