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质发运科安全生产责任制.doc
受控标识 QESW 10-48C 分发编号 煤质发运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质发运科是矿井煤炭质量检验的重要部门,负责矿井的煤质管理和煤炭发运工作。 一、部门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4条 负责矿井各煤炭品种的采样、制样、化验工作。 第5条 负责矿井煤炭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煤炭质量“零缺陷、零杂物、零投诉”。 第6条 负责火车皮的清理、检查、加固和修补工作。 第7条 负责煤炭装发运和煤场秩序的维护工作。 第8条 负责煤炭发运的计量工作。 第9条 落实安全隐患排查的规定,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 第10条 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11条 负责本单位的设备(设施)、场地、机房、库房的安全管理,落实要害部位的防火、防爆、防灼伤、防触电措施。 第12条 组织本单位新入矿人员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3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防护用品等。 第14条 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5条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16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革新活动。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煤质发运科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煤质发运科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煤质发运科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做好矿井各煤炭品种的采样、制样、化验工作,煤质发运科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按规定对矿井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导致煤炭质量出现问题的,煤质发运科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组织好火车皮的清理、检查、加固和修补工作,煤质发运科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组织好煤炭装发运和煤场秩序的维护工作,煤质发运科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做好煤炭发运的计量工作,煤质发运科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落实安全隐患排查规定的,煤质发运科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煤质发运科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本单位的设备(设施)、场地、机房、库房的安全管理出现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煤质发运科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落实本单位新入矿人员签订师徒合同,煤质发运科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防护用品的,煤质发运科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 对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煤质发运科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1条 未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煤质发运科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编制郑文庆 日期2005年9月28日 批准刘福生 日期2005年9月28日 受控标识 QESW 10 49 C 分发编号 煤质发运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质发运科科长是煤质发运科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煤质发运科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 组织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4条 负责矿井煤炭产品的储、装、运管理工作。 第5条 组织对矿井各煤炭品种进行采样、制样、化验工作。 第6条 组织对矿井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煤炭质量“零缺陷、零杂物、零投诉”。 第7条 负责本单位的设备(设施)、场地、机房、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要害部位的防火、防爆、防灼伤、防触电措施。 第8条 按时参加矿井安全生产会议,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9条 负责组织召开班前(后)会,协调好各班组的工作,合理安排生产任务,严格工序控制,做到安全、均衡的生产。 第10条 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1条 组织本单位新入矿人员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2条 当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第1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4条 工作中尽职尽责,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工作现场的安全隐患,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煤质发运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煤质发运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组织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未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活动的,煤质发运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组织好矿井煤炭产品的储、装、运工作,影响煤炭正常发运的,煤质发运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9条 未按规定对矿井各煤炭品种进行采样、制样、化验,造成煤炭质量问题的,煤质发运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0条 未按规定对矿井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煤质发运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 本单位的设备(设施)、场地、机房、库房的安全管理出现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煤质发运科科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 未按时参加矿井安全生产会议,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问题的,煤质发运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组织召开班前(后)会的,煤质发运科科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4条 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煤质发运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5条 未组织本单位新入矿人员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煤质发运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6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煤质发运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煤质发运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煤质发运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煤质发运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煤质发运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编制郑文庆 日期2005年 9月28日 批准刘福生 日期2005年 9月28日 受控标识 QESW 10 50 C 分发编号 煤质发运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质发运科副科长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协助科长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 协助科长搞好职工的业余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第4条 负责矿井煤炭产品的储、装、运管理工作。 第5条 组织对矿井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煤炭质量“零缺陷、零杂物、零投诉”。 第6条 对生产系统实施动态检查,及时治理存在的隐患。 第7条 对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把关,排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 第8条 对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监督、管理。 第9条 当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并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10条 不断学习和掌握安全管理的新知识、新方法,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11条 工作中尽职尽责,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煤质发运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协助科长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煤质发运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对职工进行业余安全技术培训,煤质发运科副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15条 未组织好矿井煤炭产品的储、装、运工作,影响煤炭正常发运的,煤质发运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未按规定对矿井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煤质发运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对生产系统实施动态检查,及时治理存在的隐患,煤质发运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对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进行安全把关的,煤质发运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出现无证人员上岗,煤质发运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煤质发运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煤质发运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煤质发运科副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煤质发运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编制郑文庆 日期2005年9月28日 批准王洪勇 日期2005年9月28日 受控标识 QESW 10 51 C 分发编号 煤质发运科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质发运科技术员是煤质发运科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煤质发运科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协科长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 负责编制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搞好业务培训,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4条 督导、落实煤炭质量指标的执行及完成情况。 第5条 负责制定商品煤灰分建议区间,计算商品煤灰分区间兑现率。 第6条 负责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7条 及时总结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工艺,倡导技术革新。 第8条 当发生事故时,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第9条 负责本单位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10条 工作中尽职尽责,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煤质发运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未协助科长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煤质发运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3条 未编制、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煤质发运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督导、落实煤炭质量指标的执行及完成情况的,煤质发运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5条 未认真制定商品煤灰分建议区间,煤质发运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煤质发运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本单位技术档案管理工作混乱的,煤质发运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煤质发运科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煤质发运科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煤质发运科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煤质发运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编制郑文庆 日期2005年9月28日 批准王洪勇 日期2005年9月28日 受控标识 QESW 10 52 C 分发编号 联运值班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联运值班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及时掌握煤炭产、运、存情况,做好火车调运、协调工作。 第4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班隐患排查制度,对工作现场实施动态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 第5条 严格执行工作人员过铁路的管理规定,严禁从列车中间或车下穿过。 第6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7条 当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并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8条 工作中必须持证上岗,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协调统一,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联运值班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联运值班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煤炭产、运、存情况不清楚,未做好火车调运、协调工作的,联运值班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班隐患排查制度;未对工作现场实施动态检查,治理安全隐患的,联运值班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执行工作人员过铁路的管理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联运值班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联运值班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联运值班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工作中未持证上岗的,联运值班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联运值班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联运值班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联运值班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编制郑文庆 日期2005年9月28日 批准王洪勇 日期2005年9月28日 受控标识 QESW 10 53 C 分发编号 煤场管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场管理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煤场煤炭发运管理。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负责煤场煤炭发运管理,确保正常发运。 第4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班隐患排查制度,对工作现场实施动态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 第5条 严格执行工作人员过铁路的管理规定,严禁从列车中间或车下穿过。 第6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7条 工作中必须持证上岗,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协调统一,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煤场管理工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煤场管理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做好煤场煤炭发运管理工作的,煤场管理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班隐患排查制度的,煤场管理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执行工作人员过铁路的管理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煤场管理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煤场管理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工作中未持证上岗的,煤场管理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煤场管理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煤场管理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煤场管理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编制郑文庆 日期2005年9月28日 批准王洪勇 日期2005年9月28日 受控标识 QESW 10 54 C 分发编号 商品煤采制样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商品煤采制样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商品煤的采样、制样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负责商品煤的采样、制样工作。 第4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班隐患排查制度,对工作现场实施动态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 第5条 严格执行工作人员过铁路的管理规定,严禁从列车中间或车下穿过。 第6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7条 工作中必须持证上岗,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协调统一,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商品煤采制样工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商品煤采制样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按规定进行商品煤采样、制样工作的,商品煤采制样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班隐患排查制度的,商品煤采制样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执行工作人员过铁路的管理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商品煤采制样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商品煤采制样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工作中未持证上岗的,商品煤采制样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商品煤采制样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商品煤采制样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商品煤采制样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编制郑文庆 日期2005年9月28日 批准王洪勇 日期2005年9月28日 受控标识 QESW 10 55 C 分发编号 化验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化验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煤样的化验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按程序进行煤样化验,并填写记录。 第4条 负责煤样、原始记录的分类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5条 负责煤样分析设备、仪器的管理工作。 第6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7条 工作中必须持证上岗,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协调统一,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化验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化验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按程序进行煤样化验,并填写记录的,化验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煤样、原始记录的未分类登记和保管的,化验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煤样分析设备、仪器的管理不善,导致化验结果失真的,化验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3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化验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工作中未持证上岗的,化验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化验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化验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化验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编制郑文庆 日期2005年9月28日 批准王洪勇 日期2005年9月28日 受控标识 QESW 10 56 C 分发编号 井下采样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井下采样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井下毛煤采样或煤层采样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 严格按规定进行毛煤采样或煤层采样工作。 第5条 在确认采样地点安全后,方可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第6条 严禁在井下睡觉或到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地方逗留。 第7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8条 工作中必须持证上岗,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协调统一,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井下采样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井下采样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井下采样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按规定进行毛煤采样或煤层采样的,井下采样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采样前未确认采样地点的安全状况,或采样时无人监护的,井下采样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在井下睡觉或到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地方逗留,井下采样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井下采样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工作中未持证上岗的,井下采样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井下采样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井下采样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井下采样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编制郑文庆 日期2005年9月28日 批准王洪勇 日期2005年9月28日 受控标识 QESW 10 57 C 分发编号 轨道衡司磅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轨道衡司磅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铁运商品煤的发运计量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执行衡器安全操作规程和衡器使用保养制度。 第4条 与联运值班员保持联系,确定装煤车皮编号。 第5条 计量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处理。 第6条 监督发运车皮的煤量,确保吨位。 第7条 严格执行工作人员过铁路的管理规定,严禁从列车中间或车下穿过。 第8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条 工作中必须持证上岗,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协调统一,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轨道衡司磅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轨道衡司磅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执行衡器安全操作规程和衡器使用保养制度的,轨道衡司磅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与联运值班员保持联系,造成红牌车装煤的,轨道衡司磅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计量设备出现故障时,未向有关人员汇报、处理的,轨道衡司磅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监督发运车皮的煤量,造成超载的,轨道衡司磅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执行工作人员过铁路的管理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轨道衡司磅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轨道衡司磅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工作中未持证上岗的,轨道衡司磅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轨道衡司磅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轨道衡司磅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轨道衡司磅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编制郑文庆 日期2005年9月28日 批准王洪勇 日期2005年9月28日 受控标识 QESW 10 58 C 分发编号 煤质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质检查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 监督检查煤流系统及装车过程中的煤炭质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5条 严格执行工作人员过铁路的管理规定,严禁从列车中间或车下穿过。 第6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7条 工作中必须持证上岗,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协调统一,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煤质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煤质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煤质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监督检查煤流系统及装车过程中的煤炭质量,对发现的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的,煤质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执行工作人员过铁路的管理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煤质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煤质检查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工作中未持证上岗的,煤质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煤质检查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煤质检查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煤质检查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编制郑文庆 日期2005年9月28日 批准王洪勇 日期2005年9月28日 受控标识 QESW 10 59 C 分发编号 煤质发运科装车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质发运科装车队队长是煤质发运科装车队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煤质发运科装车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组织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4条 负责组织召开班前(后)会,协调好各班组的工作,合理安排装车任务。 第5条 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6条 对工作现场实施动态检查,及时治理存在的隐患。 第7条 负责对本部门的设备(设施)、场地、库房的安全管理。 第8条 当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第9条 不断学习和掌握安全管理的新知识、新方法,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10条 工作中尽职尽责,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工作现场的安全隐患,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装车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装车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组织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未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活动的,装车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组织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未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活动的,装车队队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5条 未定期组织召开本部门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问题的,装车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组织对工作现场实施动态检查,及时治理存在的隐患,装车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本部门设备(设施)、场地、库房安全管理出现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装车队队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8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装车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