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节约能源监测管理办法.doc
关于发布煤炭工业部节约能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17日,煤炭部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计委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结合煤炭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煤炭工业部节约能源监测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煤炭工业部节约能源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使用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计委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炭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炭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监测是指由煤炭工业部授权的节能监测机构,依据国家和煤炭工业部的有关节约能源法规、规章和标准,对能源使用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测试以及对浪费能源的行为实施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二章 监测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煤炭工业部节能监测中心为一级监测单位;省(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为二级监测单位。 第五条 全国煤炭行业节能监测工作由煤炭工业部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省(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工作由各省(区)煤炭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节能监测中心设在业务相关的单位,业务上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领导,技术业务受上一级节能监测机构指导。 第七条 煤炭工业部节能监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煤炭行业节能监测工作,编制监测工作规划、计划和人员培训计划。对省(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进行业务、技术指导,承担监测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 2.承担或指导部直属企业节能监测任务。 3.组织开展节能监测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开展监测情报交流和技术合作;搜集、整理、储存监测数据和资料;参与制定监测方法、标准、技术规范和法规。 4.承担省(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监测结果纠纷的技术仲裁。 5.定期向部节能主管部门汇报节能监测工作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6.承担新建、改扩建项目能源合理利用的评价审查。 7.承担上级监测机构和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节能监测工作。 第八条 省(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本省(区)节能监测计划。 2.负责本省(区)煤炭行业节能监测任务。对监测不合格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审定签发,并督促落实。对企业中的节能自检体系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3.参与制定本行业节约能源监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本行业监测技术研究、情报交流和技术咨询工作。 4.定期向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监测机构汇报监测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5.承担本省(区)节能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节能监测机构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监测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节能监测的主要内容 1.监测、评价合理使用热、电、油、水状况。 2.对节能产品的能耗指标检测、验证。 3.对用能产品的能耗及与产品能耗有关的工艺、设备、网络等技术性能检测、评价。检查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状况。 4.新建、改建、扩建和节能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能源合理利用评价。 第十条 节能监测机构应严格执行监测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认真做好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 节能监测分为定期监测(计划监测)和不定期监测(临时监测)。定期监测应提前十天通知被监测单位,不定期监测应在监测前通知被监测单位。 第十二条 被监测单位接到监测通知后,应向监测机构提供与监测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并根据监测机构的要求做好准备,提供必要的人员配合和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监测机构在监测工作结束后,应与被监测单位交换意见,提出监测报告和处理意见,并抄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 第四章 监测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 对初次监测不合格的,由监测单位填写警告通知书,经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核准后发出,限期整改,并通知被监测单位主管部门督促检查。整改期满后,由原监测单位进行复测。 第十五条 对复测仍不合格的,自发出警告通知之日起,对超耗能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能耗超标加价费,并再次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能耗超标加价收费,由节能主管部门签发收费通知书。对逾期交纳的,按天加收滞纳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超标加价收费款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如数上缴煤管局财务部门。主要用于耗能设备节能技术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对拒绝监测和阻挠监测人员正常工作的,按复测不合格处理。 第十九条 被监测单位对监测处理有异议时,可在接到通知书后半月内向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决。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二十条 成立省(区)煤炭节能监测中心须经煤炭工业节能监测中心审查,由部主管部门审批。并由部节能主管部门颁发节能监测证书。 第二十一条 从事节能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由煤炭工业节能监测中心审批并颁发节能监测员证书和证章。 第二十二条 节能监测人员进入被监测单位开展监测工作时,应主动出示煤炭工业节约能源监测证书,监测员应持节能监测员证并佩带煤炭节能监测证章,否则,被监测单位有权拒绝其监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节能监测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监测专业人员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应低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四条 节能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和工作制度,加强对监测仪器、仪表、装备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节能监测有关的技术规范、方法、标准和报告,其优秀者可参加科研成果和节能成果的评比。监测资料和文件,凡属机密者,应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节能监测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严守纪律,秉公守法。对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者,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节能监测机构从事监测时,可收取监测成本费,其收费标准参照当地监测收费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