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井信号工.pdf
立井信号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2条 必须熟悉本立井提升设备及信号设施等情况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集中精力,按照本 规程要求和各局、矿统一规定的信号种类、标志等有关规定,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严禁用口令、敲管子等非标准信号。 第4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操作,并事先通知绞车司机按相 应的升降速度提升运输。严禁在交接班及人员上下井时间内发送运送爆炸材料的信号。 第5条 交接班时,应现场交待清楚以下内容 1.主、备用信号及专用联络电话等通讯信号的完好状况。 2.有关设备、设施的完好状况。 3.上一班运行工作情况。 4.当班有关注意事项。 第6条 严禁在罐笼等提升容器运行中交接班,须待提升容器到位停稳并打定点信号后方可交接班。 第7条 发现以下情况时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妥善解决后方可交接班 1.接班人有不正常精神状态。 2.交班人交待不清当班情况。 第8条 上岗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确实需要离开时,应先打好定点闭锁信号,并向有关领导请假,待 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9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准备 第10条 接班后应首先与绞车司机及其他信号工联系好,仔细检查试验有关信号设备、设施是否正常, 待一切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操作。 四、正常操作 第11条 应在便于观察了望及收发信号的信号工房室内工作。 第12条 应主动与把钩工密切配合,当把钩工向信号工发出发送信号指令后,要监视乘人和装罐等情 况,在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发送信号。 第13条 信号发出后,不得离开信号工房室,并应密切监视提升容器、钢丝绳、钩头及信号显示系统的 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查明原因处理后,方可重新发送信号。对于事故隐 患,必须随即上报有关领导查处。 第14条 多层罐笼或多水平提升时,井口上、下各层或各水平信号工,必须按下列程序操作 1.下井口总信号工在收齐井下各岗位信号工发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上总信号工发送信号。 2.井口总信号工收齐井口各层信号工信号并接到井下总信号工信号后,方可向绞车司机发出信号。 3.井上、下总信号工收到任何不明信号,均不得发出开车信号,可用备用信号或专用通讯设备联系判 断,以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 第15条 发出开车信号后,一般不得随意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必须先发送停车信号后再 发送其他种类信号。 第16条 正常情况下,只准使用主用信号系统,只有当主用信号系统发生故障时,方可使用备用信号系 统,同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修复,修复后立即恢复使用主用信号系统。 第17条 当绞车连续停运6小时及以上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所属信号通讯系统进行全面检查试运,确认 一切正常后方可发送提升信号。 第18条 当班期间,应认真填写必要的信号发送故障等记录,以备检查维修与事故追查处理。 五、收尾工作 第19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填写有关记录并现场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Page 1 of 1立井信号工 2020/10/20file///C/Users/asus/AppData/Local/Temp/WebCatcher/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