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1065-2014 煤矿提升系统工程设计规范.doc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T 51065-2014 煤矿提升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oal mine hoisting system engineering 2014-12-02 发布 2015-08-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和 符 号 2 2.1 术语 2 2.2 符号 3 3 提 升 系 统 机 械 工 艺 6 3.1 一 般规定 6 3.2 提升系统 7 3.3 提升设备选型计算 14 3.4 提升工艺布置 20 3.5 辅助设备 24 4 电 气 26 4.1 负荷分级和供电电源 26 4.2 电气传动系统 26 4.3 电气设备布置 27 4.4 电缆选择及敷设 28 4.5 提升信号与通信 29 4.6 照明 30 4.7 防雷与接地 30 5 建 筑 32 5.1 一般规定 32 5.2 提升建筑物和构筑物 32 5.3 提升建筑物设施 33 6 给 排 水 及 采 暖 通 风 34 6.1 给排水 34 1 6.2 采暖和通风 34 本规范用词说明36 引用标准名录37 附 条文说明 39 2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and symbols 2 2.1 Terms 2 2.2 Symbols 3 3 Mechanical process of hoisting system 6 3.1 General requirements 6 3.2 Hoisting system 7 3.3 Hoisting equipment selection and calculation 14 3.4 Hoist technical arrangement 20 3.5 Auxiliary equipment 24 4 Electric 26 4.1 Load class and power source 26 4.2 Electric drive system 26 4.3 Arrangement of electric installation 27 4.4 Selection and laying of electric cable 28 4.5 Hoisting signal and communication 29 4.6 Lighting 30 4.7 Lightning protection and earthing 30 5 Architecture 32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32 5.2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for hoisting 32 5.3 Facilities in hoist building 33 6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 heating and ventilation 34 6.1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34 3 6.2 Heating and ventilation 34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36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7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39 4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 策,统一和规范矿井提升系统工程设计,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确保矿井提升系统安全可靠,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做到技术先进和 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矿井提升系统的工程设计。 1.0.3 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上下多绳摩擦式和单绳缠绕式提升 系统的工程设计。 1.0.4 矿井提升系统工程设计,应根据矿井设计规模、服务年限 和远期规划,正确处理提升能力、装备水平与建设投资的关系,适 应矿井提升能力的变化,兼顾企业长远发展。 1.0.5 矿井提升系统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提升系统 hoist system 由矿井提升机、电动机、天轮或导向轮、井架或井塔、提升容 器、钢丝绳、装卸载设备及电气控制设备等提升设施组成的 系 统 。 2.1.2 矿井提升机 mine hoist 安装在地面或井下,采用钢丝绳牵引提升容器完成提升运输 任务的机械设备。主要包括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和多绳摩擦式提 升 机 。 2.1.3 工作制动 service braking 提升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实现减速或停车的制动。 2.1.4 安全制动 safety braking 矿井提升机在运行过程中发生非常情况时实现紧急停车的 制 动 。 2.1.5 恒力矩制动 constant torque braking 安全制动时,保持制动力矩恒定的制动方式。 2.1.6 恒减速制动 controlled retardation braking 安全制动时,通过控制系统使制动减速度在各种制动过程中 保持恒定的制动方式。 2.1.7 钢丝绳安全系数 safety factor of wire rope 钢丝绳内实测的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拉 力包括绳端载荷和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静拉力的比值。 2.1.8 缓冲装置 buffing device 安装在井口或井下,能吸收提升容器过卷和过放时的冲击能 2 量,并对提升容器制动的装置。 2.1.9 托罐装置 cage holder 井口防止提升容器过卷撞击防撞梁后坠落的装置。 2.1.10 装载设备 loading equipment 井下箕斗装煤设备的统称,包括给煤和计量设备。 2.1.11 跑车防护装置 anti-derailing device 倾斜巷道中车辆断绳、脱钩时,防止跑车的安全装置。 2.1.12 提升机电气传动系统 hoist electric drive system 为使绳端提升容器在各提升水平装、卸载点间按预定速度图 运行,用以实现矿井提升机电气化及自动控制而构成的相互关联 的一组单元,电气传动系统由提升电动机、电源装置和控制装置三 部分组成。 2.1.13 提升机电控系统 hoist electric control system 提升机电气传动系统中的电源装置和控制装置的统称。 2.1.14 运行方式 mode of operation 提升机电控系统具备的各种运行控制功能,通常有全自动、半 自动、手动等方式。 2.1.15 全自动控制 automatic control 电控系统根据装、卸载信号由提升机自动完成一次完整提升 过程的控制。 2.1.16 半自动控制 semi-automatic control 电控系统根据信号种类通过人工按钮开车,使提升机完成一 次完整提升过程的控制。 2.1.17 手动控制 manual control 电控系统根据信号种类通过人工操作主令手柄的速度给定器 件控制提升机的运行速度。 2.2 符 号 2.2.1 基本参数 3 A. 自然减速度; g 重力加速度; β 井巷倾角; θ 提升休止时间; f 绳端载荷的运行阻力系数; Vmax最大提升速度; H 钢丝绳悬挂长度; H,提升高度; Qp平衡锤质量; G 容器质量; M 物料或最重部件质量; N 运输车辆质量; h 防撞梁底面至导向轮层楼板或天轮中心最小距离; h₁ 提升容器悬挂装置最大高度; R 天轮半径。 2.2.2 电动机校核参数 Fa 等效力; ZF;t;i 阶段力的平方与该阶段时间乘积之和; Ta 等效时间; C₁ 电动机低于额定转速运行时的散热不良系数; C₂ 电动机停歇时间的散热不良系数; Te 额定速度或额定速度以上的运行时间; T, 额定速度以下运行时间之和; Na 等效容量; VE 提升电动机的额定转速折算至卷筒圆周的速度; η 传动效率; λ过载系数; Fmax力图上的最大运动力; Fe 电动机额定出力; 4 λm电动机过载系数; λ,特殊力过载系数; F, 特殊运动力。 5 3 提升系统机械工艺 3.1 一 般 规 定 3.1.1 提升系统应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井深、同时生产水平 数以及提升设备的装备水平,从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 利于提高矿井建设速度等诸多因素进行方案比较后确定,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大型矿井立井主、副井提升设备设置一套或多套,应经技术 经济比较后确定,中型矿井立井主、副井提升设备宜各设置一套; 2 对于井深超过700m 或生产能力为5.00Mt/a 及以上的矿井, 提升人员的副立井只有一套提升设备时,宜增加交通罐提升设备; 3 提升系统设备能力应能满足最终水平提升量要求; 4 整体升降大型设备的副立井,宜采用多绳摩擦式提升系 统,提升容器的配置形式,应根据井筒断面、辅助提升量以及其他 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1.2 选择井塔式或落地式多绳摩擦式提升方案,应从下列几个 因素通过综合比较后确定 1 所在地的气象、地震烈度、地基承载力等自然条件; 2 有利于工业场地整体布局; 3 对矿井建设总工期的影响程度; 4 有利于生产,方便安装、维护、检修; 5 工程总投资比较。 3.1.3 寒冷地区且井筒淋水较大时,落地式多绳摩擦式提升系统 钢丝绳外露部分宜加钢丝绳防寒走廊或采取其他防冻措施,钢丝 绳防寒走廊应设人行通道。 3.1.4 井塔或地面提升机房内设两台多绳摩擦式提升机时,提升 6 机宜同层布置。 3.2 提 升 系 统 3.2.1 矿井提升机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多绳摩擦式提升 机GB/T 10599 的有关规定执行,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单绳缠绕式矿井提升机GB/T 20961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提升机宜按标准参数选取; 3 提升电动机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000kW 时宜采用低速 直联传动系统; 4 提升机宜选用单电动机拖动,当提升设备某些环节无法满 足单机拖动时,直联传动的提升机可选用双机拖动; 5 井下提升机应选用矿用防爆型提升设备; 6 井下提升设备的形式应根据开拓方式、运输特点并结合运 行维护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 矿井服务年限内,不宜更换电动机,改、扩建矿井经方案比 选后确有必要更换时,宜更换1次。 3.2.2 提升机安全制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制动系统应选用恒减速液压站或具有 二级制动功能的恒力矩液压站; 2 提升机制动系统宜选用带有冲击限制功能的液压站; 3 提升机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时,所产生的最大制动力矩与 实际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不得小于3,二级制动时,第一 级制动力矩值应按安全制动减速度要求确定。 3.2.3 提升设备选型时应论证设备最大件整体运输的可行性,当 摩擦轮或卷筒不便整体运输时,宜采用剖分式结构。 3.2.4 新设计矿井的主要提升设备,不得使用块式制动系统。 3.2.5 多绳摩擦式提升的摩擦衬垫比压值不宜大于2.0MPa。 3.2.6 提升装置的摩擦轮、卷筒、天轮、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 7 绳直径之比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表3.2.6 提升装置的摩擦轮、卷筒、天轮、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 用 途 最小比值 说 明 落地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及天轮、围包 角大于180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 井上 90 在这些提升 装置中,如 使用密封式 提 升 钢 丝 绳,应将各 相应比值增 加 2 0 井下 80 围包角为180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 井上 80 井下 70 摩擦提升装置的导向轮 80 地面缠绕式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 80 地面缠绕式提升装置在围抱角小于90时的天轮 60 井下缠绕式提升机的卷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 60 井下缠绕式提升机在围抱角小于90时的天轮 40 矸石山提升机、慢速小于2m/s提升装置和检修绞 车的卷筒和天轮 50 注不包括移动式或辅助性的提升机。 3.2.7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得超过1层,专为 升降物料的不得超过2层; 2 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得超过2层, 升降物料的不得超过3层; 3 上述缠绕式提升机采用平行折线绳槽过渡排绳,可按本条 第1款、第2款所规定的层数增加1层; 4 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专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 桥上提升等以及凿井时期专为升降物料的,准许多层缠绕。 3.2.8 立井的天轮、主动摩擦轮、导向轮的直径或缠绕式提升卷 筒上绕绳部分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直径之比宜符合 下列要求 1 井上提升装置不宜小于1200; 2 井下提升装置不宜小于900。 8 3.2.9 提升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绳摩擦式提升钢丝绳在摩擦轮上的围包角,井塔式提升 不宜大于195,落地式提升不宜小于180; 2 缠绕式提升,天轮到卷筒上的钢丝绳最大内、外偏角都不 得超过130′,单层缠绕时,内偏角应保证不咬绳; 3 多绳摩擦式提升钢丝绳和尾绳单位长度质量差宜小于3。 3.2.10 提升钢丝绳和尾绳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重要用途钢丝 绳GB 8918、压实股钢丝绳YB/T 5359 和平衡用扁钢丝绳 GB/T 20119 的有关规定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丝绳安全系数应符合表3.2.10的规定。 表3.2.10 钢丝绳安全系数 用 途 分 类 安全系数最低值 单绳缠绕式 提升装置 专为升降人员 9 升降人员 和物料 升降人员时 9 混合提升时 9 升降物料时 7.5 专为升降物料 6.5 摩擦轮式 提升装置 专为升降人员 9.2-0.0005H 升降人员 和物料 升降人员时 9.2-0.0005H 混合提升时 9.2-0.0005H 升降无轨胶轮车含司机 8.2-0.0005H 升降物料时 8.2-0.0005H 专为升降物料 7.20.0005H 慢速提升装置 运送大件设备 5-0.001H但不得小于4 注1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于实测的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 拉力包括绳端载荷和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静拉力之比。 2 混合提升指多层罐笼同一次在不同层内提升人员和物料。 3 H 为钢丝绳悬挂长度m。 2 多绳摩擦式提升钢丝绳应选用左、右对称捻向钢丝绳;当 9 井筒深度大于800m 时,宜采用抗扭转钢丝绳。 3 钢丝绳公称抗拉强度宜选用1770MPa 及以下规格,选用 1770MPa 以上规格时,应进行论证。 4 矿井主要提升设备选用圆股钢丝绳时,其结构形式宜选用 平行捻钢丝绳。 5 立井缠绕式提升装置宜选用同向捻钢丝绳。 6 尾绳宜选用扁尾绳,当选用圆尾绳时,应采用阻旋转钢丝 绳。尾绳可选用AB 类镀锌。 7 多绳摩擦式提升尾绳数量不应少于2根。 8 立井提升钢丝绳应选用镀锌钢丝绳。升降人员或升降人 员和物料的提升系统宜选用B 类镀锌;专用提升物料的提升系统 可选用B 类或AB 类镀锌。 9 多绳摩擦式提升钢丝绳绳芯应涂、浸专用摩擦脂。 3.2.11 提升钢丝绳保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尾绳的提升系统,尾绳环上方宜设置尾绳防砸装置; 2 尾绳应设置防扭结挡绳装置,每根尾绳应相互隔开; 3 圆尾绳系统提升容器下部应有可靠自动旋转的尾绳悬挂装置; 4 斜井提升轨道中间应加装钢丝绳托辊,正常段托辊间距不应 大 于 1 0m, 变坡点处应加密,托辊数量应以钢丝绳不贴地运行为准。 3.2.12 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不得小于表3.2.12-1 中所列数值。 表3.2.12-1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 提升速度m/s ≤3 4 6 8 ≥10 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m 4.0 4.75 6.5 8.25 10 注1 提升速度为表中所列速度的中间值时,用插值法计算。 2 过卷高度指容器在正常停车位置,容器上盘面至防撞梁底面的距离。 3 过放距离指井下提升容器在正常停车位置时,容器底盘面至防撞梁上表面 的距离 。 10 2 斜井上部甩车场过卷距离不得小于表3.2. 12-2中所列 数 值 。 表3.2.12-2 斜井上部甩车场过卷距离 提升速度m/s 2.5 3.14 3.3 3.8 4.7 5 栈桥或巷道倾角α 过卷距离m 6 6 9 10 13 18 20 7 6 8 9 11 16 18 8 5 7 8 10 15 17 9 5 7 8 10 14 16 10 4 6 8 9 13 14 11 4 6 7 8 12 14 12 4 6 6 8 11 13 13 4 6 6 8 11 12 14 4 5 6 7 10 11 15 4 5 6 7 10 11 16 4 5 5 7 9 10 17 3 5 5 7 9 10 18 6 9 10 19及以上 8 9 注1 表中所列栈桥或巷道倾角、速度为中间值时,用插值法计算。 2 表中已留有1.5倍的备用系数。 3 过卷距离为串车停车位置钩头至巷道或栈桥铺轨端部车档的距离。 3 立井过放距离内,下放容器宜超前上提容器进入缓冲装 置,超前距离不宜小于0.5m。 4 采用罐笼底盘吊装下放长材料方式,其增加的高度应包括 在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内。 3.2.13 倾斜井巷提升应设置跑车防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跑车防护装置在串车提升时应为常闭状态,但在人车提升 时应为常开状态; 11 2 跑车防护装置和提升机电控设备间应有电气闭锁; 3 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1m~2m 处应设阻车器; 4 上井口或变坡点向下15m~20m 处应设挡车栏; 5 下井口变坡点向上20m~30m 处应设挡车栏; 6 挡车栏的电气控制应能满足不同提升种类要求。 3.2.14 立井和倾斜井巷提升系统在提升机进行安全制动时,安 全制动减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制动减速度应符合表3.2.14的要求。 表3 .2 . 14 安全制动减速度m/s 倾角β β≤30 β30 减速度规定值 上提重载 ≤A ≤5 下放重载 ≥0.75 ≥1.5 注自然减速度应按下式计算 Aegsinβfcosβ 3.2.14 式中A.- 自然减速度m/s; g 重力加速度m/s; β井巷倾角; f- 绳端载荷的运行阻力系数,可取0.010~0.015。 2 多绳摩擦式提升恒减速制动系统,当恒减速失效转为恒力矩 制动时,下放重载制动减速度规定值可由1.5m/s 放宽为1.2m/s。 3.2.15 立井箕斗提升系统卸载方式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1 箕斗名义载荷小于25t时宜采用曲轨卸载; 2 箕斗名义载荷大于36t时宜采用外动力卸载; 3 箕斗名义载荷为25t~36t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2.16 立井双容器提升系统,两侧提升容器质量应相等;单容器 平衡锤提升系统平衡锤质量应经计算确定。 3.2.17 箕斗、罐笼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箕斗宜选用已经标准化、系列化的产品,需要特殊制造的 大型箕斗,应经过论证确定; 2 副井罐笼提升不宜采用三层以上罐笼。 12 3.2.18 平衡锤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衡锤的总质量应按计算质量配置,总质量应包括框架、 首绳和尾绳悬挂装置及罐耳等; 2 平衡锤的配重块,每块质量不宜大于100kg; 3 可调配重的平衡锤应能方便进行移动配重操作; 4 单绳提升乘人平衡锤应装设防坠器。 3.2.19 井口防过卷及井下防过放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提升速度大于3m/s 的提升系统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 置,防撞梁必须能够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锤;托罐装置应 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平衡锤托住,并应保证其下 落的距离不超过0.5m。 2 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应安设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 缓冲装置应能将全速过卷或过放的容器或平衡锤平稳地停住,并 应保证不再反向下滑或反弹。 3 防过卷及防过放采用缓冲托罐装置时,不宜再设置木质楔 形罐道。罐笼提升过卷制动减速度宜小于1gm/s, 箕斗提升过卷 制动减速度宜小于2gm/s。 4 选用的缓冲托罐装置应具有良好的恢复功能。 3.2.20 箕斗装卸载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立井箕斗卸载扇形闸门完全打开后,其底部与受煤仓口的 垂直距离宜为150mm~250mm; 2 立井箕斗装载时,箕斗受煤口与装载设备下口的垂直距离 宜为150mm~250mm; 3 装载设备应装设与箕斗荷载质量相适应的定重装置; 4 给煤装置的能力应与箕斗的提煤量及提升循环时间相 适 应 。 3.2.21 立井罐笼提升,井口、井底连接处的布置应满足下列 要 求 1 井上、下套架应便于长材料下井和更换罐笼,长材料下放 13 可采用穿罐笼吊挂在罐底下放; 2 采用双层罐笼时,宜在同一水平进出车,双层罐笼同时上、 下人员时,井上、下套架两端宜设置人行平台或地道; 3 井口、井底宜采用推爪可进罐笼实现矿车进出车的操车 设备 ; 4 当井筒较深、大件较重时,应对钢丝绳弹性变形引起的对 罐平层高度进行计算,并应采取措施方便井下进出车; 5 立井罐笼用摇台的摇尖应能灵活转动,不得阻碍罐笼 通过 。 3.3 提升设备选型计算 3.3.1 主井提升设备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年按330d 生产,每天净提升作业时间为18h; 2 提升不均衡系数,有井底煤仓时可取1.10,无井底煤仓时 可取1.20; 3 主提升设备应留有10~20的富余能力。 3.3.2 副井提升设备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班工人下井时间,立井不应超过30min,斜井不应超 过 4 5min。 2 最大班作业时间应按4.5h 计算。 3 人员、矸石、支护材料及其他作业时间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升降工人时重合率可按1.6倍~1.8倍选取,全综采矿 井取大值,升降其他人员时间,应按升降工人时间的 20计算; 2提升研石应按日出矸石量的35计算; 3下放支护材料应按日需要量的35计算; 4其他作业宜按5次~10次选取,并可按提升研石时间计 算其他作业时间。 4 提升设备及罐笼应能满足运送井下设备的最重或最大部 14 件,液压支架宜整体运输。 5 专用于提升矸石的设备能力应计入1.2的不均衡系数;每 天作业时间应按16h 计算。 3.3.3 混合提升设备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班工人下井时间,立井不宜超过30min,斜井不宜超 过45min; 2 最大班作业时间应按5.5h 计算; 3 每班提煤、提研应计入1.25的不均衡系数; 4 提升设备应能满足运送井下设备最重或最大部件; 5 人员、矸石、支护材料及其他作业时间可按本规范第 3.3.2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 3.3.4 采区轨道上、下山提升设备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专用提煤系统的提升作业时间每班应按4.5h 计算; 2 混合提升作业时间每班应按5.5h 计算; 3 最大班运送工人时间不宜超过45min; 4 人员、矸石、支护材料及其他作业时间可按本规范第 3.3.2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 5 提升设备应能满足采掘设备的最重或最大部件运输; 6 提煤或提研的不均衡系数应取1.25; 7 单钩提升上提、下放时间可重合计算。 3.3.5 由两段及以上提升构成的接力提升系统,应分别计算各分 系统提升能力,并应以最小的分系统能力作为提升系统能力。 3.3.6 提升容器在井口、井底同时作业时的休止时间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 的有关要求选取,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箕斗提煤的休止时间标称容量6t 及以下箕斗宜为8s; 8t~9t 箕斗宜为10s;12t~30t 箕斗可按每吨1s 计算;30t 以上的 箕斗宜按有关设备部件环节联动时间计算确定;在缺乏计算数值 或实测数据时,30t 以上箕斗每增加1t 可按0.5s~0.8s 计算。 15 2 采用罐笼升降无轨胶轮车的矿井,无轨胶轮车由一个水平 进出车,且无锁罐装置,单层单车罐笼宜按60s, 双层双车宜按 120s 并 增 加 1 0s~15s 的罐笼换层时间;有锁罐装置应经计算 确定。 3.3.7 立井提升设备运行加、减速度和最大提升速度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升降物料时,多绳摩擦式提升的加、减速度最大不得超过 1.2m/s; 单绳缠绕式提升的加、减速度最大不得超过1.0m/s, 并 且最大提升速度不得超过用下式所求的数值 Vmax 0.6√H. 3.3.7-1 式中Vmax最大提升速度m/s; H, 提升高度m。 2 罐笼升降人员时,加、减速度最大不得超过0.75m/s; 最 大提升速度不得超过用下式所求的数值,且最大不得超过12m/s Vmax 0.5√H, 3.3.7-2 式中Vmax 最大提升速度m/s; H, 提升高度m。 3 加、减速度变化率可按0.3 m/s0.5m/s 选取。 3.3.8 斜井提升设备的最大运行速度和最大加、减速度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升降人员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m/s,且不得超过人车设计的 最大允许速度,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5m/s; 2 用矿车升降物料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m/s, 加速度和减速 度不宜超过0.6m/s; 3 用箕斗提煤时,速度不得超过7m/s, 当铺设固定道床并采 用大于或等于38kg/m 的钢轨时,速度不得超过9m/s, 提升加速 度和减速度可按0.4 m/s0.6m/s 选取; 4 斜井甩车场的加速度和减速度可按0.2 m/s0.3m/s 选取,甩车速度可按1.5m/s 计算。 16 3.3.9 提升设备钢丝绳的最大静张力、最大静张力差应按下列条 件计算 1 双罐笼提升系统升降大型设备、空罐侧需配重时,配重质 量宜为大型设备和运输车辆质量和的50。 2 平衡锤提升系统的平衡锤质量应按下式计算 3.3.9 式中Qp平衡锤质量kg; G 容器质量kg; M 物料或最重部件质量kg; N 运输车辆质量kg。 3 采用固定配重的平衡锤提升系统应一次配足平衡锤质量, 不得通过调整平衡锤配重降低最大静张力差。 4 有变坡段的斜井井筒,应分别计算重车在各变坡段的最大 静张力和最大静张力差。 5 斜井串车提升终端荷重不得大于矿车连接器的允许最大 拉力。 3.3.10 提升运动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井箕斗曲轨卸载的提升系统宜采用六阶段速度图,箕斗 滚轮进出曲轨时的速度不得大于1.5m/s, 外动力卸载的箕斗可采 用三阶段速度图; 2 立井罐笼提升系统宜采用五阶段速度图; 3 斜井提升速度图应按具体提升条件确定; 4 提升速度图宜采用变加、减速度的S 形曲线。 3.3.11 提升运行井筒阻力系数宜采用下列数值 1 立井箕斗提升为1. 15; 2 立井罐笼提升为1.20; 3 斜井提升为1. 10。 3.3.12 井下防撞梁顶面距尾绳环底部的距离可取6m~9m。 17 3.3.13 提升机安全制动时全部机械减速度计算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提升机安全制动时,安全制动减速度应满足本规范第 3.2.14条的要求; 2 多绳摩擦式提升钢丝绳滑动极限减速度应采用张力比滑 动极限法计算,且各种提升载荷和状态的安全制动减速度不得大 于钢丝绳滑动极限减速度; 3 落地式多绳摩擦式提升钢丝绳滑动极限减速度计算,摩擦 轮两侧钢丝绳静张力和变位质量计算应计入上、下钢丝绳弦长部 分质量的影响; 4 多绳摩擦式提升钢丝绳与摩擦轮间摩擦系数的取值不得 大于0.25; 5 安全制动减速度应计入提升钢丝绳和尾绳质量差所引起 的不平衡重,且不平衡重量应计入重载侧。 3.3.14 提升设备的传动效率宜按制造厂提供的数据计算,在设 备没有给定值时,可采用下列数值 1 直联传动为0.98; 2 行星齿轮减速器传动为0.92; 3 平行轴减速器传动为0.85~0.90。 3.3.15 提升机电动机应按电动机发热条件和过载能力校验,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8 1 提升系统等效力应按下式计算 3.3.15-1 式中Fa 等效力N; ∑Ft; i 阶段力的平方与该阶段时间乘积之和Ns; Ta 等效时间s。 2 等效时间应按下式计算 TaC₁T,T.C₂θ 3.3.15-2 式中C₁电动机低于额定转速运行时的散热不良系数,有强 迫通风时取1.00,无强迫通风时取0.50; T₅ 额定速度以下的运行时间之和s; Te 额定速度或额定速度以上的运行时间s; C₂电动机停歇时间的散热不良系数,有强迫通风时取 1.00,无强迫通风时取0.33; 19 θ提升休止时间s。 3 等效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3.3.15-3 式中Na 等效容量kW; VE提升电动机的额定转速折算至卷筒圆周的速度m/s; η 传动效率。 4 电动机容量储备系数宜按1.05~1. 1选取。 5 电力电子调速方式电动机的过载能力应按下式校验 3.3.15-4 式中λ过载系数; Fmax力图上的最大运动力N; Fe 电动机额定出力N; λm电动机过载系数。 6 电力电子调速方式电动机特殊力的过载能力应按下式 校验 3.3.15-5 式中λ特殊力过载系数; F. 特殊运动力N。 7 采用弱磁调速恒功率调速,在计算电机等效功率和校验 电机过载能力时,应计人电机磁通变化产生的影响。 3.4 提升工艺布置 3.4.1 井塔式多绳摩擦式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