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 性能和结构要求.doc
ICS 13.220.20 C 8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4351.12005 代 替 GB 43511997,GB 43971998,GB 43981999,GB 43991984,GB 44001984, GB 44011984,GB 44021998,GB 125151990,GB 153681994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Portable fire extinguishers Part 1Perance and construction ISO 71651999,Fire fightingPortable fire extinguishersPerance and construction,NEQ 2005-04-22发布 2005-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 4351.12005 前 言 本部分第5、6、9章的条文是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 第3部分检验细则。 本部分为GB 4351的第1部分。对应于ISO 7165消防 手提式灭火器 性能和结构要求1999 年英文版。本部分与 ISO 7165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按照GB/T 1.1 和汉语习惯对标准的编排格式进行了修改; 因我国没有灭 D 类火的手提式灭火器,因此将 ISO 7165中对手提式灭火器的灭 D 类火要求 和相应的试验方法予以删除; 根据我国的资源情况,在B 类火试验方法中,将ISO 7165中使用的商业正庚烷修改为汽车用 的汽油替代; 删除ISO 7165中对使用于手提式灭火器的垫圈和“O” 型圈的要求,修改为采用我国对垫圈和 “O” 型圈的相关标准。 本部分代替GB 43511997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43971998手提式1211灭火器, GB 43981999手提式水型灭火器,GB 43991984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GB 44001984手提 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GB 44011984手提式酸碱灭火器 ,GB 44021998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GB 125151990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GB 153681994手提式机械泡沫灭火器。 本部分与GB 43511997 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充装灭火剂的分类法中,将水型和泡沫型灭火器合并称为水基型灭火器; 增加了手提式灭火器型号的编制方法; 修改了B 类火试验模型的编排方法,B 类火试验时,油盘全部不能埋入地面下; 增加了手提式灭火器在最低使用温度时的灭 B 类火的要求; 增加了用于汽车、飞机、船舶等运输工具上手提式灭火器的振动要求; 增加了对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阀门的要求; 增加了对手提式灭火器提、压把的要求; 增加了对手提式灭火器固定架的要求; 增加了对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要求; 修改了手提式灭火器水压试验压力值,手提式灭火器的水压试验压力全部为手提式灭火器工 作压力的1.5倍; 增加了手提式水基灭火器电绝缘性能的试验方法; 增加了手提式灭火器发光标识的要求。 本部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GA 921995灭火器压力指示器通用技术条件等标准废止。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康鸿翔、李跃伟、冯巧娣、陆聆泉。 GB 4351.12005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43511984 、GB 43511997; GB 43971984 、GB 43971998; GB 43981984 、GB 43981999; GB 43991984; GB 44001984; GB 44011984; GB 44021984 、GB 44021998; GB 125151990; GB 153681994。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手提式灭火器的定义、分类、规格与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等 要 求 。 本部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435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3864 工业氮 GB 4351.2 手提式灭火器 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 GB/T 4351.3 手提式灭火器 第3部分检验细则 GB 4396 二氧化碳灭火剂 GB 5099 钢质无缝气瓶GB 50991994,neq ISO 47051983 GB 8335 气瓶专用螺纹 GB/T 11640 铝合金无缝气瓶 GB 4066.1 干粉灭火剂 第1部分BC 干粉灭火剂GB 4066.12004,ISO 72021987,NEQ GB 4066.2 干粉灭火剂 第2部分ABC 干粉灭火剂GB 4066.22004,ISO 72021987,NEQ GB 15308 泡沫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 GB 17427 水成膜泡沫灭火剂 GB 17835 水系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手提式灭火器 portable extinguisher 能在其内部压力作用下,将所装的灭火剂喷出以扑救火灾,并可手提移动的灭火器具。 3.2 有效喷射时间 effective discharge time 手提式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在喷射控制阀完全开启状态下,自灭火剂从喷嘴开始喷出至喷射 流的气态点出现的这段时间。 3.3 完全喷射 complete discharge 在控制阀保持完全开启状态下,当灭火器喷射达到内部压力与外部压力相等时,称为完全喷射。 3.4 喷射距离 bulk range 灭火器喷射了50的灭火剂量时,喷射流的最远点至灭火器喷嘴之间的距离。 GB 4351.12005 3.5 喷射滞后时间 delayed-action time of discharge 灭火器的控制阀门开启或达到相应的开启状态时起,至灭火剂从喷嘴开始喷出的时间。 3.6 喷射剩余率 rate of residual extinguishing medium 额定充装的灭火器在完全喷射后,内部剩余的灭火剂量相对于喷射前灭火器充装量的质量百分比。 3.7 工作压力P₅service pressure 按额定充装和加压的灭火器在20℃环境中放置18 h 后的内部平衡压力。 3.8 最大工作压力Pm maximum service pressure 按额定充装和加压的灭火器在60℃环境中放置24 h 后的内部平衡压力。 3.9 试验压力P₁ test pressure 灭火器受压部分水压试验时加压的压力。 3.10 最小爆破压力P₆minimam burst pressure 灭火器受压部分被加压至破裂时的压力。 3.11 A 类火 class A 固体有机物质燃烧的火,通常燃烧后会形成炽热的余烬。 3.12 B 类火 class B 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燃烧的火。 3.13 C 类火 class C 气体燃烧的火。 3.14 D 类火 class D 金属燃烧的火 3.15 E 类火 class E 燃烧时物质带电的火。 3.16 充装密度 fill density 每升容积中充装的灭火剂质量以kg 为计量单位。 3.17 气态点 gas point 灭火器的喷射流由从主要喷射灭火剂转换到主要喷射驱动气体时的转换点。 3.18 贮气瓶式灭火器 gas cartridge extinguisher 灭火剂由灭火器的贮气瓶释放的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压力驱动的灭火器。 GB 4351.12005 3.19 贮压式灭火器 stored pressure extinguisher 灭火剂由贮于灭火器同一容器内的压缩气体或灭火剂蒸气压力驱动的灭火器。 3.20 洁净气体 clean agent 非导电的气体或汽化液体的灭火剂,这种灭火剂能蒸发,不留残余物。 4 分类 4.1 灭火器按充装的灭火剂分类 a 水基型灭火器水型包括清洁水或带添加剂的水,如湿润剂、增稠剂、阻燃剂或发泡剂等; b 干粉型灭火器干粉有“BC”或“ABC”型或可以为 D 类火特别配制的; c 二氧化碳灭火器; d 洁净气体灭火器。 4.2 灭火器按驱动灭火器的压力型式分类 a 贮气瓶式灭火器; b 贮压式灭火器。 5 规格与型号 5.1 规格 灭火器的规格,按其充装的灭火剂量来划分。 a 水基型灭火器为2 L 、3 L 、6L 、9L; b 干粉灭火器为1kg、2kg、3 kg、4kg、5 kg、6kg、8 kg、9 kg、12 kg; c 二氧化碳灭火器为2 kg、3 kg、5 kg、7 kg; d 洁净气体灭火器为1 kg、2 kg、4 kg、6 kg。 5.2 型号 灭火器的型号编制方法如下 M □ C Z/ 额定充装量单位kg 或L 特定的灭火剂特征代号见附录A -贮压式灭火器贮气瓶式灭火器不写 _ 车 用C 不是车用灭火器不写 -- 灭火剂代号见附录A 灭火器 注如产品结构有改变时,其改进代号可加在原型号的尾部,以示区别。 6 技术要求 6.1 质量 6.1.1 灭火器的总质量不应大于20 kg, 其中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总质量不应大于23 kg。 6.1.2 灭火器的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GB 4351.12005 表 1 灭火器类型 灭火剂量 允许误差 水基型 充装量L 0~-5 洁净气体 充装量kg 0~-5 二氧化碳 充装量kg 0~-5 干粉 1kg 13kg 3kg 5 士3 士2 6.2 最小有效喷射时间 6.2.1 水基型灭火器在20℃时的最小有效喷射时间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灭火剂量/L 最小有效喷射时间/s 2~3 15 3~6 30 6 40 6.2.2 灭 A 类火的灭火器水基型灭火器除外在20℃时的最小有效喷射时间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灭火级别 最小有效喷射时间/s 1A 8 ≥2 A 13 6.2.3 灭 B 类火的灭火器水基型灭火器除外在20℃时的最小有效喷射时间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4 灭火级别 最小有效喷射时间/s 21B34B 8 55B~89B 9 113B 12 ≥144B 15 6.3 最小喷射距离 6.3.1 灭A 类火的灭火器在20℃时的最小有效喷射距离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 5 灭火级别 最小喷射距离/m 1A~2A 3.0 3A 3.5 4A 4.5 6A 5.0 GB 4351.12005 6.3.2 灭 B 类火的灭火器在20℃时的最小有效喷射距离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灭火器类型 灭火剂量 最小喷射距离/m 水基型 2L 3 L 6L 9L 3.0 3.0 3.5 4.0 洁净气体 1 kg 2 kg 4 kg 6 kg 2.0 2.0 2.5 3.0 二氧化碳 2kg 3 kg 5kg 7 kg 2.0 2.0 2.5 2.5 干 粉 1 kg 2 kg 3 kg 4kg 5 kg 6kg 8 kg ≥9 kg 3.0 3.0 3.5 3.5 3.5 4.0 4.5 5.0 6.4 使用温度范围 6.4.1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取下列规定的某一温度范围 a 5℃55℃; b 0℃55℃; c -10℃55℃; d 20℃55℃; e -30℃55℃; f 40℃55℃; g-55℃55℃。 6.4.2 灭火器在使用温度范围内应能可靠使用,操作安全,喷射滞后时间不应大于5 s, 喷射剩余率不 应大于15。 6.5 干粉灭火器振撞后的喷射性能 干粉灭火器按7.1.4进行振撞后,应能正常使用,操作安全,喷射滞后时间不应大于5 s, 喷射剩余 率不应大于15。 6.6 灭火性能 6.6.1 灭A 类火的性能 灭 A 类火的灭火器其灭火性能以级别表示。它的级别代号由数字和字母 A 组成,数字表示级别 数,字母A 表示火的类型。 灭火器灭A 类火的性能,不应小于表7的规定。 GB 4351.12005 表 7 级别代号 干粉/kg 水基型/L 洁净气体/kg 1 A ≤2 ≤6 ≥6 2 A 3~4 6≤9 3 A 5~6 9 4 A 6≤9 6A 9 6.6.2 灭 B 类火的性能 灭 B 类火的灭火器其灭火性能以级别表示,它的级别代号由数字和字母 B 组成,数字表示级别数, 字母B 表示火的类型。 灭火器20℃时灭B 类火的性能,不应小于表8的规定。灭火器在最低使用温度时灭 B 类火的性 能,可比20℃时灭火性能降低两个级别。 表 8 级别代号 干粉/kg 洁净气体/kg 二氧化碳/kg 水基型/L 21B 1~2 1~2 2~3 34B 3 4 5 55B 4 6 7 ≤6 89B 5~6 6 6~9 144B 6 9 6.6.3 灭C 类火的性能 灭C 类火的灭火器,可用字母C 表示。C 类火本标准无试验要求,也没有级别大小之分,只有干粉 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才可以标有字母C。 6.6.4 灭 E 类火的性能 灭E 类火的灭火器,可用字母 E 表示,E 类火没有级别大小之分,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和 二氧化碳灭火器,可标有字母E 。对于水基型的喷雾灭火器,如标有E 的,应按7.13方法试验。当灭火 器喷射到带电的金属板时,整个过程,灭火器提压把或喷嘴与大地之间,以及大地与灭火器之间的电流 不应大于0.5 mA。 6.7 密封性能 6.7.1 由灭火剂蒸气压力驱动的灭火器和二氧化碳贮气瓶应用称重法检验泄漏量。灭火器的年泄漏 量不应大于灭火器额定充装量的5或50 g取两者的小值。贮气瓶的年泄漏量不应大于额定充装量 的5或7 g取两者的小值。 6.7.2 充有非液化气体的贮压式灭火器和贮气瓶,应用测压法检验泄漏量。灭火器每年的压力降低值 不应大于工作压力的10。 6.7.3 可间歇喷射的灭火器在部分喷射后的泄漏量应按7.4.3检验。灭火器喷射后5 min, 测量其内 部的压力值或灭火剂质量不应小于前次测量值的75。 6.8 机械强度 6.8.1 灭火器应按7.5.2进行振动试验。用于车辆的灭火器应按7.5.3方法进行振动试验,试验合格 才可用于车辆。试验后灭火器及灭火器固定架不应产生脱落、开裂及明显变形,并能正常喷射,其最 小有效喷射时间、喷射滞后时间及喷射剩余率应符合6.2.1和6.4.2的规定。 6.8.2 灭火器应按7.6进行冲击试验。试验时灭火器不应出现灭火剂释放现象,试验后按7.8.1进行 GB 4351.12005 水压试验,应无泄漏、破裂等现象。 6.9 抗腐蚀性能 6.9.1 灭火器应按7.7. 1进行外部盐雾喷淋试验,试验后灭火器外表面不应有明显的腐蚀。进行喷射 试验时,灭火器的保险解脱力和开启力仍应符合6.10.5.3和6.10.5.4的规定;最小有效喷射时间仍应 符合6.2.1的规定。灭火器上装有内部压力指示器的,则该指示器应密封,其内表面应无可见的水汽等 现象。 6.9.2 水基型灭火器应按7.7.2进行内部腐蚀试验,试验后灭火器内部涂层不应有脱落、开裂、气泡等 现象;如内部无涂层,其内壁表面不应有可见的锈斑;且灭火剂应无明显的变色现象。 6.10 结构要求 6.10.1 灭火器筒体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对于工作压力小于2 . 5 MPa 的灭火器筒体应符合下列 要求 6.10.1.1 灭火器筒体、受内压的器头及筒体与器头的连接件等,应按7.8.1进行水压试验。每个灭火 器筒体都应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压力为P₁1.5Pms, 且应不小于2.0 MPa。 试验中不应有泄 漏、破裂和可见的变形。 6.10.1.2 灭火器筒体、受内压的器头及筒体与器头的连接零件应按7.8.2进行爆破试验。对于贮压 式干粉灭火器或贮压式水基型灭火器的最小爆破压力为P₆3.6Pms, 且应不小于5.5 MPa; 对于洁 净气体灭火器或贮气瓶式灭火器的最小爆破压力为P₆2.7Pm 且不应小于5 .5 MPa 。 爆破时,筒 体不应产生碎片或有部件弹出,爆破应呈塑性破坏,即爆破时其容积的膨胀量不应小于原容积的10; 爆破也不应是由筒体材料中的任何缺陷造成;当爆破压力小于5.4Pms或8.0 MPa 中的较大值时,破 坏不应发生在焊缝上。 6.10.1.3 灭火器筒体应按7.8.3进行压扁试验二氧化碳灭火器瓶体除外。试验后该筒体经 P. 压 力的水压试验,不应有泄漏、破裂等缺陷。 6.10.1.4 灭火器筒体应按7.8.4进行压力交变试验二氧化碳灭火器瓶体除外。试验后该筒体应无 裂缝、泄漏等缺陷,且应符合爆破试验的要求。 6.10.1.5 筒体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并有材料质保书,且应保证质保书的有效性;与灭火器筒体 相连接的部件,其制造或配合应避免应力集中,对于与铜合金焊接的部件,其金属应与筒体的材料相 一致。 6.10.1.6 焊接筒体的材料应具有可焊性,材料中碳、硫、磷的最大含量分别为0.25、0.05、 0.05;焊接的材料应与被焊接筒体的材料相适合;所有焊接操作者应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颁发的焊工 资格证书。 6.10.1.7 灭火剂充装量大于3 kgL 的灭火器,其结构应设计成无需支撑便能垂直放置。受压的筒 体底部与地面应有5 mm 以上的间隙。如果受压筒体底部直接与地面接触,则其底部的厚度不应小于 筒身部分最小厚度的1.5倍。 6.10.1.8 筒体的测量壁厚不应小于按公式1计算的最小壁厚,并且不应小于0.7 mm。 1 式中 S最小壁厚,单位为毫米mm; D。筒体外径,对于非圆柱体形筒体,为灭火器筒体的最大外缘对角线,单位为毫米mm; K系数,当D₀≤80 时,取0.45 mm; 当 8 0100 时,取0.7 mm。 如采用不锈钢材料制造的筒体,应采用含碳量不大于0.03的奥氏体不锈钢;不锈钢的封头和封 GB 4351.12005 底应采用完全退火的材料拉伸制成。筒体的测量壁厚不应小于或等于按公式2计算的最小壁厚,并且 不应小于0.64 mm。 式中 2 S 最小壁厚,单位为毫米mm; D。筒体外径,单位为毫米mm; K 系数,取0.3 mm。 如采用铝材作筒体材料,筒体应采用无缝结构,其测量壁厚不应小于或等于按公式3计算的最小 壁厚。 式中 3 S-最小壁厚,单位为毫米mm; D。筒体外径,单位为毫米mm; K----- 系数,D₀≤100 时,取0.3 mm; D₀100 时,取0.4 mm 6.10.2 二氧化碳灭火器及贮气瓶的钢制瓶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6.10.2.1 二氧化碳灭火器及贮气瓶的充装系数不应大于0.68 g/mL, 6.10.2.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瓶体及贮气瓶每只都应按7.8.1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压力为 P,1.5Pm 6.10.2.3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质无缝瓶体的型式与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应符台 GB4351.2 的规定;采用铝质材料制造的瓶体,其材料、设计、制造、试验等应符合GB/T 11640 的规定, 采用缠绕瓶体的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10.2.4 贮气瓶的材料、设计、制造、试验、检验规则等应符合 GB 5099的规定。 6.10.3 对于可重复充装的灭火器,其充装口的内径不应小于19 mm。 6.10.4 灭火器器头或阀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6.10.4.1 器头或阀门应设有在完全拆下前能将灭火器内部压力释放出来的泄压结构。 6.10.4.2 器头或阀应经受筒体最小爆破压力计算值的水压试验,保持1min 应无破裂。 6.10.4.3 器头或阀等所有螺纹连接件,应有4牙以上全螺纹相啮合,并且在至少有2牙全螺纹相啮合 时才能卸压。 6.10.4.4 灭火器的外螺纹颈座应有足够的高度,当在垫片移去时,器头或阀不应碰到灭火器筒体的 封头。 6.10.4.5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阀门应能手动开启、自动关闭,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阀门与钢质灭火器瓶体的连接螺纹应符合 GB 8335的规定,采用PZ27.8 的规格,阀门与灭火 器瓶体连接后,应留有3~5牙全螺纹。铝合金瓶体采用M252 直螺纹; b 采用铜或铜合金制造的阀门,其质量不包括压把、提把不应小于220 g。 6.10.4.6 灭火器器头或阀应由铜或铜合金、不锈钢等材料制造。 6.10.4.7 二氧化碳灭火器及贮气瓶应设有超压保护装置,该装置的尺寸和安装应适当,其动作压力应 在大于最大工作压力Pms 和小于水压试验压力P 值之间。 6.10.5 灭火器的开启结构应简单、方便、灵活、性能可靠,并符合下列要求 6.10.5.1 灭火器不应颠倒开启和使用。 6.10.5.2 灭火器的开启应由穿刺、打开密封等的方式来操作。 GB 4351.12005 6.10.5.3 灭火器的开启机构应设有保险装置,保险装置的解脱动作应区别于灭火器的开启动作且能 显示灭火器是否启用过。保险装置的解脱力应大于20 N, 小于100 N。 6.10.5.4 灭火器的开启机构的开启动作应能一次完成,在55℃时,其开启力不应大于表9的规定。 表9 开启方式 最大开启力/N 能量/J 用一只手指 100 用一只手 200300二氧化碳灭火器 冲 击 2.0 6.10.5.5 灭火器应配有阀等间歇喷射机构,以保证灭火器在任何时间中断喷射,并符合下列要求 a 灭火器在其最低使用温度和最高使用温度喷射时,其间歇喷射的滞后时间应不大于1s; 喷射 剩余率不大于10,干粉灭火器不大于15; b 灭火器间歇喷射,阀门打开2 s,关 闭 2 s,直至喷射结束,不得出现停喷等现象; c 贮气瓶式灭火器在喷射开始前,其贮气瓶应被打开,并且允许停留6 s 后,开始喷射。 6.10.6 灭火器充装量大于3 kgL 时,应配有喷射软管,其长度不应小于400 mm 不包括接头和喷嘴 长度,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6.10.6.1 喷射软管及接头等在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内应能满足使用要求,喷射软管组件与器头或阀 连接时,应使喷射软管不受损伤;喷射软管组件应有固定在灭火器筒身上的结构并应取用方便。 6.10.6.2 喷射软管及接头应有足够的强度,在喷射软管前装有可间歇喷射装置的,其喷射软管及接头 的爆破强度不应小于在20℃5℃时试验为最大工作压力Pm 的3倍;在55℃2℃时试验为最大工 作压力Pms 的2倍;对于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喷射软管及接头的爆破压力应不小于在20℃5℃时试 验为最大工作压力Pms 的2倍;在55℃2℃时试验为最大工作压力Pms的1 . 5倍。 6.10.6.3 喷射软管前端不设喷射装置的,喷射软管及接头应经受灭火器水压试验压力P 值的水压 试验并保持30 s 以上,不应出现泄漏、脱落等缺陷。 6.10.6.4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喷射软管要求2 kg 、3 kg二氧化碳灭火器应采用刚性连接的喷管。刚性 连接的喷管应能绕阀门接头处回转并可在任意位置停住;5 kg 、7kg 二氧化碳灭火器采用软管连接,软 管连接的接头应能绕阀门出口处回转;软管与喷筒连接处应有能耐一50℃低温,绝热,防静电的干硬木 材等制造的手柄。 6.10.7 灭火器所采用的密封垫圈、“O” 型圈,其材料、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10.8 水基型灭火器的虹吸管材料应选用耐灭火剂腐蚀的材料制造并应配有过滤器防止杂物堵塞。 过滤器应设在最小通道截面前;过滤器的每个孔的流通截面积应小于最小喷射通道的截面积,过滤器的 总流通截面积应大于最小喷射通道截面积的5倍。 6.10.9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喷射喇叭筒应有足够的强度,按7.15方法试验后,喇叭筒不得有任何损坏 和明显的永久变形,喇叭筒应能在使用温度范围内正常工作,在一50℃跌落试验时不应有脆裂、折断等 缺 陷 。 6.10.10 灭火器应配有提把,该提把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6.10.10.1 灭火器阀门上的提把和压把应用金属材料制造。当灭火器总质量大于7 kg 的,其提把长 度不应小于90 mm;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kg 的,其提把长度不应小于120 mm; 总质量小于或等于7kg 的,其提把长度不应小于75 mm。 6.10.10.2 灭火器阀门上的提把和压把用碳钢制造的,当灭火器总质量大于7kg 的,其材料厚度不应 小于1.5 mm; 当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kg 的,其材料厚度不应小于2mm; 当总质量小于或等于7kg 的 , 其材料厚度不应小于1.2 mm。 6.10.10.3 灭火器的提把与灭火器筒体上封头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25 mm; 提把和压把表面应光滑 GB 4351.12005 不应有毛刺、锐边等缺陷。 6.11 塑料件要求 灭火器上使用的塑料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定型后所有的塑料件应是相同的材料和制造 工艺。在材料、结构、制造工艺等方面有任何改变时,应进行新的试验。 6.11.1 承受内压的塑料件指器头应按7.12.1.1进行爆破强度试验,其爆破压力不应小于灭火器筒 体的最小爆破压力。 6.11.2 承受内压的塑料件指器头应按7.12.1.2进行老化试验,试验后塑料件不应有破裂,其爆破 压力不应小于灭火器筒体的最小爆破压力。 6.11.3 承受内压的塑料件指器头应按7.12.1.3进行冲击试验,冲击后不应有破裂等缺陷,随后再 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时不应有破裂或泄漏。 6.11.4 灭火器工作时受压的塑料件指器头应按7.12.1.1进行爆破强度试验,其爆破压力不应小于 灭火器筒体的最小爆破压力;同时还应按7.12.2.2和7.12.2.3进行热空气老化试验和冲击试验,试验 后再进行爆破试验,其爆破压力不应小于灭火器筒体的最小爆破压力。 6.11.5 灭火器内部的塑料件应按7.12.3.2进行浸没在灭火剂内的试验,试验后在进行拉力或环形压 扁强度测定时,其减弱值不应大于试验前测定值的40。 6.11.6 灭火器外部的塑料件应按7.12.1.2进行老化试验,试验后在进行拉力试验时,其减弱值不应 大于试验前测定值的40。 6.12 其他要求 6.12.1 灭火器筒体内部在充装灭火剂前应清理干净,不应留有水份、油脂、铁屑、可剥落的氧化皮等 杂物。 6.12.2 灭火器外表涂层应色泽均匀,无龟裂、明显挂痕、气泡、划痕、碰伤等缺陷。 6.12.3 灭火器的电镀件表面应无气泡、明显划痕、碰伤等缺陷。 6.12.4 灭火器的贴花应端正、平服、不缺边少字,无明显皱褶、气泡等缺陷,且经外部盐雾试验后不应 脱落。 6.12.5 灭火器配有固定架的,固定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6.12.5.1 固定架钩在墙面上的,应使灭火器在水平或垂直方向最少移动6 mm 才能将其从墙面上取 下;但当总质量小于5.4 kg 的灭火器,其最小移动距离不应小于3 mm。 6.12.5.2 固定架应能承受5倍于灭火器的总重,且不小于45 kg 的静载荷5min, 固定架不应出现断 裂和明显变形等缺陷。 6.12.5.3 对附有夹持带的固定架,当带子打开时,灭火器应不掉落;打开带子夹持器的部件应用灭火 器的对比色,醒目易识别;打开的方法应从灭火器正面明显地看到。 6.12.5.4 固定架的悬挂圈或夹持带的位置应适当,使灭火器置于安装架内时,操作说明应面朝外。 6.13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要求 6.13.1 贮压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除外应装有可显示其内部压力的压力指示器以下简称指示 器。 6.13.2 指示器的压力指示范围应能反映灭火器工作温度与压力的关系,其表盘刻度和指针应符合如 下要求 6.13.2.1 指示器的最大量程应为灭火器工作压力的1.5~2.5倍;指示器表盘上的零位、工作压力指 灭火器工作压力、可工作的压力范围上下限和指示器的最大量程应用刻度和数值表示。用于指示灭火 器工作压力的刻度线其宽度应在0.6 mm~1.0 mm 之间。 6.13.2.2 指示器表盘上可工作的压力范围用绿色表示;从零位到可工作压力的下限的范围用红色表 示,并在该范围的刻度线上标上“再充装”字样;从可工作压力的上限到指示器的最大量程的范围用黄色 表示,并在该范围的刻度线上标上“超充装”字样。 GB 4351.12005 6.13.2.3 指示器表盘上的数字、符号和“再充装”、“超充装”等字样应用白色或黑色表示。 6.13.2.4 指示器的指针可用黄色或黑色;指针的顶端应终止在指示点的弧线上;指针的顶端最大半径 为0.25 mm; 指针的长度当在零位测量时,从指针的旋转点到其顶端的长度对用于灭火剂充装量大于 2 kgL灭火器的,不应小于9mm; 对用于充装量小于2 kgL 灭火器的,不应小于6mm。 6.13.2.5 指示器的表盘上从零位到指示工作压力的弧线长度对用于灭火剂充装量大于2 kgL 的 灭火器,不应小于12 mm; 对用于灭火剂充装量小于2 kgL 或洁净气体灭火器的不应小于6mm。 6.13.2.6 指示器表盘上应标有指明其所适用的灭火剂的符号或文字如可用于干粉灭火剂的用符号 “F”, 水基型灭火剂用符号“S”, 洁净气体灭火剂用符号“J” 等表示。 6.13.2.7 指示器表盘上应标有制造厂名或商标。 6.13.3 指示器的指针转动应平稳,在测量过程中指针不应有跳动、停滞等现象。指示器的指示误差应 符合如下要求 6.13.3.1 指示工作压力值的误差不应大于工作压力的士4。 6.13.3.2 指示可工作的压力范围上下限的压力值,对用于干粉和水基型灭火器的,其误差不应大于工 作压力的4;对用于洁净气体灭火器的,其误差不应大于工作压力的8。 6.13.3.3 指示零位值的误差不应大于工作压力的12。 6.13.3.4 指示最大量程值的误差不应大于工作压力的士15。 6.13.4 指示器弹性元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6.13.4.1 指示器应经受6倍的工作压力值的压力保压1 min 而不破裂,当弹性元件在小于8倍的工 作压力值时破裂,则不应有零部件弹出。 6.13.4.2 指示器应经受最大量程的110的压力下保持3 h, 然后释放压力进行测量,其工作压力值 的误差不应大于4。 6.13.4.3 指示器应经受灭火器水压试验压力值下保持3h, 然后释放压力,在零位状态下放置1h, 进 行测量,其各指示点误差应符合6.13.3的规定。 6.13.4.4 指示器应经受1000次压力交变试验,交变压力从零到工作压力值的125或最大量程值的 60取大值再回到零。以每分钟6次的循环进行压力交变试验。然后再进行测量,其指示误差应符 合6.13.3的规定。 6.13.5 指示器的密封性能应符合如下要求 6.13.5.1 指示器应有可靠的水密性能,将其浸没在0.3 m 水 下 2h 及进行480 h 盐雾试验后,指示器 内表面不应有可见的水汽现象及表盘文字符号不应有模糊等现象。 6.13.5.2 指示器应有可靠的密封性能,将其充入工作压力并放置7d 后,其指针应仍指示在工作压力 值,将其浸没在0.3m 水中10 min, 不应有可见的泄漏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