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爆设施安撤工.pdf
隔爆设施安撤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各类煤矿的隔爆设施安撤工。 第2条 隔爆设施安撤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全井下所需隔爆设施的安装。 2.负责全井下所需隔爆设施的维护。 3.负责全井下所需隔爆设施的拆除。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隔爆设施安撤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4条 隔爆设施安撤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隔爆设施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隔爆设施的有关规定。 4.了解隔爆设施的安装要求和质量要求。 5.了解有关煤尘爆炸的知识。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时安设隔爆设施(水棚或岩粉棚)。 第6条 在下列地点必须按设主要隔爆棚 1.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2.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3.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第7条 在下列地点必须按设辅助隔爆棚 1.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 2.采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 3.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巷道。 4.与煤仓相通的巷道。 第8条 水棚的水量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升/平方米,辅助水棚不低 于200升/平方米。 第9条 水棚的排间距为1.2~3.0米,主要水棚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30米,辅助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 20米,分散式布置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120米。 第10条 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00毫米。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1.8米。水棚应保持统一 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的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米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第11条 吊挂水棚的挂钩,应采用45斜钩,相向吊挂。 第12条 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岔口转弯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第13条 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第14条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巷道长度小于300米时设1个棚区,300~500米设2个棚区,500米 以上设3个棚区。 第15条 在有支护的巷道中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却需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 施,按措施施工。 四、操作准备 第16条 备齐所需水袋、钩子、胶管、弯头及工具等。 第17条 检查所安设水袋槽地点的顶帮是否完好。附近5米内无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五、操作顺序 第18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检查顶板周边→备料→吊挂→注水→检查质量→清理现场。 六、正常操作 Page 1 of 2隔爆设施安撤工 2020/10/20file///C/Users/asus/AppData/Local/Temp/WebCatcher/120.html 第19条 安装及回撤时,要2人配合好,1人观察顶板,1人吊挂及回撤。 第20条 在架线电机车巷道中施工前加注水,必须首先停电,并执行停送电制度。 第21条 在运输巷道中施工,要有人监护、指挥运行车辆,确保安全施工。 第22条 在安装及回撤水袋槽时,如巷道超高,应用木马或铁马,放稳后,人员站在上面工作,要小 心。 第23条 吊挂要按照具体规定,依次安设挂杆、吊钩、水袋槽,吊挂要整齐。 第24条 向水袋槽中注入清水,水量充足。 第25条 查验安装的水袋槽的质量,保证不漏水、不歪斜。否则要及时进行调整。 七、特殊操作 第26条 在顶板及附近巷道的支护有隐患时,应首先处理,处理完后方可吊挂操作。 第27条 安装及回撤时,顶板、支护发生变化时,应停止操作。 八、收尾工作 第28条 把剩余的水槽、钩子整理好带到指定地点。 第29条 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将新安设拆除的隔爆设施标注在图纸上,并建立档案。 Page 2 of 2隔爆设施安撤工 2020/10/20file///C/Users/asus/AppData/Local/Temp/WebCatcher/1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