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doc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 主编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666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上海市建 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TJ14-74(试行)已修订完毕,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室外排水设计规范YJ14-74(试行)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废除。 本规范由上海市建委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设字第546号通知,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主编,具体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会同设计、大 专院校等有关单位,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TJ14-74(试行)修订而成。 原规范自一九七四年试行以来,规范管理组按统一计划,组织全国有关单位开展科研协作,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研究工作。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在修订本规范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一步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和重点测试工作,认真总结了国内外的科研成果和工程实践经验,参考并借鉴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和资料,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几经讨论修改,最后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五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订了污水处理厂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以及污泥处理构筑物两章,立体交叉道路排水、渠道、生物膜法、供氧设施和污泥回流设施五节等内容;修改了暴雨强度公式统计方法和重现期的选用,排水管道最小设计流速、管径和坡度,生活污水水质指标,以及消化池等处理构筑物设计参数;删去了按湿度饱和差法推求暴雨强度公式、酸碱污水、含氰污水、含铬污水、混合池、反应池、生活污水养鱼和平板型表面机械曝气器等有关内容。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给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以便再次修订时参考。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1987年2月4日 主要符号 A1 暴雨强度公式的参数 b 暴雨强度公式的参数 C 暴雨强度公式的参数 F 汇水面积 Fr 曝气池的BOD5容积负荷 F 曝气池的BOD5污泥负荷 h 水流深度 I 水力坡降 i 降雨强度 Lj 进水BOD5 m 折减系数 Nw 曝气池内混合液悬浮固体平均浓度 n 暴雨强度公式的参数 粗糙系数 no 截流倍数 P 设计重现期 Q 设计流量 Qg 合流管中的工业废水量 Qh 溢流井以前的旱流污水量 Qs 合流管中的生活污水量 Qy 合流管中的设计雨水量 Qz 合流管的总设计流量 Q′h 溢流井以后的旱流污水量 Q′y 溢流井以后汇水面积的设计雨水量 Q′z 溢流井以后管段的流量 q 设计暴雨强度 R 水力半径 t 降雨历时 t1 地面集水时间 t2 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 V 曝气池容积 v 流速 ψ 径流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 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 、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理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通过全 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4条 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 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 第1.0.5条 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工厂采用循环用水和重复用水系统,利用本厂或厂际的废水、废气或废渣,以废治废。 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工厂应配合生产工艺改革,尽量减少排出废水的水量或改善其水质,并应按不同水质,分别 回收污水或污泥中的有用物质。 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1.0.6条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应不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影响处理 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 第1.0.7条 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 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1.0.8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 备。 第1.0.9条 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工艺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术经 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第1.0.10条 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11条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特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时,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排水量 第一节 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 第2.1.1条 居住区生活污水排水定额的选择,应与同一地区给水设计所采用的用水定额相协调。当无资料时,可按表2.1.1采用。当居住 区的实际污水量与表2.1.1规定有较大出入时,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其排水定额可适当增减。 注①表列数值已包括居住区内小型公共建筑的污水量。但高层建筑和商业,旅游业等第三产业以及文教卫生单位的污水量未包括在内。 ②在选用表列各项水量时,应按所在地的分区,考虑当地气候、居住区规模、生活习惯及其他因素。 ③第一分区包括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的全部,辽宁的大部分,河北、山西、陕西的偏北的一小部分,宁夏偏东的一部分。第二分 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陕西的大部分,甘肃、宁夏、辽宁的南部,河南北部,青海偏东和江苏偏北的一小部分 。第三分区包括上海,浙江的全部,江西、安徽、江苏的大部分,福建北部,湖南、湖北的东部,河南南部。第四分区包括广 东、台湾的全部,广西的大部分,福建、云南的南部。第五分区包括贵州的全部、四川、云南的大部分,湖南、湖北的西部,陕 西和甘肃在秦岭以南的地区,广西偏北的一小部份。 ④其它地区和特殊地区的生活污水排水定额,可根据当地气候和居民生活习惯等具体情况,或参照相似地区的定额确定。 第2.1.2条 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表2.1.2采用。 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表2.1.2 污水平均日流量l/s 5 15 40 70 100 200 500 ≥1000 总变化系数 2.3 2.0 1.8 1.7 1.6 1.5 1.4 1.3 注①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总变化系数用内插法求得。 ②当居住区有实际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时,可按实际数据采用。 第2.1.3条 工业企业内生活污水量、淋浴污水量的确定,应与国家现行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协调。 第2.1.4条 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量及其总变化系数应根据工艺特点确定,并与国家现行的工业用水量有关规定协调。 第2.1.5条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宜适当考虑地下水渗入量。 第二节 雨水量 第2.2.1条 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qψF 2.2.1 式中 Q雨水设计流量l/s; q设计暴雨强度l/Sha; ψ径流系数; F汇水面积ha。 注当有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管道时,应将其水量计算在内。 第2.2.2条 径流系数可按表2.2.2-1采用,汇水面积的平均径流系数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区域的综合径流系数,可按表2.2.2-2采用 。 径流系数 表2.2.2-1 地面种类 ψ 各种屋面、混凝土和沥青路面 0.90 大块石铺砌路面和沥青表面处理的碎石路面 0.60 级配碎石路面 0.45 干砌砖石和碎石路面 0.40 非铺砌土地面 0.30 公园或绿地 0.15 综合径流系数 表2.2.2-2 区域情况 ψ 市区 0.5~0.8 郊区 0.4~0.6 第2.2.3条 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2.2.3 式中 q设计暴雨强度l/sha; t降雨历时min; P设计重现期a; A1、C、n、b参数,根据统计方法进行计算确定。在具有十年以上自动雨量记录的地区,暴雨强度公式可按本规范附录一的有 关规定编制。 注在自动雨量记录不足十年的地区,可参照附近气象条件相似地区的资料采用。 第2.2.4条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广场、干道、厂区、居住区)、地形特点和气象特点等因素确定。 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重现期一般选用0.5~3a,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 区,一般选用2~5a,并应与道路设计协调。 注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2.2.5条 雨水管渠的设计降雨历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t=t1+mt2 2.2.5 式中 t降雨历时min; t1地面集水时间min,视距离长短、地形坡度和地面铺盖情况而定,一般采用5~15min; m折减系数,暗管折减系数m=2,明渠折减系数m=1.2; t2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min。 注在陡坡地区,采用暗管时折减系数m=1.2~2。 第三节 合流水量 第2.3.1条 合流管道的总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z=Qs+Qg+Qy=Qh+Qy 2.3.1 式中 Qz总设计流量l/s; Qx平均日生活污水量l/s; Qg最大生产班内的平均日工业废水量l/s; Qy设计雨水量l/s; Qh溢流井以前的旱流污水量l/s。 第2.3.2条 溢流井以后管段的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z=no+1Qh+Q′y+Q′h 2.3.2 式中 Q′z溢流井以后管段流量l/s; no截流倍数,即开始溢流时所截留的雨水量与旱流污水量之比; Q′y溢流井以后汇水面积的设计雨水量l/s; Q′h溢流井以后的旱流污水量l/s。 第2.3.3条 截流倍数no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和水量及其总变化系数、水体卫生要求、水文、气象条件等因素经计算确定,一般采用 1~5。 第2.3.4条 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适当在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 第三章 排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排水管渠应按远期水量设计。 第3.1.2条 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建筑情况、土质、地下水位以及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确定。 第3.1.3条 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管道接口和基础的材料,应根据排水水质、水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管内外所受压力、土质、地下 水位、地下水侵蚀性和施工条件等因索进行选择,并应尽量就地取材。 第3.1.4条 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第3.1.5条 当输送易造成管内沉析的污水时,管渠形式和断面的确定,必须考虑维护检修的方便。 第3.1.6条 厂区内的生产污水,应根据其不同的回收、利用和处理方法设置专用的污水管道。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场地的雨水,应经预 处理后接入相应的污水管道。 第3.1.7条 雨水管道、合流管道的设计,应尽量考虑自流排出。计算水体水位时,应同时考虑现有的和规划的水库等水利设施引起的水位 变化情况。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泵站等设施。 第3.1.8条 设计雨水管渠时,可结合城市规划,考虑利用湖泊、池塘调蓄雨水。 第3.1.9条 污水管渠系统上应设置事故排出口。 第3.1.10条 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必要时可在连通管处设置闸槽或闸门。连通管及附设闸井 应考虑维护管理的方便。 第3.1.11条 设计污水管渠时,对每一独立系统或设置泵站的管道,宜在总出口处设置计量设施。 第二节 水力计算 第3.2.1条 排水管渠的流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3.2.1 式中 V流速m/s; R水力半径m; I水力坡降; n粗糙系数。 第3.2.2条 管渠粗糙系数宜按表3.2.2采用。 管渠粗糙系数 表3.2.2 管渠类别 粗糙系数n 管渠类别 粗糙系数n 石棉水泥管、钢管 0.012 浆砌砖渠道 0.015 木槽 0.012~0.014 浆砌块石渠道 0.017 陶土管、铸铁管 0.013 干砌块石渠道 0.020~0.025 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管水泥砂浆抹面渠道 0.013~0.014 土明渠包括带草皮 0.025~0.030 第3.2.3条 排水管渠的最大设计充满度和超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污水管道应按不满流计算,其最大设计充满度应按表3.2.3采用。 最大设计充满度 表3.2.3 管径或渠高mm 最大设计充满度 200~300 0.55 350~450 0.65 500~900 0.70 ≥1000 0.75 注在计算污水管道充满度时,不包括沐浴或短时间内突然增加的污水量,但当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时,应按满流复核。 二、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按满流计算。 三、明渠超高不得小于0.2m。 第3.2.4条 排水管道的最大设计流速,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金属管道为10m/s; 二、非金属管道为5m/s。 第3.2.5条 排水明渠的最大设计流速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水流深度为0.4~1.0m时,宜按表3.2.5采用。 明渠最大设计流速 表3.2.5 明渠类别 最大设计流速m/s 粗砂或贫亚粘土 0.8 亚粘土 1.0 粘土 1.2 石灰岩或中砂岩 4.0 草皮护面 1.6 干砌块石 2.0 浆砌块石或浆砌砖 3.0 混凝土 4.0 二、水流深度在0.4~1.0m范围以外时,表3.2.5所列最大设计流速应乘以下列系数 h<0.4m 0.85 1.0<h<2.0m 1.25 h≥2.0m 1.40 注h为水流深度 第3.2.6条 排水管渠的最小设计流速,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污水管道在设计充满度下为0.6m/s。 注含有金属、矿物固体或重油杂质的生产污水管道,其最小设计流速宜适加大。 二、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在满流时为0.75m/s。 三、明渠为0.4m/s。 注①当起点污水管段中的流速不能满足以上规定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2.9条要求。 ②设计流速不满足最小设计流速时,应增设清淤措施。 第3.2.7条 生活污水压力输泥管的最小设计流速,一般可按表3.2.7采用。 压力输泥管最小设计流速 表3.2.7 污泥含水率 最小设计流速m/s 管径150~250mm 管径300~400mm 90 1.5 1.6 91 1.4 1.5 92 1.3 1.4 93 1.2 1.3 94 1.1 1.2 95 1.0 1.1 96 0.9 1.0 97 0.8 0.9 98 0.7 0.8 第3.2.8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流速宜采用0.7~1.5m/s。 第3.2.9条 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最小设计坡度,宜按表3.2.9采用。 最小管径和最小设计坡度 表3.2.9 管别 位置 最小管径mm 最小设计坡度 污水管 在街坊和厂区内 200 0.004 在街道下 300 0.003 雨水管和合流管 300 0.003 雨水口连接管 200 0.01 压力输泥管 150 注①管道坡度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酌情减小,但应有防淤、清淤措施。 ②自流输泥管道的最小设计坡度宜采用0.01。 第3.2.10条 管道在坡度变陡处,其管径可根据水力计算确定由大改小,但不得超过2级,并不得小于最小管径。 第三节 管道 第3.3.1条 各种不同直径的管道在检查井内的连接,宜采用水面或管顶平接。 第3.3.2条 管道转弯和交接处,其水流转角不应小于90。 注当管径小于等于300mm,跌水水头大于0.3m时,可不受此限制。 第3.3.3条 管道基础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或地基应采取加固措施,管道接口应采用柔性接口。 第3.3.4条 设计合流管道时,应防止在压力流情况下,使接户管发生倒灌。 第3.3.5条 污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根据需要设通风设施。 第3.3.6条 管顶最小覆土厚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和土的冰冻情况等条件,结合当地埋管经验确定。在车行道下,一般不宜小于0.7m。 注当土的冰冻线很浅(或冰冻线虽深但有保温措施),且管道保证不受外部荷载损坏时,其覆土厚度可酌情减小。 第3.3.7条 冰冻层内污水管道埋设深度,应根据流量、水温、水流情况和敷设位置等因素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保温措施的生活污水管道或水温与生活污水接近的工业废水管道,管底可埋设在冰冻线以上0.15m。 二、有保温措施或水温较高的管道,管底在冰冻线以上的距离可以加大,其数值应根据该地区或条件相似地区的经验确定。 第3.3.8条 在冰冻层内埋设雨水管道,如有防止冰冻膨胀破坏管道的措施时,可埋设在冰冻线以上。 第3.3.9条 设计压力管时,应考虑水锤的影响。在管线的高点以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气装置;在管线的低点以及每隔一定距离处, 应设排空装置。 第3.3.10条 承插压力管道应根据管径、转弯角度、试压标准和接口的摩擦力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是否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转弯处设置支 墩。 第3.3.11条 压力管接入自流管渠时,应有消能设施。 第四节 检查井 第3.4.1条 检查井的位置,应设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跌水处以及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 注结合地区规划,在规划建筑物附近宜预留检查井,增设预留支管。 第3.4.2条 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最大间距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宜按表3.4.2采用。 第3.4.3条 检查井各部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口、井筒和井室的尺寸应便于养护和检修,爬梯和脚窝的尺寸、位置应便于检修和上下安全; 二、检修室高度在管道埋深许可时一般为1.8m,污水检查井由流槽顶起算,雨水(合流)检查井由管底起算。 检查井最大间距 表3.4.2 管径或暗渠净高mm 最大间距m 污水管道 雨水(合流)管道 200~400 30 40 500~700 50 60 800~1000 70 80 1100~1500 90 100 >1500 100 120 第3.4.4条 检查井井底宜设流槽。污水检查井流槽顶可与0.85倍大管管径处相平,雨水(合流)检查井流槽顶可与0.5倍大管管径处相 平。流槽顶部宽度宜满足检修要求。 第3.4.5条 在管道转弯处,检查井内流槽中心线的弯曲半径应按转角大小和管径大小确定,但不宜小于大管管径。 第3.4.6条 位于车行道的和经常启闭的检查井,应采用铸铁井盖座。在道路以外时,根据具体情况可高出地面。 第3.4.7条 在污水干管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需要时可设置闸槽。 第3.4.8条 接入检查井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数不宜超过3条。 第五节 跌水井 第3.5.1条 管道跌水水头为1~2m时,宜设跌水井;跌水水头大于2.0m时,必须设跌水井。管道转弯处不宜设跌水井。 第3.5.2条 跌水井的进水管管径不大于2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得大于6m;管径为300~400mm时,一次不宜大于4m。跌水方式一般可 采用竖管或矩形竖槽。管径大于400mm时,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及跌水方式应按水力计算确定。 第六节 水封井 第3.6.1条 当生产污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污水的排出口处及其 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 第3.6.2条 水封深度应采用0.25m,井上宜设通风设施,井底应设沉泥槽。 第3.6.3条 水封井以及同一管道系统中的其它检查井,均不应设在车行道和行人众多的地段,并应适当远离产生明火的场地。 第七节 雨水口 第3.7.1条 雨水口的型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及道路型式确定。 第3.7.2条 雨水口间距宜为25~50m。连接管串联雨水口个数不宜超过3个。雨水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 注低洼和易积水地段,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雨水口。 第3.7.3条 当道路纵坡大于0.0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其型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计算确定。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 处集中收水,其雨水口的数量或面积应适当增加。 第3.7.4条 雨水口深度不宜大于1m,并根据需要设置沉泥槽。遇特殊情况需要浅埋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有冻胀影响地区的雨水口深度, 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第八节 出水口 第3.8.1条 排水管渠出水口的位置、型式和出口流速,应根据排水水质、下游用水、水体的流量和水位变化幅度、稀释和自净能力、水流 方向、波浪状况、地形变迁和气象等因素确定。 第3.8.2条 出水口应采取防冲、消能、加固等措施;当伸入河道时,应设置标志。 第3.8.3条 有冻胀影响地区的出水口,应考虑用耐冻胀材料砌筑,出水口的基础必须设置在冰冻线以下。 第九节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第3.9.1条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应排除汇水区域的地面径流水和影响道路功能的地下水,其形式应根据当地规划、现场水文地质条件、立交 型式等工程特点确定。 第3.9.2条 立体交叉排水的地面径流量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计重现期为1~5a,重要部位宜采用较高值,同一立体交叉工程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重现期; 二、地面集水时间宜为5~10min; 三、径流系数宜为0.8~1.0; 四、汇水面积应合理确定,宜采用高水高排、低水低排互不连通的系统,并应有防止高水进入低水系统的可靠措施。 第3.9.3条 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宜设独立的排水系统,其出水口必须可靠。 第3.9.4条 当立体交叉地道工程的最低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排水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 第十节 倒虹管 第3.10.1条 通过河道的倒虹管,一般不宜少于两条;通过谷他、旱沟或小河的倒虹管可采用一条。 注通过障碍物的倒虹管,尚应符合与该障碍物相交的有关规定。 第3.10.2条 倒虹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管径宜为200mm; 二、管内设计流速应大于0.9m/s,并应大于进水管内的流速,当管内设计流速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加定期冲洗措施,冲洗时流速不应小于1.2m/s。 三、倒虹管的管顶距规划河底一般不宜小于0.5m,通过航运河道时,其位置与管顶距规划河底距离应与当地航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并设置标志,遇冲刷河床应考虑防冲措施; 四、倒虹管宜设置事故排出口。 第3.10.3条 合流管道设倒虹管时,应按旱流污水量校核流速。 第3.10.4条 倒虹管进出水井的检修室净高宜为2m。进出水井较深时,井内应设检修台,其宽度应满足检修要求。当倒虹管为复线时,井盖的中心宜设在各条管道的中心线上。 第3.10.5条 倒虹管进出水井内应设闸槽或闸门。 第3.10.6条 倒虹管进水井的前一检查井,应设置沉泥槽。 第十一节 渠道 第3.11.1条 在地形平坦地区、埋设深度或出水口深度受限制的地区,可采用渠道(明渠或盖板渠)排除雨水。盖板渠宜就地取材,构造宜方便维护,渠壁可与路侧石联合砌筑。 第3.11.2条 明渠和盖板渠的底宽,一般不宜小于0.3m。无铺砌的明渠边坡,应根据不同的地质,按表3.11.2采用;用砖石或混凝土块铺砌的明渠,一般可采用1∶0.75~1∶1的边坡。 第3.11.3条 渠道和涵洞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渠道接入涵洞时,应考虑断面收缩、流速变化等因素造成明渠水面壅高的影响; 二、涵洞断面应按渠道水面达到设计超高时的泄水量计算; 三、涵洞西端应设挡土墙和护坡、护底; 四、涵洞宜做成方形,如为圆管时,管底可适当低于渠底,其降低部分不计入过水断面。 明渠边坡 表3.11.2 地 质 边 坡 粉 砂 1∶3~1∶3.5 松散的细砂、中砂、或粗砂 1∶2~1∶2.5 密实的细砂、中砂、粗砂或轻亚粘土 1∶1.5~1∶2 亚粘土或粘土砾石或卵石 1∶1.25~1∶1.5 半 岩 性 土 1∶0.5~1∶1 风 化 岩 石 1∶0.25~1∶0.5 岩 石 1∶0.1~1∶0.25 第3.11.4条 渠道和管道连接处应设挡土墙等衔接设施。渠道接入管道处应设置格栅。 第3.11.5条 明渠转弯处,其中心线的弯曲半径一般不宜小于设计水面宽度的5倍;盖板渠和铺砌明渠可采用不小于设计水面宽度的2.5倍。 第十二节 管道综合 第3.12.1条 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道和建筑物、构筑物等相互间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敷设和检修管道时,不应互相影响; 二、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或污染生活饮用水; 三、排水管道宜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并宜尽量设在快车道以外。 第3.12.2条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 注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必须有防止污染生活给水管道的措施。 第3.12.3条 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或构筑物)的水平和垂直最小净距,应根据两者的类型、高程、施工先后和管线损坏的后果等因 素,按当地城市或工业企业管道综合设计确定。亦可按本规范附录二采用。 第四章 排水泵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排水泵站宜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水量配置。 第4.1.2条 排水泵站宜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抽送会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 护措施。 第4.1.3条 单独设置的泵站,根据废水对大气的污染程度、机组的噪声等情况,结合当地环境条件,应与居住房屋和公共建筑保持必要距 离,周围宜设置围墙,并应绿化。 第4.1.4条 受洪水淹没地区的泵站,其入口处设计地面标高应比设计洪水位高出0.5m以上,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在入口处设置闸槽 等临时防洪措施。 第4.1.5条 泵站前应设置事故排出口。 第4.1.6条 泵站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立体交叉道路等重要地区的泵站,必须按二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备用的动 力设施。 第4.1.7条 泵房的采暖、通风、噪声和消防的标准,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4.1.8条 泵房至少应有一个能容最大设备或部件出入的门。 第4.1.9条 抽送腐蚀性污水的泵站,其水泵和管配件等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第4.1.10条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泵站应根据当地地下水的水位和流量情况,适当考虑抽送地下水的设施。 第4.1.11条 在经常有人管理的泵房内,应设有通风,通讯设施的隔声值班室。对远离居民点的泵站,应根据需要适当设置工作人员的生 活设施。 第二节 集水池 第4.2.1条 集水池的容积,应根据水量、水泵能力和水泵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污水泵房的集水池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5min的出水量; 注如水泵机组为自动控制时,每小时开动水泵不得超过6次。 二、雨水泵房的集水池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30s的出水量; 三、初沉污泥和消化污泥泵房的集水池容积,应按一次排入的污泥量和污泥泵抽送能力计算。活性污泥泵房的集水池容积,应按排入的回 流污泥量、剩余污泥量和污泥泵抽送能力计算。 第4.2.2条 流入集水池的污水与雨水均应通过格栅。 第4.2.3条 污水泵房的集水池宜装置冲泥和清泥等设施。抽送含有焦油等类的生产污水时,宜有加热设施。 第4.2.4条 泵房集水池前,应设置闸门或闸槽。 第4.2.5条 集水池的布置,应考虑改善水泵吸水管的水力条件,减少滞流或涡流。 第三节 泵房 第4.3.1条 水泵的选择应根据水量、水质和所需扬程等因素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宜选用同一型号。当水量变化大时,应考虑水泵大小搭配,但型号不宜过多,或采用可调速电动机。 二、泵房内工作泵不宜少于2台。污水泵房内的备用泵台数,应根据地区重要性、泵房特殊性、工作泵型号和台数等因素确定,但不得少 于1台。雨水泵房一般不设备用泵。 三、应采取节约能耗措施。 第4.3.2条 水泵吸水管及出水管的流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吸水管流速为0.7~1.5m/s; 二、出水压力管流速为0.8~2.5m/s。 第4.3.3条 泵房内的起重设备,根据水泵最重部件或电动机的重量,可按下列规定选用 一、起重量小于0.5t的地面式泵房,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二、起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