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管理制度.doc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1.目的 规定特殊工种安全管理要求。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殊工种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特种作业人员。 4.程序 4.1特殊工种的范围 4.1.1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1.2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4.1.3压力容器操作; 4.1.4高、低压电工; 4.1.5电焊、气割。 4.2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 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 特殊工种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 人力资源部必须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4.3.3.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4.3.3.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4.3.3.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4.3.3.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