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218-2010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doc
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J 218-2010 备案号J1081-2010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exhibition building 2010-08-03 发布 2011-02-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发 布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84号的要求, 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 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 规 范 。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场地设 计;4.建筑设计;5.防火设计;6.室内环境;7.建筑设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 行 。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 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同济大学建筑 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 邮政编码200092 本规范主编单位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 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现代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 限公司 上海市消防局 上海世博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任力之 陈剑秋 张丽萍 王 健 夏 林 归谈纯 顾 均 徐 磊 丁 高 温伯银 朱 鸣 施建培 宁 风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时 匡 柴裴义 陈华宁 陶 郅 杜 霞 冯旭东 范存养 陈汉民 曹涵菜 龚维刚 4 5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场 地 设 计 4 3.1 选址 4 3.2 基地 4 3.3 总平面布置 5 4 建 筑 设 计 6 4.1 一般规定 6 4.2 展览空间 6 4.3 公共服务空间 7 4.4 仓储空间 9 4.5 辅助空间 9 5 防 火 设 计 11 5.1 一般规定 11 5.2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11 5.3 安全疏散 13 6 室 内 环 境 15 6.1 室内材料 15 6.2 采光、照明 15 6.3 空气质量 15 6.1 保温、隔热 16 6.5 声学环境 16 7 建 筑 设 备 17 7.1 给水排水 17 7.2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19 7.3 动力 21 7.4 建筑电气 21 7.5 建筑智能化 23 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 26 引 用 标 准 名 录 27 附 条 文 说 明 29 6 7 7.3 Power 21 7.4 Building Electrical System 21 7.5 Building Conmunication System 23 Contents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6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7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9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Site Design 4 3.1 Location 4 3.2 Base 4 3.3 Site Planning 5 4 Architectural Design 6 4.1 General Requirenents 6 4.2 Exhibition Space 6 4.3 Public Service Space 7 4.4 Storage Spacc 9 4.5 Auxiliary Space 9 5 Fire Protection Design 11 5.1 General Requirenents 11 5.2 Fire Compartmcnt and Plane Layout 11 5.3 Safety Evacuation 13 6 Indoor Environment 15 6.1 Indoor Materials 15 6.2 Daylighting and Lighting 15 6.3 Air Quality 15 6.4 Heat Preservation and Heat Insulation 16 6.5 Acoustical Environment 16 7 Architectural Facilities 17 7.1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17 7.2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19 9 8 1 总 则 1.0.1 为使展览建筑设计符合安全、适用、卫生、经济及展览 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展览建筑的设计。 1.0.3 展览建筑规模可按基地以内的总展览面积划分为特大型、 大型、中型和小型,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展览建筑规模 建筑规模 总展览面积Sm 特大型 S100000 大型 30000S≤100000 中型 1000010000 乙等 5000S≤10000 丙等 S≤5000 1.0.5 展览建筑应结合我国国情,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地理 位置、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并应 反映当地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等的先进水平。 1.0.6 展览建筑设计应根据展览建筑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 与展览工艺设计相结合,并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7 展览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 语 2.0.1 展览 exhibition 对临时展品或服务的展出进行组织,通过展示促进产品、服 务的推广和信息、技术交流的社会活动。 2.0.2 展览建筑 exhibition building 进行展览活动的建筑物。 2.0.3 展览空间 exhibition space 展览建筑室内和室外所有用于展览的区域总称,包括展厅和 展场。 2.0.4 展厅 exhibition hall 用于陈列展品或提供服务的室内空间。 2.0.5 展场 exhibition ground 用于陈列展品或提供服务的室外场地。 2.0.6 标准展位 standard exhibition booth 满足展览要求的标准展示单元,尺寸为3m3m。 2.0.7 展位通道 exhibition passage 展位之间和四周的交通走道。 2.0.8 展览面积 exhibition area 展位与展位通道所占展览区域的面积。 2.0.9 公共服务空间 public service space 为观众提供商务、购物、休息、娱乐、交通等配套服务的 区域。 2.0.10 仓储空间 storage space 储藏展品、用品及相关设施的区域。 2.0.11 展方库房 exhibiters storeroom 2 供参展方存放展览用品的区域。 2.0.12 管理方库房 administrators storeroom 供管理方存放非展览用品的区域。 2.0.13 辅助空间 auxiliary space 提供行政办公用房、临时办公用房、设备用房等的区域。 2.0.14 行政办公用房 administrative office 供管理方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办公室。 2.0.15 临时办公用房 temporary office 供展览主办方工作人员使用的办公室。 3 3 场 地 设 计 3.1 选 址 3.1.1 展览建筑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 城市经济、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要求进行合理布局。 3.1.2 展览建筑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应便捷,且应与航空港、港口、火车站、汽车站等 交通设施联系方便;特大型展览建筑不应设在城市中心,其附近 宜有配套的轨道交通设施; 2 特大型、大型展览建筑应充分利用附近的公共服务和基 础设施; 3 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的区域内,且与噪声源及 储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卫生和 环境保护等标准的规定; 4 宜选择地势平缓、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工 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 3.2 基 地 3.2.1 特大型展览建筑基地应至少有3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 大型、中型展览建筑基地应至少有2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小型 展览建筑基地应至少有1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基地应至少有1 面直接临接城市主要干道,且城市主要干道的宽度应满足布展、 撤展或人员疏散的要求。 3.2.2 展览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及疏散口的位置应符合城市交通 规划的要求。特大型、大型、中型展览建筑基地应至少有2个不 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口。 4 3.2.3 基地应具有相应的市政配套条件。 3.3 总平面布置 3.3.1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近远期建设计划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 并宜留有改建和扩建的余地。 3.3.2 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总体布局合理,各部分联 系方便、互不干扰。 3.3.3 交通应组织合理、流线清晰,道路布置应便于人员进出、 展品运送、装卸,并应满足消防和人员疏散要求。 3.3.4 展览建筑应按不小于0.20m/ 人配置集散用地。 3.3.5 室外场地的面积不宜少于展厅占地面积的50。 3.3.6 展览建筑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5。 3.3.7 除当地有统筹建设的停车场或停车库外,基地内应设置 机动车和自行车的停放场地。 3.3.8 基地应做好绿化设计,绿地率应符合当地有关绿化指标 的规定。栽种的树种应根据城市气候、土壤和能净化空气等条件 确定。 3.3.9 总平面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 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 3.3.10 基地内应设有标识系统。 5 4 建 筑 设 计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展览建筑应根据其规模、展厅的等级和需要设置展览空 间、公共服务空间、仓储空间和辅助空间。建筑布局应与规模和 展厅的等级相适应。 4.1.2 展厅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二层及以下的楼层。 4.1.3 展厅中单位展览面积的最大使用人数宜按表4.1.3确定。 表4.1.3展厅中单位展览面积的最大使用人数人/m 楼层位置 地下一层 地上一层 地上二层 地上三层及 三层以上各层 指标 0.65 0.70 0.65 0.50 4.1.4 展览建筑内部空间应考虑持票观展时的分区使用,特大 型、大型展览建筑宜设置安检设施。 4.1.5 展览建筑宜在适当位置设置观众休息区。 4.1.6 当展览建筑的主要展览空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时,应设 置自动扶梯或大型客梯运送人流,并应设置货梯或货运坡道。 4.1.7 展览建筑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 4.2 展 览 空 间 4.2.1 展览空间应包括展厅和展场。 4.2.2 展厅和展场的空间组织应保证展览的系统性、灵活性和 参观的可选择性,公众参观流线应便捷,并应避免迂回、交叉。 4.2.3 展品及工作人员流线应与公众参观流线分开。甲等、乙 等展厅应能具备集装箱货车直接进入展厅装卸货物的条件,丙等 展厅应有专用运货设施。 4.2.4 展厅设计应便于展品布置,并宜采用无柱大空间。当展 厅有柱时,甲等、乙等展厅柱网尺寸不宜小于9m9m。 4.2.5 展厅净高应满足展览使用要求。甲等展厅净高不宜小于 12m, 乙等展厅净高不宜小于8m, 丙等展厅净高不宜小于6m。 4.2.6 展厅展位应按标准展位设计,并可按行、列或成组团布置。 4.2.7 展厅内展位通道尺寸除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外,尚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乙等展厅主要展位通道净宽不宜小于5m, 次要展 位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m; 2 丙等展厅展位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m。 4.2.8 展厅地面应满足展品存放、布置及运输要求,其荷载值 应根据展览类型和使用要求确定。展厅平顶吊挂荷载应根据展览 要求确定,且不宜小于0.3kN/m。 4.2.9 展厅地面应根据展览使用要求布置综合设备管沟、管井 或地面出线布点。管沟、管井及布点宜到达每个展位区域。 4.2.10 展场应满足展览存放、布置及运输要求,其荷载值应根 据展览类型和使用要求确定。 4.3 公共服务空间 4.3.1 公共服务空间宜包括前厅、过厅、观众休息处室、贵 宾休息室、新闻中心、会议空间、餐饮空间、厕所等,可根据展 览建筑的规模、展厅的等级和实际需要确定。 4.3.2 展览建筑的前厅宜集中设置。前厅应分为外区和内区,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厅的面积可根据其服务的展览面积计算得出,每 1000m 展览面积宜设置50m100m 前厅; 2 前厅内外区之间应设置检票系统; 3 前厅外区应设置为展方服务的检录空间和设施,并宜在 室外预留相关服务场地; 6 7 4 前厅外区应设置票务、咨询、寄存、监控、邮政、海关 等,并宜设置观众休息、公共电话、饮水处等; 5 前厅外区应设置公共厕所; 6 前厅内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设置相应设施;多雨地区应 设置雨具存放设施,严寒或寒冷地区宜设置门斗。 4.3.3 当展览建筑有多个展厅时,展厅与前厅之间应设置过厅。 过厅可与前厅的内区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厅应为展厅提供缓冲空间,其面积可根据其服务的展 览面积计算得出,每1000m展览面积宜设置50m150m 过厅; 2 当过厅兼作前厅使用时,过厅应设置前厅的功能设施; 3 过厅和前厅中设置的功能设施不应影响交通组织和人员 疏散。 4.3.4 特大型、大型展览建筑应设置贵宾休息室,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贵宾休息室宜设置单独门厅; 2 贵宾休息室应设置独立的厕所和服务间。 4.3.5 特大型、大型展览建筑宜设置新闻中心。新闻中心应具 备新闻发布、媒体登录、记者服务等功能。新闻中心宜紧邻前厅 或主人口区域。 4.3.6 特大型、大型、中型展览建筑应根据需要设置会议空间。 会议空间可分为大型多功能厅、大中型会议空间、商务会议室、 商务洽谈空间。当设置的大型多功能厅兼有展览功能时,应符合 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4.3.7 特大型、大型、中型展览建筑应配备餐饮服务,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特大型、大型、中型展览建筑宜配备独立的商务餐厅; 当配备商务餐厅时,应根据需要设置厨房;餐厅和厨房的建筑设 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J 64 的有关 规定; 8 2 甲等、乙等展厅应就近设置快餐供应点,并应便于快餐 的配送和垃圾的收集。 4.3.8 展览建筑的会议、办公、餐饮等空间宜设置厕所。展厅 应设置公共厕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乙等展厅宜设置2处以上公共厕所,位置应方便 使用; 2 对于男厕所,每1000m2展览面积应至少设置2个大便 器、2个小便器、2个洗手盆; 3 对于女厕所,每1000m 展览面积应至少设置4个大便 器、2个洗手盆; 4 展厅中宜设置一处以上无性别厕所;当未设无性别厕所 时,每个厕所宜设置一个儿童厕位; 5 展厅和前厅的公共厕所应设置无障碍厕位;特大型、大 型展览建筑宜设无障碍专用厕所;无障碍厕位和专用厕所的设计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50的有关规定。 4.4 仓 储 空 间 4.4.1 展览建筑仓储空间可分为室内库房及室外堆场两部分。 室内库房可根据使用性质的不同,分为展方库房和管理方库房, 并可根据使用要求另设装卸区。室外堆场应设置集装箱、包装 箱、展览搭建用品等堆放空间和临时垃圾堆放空间。 4.4.2 展方库房和装卸区应采用大柱网设计,柱网尺寸不宜小 于9m9m, 净高不宜小于4m。 4.4.3 库房地面荷载应满足货物存放要求,展方库房地面荷载 不应小于相应展厅的荷载标准。 4.4.4 集装箱卡车应能直接到达装卸区。装卸区与展方库房之 间交通联系应直接、便捷。 4.5 辅 助 空 间 4.5.1 辅助空间宜包括行政办公用房、临时办公用房、设备用 9 房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辅助空间应根据展览建筑的规模、展厅的等级和实际需 要设置用房; 2 用房的布局应满足展览要求,并应便于使用和管理。 4.5.2 行政办公用房宜包括行政管理用的办公室、会议室、文 印室、值班室、员工休息室、员工卫生间和员工机动车、自行车 停放处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政办公用房的位置及出入口不应造成内部员工流线与 观众流线的交叉; 2 行政办公用房可设置在展览建筑内,也可单独设置; 3 行政办公用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 计规范JGJ 67的有关规定。 4.5.3 临时办公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10000m 展览面积宜设置不小于50m的临时办公 用 房 ; 2 临时办公用房宜设置在展厅附近,并宜与公共服务空间 和仓储空间有便捷的联系; 3 临时办公用房可利用固定的房间,也可是在展览期间在 展厅内辟出的专门区域。 4.5.4 设备用房可设置在展览建筑中,也可单独设置。设备用 房的位置应接近服务负荷中心,并应避免其噪声和振动对公共区 和展览区造成干扰。 5 防 火 设 计 5.1 一 般 规 定 5.1.1 展览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的规定,并不应低于二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和高层民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5.1.2 展览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展览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防火 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5.1.3 仓储空间应与展厅分开布置,公共服务空间和辅助空间 宜与展厅分开布置。仓储空间、公共服务空间和辅助空间的防火 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5.1.4 展览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 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5.2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5.2.1 对于设置在多层建筑内的地上展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展厅内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 2 当展厅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 筑面积可增加1.0倍; 3 当展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增加的面积 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 10 11 5.2.2 对于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首层的展厅,当设有 自动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 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 5.2.3 对于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地上展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 对于设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内的地下展厅,防火分区的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 并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排烟 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4 对于设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展厅,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之 间有防火分隔措施、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展厅防火分区的最 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之间有防 火分隔措施、且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可增加1.0倍。 5.2.5 当展厅的使用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进 行防火设计。 5.2.6 设有展厅的建筑内不得储存甲类和乙类属性的物品。室 内库房、维修及加工用房与展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 防火门。 5.2.7 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厅,不应 直接设置在展厅内。 5.2.8 展览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 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不应布置于人员密集场 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 隔墙和1.50h 的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2.9 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应靠展厅的外墙布置,并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展厅分隔,展厅 内临时设置的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5.2.10 展位内可燃物品的存放量不应超过1d 展览时间的供应 量,展位后部不得作为可燃物品的储藏空间。 5.3 安 全 疏 散 5.3.1 展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本规范第4.1.3条经计算确定。 5.3.2 多层建筑内的地上展厅、地下展厅和其他空间的安全出 口、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层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净宽应按表5.3.2的规定经 计算确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 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 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表5.3.2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m 楼层位置 每100人的净宽度m 地上一、二层 ≥0.65 地上三层 ≥0.75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1.00 与地面出人口地坪的高差不超过10m的地下建筑 ≥0.75 与地面出入口地坪的高差超过10m的地下建筑 ≥1.00 5.3.3 高层建筑内的展厅和其他空间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 及其前室的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计算,每 100人不应小1.00m, 且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2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每 100人不应小于1.00m, 且疏散外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5.3.4 展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 30m, 当单、多层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展厅的 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大25。 5.3.5 展厅内的疏散走道应直达安全出口,不应穿过办公、厨 房、储存间、休息间等区域。 12 13 5.3.6 建筑设置安全出口的形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的 有关规定。 6 室 内 环 境 6.1 室 内 材 料 6.1.1 展览建筑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5的规定。 6.1.2 展览建筑的展厅和人员通行的区域的地面、楼面面层材 料应耐磨、防滑。 6.2 采光、照明 6.2.1 除特殊要求的展厅外,展览建筑应有自然采光。展厅的 采光系数标准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T 50033的有关规定。 6.2.2 展览建筑的展厅不宜采用大面积的透明幕墙或透明顶棚。 6.2.3 除展品的局部照明外,展览建筑展厅及展览建筑其他 功能房间一般照明的照度值 E 、 统 一 眩光值 UGR 和 一 般显色指数 Ra,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的有关规定。 6.2.4 展览建筑展厅内的展览区域的照明均匀度不应小于0.7, 展厅内其他区域的照明均匀度不应小于0.5。 6.2.5 展览建筑照明应选用节能灯具。 6.3 空 气 质 量 6.3.1 展览建筑室内应通风良好,展厅宜具有自然通风换气 条件。 6.3.2 展览建筑室内空气环境污染物的控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 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5 规定的Ⅱ 类标准。 14 15 6.4 保温、隔热 17 6.4.1 展览建筑展厅的围护结构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取保温、 隔热的技术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 GB 50189的有关规定。 6.4.2 展览建筑展厅的东、西朝向采用大面积外窗、透明幕墙 及屋顶采用大面积透明顶棚时,宜设置外部遮阳设施。 6.5 声 学 环 境 6.5.1 对产生较大噪声的建筑设备、展项设施及室外环境的噪 声应采取隔声和减噪措施。展厅空场时背景噪声的允许噪声级 A 声级不宜大于55dB。 6.5.2 展厅室内装修宜采取吸声措施。 6.5.3 对室内声音质量有较高要求的多功能展厅,应进行相应 的声学设计。 16 7 建 筑 设 备 7.1 给 水 排 水 7.1.1 展览建筑工艺用水的用水定额、水压、水质、水温等条 件,应按展览工艺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 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7.1.2 展览建筑内应根据展览工艺要求设置供展品使用的给水 及排水管。当展览工艺不确定时,应预留给水、排水接口,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预留管及预留接口应设置在综合设备管沟、 管井内; 2 给水、排水预留接口宜每隔10m 各设置一个; 3 给水预留管的管径宜为25mm、排水预留管的管径宜 为50mm; 4 给水、排水预留管的接口形式应便于管道的拆装; 5 给水预留管的起端应有防回流污染措施,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的有关规定; 6 给水预留接口的水压不宜小于0.10MPa, 且不宜大 于0.35MPa; 7 排水预留管与排水系统连接时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8 对于冬季可能有冰冻的地区,给水、排水预留管应采取 防冻措施。 7.1.3 当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内的储水48h 内不能得到更新 时,应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 7.1.4 公共卫生间宜采用感应式或自闭式龙头等节水型卫生 器具。 7.1.5 展览建筑内的综合设备管沟应有排水措施,并应采用间 接排水方式与排水系统连接。 7.1.6 面积较大的展场宜设置地面冲洗设施。 7.1.7 汇水面积较大的屋面、金属结构屋面宜采用虹吸式屋面 雨水排水系统。 7.1.8 汇水面积较大的屋面、金属结构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设 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的重要性和溢流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并 不宜小于10年。 7.1.9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设溢流设施。溢流设施的排水能力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 关规定。 7.1.10 展览建筑宜根据当地的降雨情况设置雨水收集、回用设 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 范GB 50400的有关规定。 7.1.11 展览建筑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GB 50045 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的 有 关规定。 7.1.12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门厅、休息厅、展厅的主要出入口、 疏散走道、楼梯间附近等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2 展厅在主要出人口、疏散走道、楼梯间附近等处设置室 内消火栓后,经计算仍不能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能同时到 达室内任何部位时,可沿疏散通道设置埋地型室内消火栓; 3 埋地型室内消火栓的井盖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并不应被 遮挡。 7.1.13 当展览建筑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对于室内最大 净空高度大于12m 的展厅、大型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 采用带雾化功能的自动水炮等灭火系统。 7.1.14 自动水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 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38 的规定。 7.1.15 设有自动水炮灭火系统的展厅、大型多功能厅、仓库宜 设消防排水设施。 7.2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7.2.1 展览建筑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展览建筑等级、当地的 室外气象条件、室内温湿度要求以及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 7.2.2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展览建筑,其空调系统应为参观者 和工作人员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未设空气调节系统的展览建筑 应设置通风换气措施,并宜采取自然通风的措施,当自然通风无 法满足室内设计参数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