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pdf
附件二 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2008 年修订) 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2008 年修订) 为遏制电解金属锰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 促进产业结 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 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对电解金属锰 生产企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工艺与装备 一、工艺与装备 (一)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规模达到 10000 吨/年及以 上;企业总的生产规模达到 30000 吨/年及以上。 (二)化合槽有效容积≥250 m 3。 (三)才用先进、高效过滤装备,滤渣中水溶锰浓度≤1.5。 (四)厂区内配备渣场并修筑渣坝,配备含铬废水稳定达标 的处理设施和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的应急池。 采用带收尘装置 的自动上料系统,原料破碎、装卸运输等主要产生粉尘的部位, 均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 所有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电解金属 锰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五)配备防火灾、雷击、设备故障、机械伤害、人体坠落 等事故防范设施,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 设施。 所有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设施必须与电解金属锰建设项目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六) 现有电解金属锰企业中生产能力 4000 吨/年及以下的 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 ,化合槽有效容积 150 m 3以下的生产 设备必须依法淘汰。 1 二、能源、资源消耗二、能源、资源消耗 按照电解金属锰产品质量标准 (YB/T051-2003)组织生产 电解金属锰 A 级和 B 级产品综合电耗不高于 8600 千瓦 时/吨; C 级、D 级产品综合电耗不高于 6500 千瓦时/吨。 原料中可溶性锰回收率≥82。 新水消耗量≤3 吨/吨。 滤渣量≤6 吨/吨。 三、环境保护 三、环境保护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 民集中区、疗养地等周边 1 公里内不得新建、扩建电解金属锰生 产企业。 ( 二 ) 废 水 的 排 放 应 符 合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8978-1996)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含铬废水应在车间或 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取水量要 严格计量。排污口应安装六价铬、总锰、PH、悬浮物等主要污染 物的自动监控装置并与对其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联网。 冷却水应做到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三)粉尘、废气排放要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噪声排放要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90。 2 (四)新建渣场要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 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有关规定。现有渣场造成地下水 污染的要停止使用,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 染的要覆土、绿化。 渣场堆存的锰渣达到设计标高后,应覆土、压实并绿化;渣 场周边要设置导流渠, 以防止雨水径流进入渣场,避免渗滤液 量增加和滑坡;渣坝下游设有渗滤液收集装置,将渗滤液引入生 产废水处理池或就地处理达标后排放,禁止渗滤液直接外排。渣 场附近严禁用水直接冲洗压滤机滤布。 处理含铬废水产生的含铬污泥,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依 法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 控制标准 (GB18597-209)有关规定。 (五)厂区内污水收集和排放管线要设置清晰,采取雨污分 流和循环水、污水分流系统,杜绝跑、冒、滴、漏现象。锰矿粉 应采取封闭式或防扬散储存。 生产车间地面要采取防渗、防漏 和防腐措施,厂区内道路要经过硬化处理。 上述环保标准修订后,按新标准执行。 (六) 符合 电解金属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试行) (国家发改委公告 2007 年第 63 号)和清洁生产标准电解锰行 业 (HJ/T357-2007)相关要求。 四、监督与管理四、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电解金属锰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 3 电解金属锰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使用、贷款融资等也必须依据 上述准入条件。 新建和改扩建电解金属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应报送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 现有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也要通 过技术改造达到环保、能耗、资源消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 条件。 (二)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当地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实施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和全国锰业技术委员会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实施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的监督 和管理工作。 (三)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电解金属锰项目, 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 电力监管机构监督电力企业依法停 止供电,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 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消或者责令关闭的企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电解 金属锰生产企业名单。 五、附则五、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 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 (二)电解二氧化锰生产企业如转产电解金属锰,也适用本 准入条件。 4 (三)本准入条件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 行修订。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