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篇 矿山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介绍.pdf
“ “ “ “ 第四篇 矿山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条文介绍 第一章矿山工程设计 第一节基本规定 一、 矿山总体设计基本规定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设计规范 “ ’ 第 条矿区总体设计应根据批准的矿区详查地质报告, 以及批准的矿区建设可行 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书进行编制。 第 * 条矿区总体设计在规划开采煤炭的同时, 应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开采经济效益 好的共生和伴生矿床提出综合开采、 综合利用的意见。 第 条在矿区总体设计中, 应统筹规划全矿区的煤炭加工设施, 并应与矿井或露 天矿同步建设、 协调投产。 二、 矿山设计基本规定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 *’ 第 * 条矿井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 (精查) 地质报告进行, 且必须经认真 分析研究后, 对勘探程序、 资源可靠性及开采条件等作出评价, 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工程勘 探的意见。 第 * 条改建、 扩建矿井设计, 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改扩建采区布置在原 第一章矿山工程设计 设计矿井范围以外时, 应有批准的勘探 (精查) 地质报告。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 ’ 第 ’ 条新建矿山设计必须有经国家或省、 自治区、 直辖市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 地质勘探报告; 规模在 ’* ,, 矿床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时, 应有工业主管部 门审批的地质详查报告。改扩建的一、 二类矿山设计, 必须有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新 增矿量补充勘探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 三类矿山设计, 应有相应工业主管部门 批准的新增矿量详查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 第 - 条矿床工业指标的制定, 必须有工业主管部门的委托书和地质勘探部门按规 定要求提供的工业指标建议书及附图、 附表。 第 -- 条阶段储量计算, 必须按采矿确定的开采范围和阶段标高, 结合阶段地质平 面图和储量计算图件进行。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 0’0 ““水泥原料矿山设计, 必须对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充分利用。 ““必须对矿山的开发进行总体规划。在近期效果最佳的前提下, 合理确定采矿范 围, 处理好近期生产和远期生产、 高品位与低品位、 优质与劣质之间的关系, 做到统一规 划, 合理开采, 综合利用。 ““矿山开采应采用机械化生产, 其装备水平应与水泥工厂装备水平相适应。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规范 ./ 012 第 - 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综合利用的方针, 对其他有用矿产资源应加以 回收利用或单独存放。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 ’ 第 - 条采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优先开发矿石质量高, 采选易和外部建设条件有利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 矿床。 二、 优先采用露天开采。在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进行全面技术经济比较中, 应充分 考虑露天开采在资源回收、 劳动条件和生产能力可靠性等方面体现的优势。 三、 加强矿产综合回收, 坚持合理开采顺序, 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 四、 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矿山, 应根据市场需求、 技术可行和经济效益等, 作多个规模 方案比较, 并研究分期建设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2- 第四篇矿山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介绍 三、 选矿工程设计基本规定 煤炭工业选煤厂设计规范 “ ’ 第 ’ 条选煤厂各环节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由矿井来煤时, 从受煤仓到配 (原) 煤仓的设备处理能力不均衡系数取 * *,。 二、 由标准轨距车辆来煤时, 受煤坑到配 (原) 煤仓, 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不应 大于 *; 当采用翻车机卸煤时, 配 (原) 煤仓前的设备处理能力应与翻车机能力相适应。 三、 在配 (原) 煤仓以后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 煤流系统取 **, 矸石系统取 *, 煤泥水系统水量和重介悬浮液系统取 *。 第二节地下开采 一、 开拓与开采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 *’ 第 ,* 条当利用箕斗提升井或装有胶带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 应采用可靠的 降尘措施。当利用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 必须采取防止漏风、 腐蚀及防爆、 防尘等措 施。 第 /*’ 条普通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单体液压支柱, 不得采用金属摩擦支柱。 第 / 条 一、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 煤层倾角大于 *0的工作面, 设备应有防滑、 防倒装置。 第 *’ 条水采矿井煤水应送入选煤厂。当无选煤厂时, 必须在地面设置脱水车间。 煤泥水的最终处理必须在地面进行, 其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 * 条水采矿井的煤水提升及高压供水管路, 应设于具有检修条件的井筒内。 第 * 条瓦斯含量大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采用水力采煤时, 应采取下列 措施 一、 增加边界回风眼和回风石门; 二、 在厚煤层中增设配风巷; *’, 第一章矿山工程设计 三、 采取倒面开采; 四、 工作面采用液控水枪离机操作时, 应采用压入新风, 抽出瓦斯的通风方式。 第 ““ 条下列建筑物、 构筑物, 必须留设保护煤柱 一、 矿井工业场地及风井场地的建筑物、 构筑物; 二、 国家级文物、 纪念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 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有重大意义的堤坝、 船闸、 泄洪闸、 水电站等大型水工建 筑物和构筑物; 四、 煤层开采后, 地表可能产生抽冒、 切冒形塌陷漏斗坑或突然下沉, 而可能遭到严 重破坏的重要建筑物。 第 ““ 条当水体下采煤时, 采动对水体影响程度, 应根据矿井地质、 水文地质、 煤层 赋存、 开采技术、 采煤方法、 顶板管理方法等条件计算确定, 计算并确定是否需留设水体 安全煤岩柱。 水体类型、 允许采动程度及要求留设的安全煤岩柱类型, 应按国家现行标准 建筑 物、 水体、 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 条下列水体必须留设安全煤岩柱 一、 水体与煤层开采上限之间的最小距离, 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标准 建筑物、 水体、 铁 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要求的安全煤岩柱尺寸, 且不能采取相应开采 措施以保证安全生产的; 二、 位于预计顶板冒落带、 导水裂隙带或底板破坏区范围内, 且无疏放水条件的各种 强含水层、 岩溶、 地下暗河和有突水危险的含水断层及陷落柱等水体; 三、 预计采后矿井涌水量会急剧增加, 且水量长期稳定不变, 又不能采用堵截水源等 措施, 排水费用高昂, 经济上严重不合理的; 四、 地表和岩层可能产生抽冒和切冒型塌陷漏斗和突然下沉, 引起溃 沙、 溃水灾害的; 五、 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河流、 湖泊、 水库及旅游地区的地面、 地下 水体。 第 ““ 条水体下压煤开采, 必须研究矿井水文地质、 构造地质、 尤其是导水断层、 陷 落柱构造。 第 ““ 条铁路下留设保护煤柱, 应根据铁路等级确定。 铁路等级划分及压煤允许回采和试采的条件, 应按国家现行标准 建筑物、 水体、 铁 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篇矿山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介绍 第 ““ 条不包括在工业场地范围内的立井, 圈定其保护煤柱时, 地面受保护对象应 包括绞车房、 井口房或通风机房、 风道等, 围护带宽度应为 。 第 ““’ 条斜井受保护对象应包括绞车房、 井口、 斜井井筒及井底车场。井口围护带 宽度应为 。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 ,, 第 ““ 条地下开采矿山, 应计算最低开拓阶段以上各阶段的涌水量。一般情况下, 各阶段涌水量计算应包括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当矿体采动后导水裂隙带波及地 面时, 还必须按阶段计算陷落区降雨渗入量。 第 ““ 条矿床疏干设计, 必须保证有效地降低地下水位, 形成稳定的疏干降落漏斗, 并使降落曲线低于相应时期的采掘工作面标高。 第 ““, 条采用防渗帷幕时, 必须具备下列水文地质基础条件 一、 区域地下水进入矿坑的通道在平面和剖面上都比较狭窄; 二、 进水通道两侧和底部应有稳定、 可靠和连续分布的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 三、 含水层必须具备良好的灌注条件, 其灌注深度不宜大于 。 第 ““ 条凡井巷施工有突水危险的矿山, 都必须采用超前探水或其他防水措施, 并 估算其工程量及投资。 第 -““, 条每个矿井应有两个通往地表的独立安全出口, 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 于 。当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复杂或走向长度的一翼超过 时, 应在端部增设安 全出口。 第 -““ 条分层假顶, 尤其是第一、 二分层的假顶, 必须充填完整坚实, 充填体强度应 为 ’ . /01。 第 -““ 条开采急倾斜矿体时, 采场崩矿前, 必须铺设垫板 (层) 。 第 -““ 条当采用球状药包水平分层爆破时, 必须进行爆破漏斗试验。 第 -““’ 条水力充填前, 必须构筑坚固的滤水墙。 第 -“2“ 条采场上、 下相邻的分层平巷或横巷应错开布置, 其岩壁厚不得小于 “2, 采场上, 下分层进路必须相对应。 第 -“2“’ 条两个阶段同时回采时, 上阶段必须超前回采, 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一个采 场长度。开采极厚矿体时, 平面相邻采场必须呈阶梯式推进。 ’’ 第一章矿山工程设计 二、 井巷工程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 ’ 第 条立井井筒内所有金属构件及连接件, 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第 条斜井井筒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胶带输送机提升的斜井井筒, 胶带输送机一侧最突出部分与井壁间的距离不应 小于 **, 另一侧铺设单轨检修道并设人行道, 如有其他可靠的检修运输措施, 可不设 检修道, 只设人行道。 第 条用罐笼提升的立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两侧巷道, 均应设双边人行道。 各边宽度不应小于 ’**。 第 条井下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房应联合布置, 与井底车场巷道连接的通道中应 设栅栏门和易于关闭的密闭门, 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房之间应设置防火门。 管子道与井筒连接处应高出主排水泵房地面 ,* 以上, 管子道净断面应保证安设排 水管后能通过水泵和电动机。管子道应设人行台阶和铺设轨道。 第 条井下水仓应为两条独立的互不渗漏的巷道组成。 一、 矿井正常涌水量在 *- . 及其以下, 井底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 /. 矿井 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 . 采区正常涌水量。 第 条翻车机硐室应一侧设人行道, 另一侧设检修道。翻车机一侧有架线式机车 通过线时, 应用不燃性材料隔墙将通过线与翻车机隔开, 通过线一侧与翻车机一侧均应 设置人行道。 底卸式矿车卸载站硐室的布置应符合上述规定。 翻车机硐室和卸载站硐室应设置喷雾洒水降尘装置或除尘设备。 第 / 条井下充电室、 消防材料库、 爆破材料库、 保健站等井下硐室的设计, 必须符 合国家现行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的要求。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范 012 ’ 第 条竖井、 斜井施工图设计必须有工程地质检查钻孔资料, 对于已有勘探资料 表明, 地质条件简单和不通过含水冲积层的井筒,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不打工程地质 钻孔 一、 在竖井井筒周围 * 范围内有勘探钻孔, 并有符合检查钻孔要求的工程地质和 水文地质资料; 二、 矿区已有生产矿井, 掌握新设计井筒通过的岩层物理性质、 水文地质及其变化规 第四篇矿山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介绍 律, 并经主管部门确认。 第 ““ 条竖井、 斜井、 主斜坡道及主平硐的出口, 均应布置在设计的矿床开采最终移 动范围以外, 当条件所限, 必须布置在矿床开采最终移动范围以内时, 应采取措施。井口 或硐口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应不受地表滑坡、 滚石、 雪崩、 山洪和泥石流的危害, 并应符合 保护带要求, 保护带宽度应按其等级确定 级为 ,“级为 ’,级为 。 第 ““ 条罐道接头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钢罐道或型钢组合罐道接头应在罐道梁上, 接头间应留有 的伸缩间隙。 木罐道接头位置宜设置在梁上, 当不在梁上时, 本罐道应有补强措施。 二、 同一提升容器的两根罐道接头, 不得设在同一水平上, 当两根罐道安装在同一根 梁上时, 两根罐道的接头也必须错开。 第 ’““ 条人行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运输巷道的一侧, 必须设置人行道。人行道不宜穿越运输线路。 第 ’““ 条硐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主平硐口必须设置硐门, 硐门宜与硐口中心线正交或接近正交。 第 *““ 条矿山主溜井的装卸矿硐室, 应设操作硐室或操作平台。操作硐室应有正压 新鲜风流供应, 并将污浊风流经通风系统排入回风巷。 二、 装矿操作硐室必须有两个安全出口, 一个出口通装矿硐室, 另一个出口经安全通 道至运输平巷。安全通道出口应设在进车侧, 距装矿硐室边缘 , 底板标高应高 出运输平巷轨面 “ “’。硐室应有良好照明。 第 “’“* 条库房内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和高压水管。出入口处必须设置向 外开的防火铁门。 第 “’“ 条有矿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井下爆破器材库附近, 必须设置岩粉棚并定期更换 岩粉。 第 “’“, 条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壁槽内不得安装灯具; 电源开关箱应设在辅助硐室 里; 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爆炸危险的井下库房必须使用防爆型电灯和安全电筒; 其他井 下库房可使用蓄电池灯、 安全手电筒等作为移动式照明。 第 ““ 条动力设备基础与相邻构筑物或设备基础必须分开。 三、 通风与安全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 ’’, 第 ““’ 条矿井通风的设计负 (正) 压, 不应超过 ,/0。 ’ 第一章矿山工程设计 第 “ 条巷道掘进局部通风方式可采用压入式或混合式, 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 煤矿安全规程 的有关规定。 第 “ 条井下防水、 防尘、 防火、 防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的设计, 必须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的有关规定。 第 “ 条导水断层、 陷落柱、 矿井水淹区、 井田边界处, 必须留设防水煤 (岩) 柱。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 必须在与井底车场连接的大巷内设置 防水闸门; 在有突水危险的地区, 其附近适当地点也应设置防水闸门。 第 “ 条矿井设计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掘进工作面应采取湿式凿岩、 喷雾洒 水、 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 回采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 采空区灌水、 喷雾洒水、 通风 除尘、 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必须采取设置自动水幕, 撒布岩粉, 设置水棚、 水袋、 岩粉棚 等有效的防隔爆措施。 第 “’ 条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 应根据自燃危险等级采取建立灌浆系统、 使用阻 化剂、 均压技术、 配备惰气灭火装置等综合防灭火措施。灌浆系统必须配套。 第 “ 条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在突出矿井中开采煤层群时, 应首先开采解放层。 二、 开采解放层的矿井, 被解放层的巷道必须布置在解放范围内。 第 “ 条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必须首先开采解放层。 二、 未受解放的煤层和地区, 必须采取放顶卸压、 煤层注水、 顶板注水、 打卸压孔、 超 前爆破、 松动煤体等措施。 第 “’ 条煤 (岩) 与瓦斯突出矿井、 高瓦斯矿井应设置固定式集中瓦斯连续监测系 统, 并配备便携式个体检测设备。 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 机电硐室, 应设置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仪, 并配备便携 式个体检测设备。 第 “’ 条石门揭穿煤 (岩) 与瓦斯突出煤层及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 应设置连续 监测的突出危险预测预报装置, 并应接入矿井安全监测系统。 第 “’ 条井下胶带输送机、 主要机电硐室和有自燃危险的采区, 应设置连续式火灾 监测系统, 并应接入矿井安全监测系统。 第 “’ 条冲击地压严重的矿井应设置预报监测系统。 第 “’* 条有抽放瓦斯系统的矿井, 应设置抽放瓦斯监测系统。并应接入矿井安全 ’ 第四篇矿山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介绍 监测系统。 第 ““ 条矿井必须装设两套同等能力的主通风设备, 其中一套作备用。 第 ““ 条主排水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主排水泵的工作水泵的总能力, 必须在 内排出矿井 ’ 的正常涌水量。备 用水泵的台数应不少于工作水泵台数的 ; 二、 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 内排出矿井 ’ 的最大涌水量。 第 ““* 条选择主排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主排水管应设工作和备用水管, 其中工作水管的能力, 应在 内排出矿井 ’ 的正常涌水量。 二、 全部管路的总能力, 应在 内排出矿井 ’ 的最大涌水量。 第 “’“ 条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 在井底车场及其主要进风巷道部分, 可采用焊接连接, 但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的有关规定。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设计规范 , -*.’ 第 -“*“ 条矿区都必须建立矿山救护大队, 并应根据矿井分布、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大 小和自然条件, 合理布置矿山救护中队。每一生产矿井必须建立辅助生产救护队。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01 .. 第 2““- 条离心式风机必须设置启动闸门。 第 -““ 条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必须由工作、 备用和检修水泵组成。其中工作水泵的 能力, 应能在 内排出矿井 ’ 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等的正常涌水量。备用和检修 水泵各不得少于一台。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 应能在 内排出矿井 ’ 的最大涌 水量。 四、 机械与电气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34 --.’ 第 ““ 条摩擦提升防滑安全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摩擦提升机保险闸所确定的安全制动力矩值 (即安全闸制动力矩) , 应能满足不 同负载在各种运行方式下产生紧急制动减速时, 张力比值不超过钢丝绳的滑动极限 ( 56) , 且同时应满足重载下放减速度不小于 “-789 及重载提升减速度不大于 -789。 计算时, 应忽略井筒阻力; 二、 摩擦提升机工作闸制动力矩不得小于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的三倍; 应根据 ’ 第一章矿山工程设计 设计实用最大不平衡负载, 按闸间隙 ““ 时的弹簧力配备制动器对数 (即允许最小制动 力) ; 三、 经防滑校验, 当一级制动装置不能满足要求时, 必须采取二级制动装置。 第 条主提升必须采用定量装载。 第 条 三、 井下压缩空气站的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罐, 必须分别装设在两个硐室内。 第 条 一、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 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当发生任何故障时, 两个电源的任何部分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 当发生任何故障在保护装置动作正常时, 应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 又当发生任 何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 致使两个电源中断供电后, 应能在有人值班处所进行操作迅 速恢复一个电源的供电。 第 ’ 条矿井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不应少于 台, 当 台停止运行时, 其余变压器 的容量应保证一级和二二级负荷用电。 第 条抽放瓦斯泵房、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车间应选用隔爆型电气设备。当电气 设备设在分隔的房间内时, 可不受以上限制。 第 条 二、 主、 副提升设备必须有完善可靠的控制、 监测、 信号及保护装置。 第 条井下主变电所应有两回及以上电缆供电, 并应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 线段。 第 条下井电缆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立井、 钻孔中的下井电缆, 必须采用钢丝铠装电缆。 第 条电机车的制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井下运物料不应大于 *“; 二、 运送人员不应大于 *“; 三、 地面不应大于 **“。 第 条 六、 多水平或多层罐笼提升时, 各水平或井上、 下各层出车平台, 都必须设有信号装 置和必要的闭锁关系。发出的各种信号, 应有所区别。 第 条罐笼及箕斗提升信号,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罐笼提升的工作信号, 必须经井口转发, 紧急停车信号应直发提升机房; ’ 第四篇矿山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介绍 二、 兼作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提升, 应有区分升降人员和物料的 “保留信号” ; 三、 箕斗提升信号, 必须采用定量装置的自动信号, 并应能手动发送。信号应直发提 升机房, 并能在装卸载点, 发出停车信号; 四、 井口信号装置必须同提升机的控制回路闭锁。 第 “ 条斜井串车提升的工作信号应为转发式。当升降人员时, 必须在运行途中 任何地点都有向提升机司机发送紧急信号的装置。 第 “ 条新建和扩建的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 当在同一水平同时行驶 台及 以上机车时, 应设带有电气联锁的信号装置; ’ 台以上时, 应设信号、 集中、 闭塞系统。 第 “ 条矿山救护队必须设有与调度室直通的电话, 并应配有地面无线报话机。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 , 第 , 条罐笼提升时, 井口和井下各阶段的井口必须装设安全门, 并在进车侧线路 上安设阻车器。 第 ,- 条罐笼与井口、 井下车场的衔接, 应尽量采用摇台。缠绕式提升系统中, 井 口和井底可使用托台。特殊情况下, 可在中间阶段设置自动托台。摇台、 托台与提升机 必须闭锁。罐笼出车侧的摇台安装高度应低于井下进车侧或等于井口进车侧摇台的高 度。 第 ,.“ 条采用钢绳罐道的罐笼提升系统, 各中间阶段必须设稳罐装置。 第 “ 条倾角大于 ,/的斜井, 提升容器必须加设罐道。 第 条采用串车提升, 倾角小于 ’/时, 矿车装满系数应取 ,.’; 倾角在 ’/ 0 ,/ 时, 矿车装满系数应取 ,.。确定串车组成的矿车数时, 除考虑车场和提升设备的能力 外, 还必须校核矿车联接装置的强度。 第 条斜并 (坡) 与车场连接的竖曲线半径, 应大于通过车辆轴距的 ’ 倍, 并必 须满足长材料和电机车通过。 第 - 条采用无轨运输的矿山, 在坑内必须设有完善的设备保养和预防维修设施, 并配有熟练技工; 在地面应设有相应的故障修理和部件修复的机修设施。 第 ’ 条无轨设备卸载坑前, 必须设有路挡。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12 ’,,“,- 第 ,“ 条有谐波源母线上的并联电容器, 必须核算过电流、 过电压及功率损耗值。 第 , 条矿山工程固定式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不应架设在爆破危险区; 二、 不应架设在未稳定的排废场内, 并应有安全距离; - 第一章矿山工程设计 三、 应避免通过初期塌陷区域, 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 ““ 条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地面上中性点直 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 但专供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设备的变压器 不受此限。 第 ““ 条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 必须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装设 避雷装置。 第 ““ 条电气设备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 有爆炸危险矿井应符合表 ““ 规定。 表 ““有爆炸危险矿井电气设备类型选择 设备类型 使用场所 煤 (岩) 与 瓦斯、 二氧化碳 突出矿井和 瓦斯喷出区域 瓦 斯 矿 井 井底车场、 总进风道 或主要进风道 低瓦斯 矿井 高瓦斯 矿井 翻罐笼 硐室 采区 进风道 总回风道、 主要回风道、 采区回风道、 工作面和工作面 进风、 回风道 一、 高、 低压电机 和电器设备 矿用防爆型 (矿用 增安型除外) 矿用 一般型 矿用 防爆型 矿用 防爆型 矿用 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 增安型除外) 二、 照明灯具 矿用防爆型 (矿用增 安型除外) 矿用 一般型 矿用 防爆型 矿用 防爆型 矿用 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 增安型除外) 三、 通讯、 自动化 装置和仪表仪器 矿用防爆型 (矿用 增安型除外) 矿用 一般型 矿用 防爆型 矿用 防爆型 矿用 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 增安型除外) 注表中高瓦斯矿井的井底车场、 总进风道或主要进风道一栏, 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和沿该巷道的机电 硐室内各设备类型的选择均可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包括照明灯具、 通信、 自动化装备和仪表、 仪器) 。 “表中煤 (岩) 与瓦斯、 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 在其主要泵房内, 可采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第 ““ 条井下主变电所的低压馈出线或向井下供低压电的地面变电所的低压馈出 线, 均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第 ““’ 条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出线, 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 置, 该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监视保护装置应动作于信号。 第 ““ 条电力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 移动变电站的电源电缆, 必须采用高柔性和高强度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第四篇矿山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介绍 五、 电压为 “ 的用电设备和煤矿采掘工作面的 或 ’ 用电设备的供电 电缆, 必须采用带分相屏蔽的矿用不延燃屏蔽橡套电缆。 第 “ 条移动式变电站和成套配电设备必须安放在支护良好和便于操作地点, 同时 应采取防滴水和机械损伤的措施。 第 条下列地点必须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 一、 机电设备硐室、 调度室、 机车库、 爆破材料库、 井下修理间、 信号站、 候车室、 保健 室等; 二、 井底车场范围内的运输巷道、 采区车场; 三、 有电机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 有人行道的集中胶带输送机巷道、 有人行道的斜 井、 升降人员的绞车道、 升降物料及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以及主要巷道交叉点等处; 四、 经常有人看管的机电设备处、 移动式变电站; 五、 风门、 安全出口; 六、 溜井井口、 天井井口等易发生危险的地点; 七、 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 第 条 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 构架 等, 必须设保护接地装置。 第 * 条矿用电缆配电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 必须采用配电电 缆的接地芯线与接地网相连。 第 条窄轨铁路接触线最大驰度时距轨面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行人的巷道不应低于 ’; 行人巷道不应低于 ,; 井底车场内从井底至乘车 场一段应为 ,,。 第 ,“ 条非电力牵引铁路轨道及其它运输轨道, 可作为牵引网的回流导体, 但严禁 利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轨道作回流导体。 第 , 条不准用作回流的钢轨和用作回流钢轨的联接处, 必须装设两处可靠的轨 道绝缘。第一绝缘点应设在分界处; 第二绝缘点应设在用作回流的钢轨段, 且与第一绝 缘点的距离应大于一列车的长度。 第 , 条地面牵引网应在下列地点装设防雷装置 一、 馈电线与接触线连接处; 二、 机车库进口处; 三、 矿井平硐硐口; 四、 线路上每个独立区段处。 第一章矿山工程设计 第 ““ 条提升机应设置电气保护系统。控制系统中应设置下列保护和闭锁 一、 限速及超速保护; 二、 短路及欠压保护; 三、 过卷保护; 四、 错向闭锁; 五、 松绳保护; 六、 闸瓦磨损保护; 七、 测速回路断电保护; 八、 直流主电机的失磁保护; 九、 制动油及润滑回路故障保护; 十、 电气制动电流消失保护; 十一、 操纵手柄不在 “” 位、 工作制动手柄不在全抱闸位置, 不能解除安全制动联锁; 十二、 未接到工作信号, 不能起动的联锁。 第 ““ 条空气压缩机宜按其技术要求装设各种指示、 事故报警信号, 且必须设冷却 水断水信号。 第 “’“ 条胶带输送机的电气控制系统应设置下列保护、 联锁或信号 一、 沿胶带输送机人行通道侧设置事故紧急停车装置; 二、 胶带跑偏保护或信号; 三、 胶带断带保护; 四、 胶带打滑保护; 五、 漏斗溜槽堵塞联锁; 九、 起动停车的预报及警告信号。 第 ““ 条索道的电气控制系统应有下列保护、 联锁和信号 一、 主电机的短路、 过载及断电保护; 二、 应设超速保护; 制动型索道应设置双重超速保护; 三、 动力制动装置电流消失时, 应能立即停车保护; 四、 采用直流电动机, 应设置主驱动电动机失励保护; 五、 制动油系统的保护和联锁; 六、 尾部拉紧索道装置的极限位置保护; 九、 有两个以上传动区段直接传送物料的索道, 其间应有联锁, 当某一段发生故障 时, 其上游区段的索道应立即停车; *’ 第四篇矿山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介绍 十、 站口应设事故紧急停车开关。 煤矿地面多绳摩擦式提升系统设计规范 “ ’’ ““提升用钢丝绳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安全系数必须按现行的 煤矿安全规程 执行。 ““提升装置的摩擦轮、 导向轮及落地式的天轮的直径与提升钢丝绳、 钢丝直径之 比, 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与提升钢丝绳直径比, 有导向轮时, 不得小于 ’; 无导向轮时不得小于 *; 采用一般股捻钢丝绳时, 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直径之比不得小于 。 ““提升机所设保护装置及要求必须符合现行的 煤矿安全规程 的有关规定。 ““提升机交流传动系统应设下列联锁保护 在下列情况下, 安全制动回路必须断开 ) 高压开关柜断路器跳闸; ) 运行时测速回路无电; ) 制动油压过高; ,) 电气制动装置不起动或制动回路无电流; ) 监控器或深度指示器与主轴失联。 发生安全制动后, 必须将制动手柄置于全抱闸位置才能解除安全制动。 ““提升机晶闸管交流装置供电的直流传动系统应设下列联锁保护 在下列情况下, 安全制动回路必须断开 ) 高压和低压电源断电; ) 直流快速开关跳闸; ) 主回路过电压或接地; ,) 电枢过电流; ) 励磁回路失电源、 过电流、 磁场失磁; -) 调节装置电源故障; ) 变流装置故障; *) 零位继电器断电; ’) 错位操作; ) 制动油路系统故障; ) 监控器或深度指示器与主轴失联; ) 微机故障。 第一章矿山工程设计 ““提升机交 交变频器供电的交流同步电动机传动系统应符合下列联锁保护 “在下列情况下, 安全制动回路必须断开 ) 高压或低压电源断电; ) 直流快速开关跳闸; ) 主回路过电压或接地; ) 电枢过电流; ) 励磁回路失电源、 过电流、 磁场失磁; ’) 位置控制器故障; ) 调节装置电源故障; ) 变频装置故障; *) 零位继电器断电; ) 错位操作; ) 制动油路系统故障; ) 监控器或深度指示器与主轴失联; ) 同步电动机欠电压; ) 微机故障。 ““提升信号装置及通信设备应符合现行的 煤矿安全规程 的有关规定。 ““信号电源及备用信号电源必须设置独立的电源变压器, 并分别接自变 (配) 电装 置的不同母线段, 电源电压应不大于 ,, 并不得接地。 ““落地式提升机房, 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但必须配备化学灭火器材。 五、 总平面布置与地面工业设施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 * 第 ““ 条矿井原煤不经选煤厂加工时, 必须设井口筛选、 分级等加工车间。经技术 经济比较, 经济合理时可与其他矿井合建。 第 ““ 条矿车提升的斜井, 井口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井口宜采用平车场, 平车场空重车线应设推车机或调车绞车、 坡口处必须设阻车 器。井口附近的井筒内必须设防跑车的挡车器。 第 ““’ 条进风井口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进风井口应按全年风向频率, 布置在不受粉尘、 煤尘、 灰尘、 有害和高温气体侵入 的地方; 第四篇矿山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介绍 二、 坑木场、 临时排矸场、 炉灰场距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小于 “; 三、 抽放瓦斯的泵房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 “, 并应用栅栏或围墙围 护。 第 ’’ 条矿井井口不应受洪水威胁。井口的防洪设计标准应符合表 ’’ 的规 定。 表 ’’防洪设计标准 企业规模及工程性质设计频率校核频率 大、 中型矿井井口““““ 大、 中型矿井工业场地““ 注当观测洪水 (包括调查可靠有重现可能的历史洪水) 高于上述标准时, 应按观测洪水设计, 当观测洪水低于 防洪设计标准时, 应按防洪标准设计; “表中各类场地 (不包括井口及与井筒相连的通道口) 当工程量大或其他原因不能满足防洪设计标准时, 应 根据地形条件、 洪水情况制定安全防洪措施报主管部门审定。 第 ’’* 条矿井地面变电所、 通风机房、 主、 副井提升机房, 以及与矿井井筒相连的如 风道、 人行道等, 应按同类型矿井井口防洪标准采取防洪措施。 第 ’’ 条防洪设计标高应按设计频率的计算水位 (包括壅水和风浪袭击高度) 加安 全高度计算, 安全高度平原地区应为 “’, 山区应为 。井口的设计标高应以校验频 率校核检验, 按二者的大值确定。 第 ’’* 条地面运输设施应布置在无煤地带或矿井留设的煤柱范围内, 不压煤或少 压煤, 应避开初期开采范围及尚未稳定的采空区上方, 不可避免时, 应采取安全技术措 施。 第 ’*’ 条井口房或井楼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 当采用压入式通风或箕斗井回风时, 井口房、 井楼应有密闭措施。 第 ’*’ 条煤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 各种形式的煤仓, 均应配合工艺采取防止堵煤起拱措施; 四、 楼板上配煤孔洞应加防护栏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