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的通知.doc
关于颁布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的通知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炭法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部制定了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现予颁布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名称】附件一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题注】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炭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用爆破器材是指在煤矿井下使用的一切爆炸材料。第三条凡从事煤矿用爆破器材研究、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全国煤矿用爆破器材实施监督管理。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煤矿用爆破器材进行监督管理。 【章名】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与煤矿用爆破器材有关的企业 主要负责人是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其主要技术负责人对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技术负责。 第六条各煤炭工业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察员。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第七条凡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煤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建立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凡从事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煤矿用爆破器材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产品性能和操作规程,经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章名】第三章生产 第九条煤矿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定点管理,根据煤矿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 第十条已建立的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生产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必须提出定点申请,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定点生产证书。 第十一条煤炭行业新建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露天煤矿建立炸药生产地面站或购买现场炸药混装车,必须向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二条新建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线或对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线进行改建、扩建,必须申请立项,经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 门审查同意,报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批准;建成后,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准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必须由有爆破器材工厂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煤矿用爆破器材工厂和生产线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实施入井证管理。 第十五条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获得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的企业及产品名单在中国煤炭报公告。 第十六条煤矿用爆破器材的试验或试制,应在专门场地或专门试验场进行。 第十七条煤矿用爆破器材新产品的鉴定应按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或转厂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八条煤矿用爆破器材新产品设计定型鉴定前,必须取得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颁发的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试验证,完成煤矿井下爆破试验;生产定型或转厂验收鉴定前,必须取得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颁发的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试用证,完成煤矿井下爆破试用。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定型或转厂验收鉴定后,申请办理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 第十九条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试验证有效期6个月,煤矿 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试用证有效期12个月,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有效期30个月。 第二十条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检验制度。不合格的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不准出厂。第二十一条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做好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产量、质量及主要原材料消耗的统计工作。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用原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特种材料应专用。【章名】第四章销售与购买 第二十二条煤矿用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 煤炭部直属、直供煤矿需求煤矿用爆破器材,经矿务局公司、矿、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定向供应。应急需求的煤矿用爆破器材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调拨。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煤矿用爆破器材的供销。跨省需求煤矿用爆破器材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组织平衡。 第二十三条销售、购买煤矿用爆破器材,必须取得当地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爆炸物品购买证。 第二十四条无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的企业严禁销售煤矿用爆破器材,煤矿严禁购买无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或入井证超期的煤矿用爆破器材。 第二十五条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的进出口,必须向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申报,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章名】第五章储存与运输 第二十六条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煤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必须取得当地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煤矿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的建设和储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每一矿井应建立煤矿用爆破器材装运、领退、保管、销毁、电雷管编号及全电阻检查、有关人员岗位责任、丢失处理和奖罚制度。 第二十九条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放炮员前,必须逐个作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第三十条跨地区长途运输煤矿用爆破器材必须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 第三十一条运输煤矿用爆破器材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章名】第六章井下爆破作业 第三十二条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依法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放炮员作业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放炮员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三十三条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使用的煤矿用爆破器材,必须经煤炭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持有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 证。 第三十四条煤矿井下试验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用煤矿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上一级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煤矿井下爆破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煤矿炸药 一低瓦斯矿井,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水胶炸药或乳化炸药; 三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水胶炸药或乳化炸药。第三十六条煤矿井下爆破应由煤矿总工程师按下列规定选用电雷管 一有瓦斯矿井中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8号金属壳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8号金属壳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二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三不同厂家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混杂使用。 第三十七条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煤炭部有关规定,并进行标准化管理。 【章名】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八条对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上报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少事故危害程度、抢救事故有功的集体和个人,本单位应给以表彰、奖励;对有发明创造或在全行业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成绩卓著的集体和个人,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情节或后果严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章名】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章名】附件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第一条为减少煤矿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煤矿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放炮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第三条瓦斯矿井中的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 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三人连锁放炮制”是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四条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五条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应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煤矿井下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第七条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可采用空气炮;无其他办法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采用经煤炭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此安全度的煤矿许用药包;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灭尘; 五、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第八条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煤体中,为增加煤体裂隙、煤体松动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十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采用震动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揭穿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应设置两道坚固的反向风门,在其回风系统中必须保证风流畅通,并严禁人员通行或作业。与该回风系统相连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入其它区域; 二、必须作专门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专门设计中应规定爆破参数、起爆地点反向风门的位置、避灾线路以及停电、撤人距离和警戒范围等; 三、震动爆破前,对所有钻孔和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都应严密闭封孔口,孔内注满水,或以黄土、砂充实或充严; 四、震动爆破由矿总工程师统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 点值班。爆破后至少经0.5h,由矿山救护队进入工作面检查; 五、震动爆破的第一次爆破,未崩开石门全断面的岩柱和煤层,第二次爆破仍须按照震动爆破有关规定执行,并须加强支护,设专人检测瓦斯和观察突出预兆,作业中发现突出预兆,工作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六、为降低震动爆破时发生突出的强度,应采用挡栏防护; 七、石门揭穿煤层的全过程必须特别加强支护,并应有发生突出时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 八、采用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第十一条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十二条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应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第十三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 2013-1-31 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 工程师批准;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 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1个;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水炮泥 用量不得少于2个;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水炮泥 用量不得少于3个;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 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 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 装药爆破大岩块时, 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 3m。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 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二、装药前和爆破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爆破地点附近 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 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 散、透老顶等情况时。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 - 11 - 2013-1-31 及时处理。 在作出妥善处理前, 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和进行爆破。 第十五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 在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 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第十六条 爆破前,机械、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 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 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 必须在有掩体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 杆或拉绳等标志。 第十七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放炮员必须用电阻检测仪做电爆网 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各矿对放炮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对放炮器的各项性能参 数进行校验, 并进行防爆检查, 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下井使用。 第十八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井下爆破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 二、 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 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 都必须悬空, 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三、多头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爆破母 线。严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四、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 同轨道、金属管、 金属网、钢丝绳、 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 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 - 12 - 2013-1-31 m以上的悬挂距离; 五、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 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十九条 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 全地点进行爆破。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距离,由矿务局(公 司)统一规定。 第二十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 协助放炮员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 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爆破前, 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 确认无误后, 方准下达起爆命令。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 号, 至少等5s, 方可通电起爆。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 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情况。 第二十一条 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 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 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第二十二条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 药起爆; 三、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 - 13 - 2013-1-31 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 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四、 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 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 矸, 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 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 班在图上填明进度。 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掘进机工作面50m)前,地测 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 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 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 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 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 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 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 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 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 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 点。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