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材料押运工.pdf
爆炸材料押运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基本建设和生产矿井地面、井下爆炸材料的押运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有从事煤矿安全或采掘工作两年以上工龄。 第3条 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 证书,持证上岗。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押运过程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执行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2.必须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3.严格执行押运防范措施与管理责任,严防押运过程中发生丢失和被盗。 第5条 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炸药和雷管性能的人员、持证押运。 四、押运准备 第6条 运送爆炸物品前,必须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持证押运。 第7条 必须备有合格的灭火器和防止日晒雨淋蓬布,并在车上插上有“危险”字样的小黄旗。汽车排气 管应安装在汽车前部保险杠下,且进入库区时应加装防火罩。 第8条 严禁用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拖车、摩托车、自行车或其他货物混装车运输爆炸物品。 五、爆炸材料运输 一地面运输 第9条 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运输。炸药箱要摆放整齐,雷管箱最多只准码放两层,不准倒放、立放,两 层之间及车和雷管箱底部要用柔软材料垫好。炸药或雷管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上缘10厘米。 第10条 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库 内逗留。 第11条 运送炸药或雷管时驾驶员、押运员应关闭手机、传呼机。严禁在汽车上抽烟、使用手机、传呼 机。 第12条 运送炸药或雷管的路线必须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汽车必须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不 准中途随意改变路线或无故逗留,也不准其他人员或货物搭乘。 第13条 用敞棚汽车运送炸药或雷管押运员不准坐在驾驶室内,必须坐在车厢后部留出的空间内。 第14条 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室外气温低于-10℃必须有防冻结措施。 第15条 不准在装卸地点带烟、火或发火工具。 第16条 人工搬运,背运时每人每次不得超过1箱30千克,2人抬运,每次不得超过两箱60千克。 搬运时严禁扔、摔、碰、撞,要抓稳、抓紧、轻拿轻放。 二井下运输 第17条 爆炸材料运输,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持证押送。 第18条 爆炸材料到达井口前,押运工要提前做好准备。爆炸材料到达井口后,要认真清点核实数量, 并与供应部门办好交接手续。 第19条 炸药、雷管不得在井口拆箱,应成箱运往井下爆炸材料库。 第20条 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专用车辆内,车辆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 层,只准装1层雷管箱,并加盖上锁。炸药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越过矿车边缘。 第21条 立井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雷管、炸药必须分别运。 2.必须事先通知提升机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 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三分之二。 4.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押运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5.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不得超过2米/秒;运送其他类炸药时,不得超过4 Page 1 of 2爆炸材料押运工 2020/10/20file///C/Users/asus/AppData/Local/Temp/WebCatcher/10.html 米/秒。司机在起动或停止提升机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6.吊桶升降速度无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升降速度都不得超过1米/秒;司机在起动或停止提升机 时,不得使吊桶发生震动。 7.交接班、人员上下班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8.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22条 斜井运送炸药、雷管,除执行第21条款规定,炸药、雷管必须分开运输外,斜井上下押运人员 提前联系好,并做好接车准备。 第23条 斜井运送炸药、雷管的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 第24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 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3个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米。 2.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 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 缘。 3.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 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4.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 5.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人员、物料或工具。 6.严禁用蓄电池电机车运送爆炸材料。 7.不许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在井底车场和大巷中停留。 8.装卸地点有架空线,必须停电后才能装卸。 第25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 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 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26条 从干道向井下药库的铁路支线应不少于两处绝缘轨。两处绝缘轨之间的距离,进单车时,应大 于1车身的长度,进列车时,应大于1列车的长度。 第27条 运送爆炸材料的车辆到达爆炸材料库口后,要立即卸车,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扔、掷、碰撞 等。 第28条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专用容器内,并加盖上锁。电雷管和炸药 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 留。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 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六、收尾工作 第29条 装、卸车完毕,押运工要立即与库管员清点数量、品种,确认无误后,办好交接验收手续。 Page 2 of 2爆炸材料押运工 2020/10/20file///C/Users/asus/AppData/Local/Temp/WebCatcher/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