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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537-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 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 1995-08-17 发布 1996-08-01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537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 代替GB 853787 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 1 主题内容与适应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水源及产品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及其灌装产品。 2 引用标准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饮用天然矿泉水 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 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的地下矿水;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在天然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4 技术要求 4.1 水源评价 4.1.1 水源地 4.1.1.1 须进行区域地质调查(比例尺1∶50 000~1∶200 000)和水源地综合地质水文地质调查(比例尺1∶5 000~1∶25 000)。 4.1.1.2 要有矿泉水生产井(孔)结构柱状图(比例尺1∶200~1∶1 000)或泉点实测地质剖面图(比例尺1∶10 000)。 4.1.1.3 必须有一个水文年以上的水温、水量、水位(压力)的动态监测资料。水温小于25℃的水源,每半月观测一次;水温等于或大于25℃的水源,每月观测一次。 4.1.1.4 抽吸矿泉水时,其水量、水位应保持稳定,水位不得出现不可逆下降。水温变化范围不超过1℃。 4.1.1.5 经丰、平、枯水期(采样间隔为四个月)的水质检验,基主要组分(溶解性总固体、K+、Na+、Ca+、Mg2+、、、Cl-)的含量变化范围不应超过20,所有水质检测结构,其特征性界限指标(实测值)均需符合表2要求。 4.1.1.6 以枯水期的水量作为水源的允许开采量,每日允许开采量应大于50t。 4.1.1.7 水源开发后,必须进行水质、水量、水位、水温和长期监测。 4.1.1.8 水源评价报告资料应符合附录A(参考件)要求。 4.1.2 水源卫生防护 4.1.2.1 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 4.1.2.2 卫生防护区须符合下述要求,并有卫生防护区图(比例尺1∶5 000~1∶10 000) 4.1.2.2.1 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15m的范围内,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不得放轩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 4.1.2.2.2 第二区为限制区。在矿泉水水源、生产区外围不小于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和工厂、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活动。 4.1.2.2.3 第三区为监察区。其范围应根据水源的补给与分布而定,使水源免受污染。 4.2 水质 4.2.1 感官要求 感官司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色度,度 ≤ 15,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NTU ≤ 5 臭和味 具有矿泉水的特征性口味,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允许有极少量的天然矿物盐沉淀,但不得含有其他异物 4.2.2 理化要求 4.2.2.1 界限指标 必须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锂,mg/L ≥ 0.20 锶,mg/L ≥ 0.20(含量在0.20~0.40mg/L范围时, 水温必须在25℃以上) 锌,mg/L ≥ 0.20 溴化物,mg/L ≥ 1.0 碘化物,mg/L ≥ 0.20 偏硅酸,mg/L ≥ 25.0(含量在0.20~0.40mg/L范围时, 水温必须在25℃以上) 硒,mg/L ≥ 0.01 游离二氧化碳,mg/L ≥ 2500 溶解性总固体,mg/L ≥ 1000 4.2.2.2 限量指标 各项限量指标均必须符合表3的规定。 4.2.2.3 污染物指标 各项污染物指标均必须符合表4的规定。 4.2.2.4 微生物指标 各项向生物指标必须符合表5的规定。 4.3 其他要求 4.3.1 应在保证原水卫生安全的条件下开采和灌装。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的特性和主要成分条件下,允许曝气、倾析、过滤和除去叵加入二氧化碳。 4.3.2 禁止用容器将原水运至异地进行灌装。 4.3.3 灌装产品净含量的允许公差为600mL以下(含600mL),3.0;600mL以上至1 500mL(含1 500mL),2.0;1 500mL以上,1.5。 表3 项 目 指 标 锂,mg/L < 5 锶,mg/L < 5 碘化物,mg/L < 1 锌,mg/L < 5 铜,mg/L < 1 钡,mg/L < 5 镉,mg/L < 0.01 铬(Cr6),mg/L < 0.05 铅,mg/L < 0.05 汞,mg/L < 0.001 银,mg/L < 0.05 硼(以H3BO3计),mg/L < 30 硒,mg/L < 0.05 砷,mg/L < 0.05 氟化物(以F计),mg/L < 2.5 耗氧量(以O2计),mg/L < 3 硝酸盐(以NO3计),mg/L < 45 226镭放射性Bq/L < 1.1 表4 项 目 指 标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 < 0.002 氰化物(以CN-计),mg/L < 0.010 亚硝酸盐(以计),mg/L < 0.005 0 总β放射性,Bq/L < 1.50 表5 项 目 指 标 水源水 灌装产品 菌落总数,cfu/mL 5 50 大肠菌群,个/100mL 5 检验方法 按GB/T 8538检验,按本标准附录B(参考件)填写矿泉水水质检验报告。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台灌装机灌装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6.2.1 按表6抽取样本,样品总量不足6.0 L时,应适当按比例加取,并将1/3样品原封不动地进行封存,保留三个月备查。 表6 批量范围 箱(个)1) 样本数量2) 箱(个) 合格判定数 Ac 不合格判定数 Re 1 200 5 0 1 1 201~35 000 8 1 2 35 001 13 2 3 注1)“箱”指运输包装的纸箱;“个”指销售包装净含量大于10 L的瓶或罐。 2)“样本数量”指从运输包装的每箱中抽取1个销售包装(瓶或罐)。 6.2.2 感官、微生物、包装和净含量按表6抽样检查。其他项目充分混匀后分析。 6.3 检查 6.3.1 出厂检查 6.3.1.1 产品出厂前,须经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证明书的产品方可出厂。 6.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司、微生物、包装和净含量。包装检查按7.2条进行。 6.3.2 型式检验 6.3.2.1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 a. 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b.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c. 特征性界限指标有较大波动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 6.3.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感官司要求和理化要求中全部指标。 6.4 判定 6.4.1 出厂检验 a.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b. 感官、包装和净含量按表6判定。 6.4.2 型式检验 a. 微生物、感官、包装和净含量的判定同出厂检验。 b. 其他指标逐项判定。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口进行复难,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明矿泉水水源地的名称及通过国家(或省)级鉴定认可的批准号。 7.1.2 产品标签上必须按GB 7718的有关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标准号。产品名称与净含量须排在同一展示面。 7.1.3 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时特征性界限指标、PH值、溶解性总固体物、主要阳离子(K+、Na+、Ca2+、Mg2+)、阴离子(、、Cl-)的含量范围,同时标明含或者不含二氧化碳,是天然存在的还是人工加入的。 7.1.4 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7.2 包装 7.2.1 包装必须封装严密。 7.2.2 灌装产品,包装物体必须端正,体外清洁,标签封贴紧密。 7.2.3 包装箱必须牢固,与所装内容物尺寸要匹配,胶封,捆扎结实。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 7.4 贮存 7.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7.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100 mm以上的材料。 7.5 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7.6 产品的保质期不少于一年;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标时不少于一年的具体保质期。 附录A 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评价报告资料要求 (参考件) A1 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评价报告资料要求 A1.1 水源地位置、坐标、交通状况和自然地理条件,附交通位置图。 A1.2 区域地质特征,附区域地质图 A1.3 矿泉水赋存地质水文地质条件,附综合水文地质图和水源地全景照片。 A1.4 水源动态特征,附动态监测数据和图表。 A1.5 水质评价,附水质检验报告。 A1.6 允许开采量论证,附枯水期抽水试验图表。 附录B 饮用天然矿泉水水质检验报告 (参考件) 泉点名称 采样日期 泉点编号 送样日期 采样地点 检验日期 水 温 ℃ 报告日期 离子 ρB/ mg L-1 mmol L-1 项目 ρB/ mg L-1 项目 ρB/ mg L-1 Na+ 可溶性 总固体 银 K+ 偏硅酸 钡 Ca2+ 游离 二氧化碳 铬 Mg2+ 锂 铅 阳离子 锶 钴 Fe2++ Fe3+ 溴化物 钒 总计 碘化物 钼 锌 锰 硒 镍 Cl- 铜 铝 阴离子 砷 挥发性酚 F- 汞 氰化物 镉 亚硝酸盐 总计 硼酸 耗氧量 外 观 色 度 浑浊度 臭和味 p H值 总硬度(以CaCO3计) mg/L 总碱度(以CaCO3计) mg/L 总酸度(以CaCO3计) mg/L 226Ra Bq/L 总β Bq/L 菌落总数 cfu/mL 大肠菌群 个100mL 备注 分析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字 分析者签字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地质矿产部、轻工总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地质矿产部地质环境管理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地质矿产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研究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钟、徐方、安可士、谢长芳、许延聪、田栖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