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规程(试行).doc
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规程(试行) -------------------------------------------------------------------------------- 2002-12-27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加强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工作,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全国互联电网是指由跨省电网、独立省电网、大型水火电基地等互联而形成的电网。 1.3 全国互联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1.4 电网调度系统包括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网内的厂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等。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电网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国家电网调度机构(即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国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网调),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省调),省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调)。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1.5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互联电网的调度运行、电网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业务联系等涉及调度运行相关的各专业的活动。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网调度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1.6 与全国互联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电网调度机构和国调直调的发、输、变电等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非电网调度系统人员凡涉及全国互联电网调度运行的有关活动也均须遵守本规程。 1.7 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章 调度管辖范围及职责 2.1 国调调度管辖范围 2.1.1 全国各跨省电网间、跨省电网与独立省网间和独立省网之间的联网系统; 2.1.2 对全国互联电网运行影响重大的发电厂及其送出系统; 2.1.3 有关部门指定的发输变电系统。 2.2 国调许可范围 运行状态变化对国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联网、发输变电等系统 以下简称国调管辖系统运行影响较大的非国调调度管辖的设备。 2.3 网调(独立省调)的调度管辖范围另行规定。 2.4 调度运行管理的主要任务 2.4.1 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 2.4.2 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4.3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4.4 按电力市场调度规则,组织电力市场的运营。 2.5 国调的主要职责 2.5.1 对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系统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 2.5.2 依据年度计划编制并下达管辖系统的月度发电及送受电计划和日电力电量计划; 2.5.3 编制并执行管辖系统的年、月、日运行方式和特殊日、节日运行方式; 2.5.4 负责跨大区电网间即期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电力电量交换的考核结算; 2.5.5 编制管辖设备的检修计划,受理并批复管辖及许可范围内设备的检修申请; 2.5.6 负责指挥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 2.5.7 指挥管辖系统事故处理,分析电网事故,制定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2.5.8 指挥互联电网的频率调整、管辖电网电压调整及管辖联络线送受功率控制; 2.5.9 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和通信设备运行协调; 2.5.10 参与全国互联电网的远景规划、工程设计的审查; 2.5.11 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管辖设备投入运行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2.5.12 参与签订管辖系统并网协议,负责编制、签订相应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2.5.13 编制管辖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方案,参与协调水电站发电与防洪、航运和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2.5.14 负责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考核工作。 2.6 网调、独立省调的主要职责 2.6.1 接受国调的调度指挥; 2.6.2 负责对所辖电网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 2.6.3 负责指挥所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2.6.4 负责本网电力市场即期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电力电量的考核结算; 2.6.5 负责指挥所辖电网调频、调峰及电压调整; 2.6.6 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所辖电网年、月、日运行方式。核准下级电网与主网相联部分的电网运行方式,执行国调下达的跨大区电网联络线运行和检修方式; 2.6.7 负责编制所辖电网月、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下达执行;监督发、供电计划执行情况,并负责督促、调整、检查、考核;执行国调下达的跨大区联络线月、日送受电计划; 2.6.8 负责所辖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组织稳定计算,编制所辖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方案,参与事故分析,提出改善安全稳定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2.6.9 负责电网经济调度管理及管辖范围内的网损管理,编制经济调度方案,提出降损措施,并督促实施; 2.6.10 负责所辖电网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 2.6.11 负责调度管辖的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工作,编制水库调度方案,及时提出调整发电计划的意见;参与协调主要水电站的发电与防洪、灌溉、航运和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2.6.12 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管辖设备投入运行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2.6.13 参与所辖电网的远景规划、工程设计的审查; 2.6.14 参与签订所辖电网的并网协议,负责编制、签订相应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2.6.15 行使上级电网管理部门及国调授予的其它职责。 2.7 其他各级调度机构的职责由相应的调度机构予以规定。 第三章 调度管理制度 3.1 国调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全国互联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按照本规程规定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3.2 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及厂站运行值班员,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及厂站运行值班员应对其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3.3 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受令单位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待下达下令时间后才能执行;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并以汇报完成时间确认指令已执行完毕。 3.4 如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或厂站运行值班员认为所接受的调度指令不正确时,应立即向国调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如国调值班调度员重复其调度指令时,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或厂站运行值班员应按调度指令要求执行。如执行该调度指令确实将威胁人员、设备或电网的安全时,运行值班员可以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建议上报给下达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 3.5 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调度管辖设备状态。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按厂站规程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3.6 对于国调许可设备,下级调度机构在操作前应向国调申请,在国调许可后方可操作,操作后向国调汇报, 当大区电网或独立省网内部发生紧急情况时,允许网调、独立省调值班调度员不经国调值班调度员许可进行本网国调许可设备的操作,但必须及时报告国调值班调度员; 3.7 国调管辖的设备,其运行方式变化对有关电网运行影响较大的,在操作前、后或事故后要及时向相关调度通报;在电网中出现了威胁电网安全,不采取紧急措施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国调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或通过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向电网内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调度机构、厂站等运行值班员下达调度指令,有关调度机构、厂站值班人员在执行指令后应迅速汇报设备所辖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 3.8 当电网运行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情况时,厂站运行值班员,应立即向管辖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汇报情况。 3.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下达或者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调度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3.10 当发生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的行为时,有关调度机构应立即组织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章 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 4.1 国调于每年年底前下达国调管辖系统的次年度运行方式。国调管辖系统所涉及的下级调度、生产及运行等单位,在11月20日以前向国调报送相关资料。 4.2 国调编制的年度运行方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4.2.1 上年度管辖系统运行总结; 4.2.2 本年度管辖系统运行方式安排及稳定运行规定; 4.2.3 本年度管辖系统新设备投运计划; 4.2.4 本年度管辖系统主要设备年度检修计划; 4.2.5 本年度管辖系统分月电力电量计划。 4.3 国调依据年度运行方式,以及有关的运行单位对月、日运行方式的建议等,编制国调管辖系统的月、日运行方式。 4.4 所涉及有关调度依据年度运行方式和国调下达的月、日运行方式以及本电网实际运行情况,编制相应的月、日运行方式,并将月运行方式报国调备案,月运行方式修改后,影响国调管辖系统运行方式的修改内容要及时报国调。 4.5 国调管辖系统有关运行单位每月20日前向国调提出次月运行方式建议,国调于每月25日前向有关运行单位下达次月月度运行方式。 4.6 国调编制的月度运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6.1 上月管辖系统运行总结; 4.6.2 本月管辖系统电力电量计划; 4.6.3 本月管辖系统运行方式安排; 4.6.4 本月管辖系统主要设备的检修计划。 4.7 国调管辖系统有关单位应于每日10时前向国调提出次日国调管辖系统的运行方式的建议,国调应于12时前确定下达次日运行方式。 4.8 国调编制的日运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8.1 国调管辖系统日电力计划曲线; 4.8.2 国调管辖系统运行方式变更; 4.8.3 有关注意事项。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管理 5.1 电网设备的检修分为计划检修、临时检修。 计划检修是指电网设备列入年度、月度有计划进行的检修、维护、试验等。 临时检修是指非计划性的检修,如因设备缺陷、设备故障、事故后设备检查等检修。 5.2 计划检修管理 5.2.1 年度计划检修每年11月底前,直调厂站负责编制下一年度的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报送国调,国调于12月25日前批复。与国调管辖系统相关的各网省调的下一年度设备检修计划在每年12月10日前报国调备案,国调可在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5.2.2 月度计划检修国调根据管辖系统设备年度检修计划和电网情况,协调有关方面制定月度检修计划。有关运行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向国调报送下一月度检修计划建议,国调于25日前随次月运行方式下达。 5.2.3 已纳入月度计划的检修申请须在检修开工前1天的上午(830-1030)向国调提出设备检修申请,国调于当天下午(1400-1530)批准或许可,遇周末或节假日相应提前申请和批复。 5.2.4 未纳入月度计划的检修申请须在检修开工前2天的上午(830-1030)向国调提出设备检修申请,国调于开工前1天下午(1400-1530)批准或许可,遇周末或节假日于休息日前2个工作日相应提前申请和批复。 5.2.5 节日或重大保电时期计划检修有关网省调等应于保电时期前4天将设备检修计划报国调,经平衡后国调于保电时期前2天正式批复下达。 5.2.6 计划检修申请应逐级报送到国调,国调的批复意见逐级通知到检修单位。检修工作内容必须同检修票项目一致。临时变更工作内容时,必须向国调值班调度员申请,对调度员无权批准的工作项目应重新申请。检修工作在国调值班调度员直接向厂站运行值班员或下级调度值班员下开工令后方可开工,完工后厂站运行值班员或下级调度值班员汇报国调值班调度员销票。 5.2.7 计划检修因故不能按批准或许可的时间开工,应在设备预计停运前6小时报告国调值班调度员。计划检修如不能如期完工,必须在原批准计划检修工期过半前向国调申请办理延期申请手续,如遇节假日应提前申请。 5.3 临时检修规定 5.3.1 遇设备异常需紧急处理以及设备故障停运后的紧急抢修,可以随时向调度管辖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检修 5.3.1.1 设备异常需紧急处理以及设备故障停运后的紧急抢修; 5.3.1.2 与已批准的计划检修相配合的检修(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计划检修时间或扩大停电范围); 5.3.1.3 在停电设备上进行,且对运行电网不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检修。 5.3.2 临时检修其运行方式超出运行规定的需经有关专业人员同意方可进行。 5.4 检修申请内容包括检修设备名称、主要检修项目、检修起止时间、对运行方式和继电保护的要求以及其它注意事项等。其中设备检修时间为从值班调度员下开工令时开始,到检修工作完工并汇报可以恢复送电时为止。 第六章 新设备投运的管理 6.1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输、变电设备(统称新设备)需接入国调管辖系统,该工程的业主必须在新设备启动前(交流系统3个月,直流系统4个月)向国调提供相关资料,并于15天前提出投运申请。 6.2 国调收到资料后,进行有关的计算、核定和设备命名编号,应于新设备启动前2个月向相应网(省)调及有关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6.3 新设备启动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6.3.1 设备验收工作已结束,质量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有关运行单位向国调已提出新设备投运申请; 6.3.2 所需资料已齐全,参数测量工作已结束,并以书面形式提供有关单位(如需要在启动过程中测量参数者,应在投运申请书中说明); 6.3.3 生产准备工作已就绪(包括运行人员的培训、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设备命名、厂站规程和制度等均已完备); 6.3.4 与有关调度部门已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有关设备及厂站具备启动条件; 6.3.5 调度通信、自动化设备准备就绪,通道畅通。计量点明确,计量系统准备就绪; 6.3.6 启动试验方案和相应调度方案已批准。 6.4 新设备启动前,有关人员应熟悉厂站设备,熟悉启动试验方案和相应调度方案及相应运行规程规定等。 6.5 新设备启动调试后,经移交给有关调度及运行单位后方可投入运行。 6.6 新投产设备原则上不应降低已有电网稳定水平。网省调新投产设备启动调试期间,影响国调管辖系统运行的,其调试调度方案应报国调备案。 第七章 电网频率调整及调度管理 7.1 互联电网频率的标准是50Hz,频率偏差不得超过0.2Hz。在AGC投运情况下,互联电网频率按500.1Hz控制。 7.2 根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的需要,国调值班调度员可改变直调电厂或有关网省调的区域控制模式;直调电厂或有关网省调因所辖电网运行需要变更区域控制模式须经国调许可。 7.3 有关网省调值班调度员负责监视并控制本网区域控制偏差(ACE)在规定范围内,同时监控网间联络线潮流不超稳定限额。联络线计划送受电曲线由国调下达;国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电网需要修改联络线计划送受电曲线。 7.4 国调直调发电厂在出力调整时,应同时监视电网频率,当频率偏差已超过0.15Hz时,应及时汇报上级调度。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电网需要修改管辖发电厂的计划出力曲线。 7.5 国调管辖系统内为保证频率质量而装设的各种自动装置,如自动发电控制(AGC)、低频自起动、高频切机等均应由国调统一制定整定方案;其整定值的变更、装置的投入或停用,均应得到国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方可进行;当电网频率偏差到自动装置的整定值而装置未动作时,运行值班员应立即进行相应操作,并汇报值班调度员。 7.6 有关网省调在平衡日发用电时,应安排不低于网内运行最大机组出力的旋转备用容量。 7.7 为防止电网频率崩溃,各电网内必须装设适当数量的低频减载自动装置, 并按规程规定运行。 第八章 电网电压调整和无功管理 8.1 电网的无功补偿实行分层分区就地平衡的原则。电网各级电压的调整、控制和管理,由国调、各网(省)调和各地区调度按调度管辖范围分级负责。 8.2 国调管辖范围内500kV电网的电压管理的内容包括 8.2.1 确定电压考核点,电压监视点; 8.2.2 编制每季度电压曲线; 8.2.3 指挥管辖系统无功补偿装置运行; 8.2.4 确定和调整变压器分接头位置; 8.2.5 统计考核电压合格率。 8.3 国调负责国调管辖系统的无功平衡分析工作以及在相关各网(省)电网的无功分区平衡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全国互联电网无功平衡分析工作,并制定改进措施。 8.4 国调管辖系统各厂、站的运行人员,负责监视各级母线运行电压,控制母线运行电压在电压曲线限值内。 8.5 国调、各网(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按照调度管辖范围监控有关电压考核点和电压监视点的运行电压,当发现超出合格范围时,首先会同下一级调度在本地区内进行调压,经过调整电压仍超出合格范围时,可申请上一级调度协助调整。主要办法包括 8.5.1 调整发电机、调相机无功出力、投切电容器、电抗器、交流滤波器达到无功就地平衡; 8.5.2 在无功就地平衡前提下,当主变压器二次侧母线电压仍偏高或偏低,而主变为有载调压分接头时,可以带负荷调整主变分接头运行位置; 8.5.3 调整电网接线方式,改变潮流分布,包括转移部分负荷等。 8.6 国调负责国调管辖系统和汇总各网(省)一次网损情况,并定期进行全网性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章 电网稳定的管理 9.1 电网稳定分析,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分级负责进行。网(省)调按分析结果,编制本网(省)稳定规定,对影响国调管辖系统运行的报国调批准。 9.2 电网稳定分析,按照“统一计算程序、统一计算标准、统一计算参数、统一计算模型“的原则,国调、网(省)调各自负责所辖电网安全稳定计算分析和制定稳定措施,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9.3 国调管辖系统运行稳定限额由国调组织计算。由各级调度下达相应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稳定限额。 9.4 国调、相关网(省)调和生产运行单位应及时组织落实保证电网稳定的具体措施。 9.5 有关网(省)调和生产运行单位因主网架结构变化或大电源接入,影响国调管辖系统安全运行的,需采取或改变安全自动控制措施时,应提前6个月向国调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章 调度操作规定 10.1 电网的倒闸操作,应按调度管辖范围进行。国调调度管辖设备,其操作须由国调值班调度员下达指令方可执行,国调许可设备的操作应经国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方可执行。国调调度管辖设备方式变更,对下级调度管辖的电网有影响时,国调值班调度员应在操作前通知有关网省调值班调度员。 10.2 调度操作应填写操作指令票,下列操作调度员可不用填写操作指令票,但应做好记录。 10.2.1 合上或拉开单一的开关或刀闸(含接地刀闸); 10.2.2 投入或退出一套保护、自动装置; 10.2.3 投退AGC功能或变更区域控制模式; 10.2.4 更改电网稳定措施; 10.2.5 发电机组启停; 10.2.6 计划曲线更改及功率调整; 10.2.7 事故处理。 10.3 操作指令票制度 10.3.1 填写操作指令票应以检修票、安全稳定控制定值通知单和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和日计划等为依据。 10.3.2 填写操作指令票前,值班调度员应仔细核对有关设备状态(包括开关、刀闸、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安全措施等)。 10.3.3 填写操作指令票时应做到任务明确、字体工整、无涂改,正确使用设备双重命名和调度术语。拟票人、审核人、预令通知人、下令人、监护人必须签字。 10.3.4 计划操作指令票必须经过拟票、审票、下达预令、下令执行四个环节,其中拟票、审票不能由同一人完成。操作票必需经审核后方可下达给受令单位,受令单位如无疑问应尽快准备好厂站操作票,待接到正式下令时间后方可执行。 10.3.5 临时操作指令可不经下达预令直接执行,值班调度员必须认真拟票、审票和监护执行。 10.4 操作前应考虑以下问题 10.4.1 结线方式改变后电网的稳定性和合理性,有功、无功功率平衡及必要的备用容量,防止事故的对策; 10.4.2 操作时所引起的输送功率、电压、频率的变化。潮流超过稳定极限、设备过负荷、电压超过正常范围等情况; 10.4.3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配置是否合理,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无功补偿装置投入情况,防止引起操作过电压; 10.4.4 操作后对通信、远动、计量装置等设备的影响。 10.5 计划操作应尽量避免在下列时间进行 10.5.1 交接班时; 10.5.2 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时; 10.5.3 电网发生异常及事故时; 10.5.4 电网高峰负荷时段。 10.6 并列条件 10.6.1 相序相同; 10.6.2 频率偏差在0.1Hz以内; 10.6.3 机组与电网并列,并列点两侧电压偏差在1以内;电网与电网并列,并列点两侧电压偏差在5以内。 10.7 并列操作必须使用同期并列装置。解列前调整电网频率和有关母线电压,尽可能将解列点的有功功率调至零,无功功率调至最小。 10.8 解、合环操作必须保证操作后潮流不超继电保护、电网稳定和设备容量等方面的限额,电压在正常范围。合环操作必须经同期装置检测。 10.9 500kV线路停送电操作规定 10.9.1 互联电网500kV联络线停送电操作,如一侧发电厂、一侧变电站,一般在变电站侧停送电,发电厂侧解合环;如两侧均为变电站或发电厂,一般在短路容量大的一侧停送电,短路容量小的一侧解合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10.9.2 应考虑电压和潮流转移,特别注意使非停电线路不过负荷,使线路输送功率不超过稳定限额,应防止发电机自励磁及线路末端电压超过允许值; 10.9.3 任何情况下严禁“约时“停电和送电; 10.9.4 500kV线路高抗(无专用开关)投停操作必须在线路冷备用或检修状态下进行。 10.10 开关操作规定 10.10.1 开关合闸前,厂站必须检查继电保护已按规定投入。开关合闸后,厂站必须检查确认三相均已接通; 10.10.2 开关操作时,若远方操作失灵,厂站规定允许进行就地操作时,必须进行三相同时操作,不得进行分相操作; 10.10.3 交流母线为3/2接线方式,设备送电时,应先合母线侧开关,后合中间开关;停电时应先拉开中间开关,后拉开母线侧开关。 10.11 刀闸操作规定 10.11.1 未经试验不允许使用刀闸向500 kV母线充电; 10.11.2 允许使用刀闸切、合空载线路、并联电抗器和空载变压器; 10.11.3 用刀闸进行经试验许可的拉开母线环流或T接短线操作时,须远方操作; 10.11.4 其它刀闸操作按厂站规程执行。 10.12 变压器操作规定 10.12.1 变压器停送电,一般在500kV侧停电或充电,必要时可以在220kV侧停电或充电。 10.12.2 变压器并列运行的条件 10.12.2.1 结线组别相同; 10.12.2.2 电压比相同; 10.12.2.3 短路电压相等。 电压比不同和短路电压不等的变压器经计算和试验,在任一台都不会发生过负荷的情况下,可以并列运行。 10.13 零起升压操作规定 10.13.1 担任零起升压的发电机容量应足以防止发生自励磁,发电机强励退出,联跳其它非零起升压回路开关的压板退出,其余保护均可靠投入; 10.13.2 升压线路保护完整,可靠投入。但联跳其它非升压回路开关压板退出,线路重合闸停用; 10.13.3 对主变压器或线路串变压器零起升压时,该变压器保护必须完整并可靠投入,中性点必须接地; 10.13.4 双母线中的一组母线进行零起升压时,母差保护应停用。母联开关应改为冷备用,防止开关误合造成非同期并列。 10.14 500kV串联补偿装置的投退原则上要求所在线路的相应线路刀闸在合上位置。正常停运带串补装置的线路时,先停串补,后停线路;带串补装置线路恢复运行时,先投线路,后投串补;串补装置检修后,如运行值班员提出需要对串补装置充电,可以先将串补装置投入,再对带串补装置的线路充电。 10.15 国调负责的直流输电系统操作如下 10.15.1 直流输电系统从冷备用转为热备用状态; 10.15.2 直流输电系统从热备用转为冷备用状态; 10.15.3 直流输电系统转为空载加压试验状态; 10.15.4 执行国调直流输电系统继电保护定值单; 10.15.5 直流输电系统启动或停运; 10.15.6 直流输送功率调整和控制方式变更。 10.16 直流输电系统启动操作为从直流输电系统热备用状态操作至输送功率达到整定值;停运操作为从直流输电系统由稳定运行操作至直流输电系统热备用状态。直流输电系统运行时间从换流阀解锁至换流阀闭锁的时间。 10.17 在进行直流输电系统启停操作前,两侧换流站应相互通报。操作完成后,换流站及时将操作完成时间、换流阀解(闭)锁时间等汇报国调调度值班员。 10.18 直流输电系统单极运行时,进行由一极单极大地回线方式运行转为另一极单极大地回线方式运行的操作,应在不中断输送功率的原则下进行。 10.19 空载加压(TLP)试验 10.19.1 空载加压试验可采用以下方式 10.19.1.1 降压空载加压试验; 10.19.1.2 额定电压空载加压试验。 10.19.2 空载加压试验一般在接线方式为GR方式下进行。 10.20 直流输电系统主控站转移操作或单极大地回线与单极金属回线方式转换操作时,由国调值班调度员下令给两侧换流站,主控站运行值班员应联系对端换流站运行值班员,两换流站相互配合进行。 10.21 在遇有雾、细雨等恶劣天气致使直流输电系统设备放电严重时,国调值班调度员可下令将直流输电系统改为降压方式运行。如相应极系统输送功率高于降压运行额定功率,须调整功率后再进行降压操作。 第十一章 事故处理规定 11.1 国调值班调度员是国调管辖系统事故处理的指挥者;网(省)调按调度管辖范围划分事故处理权限和责任,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应及时互通情况。事故处理时,各级值班人员应做到 11.1.1 迅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解除对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的威胁; 11.1.2 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正常设备的运行和对重要用户及厂用电的正常供电; 11.1.3 电网解列后要尽快恢复并列运行; 11.1.4 尽快恢复对已停电的地区或用户供电; 11.1.5 调整并恢复正常电网运行方式。 11.2 当有关电网发生影响国调管辖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时,网(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尽快将事故简要情况汇报国调值班调度员;事故处理完毕后,值班调度员应及时提出事故原始报告并向国调值班调度员汇报详细情况。 11.3 国调管辖系统发生事故时,有关网(省)调值班调度员和厂站运行值班员应立即向国调汇报事故概况,在查明情况后,应尽快详细汇报。汇报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及现象、跳闸开关、继电保护动作情况及电压、潮流的变化等。 11.4 当国调管辖系统发生事故,造成互联电网解列时,有关网(省)调值班调度员和厂站运行值班员应保持本系统的稳定运行,尽快将频率调整至合格范围内。国调负责指挥国调管辖系统联络线的并列操作,有关网(省)调和厂站应按国调要求调整电网频率和电压,尽快恢复并网运行。 11.5 网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处理事故时,对国调管辖系统运行有重大影响的操作,均应得到国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许可后才能执行。 11.6 为防止事故扩大,厂站运行值班员应不待调度指令自行进行以下紧急操作 11.6.1 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有威胁的设备停电; 11.6.2 将故障停运已损坏的设备隔离; 11.6.3 当厂(站)用电部分或全部停电时,恢复其电源; 11.6.4 厂站规程中规定可以不待调度指令自行处理者。 11.7 电压互感器或电流互感器发生异常情况时,厂站运行值班员应迅速按厂站规程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值班调度员汇报。 11.8 事故处理时,只允许与事故处理有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留在调度室内,其他无关人员应迅速离开;非事故单位不应在事故处理当时向当值调度员询问事故原因和过程,以免影响事故处理。 11.9 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将事故情况详细记录,并按规定报告。 11.10 事故调查工作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进行。 11.11 频率、电压异常处理 11.11.1 当国调管辖系统有关电网发生事故,电网频率异常时,应利用本网内发电机的正常调节能力,平衡网内负荷。若需国调配合,可向国调提出调整建议; 11.11.2 当国调管辖系统任一厂站母线电压低于限额时,国调应立即采取措施(包括投切无功补偿装置、增加机组无功出力、调整联络线潮流等)使电压恢复至限额以内; 11.11.3 当国调管辖系统任一厂站母线电压高于限额时,国调应立即采取措施(包括投切无功补偿装置、机组进相、停运轻载线路等)使电压恢复至限额以内, 11.12 线路事故处理 11.12.1 线路跳闸后,为加速事故处理,国调值班调度员可进行强送电,在强送前应考虑 11.12.1.1 应正确选择强送端,使电网稳定不致遭到破坏。在强送前,要检查重要线路的输送功率在规定的限额之内,必要时应降低有关线路的输送功率或采取提高电网稳定的措施,有关网省调应积极配合; 11.12.1.2 厂站运行值班员必须对故障跳闸线路的有关设备进行外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报国调。若事故时伴随有明显的事故象征,如火花、爆炸声、电网振荡等,待查明原因后再考虑能否强送; 11.12.1.3 强送的开关必须完好,且具有完备的继电保护; 11.12.1.4 应对强送前强送端电压控制和强送后首端、末端及沿线电压作好估算,避免引起过电压。 11.12.2 线路故障跳闸后,一般允许强送一次。如强送不成功,需再次强送,必须经总工或主管生产的中心领导同意。 11.12.3 线路故障跳闸,开关切除故障次数已到规定的次数,由厂站运行值班员根据厂站规定,向有关调度提出要求。 11.12.4 当线路保护和高抗保护同时动作跳闸时,应按线路和高抗同时故障来考虑事故处理。在未查明高抗保护动作原因和消除故障之前不得进行强送,在线路允许不带电抗器运行时,如电网需对故障线路送电,在强送前应将高抗退出后才能对线路强送。 11.12.5 带电作业的线路故障跳闸后,强送电的规定如下 11.12.5.1 带电作业未要求线路故障跳闸后不得强送者,可以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强送; 11.12.5.2 带电作业明确要求停用线路重合闸故障跳闸后不得强送者,在未查明原因之前不得强送。 11.12.6 在线路故障跳闸后,值班调度员下达巡线指令时,应说明是否为带电巡线。 11.13 互联电网联络线输送功率超过稳定限额或过负荷时,有关网省调可不待国调调度指令迅速采取措施使其降至限额之内。处理方法一般包括 11.13.1 受端电网发电厂增加出力,包括快速启动水电厂备用机组,调相的水轮机快速改发电运行,并提高电压; 11.13.2 受端电网限电; 11.13.3 送端电网的发电厂降低出力,并提高电压; 11.13.4 改变电网结线,使潮流强迫分配。 11.14 发电机事故处理 11.14.1 发电机跳闸或异常情况均按发电厂规程进行处理; 11.14.2 当发电机进相运行或功率因数较高,引起失步时,应立即减少发电机有功,增加励磁,以便使发电机重新拖入同步。若无法恢复同步,应将发电机解列。 11.15 变压器及高压电抗器事故处理 11.15.1 变压器开关跳闸时,根据变压器保护动作情况作如下处理 11.15.1.1 变压器的重瓦斯保护或差动保护之一动作跳闸,不得进行强送电;在检查变压器外部无明显故障,检查瓦斯气体和故障录波器动作情况,确认变压器内部无故障者,可以试送一次,有条件时应进行零起升压; 11.15.1.2 变压器后备过流保护动作跳闸,在找到故障并有效隔离后,可试送一次; 11.15.2 高抗保护动作停运时,根据其保护动作情况作如下处理 11.15.2.1 高抗的重瓦斯保护或差动保护之一动作跳闸,不能进行强送电;在检查高抗外部无明显故障,检查瓦斯气体和故障录波器动作情况,确认高抗内部无故障者,可以试送一次。有条件时可进行零起升压; 11.15.2.2 高抗后备保护动作,在找到故障并有效隔离后,可试送一次; 11.16 母线事故处理 11.16.1 当母线发生故障或失压后,厂站运行值班员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并同时将故障母线上的开关全部断开。 11.16.2 当母线故障停电后,运行值班员应立即对停电的母线进行外部检查,并把检查情况汇报值班调度员,调度员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11.16.1.1 找到故障点并能迅速隔离的,在隔离故障后对停电母线恢复送电; 11.16.1.2 找到故障点但不能很快隔离的,将该母线转为检修; 11.16.1.3 经过检查不能找到故障点时,可对停电母线试送电一次。对停电母线进行试送,应尽可能用外来电源;试送开关必须完好,并有完备的继电保护。有条件者可对故障母线进行零起升压。 11.17 开关故障处理 11.17.1 开关操作时,发生非全相运行,厂站运行值班员立即拉开该开关。开关在运行中一相断开,应试合该开关一次,试合不成功应尽快采取措施并将该开关拉开;当开关运行中两相断开时,应立即将该开关拉开; 11.17.2 开关因本体或操作机构异常出现“合闸闭锁“尚未出现“分闸闭锁“时,值班调度员可根据情况下令拉开此开关; 11.17.3 开关因本体或操作机构异常出现“分闸闭锁“时,应停用开关的操作电源,并按厂站规程进行处理。仍无法消除故障,则可用刀闸远方操作解本站组成的母线环流(刀闸拉母线环流要经过试验并有明确规定),解环前确认环内所有开关在合闸位置。 11.18 串联补偿装置故障处理 11.18.1 因线路等其它原因导致带串补装置的线路停运时,如需对线路强送,需将串补装置退出,再进行强送。 11.18.2 因串补装置故障停运,未经检查处理,不得投运。 11.19 电网振荡事故处理 1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