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我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制度。 一、成立矿重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由矿长任组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副矿长任副组长;成员有分管生产、机电副矿长,各专业副总,调度室主任,安监科长,技术科长、通风队长,机电科长,各区队正职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矿安监科,安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隐患排查时间为每月6号、16号、26号上午9点,隐患排查次数每月不少于3次。由组长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井上、下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三、排查的主要内容①查各种证照、工人持证上岗情况;②查井上下各生产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③查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落实情况、④查劳动组织纪律及三违情况;⑤查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及其学习执行情况;⑥查各区队班前会议记录。 四、由组长、副组长负责针对每次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表;并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进行落实;整改工作要做到“五到位”,即整改措施、整该时限、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对安全隐患的排 查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验收考核。 五、各类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由组长负责具体落实、监督、验收;对于一般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由副组长负责具体落实、监督、验收;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隐患处理整改完毕,并到安监科进行回报登记、销号。 六、安监科负责对每次的检查情况整理入档。每月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整治措施及整治结果上报相关部门。 七、每月2号、12号、22号下午3点,召开矿井重大隐患分析会议。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隐患及时制定措施进行整改,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八、各级管理部门应根据岗位职责对本区域内自然灾害因素和规律要预先分析发生各种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采取防治措施,制订处理计划、依靠科学管理、技术进步等有效的防范措施,把各种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九、队级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落实、指挥隐患整改。严格工程质量、设备质量,工作质量,切实抓好各项基础工作。 十、各岗位工种对自身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安全状况要经常检查,采取积极的新途径、新措施将隐患消灭在初始阶段。不能处理的各类隐患及时上报矿方。 a各类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人员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并由安监科 建立台帐,并汇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措施、方案予以解决处理。一般隐患由各队根据现场实际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b重大隐患的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标准。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制订方案和处理计划并落实解决。 十一、对忽视安全生产、忽视安全隐患、违章指挥、冒险蛮干、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管理人员要严格进行处理,对隐患排查不力、未及时处理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酿成事故的责任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伊旗乌兰木伦朝阳煤矿 2011年1月1日 朝阳煤矿安全管理奖惩条例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消灭事故隐患,杜绝违章作业。保障职工人身安全,教育干部及职工遵章守纪,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意识,充风调动全员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落实“安全工作无小事,齐抓共管,人人有责”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节掘进、采煤、维修 第1条单项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采、掘、维在处理大型冒顶或垮塌地点施工时,必须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每个施工人员学习,才可施工。如有违反规定、无措施规程施工,罚款200元并停止工作。如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科负责编制 第2条掘进工作面必须支护到位、严禁空顶作业。掘进工作面必须设有前探支护支架。在爆破前必须加固巷道内的支架、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如有违反空顶作业、不使用前探支护、空顶距超过规程规定,一处罚款500-100元。 第3条采掘巷道人行道必须保持畅通,水管、电缆按规程吊挂,严禁杂物堵塞人行道。如有违反,罚款100-200元。 第4条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支护,少打1根锚杆或不合格罚款50元,少打1根锚索或不合格罚款200元,锚梁、金属网及联网不合格罚款100元,并重新支护。 第5条采掘工作面排水不及时造成煤仓进水或进入煤泥,造成 不安全隐患,如有违反罚款200-500元,并限期处理。 第6条在松软的煤层或顶板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它措施,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不设支护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如有违反罚款100元。 第7条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性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下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如有违反罚款200元。 第8条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留设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如有违反罚款1000元。 第9条掘进工在使用风钻或煤钻操作时,不按操作规程作业的罚款50-100元。 第10条掘进支护工,不按操作规程作业的罚款50-100元。 第11条掘进,支护、背帮接顶不严密的,和空顶距超出作业规程规定时每少一架排支架按2O0元罚款,并责令其返工至合格为止。 第12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回风巷道,另一个通进风巷道,如有 违反,可处以200元罚款,并停止工作面作业。 第13条采煤工作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米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小于 1.6m。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拄、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修整,如有违反,罚款500元。 第l4条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支架、输送机和充填垛都应保持直线,如有违反罚款100元。 第15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失效支柱必须立即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如有违反罚款200元。 第16条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架、失效的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如有违反罚款100元。 第17条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如有违反罚款100-200元。 第18条少打一根支柱,每根罚款50元。 第19条木垛上方不接顶,充填不结实,罚款200元。 第20条采煤、支架、回柱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如违反罚款500元。 第21条各种巷道的推车工,必须按操作规程工作,对坡度较大 的煤巷推车时要带刹车,防止飞车伤人,推车距离必须保持10米,不按此作业,飞车一次罚款1000元。推车距离不足罚款100元第22条如工作面没有按作业规程进行作业,没有及时回柱放顶,造成工作面应力集中,而工作面垮塌的,现场管理人员,队长罚款500元,工作面所在区队班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23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垮落伤人,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由里向外进行,保证人员有撤退的出口,如有违反罚款500元。 第24条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时,不得终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如有违反罚款200-500元。 第25条修复旧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CO2浓度不超过1.5且空气成分符合规程的要求时,才能作业,如有违反罚款200-500元。 第26条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体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堵塞时,应严格遵守措施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向上方进入,如自违反罚款200-500元。 第27条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 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如有违反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28条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操作采掘机械。如有违反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第29条工作人员如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以及作业规程规定的其它规定的视其情节处罚款50-200元。 第二节井下爆破 第30条井上、下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防静电衣服,违反罚款50元。无人监护或由其他人员运送,违反罚款50元。 笫31条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违反者罚款100元。 第32条无论地面和井下运送炸药雷管时,要避开电缆、金属导电体和电流。井下严禁将炸药雷管带到人车乘座点,如爆炸材料和乘座人员同行往下运输,每次罚款100元。 第33条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和“一炮三检制”。如有违反罚款100-300元。 第34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如有违反罚款50-100元。 第35条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制箱必须放在顶扳完好、支 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在警戒线外的安全地点。如有违反罚款200元。 第36条封泥不足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必须使用水炮泥。如有违反罚100一200元。 第37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l时;在爆破地点30米以内,矿车、及末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炮眼内发现异常,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出冷空气等情况时;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时,严禁装药爆破,如有违反罚款200-500元。 第38条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放炮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违反罚款200-500元。 第39条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时,必须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重新打一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并重新装药起爆。严禁在残爆炮眼内用镐、用钻继续加深炮眼或用手拉未爆雷管脚线,严禁采取其它方法处理拒爆、残爆。违反者罚款100元。 第40条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等到l5分时,爆破工、瓦斯工、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如有违反罚款50元。 第41条爆破工在每次爆破前的装药、连线到爆破工序结束都必 须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如违反罚款100元。爆破员必须随身携带爆破器钥匙,如有违反罚款100元。 第三节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42条主皮带司机、辅助提升绞车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如违反规定罚款50-100元。 第43条主井皮带、副井绞车必须经常维修保持完好,各种保护、声光信号系统要设置齐全并灵敏可靠。如违反规定罚款200-500元。 第44条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搭乘刮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和提升矿车、材料车。如有违反罚款1000元。 第45条人力推车时,一次只准推一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千分之五时,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千分之五时,小得小于30米。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从坡度较大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严禁放飞车。巷道坡度大于千分之七时,严禁人力推车,如有违反罚款100元。 第49条绞车司机要认真填写绞车运行记录及钢丝绳情况,下班或离开绞车房时,必须关闭大门加锁,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绞车房。违反者罚款50100元。 第50条摘挂钩人员上班前要认真检查阻车器是否完好,辅助提升斜井的地滚是否正常运转,如有违反罚款50元。 第51条摘挂钩工超挂轻车、重车时,每钩超挂一个罚款500元,造成跑车事故者,将视其损失大小予以赔偿并追究责任。副井提升绞 车允许提升空车3个,重车2个,矸车2个。提升、下放设备超过5吨时,只准提升1个车辆。 第52条斜井提升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及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所装物料超重、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跳道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违者罚款200-500元。 第53条斜井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制度。副井“一坡三档”必须齐全,如有违反罚款100500元。 第54条专职钢绳检查人员要认真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认真检查钢丝绳,填写好记录,对于不全格或安全系数保证不了的钢丝绳,要打报告要求更换,如有违反罚款100300元。 第55条空气压缩机司机,要认真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随时检查空气压缩机安全运行情况,认真填写记录,严禁非空压司机操作人员操作空压机或遥控开机,如有违反罚款100元,造成损失的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节电气、机修 第56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如有违反罚款100元。 第57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违反规定罚款100元。 第58条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 无电后方可进行导电体对地放电。如有违反罚款100元。 第59条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违反罚款100元。 第60条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违反罚款100元。 第61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违反罚款200元。 第62条井上井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如有违反罚款100元。 第63条各类机电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硐室不应有水。硐室的过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品,带油的电气设备,发现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并随时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文明生产,如有违反罚款200元。 第64条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如有违反罚款100元。 第65条矿灯要保持完好,发现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如有违反罚款20-50元。 第66条使用矿灯人员严禁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或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违反罚款 100元。 第67条在每次换班2小时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的人员的名单报告调度室,矿灯房应随时保持清洁卫生,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如有违反罚款50元。 第68条外线电工、井下电工应按操作规程作业,对井电设备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如有违反罚款100元。 第69条主扇风机司机应按操作规程作业,对抽风设施、设备应经常检查,一旦发现问题,马上报告并及时处理。严禁随意停开主风机,如有违反罚款200-500元,如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 第70条配电房工作人员必须接电工操作规程作业,配电房要保持清洁卫生,做好记录,挂好牌,在检修设备及线路时配电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按照停送电操作规程作业,如有违反罚款50-100元。 第71条如因供电部门停电而停风,要提前报告矿长、调度室,严禁任何人员入井;如正在生产时、供电部门临时停电或外高压线路故障停电时,调度室人员必须马上通知带班矿领导、区队班组长、瓦检人员或其他人员,及时撤出井下所有工作人员;未报主管领导批示同意,随意停开风机,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罚款500元。 第72条机修气焊工、电焊工、车工、钳工、钻工、锻工、砂轮工、矿车修理工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如有违反罚款50元。 第五节通风、瓦斯、调度 第73条进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如进风流 中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时,采煤工作面严禁生产。如有违反罚款200元。 第74条矿井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测风结果进行调节,并作好记录,报告给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如有违反罚款100元。 第75条炮掘巷道贯通前巷道在相距20米、综掘巷道贯通前6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并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如有违反罚款200-500元。 第76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系统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次数不得1次,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0.5如有违反罚款100一200元。 第77条报废的巷道、采空区应及时封闭,对于盲巷以及停工地点及末通风的巷道要设置栅栏和警示牌,如有违反罚款100元。 第78条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常运转,严禁任何人员随意停开,违反罚款100元。 第79条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三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违反罚款100-200元。 第80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违反罚款100-300元。 第81条专职通风工必须按照通风工操作规程、局部通风工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如有违反罚款100元。 第82条如风筒悬挂不平直、有曲折、有破口、接边、反边不合格造成漏风,没有保证足够的有效风量,处罚款l00元。风筒不跟头超过规程规定距离罚款200元,损坏风筒一个破口罚款100元。 第83条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0.75时,必须立即报告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如有违反罚款200-500元。 第84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l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l.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有违反罚款200-500元。 第85条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爆破,如有违反罚款200-500元。 第86条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如有违反罚款200元。 第87条瓦斯检查员必须做到牌板、手册、报表“三对口”,一旦查出不对口,对当班瓦斯员罚款100元。 第 88 条 瓦斯检查员不准空班、漏检、假检,一旦查出罚款 100-200 元; 第 89 条 瓦检员不准在井下拆修仪器,一旦查出罚款 100 元。 第 90 条 光学瓦斯检测仪器入井前必须是完好的, 瓦检员如将损 坏仪器或携带不完好仪器检查,罚款 100200 元。 第 91 条 调度室人员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调度, 如因安全各种报 表没有及时反映、汇报,罚款 100 元。 第 92 条 通过风门后不随手关闭风门的罚款 100200 元。损坏 通风设施的罚款 300-500 元,并承担损失。 第 93 条 凡从事地面、 井下各项工种的所有职工必须到安培中心 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如未经培圳上岗的,要追 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并逐级罚款 100 元。 第 94 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并取得资 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车间必须依据各个工种定岗定员,不得随意调 动,如确有调动,需逐级报批,否则主管领导罚款 50 元。 第 95 条 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小组每周必须组织一次安全大 检查活动,每周必须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调度会。如有违反,罚款 50 元。 第 96 条 各个区队每一周必须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活动, 同时进 行安全学习,各队、班组、每一周必须组织安全学习一次,如有违反 罚款 200 元。 第 97 条 矿井必须配齐检身员和出入井清点人员,如有违反,矿 主要领导罚款 100 元。调度室、检身员、出入井登记员要认真执行检 身制度和出入井清查制度,如有违反罚款 100 元。 第 98 条 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对各生产点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处 罚 款 , 任何 单位和 个 人 不得 打击报 复 。 如有 发现上 述 行 为罚 款 500-1000 元。 第 99 条 各单位发生事故人包括轻、重伤、设备机运事故,或违 章行为,必须 1 小时内报安监科,各单位隐瞒事故不报或拖延时间不 报告者,查获情况属实,对单位主要领导罚款 500 元,情节严重的给 行政处分。 第六节 劳动纪律及其他 第 100 条 违章寻恤滋事、无事生非、打架斗殴,对肇事人给予 1000-5000 元罚款,性质严重或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报公安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第 10l 条 违章使用电炉、大灯泡、电气设备取暖、电饭锅等电 气设备,罚款 200 元。因使用电气设备不慎造成火灾的,给于罚款 1000 元的处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 102 条 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如有 违反罚款 1000 元。 第 103 条 入井人员严禁酒后入井,如有违反罚款 500 元。 第 104 条 严禁登扒主井皮带机上下井,如有违反罚款 1000 元。 第 105 条 严禁乘坐矿车、 材料车上下井, 如有违反罚款 1000 元。 第 106 条 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如有违反罚款 500 元。 第七节 奖励 第 lO7 条 对于检举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有功人员,矿给予 200-500 元的奖励。 第 108 条 对于抢险、 救灾的有功人员矿给予 200-1000 元的奖励。 第 109 条 对于安全技术有创新、发明以及技术革新的有功人员 给予 200 元-2000 元的奖励。 笫 110 条 敢于抵制安全上歪风邪气,保护矿山财产,维护企业 利益,见义勇为者,给 200-1000 元奖励。 第 111 条 对于各区队、班组、安全建设搞得好的班组和个人除 年终给予表彰、奖励外,每季度的安全评比中要对做得好班组奖励 200-1000 元,个人 500 元。 第 112 条 对于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未发生事故的有 功人员奖励 200 一 1000 元。 该规定从 2010 年 10 月 10 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