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doc
第三十五章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一种预防性装备,是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生产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在岗的所有职工。 一、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1、公司企管处是负责全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的修定,日常劳保用品计划的汇总、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 2、本公司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标准是参照山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中冶金系统、、石油化工系统标准,又结合企业实际,在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而制定的。每个工种的具体标准是作为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依据。 3、劳保用品发放的时间每月1日至5日;各分厂、车间提报的劳动计划必须在每月10日前报企管处,企管处汇总、审核后每月15日前报给供应处,由供应处按计划记性采购、发放。 4、发放劳保用品必须严格执行焦化公司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 5、对生产中特殊情况下需要领用的劳动用品,应按程序由本单位负责人、分厂厂长或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签字后,到企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二、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 1、劳动防护用品是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必备护具,必须在生产劳动时间内穿用,不使用时应妥善保管。职工上班时,有下列情况按违纪处理,并给予经济罚款。 (1)、不按规定穿工作服、戴工作帽的一次罚款20元; (2)、配发普通口罩不戴的一次罚款20元; (3)、有毒有害岗位配发的特种防护用品,按规定要求应配戴时不戴的一次罚款100元;、 (4)、配发防尘口罩不戴的一次罚款50元; (5)、配发高温鞋岗位的一次不穿罚款50元; (6)、不按规定要求戴手套的一次罚款20元; (7)、在设备检修或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一次罚款30元。 2、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公司主管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在全公司进行通报,严重的给予经济罚款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并建立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制度,发现失去安全效能的,要立即报废、更换。 4、有毒有害岗位应配发一定数量的公用防护用具,在检修设备或处理应急情况使用,确保职工身体不受侵害。 三、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1、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应与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分开,任何人不得将防护用品转移或出卖。 2、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冒领或克扣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因克扣职工劳动保护用品而发生的工伤事故,要严肃追究责任。 3、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各单位要建立登记台帐,实行一人一卡制,卡片应列工种、品名、数量、领取时间等项目。职工内部调动,卡片随本人转移到新单位,同时要按新岗位的发放标准办理交还、转移手续。 4、职工长期休病假、长假或脱离生产岗位半年以上者应停发防护用品或顺延使用时间。 5、学徒工、长年临时工与正式职工在同一工种的,应享受同样的防护用品。 6、供应部门在购置劳动保护用品时,必须确保防护用品的质量,无检验部门发给“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的,一律不得购置。对购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