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条文解读201810.ppt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条文解读,2018年9月,煤科院安全分院张俊英副院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提纲,变化内容,一、情况简介,煤科院原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历经60年发展,推动了我国煤炭的科技进步。煤科院安全分院下设矿山灾害勘查与防治技术研究所、通风与瓦斯技术研究所、采矿与动力灾害防治技术研究所、露天采矿技术研究所、瓦斯治理与利用工程技术研究所、职业安全与防灭火技术研究所、科研与检测中心等七个研究所(中心)。现有员工156余人,其中80的人员拥有硕士、博士学位,50拥有相关专业中高级技术职称,是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内高学历人员占比最高的科研队伍。分院拥有地质勘查甲级,地灾评估、勘查、设计、施工4个甲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及安全评价甲级等资质。,一、情况简介,1875年德国的约汉载梅尔矿,由于地表塌陷使铁路的钢轨悬空、影响列车运行;1895年德国柏留克城地面突然塌陷,毁坏了31所房屋。1916年日本海下采煤时,海水沿着由于开采而扩大的构造裂隙溃入井下,使得矿井全部淹没,237人死亡。1953年,在北京矿业学院成立矿山测量专业,聘请苏联专家讲授岩层移动课程,首先在教学上开始。1954年,在开滦林西矿建立了我国第1条地表岩移观测站黑鸭之观测站。1956年,成立煤炭科学研究所矿山测量研究室,从此开始了科研工作。1955年,我国出版了第一本“地面建筑物及主要井巷保护暂行规程”,此规程完全借鉴国外资料翻译过来的。几十年来,开采沉陷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二、修改说明,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1985年版2000年版2017年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规程简单说就是“规则流程”。将工作程序贯穿一定的标准、要求和规定。煤矿安全规程规范对于某一工程或者行为进行定性的信息规定,对思维和行为的约束。因为无法精准定量而形成的标准。,二、修改说明,2017年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煤科总院战略院牵头,开采损害鉴定委员会,领导小组张文杰郑行周申宝宏刘修源1、2015年8月,西宁会议,确定修改,布置大家对每一条提出修改意见、修改理由,各章节分工,1个月时间2、2015年10月中旬,青岛会,汇总成第1稿,结构没变,在第2章建筑物部分增加构筑物、高压输电线塔、长输管线、高速公路、水工构筑物等,讨论定为2稿,之后让大家再改。3、2016年1月初,北京郊区会,增加构筑物1章,其它没变,讨论3稿,原135条,现改为147条,形成4稿。之后让大家再改。,二、修改说明,4、2016年1月底,仍为147条,个别词、字修改,形成5稿。5、2016年5月初,北京郊区会,参照安全规程的情况,把原规程附录分为两部分必须的部分仍列入附录中,内容不宜太多,其它计算内容进指南。形成三下规程(征求意见稿)。同时,讨论附录编写。6、2016年7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向全国下发征求意见的函7、2016年10月,汇总各地意见,形成稿提交总局办公会原则通过。还需征求其它部委意见。8、2017年5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文颁发新规范。9、指南2016年11月汇总一稿,2017年5月二稿,7月修改,8月14日最终审定,待出版。,三、变化内容,新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三章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四章铁路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五章水体安全煤(岩)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六章井筒与工业场地及主要巷道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七章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工作的管理第八章沉陷区环境影响评价与土地治理、利用第九章压煤开采的经济评价第十章附则,旧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三章水体安全煤岩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四章铁路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五章井筒与工业场地及主要巷道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六章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工作的管理第七章沉陷区环境影响评价与土地治理、利用第八章压煤开采的经济评价第九章附则,三、变化内容,新规范附录1本规范专用名词解释附录2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录3地表移动影响计算附录4近水体采煤的安全煤(岩)柱设计方法附录5煤矿开采损坏建筑物补偿办法开采规范指南1.地表移动变形计算及其参数求取方法2.近水体采煤的安全煤岩柱厚度计算方法3.近水体采煤矿井(采区)涌水量计算方法4.建筑物、构筑物、水体及主要井巷保护煤柱留设方法与实例5.采动坡体稳定性预测6.建筑物、构筑物和技术装置允许地表变形值7.地表移动与覆岩破坏实测数据8.煤矿开采沉陷区地基稳定性评价方法9.经济评价的计算方法,旧规程附录一本规程专用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程用词说明附录三工业构筑物、技术装置及暖卫工程管网地表(地基〉的允许和极限变形值附录四地表移动与变形值的预计及参数求取方法附录五地表移动实测参数附录六近水体采煤的安全煤岩柱设计方法附录七近水体采煤矿井(采区〉涌水量计算方法附录八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压煤量及其采出量的计算原则和统计报表格式附录九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保护煤柱留设方法举例附录十煤矿开采损坏建筑物补偿办法附录十一采动坡体稳定性预测附录十二经济评价的计算方法,四、条文解读,第一章总则1-10共10条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11-32共22条第三章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33-53共21条第四章铁路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54-65共12条第五章水体安全煤岩柱留设与压煤开采66-77共12条第六章井筒与工业场地及主要巷道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78-107共30条第七章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工作的管理108-111共4条第八章沉陷区环境影响评价与土地治理112-130共19条第九章压煤开采的经济评价131-133共3条第十章附则134-135共2条附录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采煤炭资源,保护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主要井巷和地面生态环境,根据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铁路法水法物权法环境保护法公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规范。,原13条改为十条,删原第5(原则)、11(措施)、13(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生产和在建的煤矿。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煤矿区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和主要井巷保护煤拄或者安全煤岩柱的留设原则与设计方法,压煤开采原则与方法,开采沉陷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原则与治理途径,沉陷区稳定性评价原则与治理途径,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的管理办法等。煤矿矿区总体设计、矿井设计和矿井建设与生产等工作中涉及上列问题时,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矿区内工农业建设与生产涉及压煤与开采影响问题时,均应当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区生产、建设发展需要,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压煤及主要井巷煤柱的合理开采、受护对象保护及治理的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所压覆煤炭资源,应当遵循煤炭资源优化利用、受护对象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良好等原则,除特级保护煤柱严禁开采不包括巷道开拓外,凡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均应当进行开采;技术条件可能,但本矿区尚无成熟经验的,必须进行试采;在目前开采技术条件下难以实现保护要求,但采用搬迁、就地重建、就地维修、改道河流和疏干或者改造地下含水层等措施,在经济上合理时,也应当进行开采。鼓励开展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与实践。,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矿区受采动影响的土地,应当本着谁损坏、谁修复,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与利用的原则,按照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第六条根据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选择适宜位置,并按本规范要求,采取相应技术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实施。否则,煤矿企业对开采损害不承担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七条矿区内现有建筑物构筑物、水利、铁路等工程设施搬迁的新址,由矿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主持与煤炭企业协商选定,防止重复压煤,应当尽量利用已经稳定的采煤沉陷地作为搬迁新址。第八条在勘探受水体威胁的矿区或井田时,地质勘探部门应当根据勘探区的具体条件和矿井设计实际需要,安排水文地质勘探工作,获得设计开采水体压煤所必需的水文地质资料,并编入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九条在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设计中,应当根据矿区井的自然、经济、技术、管理条件和受护对象的特性,对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的压煤开采,以及保护地面生态环境可行性进行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因采取专门措施所发生的附加费用,应当分别计入基建投资和生产成本。第十条各矿区应当开展围岩破坏和地表移动现场监测,综合分析,求取参数,总结规律,为本矿区的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提供技术支撑。,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本章共22条第一节建筑物保护煤柱的留设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共9条第二节建筑物压煤的开采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共13条,原13条改为9条,删原第20、21、22(方法)、25(要求),原16条改为13条,删原第31、32、33(原则、要求)、38(移后),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十一条按建筑物的重要性、用途以及受开采影响引起的不同后果,将矿区范围内的建筑物保护等级分为五级表1。,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一节建筑物保护煤柱的留设第十二条在矿井、水平、采区设计时,对建筑物应当划定保护煤柱。保护等级为特级、I级、Ⅱ级建筑物必须划定保护煤柱。,第十三条建筑物受护范围应当包括受护对象及其围护带。围护带宽度必须根据受护对象的保护等级确定,可以按表2规定的数值选用。,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保护煤柱留设示意图,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一节建筑物保护煤柱的留设第十四条建筑物受护范围边界用下列方法确定一在平面图上通过受护对象角点作矩形,使矩形各边分别平行于煤层倾斜方向和走向方向;在矩形四周作围护带,该围护带外边界即为受护范围边界。二在平面图上作各边平行于受护对象总轮廓的多边形;在多边形各边外侧作围护带,该围护带外边界即为受护范围边界。,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受护边界的确定,建筑边界和煤层走向、倾向平行,建筑边界和煤层走向、倾向斜交,建筑群,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一节建筑物保护煤柱的留设第十五条对于必须留设保护煤柱的建筑物,其保护煤柱边界可以采用垂直剖面法、垂线法或者数字标高投影法设计。特级建筑物保护煤柱按边界角留设,其他建筑物保护煤柱按移动角留设。,垂直剖面法设计保护煤柱,留设煤柱为对称的梯形。注意梯形上下边与煤层走向平行。作图简单,但增大了煤柱尺寸,煤柱压煤损失大。,垂线法(计算法)设计保护煤柱,计算从保护边界所做的垂线长度受护边界ab向外到ab宽度s,shctg,垂线计算,过a、b、c、d角点,分别作垂直ab、bc、cd和ad直线的垂线,la1和lb,qb和qc1,qc2和qd,la2和ld,上、下山斜交剖面移动角、;各点埋深变化,垂线长度不同;多用于延伸形构筑物,数字标高投影法留设保护煤柱,适用对象延伸形建筑物或基岩面标高变化较大情况下保护煤柱的划定。该法要求保护煤柱空间体的侧平面上的等高线的等高距应和煤层等高线或基岩面等高线的等高距相同,求取相邻两等高线之间的水平距离d。连接保护煤柱侧平面与煤层层面或基岩面上同值等高线的交点,即得保护煤柱边界。(见指南),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一节建筑物保护煤柱的留设第十六条地表移动边界角按实测下沉值10mm的点确定。移动角按下列变形值的点确定倾斜i=3mm/m,曲率K=0.210-3/m,水平变形e=2mm/m。,4.保护煤柱的设计,,边界角、移动角、裂缝角,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一节建筑物保护煤柱的留设第十七条当煤层为向斜、背斜构造时,应当根据建筑物与向斜、背斜构造的空间位置关系,用垂直剖面法设计保护煤柱。,建筑物位于向斜轴部上方时(α≤45),建筑物位于背斜轴部上方时(α<55),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一节建筑物保护煤柱的留设第十八条在设计山区建筑物保护煤柱时,为防止采动引起山体滑坡和滑移的附加影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位于可能发生采动滑坡和古滑坡地基上的或者可能受采动引起陡崖峭壁崩塌危害的建筑物,应当首先考虑采取搬迁措施,否则应当将可能发生采动滑坡的坡体划入受护范围,或者采取防治采动滑坡的技术措施。坡体受采动影响后是否会产生滑坡,可以用采动坡体稳定性分析方法结合本矿区积累的实践经验判定。,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一节建筑物保护煤柱的留设第十八条二为防止山体采动滑移附加变形对受护建筑物的影响,当保护煤柱受护边界至煤柱边界范围内地表平均坡角大于15时,应当采用本矿区求得的山区移动角留设保护煤柱。如无本矿区实测资料而采用移动角留设保护煤柱时,建筑物上坡方向移动角应当减小5~l0;下坡方向移动角应当减小2~3。,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一节建筑物保护煤柱的留设第十九条矿井在设计本规范规定的各类保护煤岩柱时,应当有相应的图纸和文字说明,其内容包括地质、开采技术条件、受护对象概况、留设煤柱的必要性、选取的参数及压煤量计算等。,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建筑物压煤的开采第二十条建筑物保护煤柱开采应当进行专门开采方案设计。建筑物受开采影响的损坏程度取决于地表变形值的大小和建筑物本身抵抗采动变形的能力。对于长度或者变形缝区段内长度不大于20m的砖混结构建筑物,其损坏等级按表3划分,地表允许变形值一般为倾斜i=3mm/m,曲率k=0.210-3/m,水平变形ε=2mm/m。其他结构类型的建筑物可以参照表3的规定执行。,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建筑物压煤的开采第二十条建筑物保护煤柱开采应当进行专门开采方案设计。建筑物受开采影响的损坏程度取决于地表变形值的大小和建筑物本身抵抗采动变形的能力。对于长度或者变形缝区段内长度不大于20m的砖混结构建筑物,其损坏等级按表3划分,地表允许变形值一般为倾斜i=3mm/m,曲率k=0.210-3/m,水平变形ε=2mm/m。其他结构类型的建筑物可以参照表3的规定执行。,建筑物的损坏等级按自然间为评判对象,根据各自然间的损坏情况按本表分别进行。本表砖混结构建筑物主要指矿区农村自建砖石和砖混结构的低层房屋。,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建筑物压煤的开采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建筑物压煤允许开采一预计的地表变形值小于建筑物允许地表变形值。二预计的地表变形值超过建筑物允许地表变形值,矿区已取得试采经验,经维修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三预计的地表变形值超过建筑物允许地表变形值,但经采取本矿区已有成功经验的开采措施和建筑物加固保护措施后,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建筑物压煤的开采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建筑物压煤允许进行试采一预计地表变形值虽然超过建筑物允许地表变形值,但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条件下,经过对建筑物采取加固保护措施或者有效的开采措施后,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二预计的地表变形值虽然超过允许地表变形值,但国内外已有类似的建筑物和地质、开采技术条件下的成功开采经验。三开采的技术难度虽然较大,但试验研究成功后对于煤矿企业或者当地的工农业生产建设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建筑物压煤的开采第二十三条编制建筑物下压煤开采方案时,对于地表下沉造成的地表积水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控制地表沉降的井下开采措施或者地面疏排水措施,保证安全。第二十四条在已有的采煤沉陷区或者未来的采动影响区新建建筑物时,应当进行采动影响下的场地稳定性、拟建建筑物的适宜性评价,并对建筑物采取相应的抗采动影响技术措施。,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建筑物压煤的开采第二十五条新建抗采动变形建筑物的场地宜选择地表移动与变形值相对较小的地段,应当避开可能会产生塌陷坑、台阶、裂缝等非连续变形或者长期积水的地带。有滑坡等潜在危险的地段,不得用作建筑场地。第二十六条新建抗采动变形建筑物的地基土要求均匀一致。当地基为承载力高的坚硬岩石时,应当在基础底面下设置一定厚度的碎石、砂或者灰土垫层。当地基承载力差异较大时,建筑物应当设置变形缝使其成为各自独立的单体。回填地基必须进行密实处理。,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建筑物压煤的开采第二十七条新建抗采动变形建筑物设计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筑物长轴应当平行于地表下沉等值线。二建筑物体型应当力求简单,单体长度不宜过长,平面形状以矩形为宜,避免立面高低起伏,必要时用变形缝分开。三建筑物承重墙体纵、横方向宜分别对称布置,尽量减小横墙间距。,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建筑物压煤的开采第二十七条新建抗采动变形建筑物设计应当遵守下列原则四砖混结构建筑物应当设置钢筋混凝土基础、层间、檐口圈梁和立柱。墙体转角、丁字和十字连接处应当沿高度增设拉结钢筋,门窗洞口上、下应当增设拉结钢筋。不允许采用砖拱过梁。五楼板和屋顶不应当采用易产生横向推力的砖拱或者混凝土拱形结构。六建筑物附属管网应当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建筑物压煤的开采第二十八条在地震设防地区,建筑物既要考虑抗采动变形设计,又要考虑抗震设计,可在抗采动变形设计基础上,进行抗震设计验算。第二十九条在建筑物受采动影响期间,除加强监测工作外,可以选用下列措施减少开采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破坏影响一在地表变形活跃期内,暂时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二对建筑物和设备及时进行检修和调整。三切断管线,消除附加应力后重新焊接或者安装。,,1-下沉曲线2-倾斜曲线3-曲率曲线4-水平移动曲线5-水平变形曲线,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建筑物压煤的开采第三十条(原规程40条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建筑物下采煤,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6方面)一建筑物特征及其压煤开采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安全可靠性;二实现建筑物下采煤的各种技术方案,主要包括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的选择与论证,地表移动和变形预计,建筑物采动影响分析与评价,建筑物加固和保护措施。地表移动和变形值预计应当阐明选用的计算方法和参数选取依据,并提供建筑物所在处地表移动和变形值的计算结果及必要的图表。,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建筑物压煤的开采第三十条建筑物下采煤,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三方案的技术、经济评价及费用概算。四方案的综合分析对比和选定。五地表移动及建筑物变形观测站设计。六安全技术措施。,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建筑物压煤的开采第三十一条进行建筑物下采煤设计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技术资料和工程图一技术资料。,1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煤层的层数、层间距、厚度、倾角、埋藏深度、压煤量、岩石物理力学性质、地质构造、地下潜水位,现有的开采方法、巷道布置、生产系统以及邻区开采情况。2建筑物及其地基概况。建筑物的体型、面积、长度、宽厚度和地基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参数;建筑时间和现有状况,使用要求,周围地形情况;建筑物原设计的有关资料。3配套的主要管线和重要设备的技术特征、技术要求及其支承或者基础埋置方式。4有关的地表移动参数、老采区活化的可能性及其对地表和建筑物的影响。,二工程图。1井上下对照图。2采掘工程平面图。3地质剖面图和钻孔柱状图。4建筑物的竣工图或者施工图。,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建筑物压煤的开采第三十二条在建筑物下开采时,必须进行地表及建筑物移动变形观测研究工作。在建筑物下试采时的观测研究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开采前设置地表和建筑物观测站。观测站设置及观测内容参照煤矿测量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在开采前和采动期间对地表裂缝和建筑物的损坏情况应当进行素描、摄影和摄像记录。三准确测定实际开采厚度、开采面积、采出煤量、采空区内残留煤柱的位置和尺寸、工作面推进速度及其他有关技术指标。,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建筑物压煤的开采第三十二条试采结束后,对各项观测资料进行系统分析和总结,提出成果,上报原审批单位。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建筑物下压煤开采或者在本矿区已进行过建筑物下采煤时,可根据需要简化观测研究内容,只进行局部或单项观测。,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实测岩层移动角值,实测岩移计算参数,,潞安某煤矿综放7506观测站布置及实测资料,,实测地表监测点移动延续时间曲线图(动态曲线),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尾矿坝在线监测技术,矿山变形监测技术,第三章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本章共21条第一节构筑物保护煤柱的留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共8条第二节构筑物压煤的开采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共13条,新增内容,基本同建筑物,第三章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一节构筑物保护煤柱的留设第三十三条按构筑物的重要性、用途以及受开采影响引起的不同后果,将矿区范围内的构筑物保护等级分为五级表4。,第三章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一节构筑物保护煤柱的留设第三十四条在矿井、水平、采区设计时,对构筑物应当划定保护煤柱。保护等级为特级、I级、Ⅱ级构筑物必须划定保护煤柱。,第三十五条构筑物受护范围应当包括受护对象及其围护带。围护带宽度必须根据受护对象的保护等级确定,可以按表5规定的数值选用。,第三章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一节构筑物保护煤柱的留设第三十六条构筑物保护煤柱设计宜采用垂线法或者垂直剖面法。特级构筑物保护煤柱应当采用边界角留设,其他保护煤柱按移动角留设。,第三章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一节构筑物保护煤柱的留设第三十七条留设高速公路保护煤柱时,受护对象边界按下列要求确定一路基路面路堤以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以路堤或者护坡道坡脚为界,路堑以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以坡顶为界。二桥梁及涵洞桥台、桥墩和涵洞以各自基础最外边缘为界。三隧道以建筑界线为界,第三章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一节构筑物保护煤柱的留设第三十八条留设高压输电线路保护煤柱时,受护对象边界以线塔基础外边缘为界。第三十九条留设水工构筑物保护煤柱时,受护对象边界按下列要求确定一河堤堤防以堤基两侧的外边缘为界。二各级坝、泵站和水闸等以其基础的外边缘为界。,第三章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一节构筑物保护煤柱的留设第四十条留设长输管线保护煤柱时,受护对象边界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地埋管线以埋线开挖沟外边缘为界。二架空管线以架空管线基础的外边缘为界。,第三章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构筑物下压煤的开采第四十一条构筑物保护煤柱开采应当进行专门开采方案设计,各类构筑物地表允许变形值依据构筑物抗变形能力确定。第四十二条构筑物下压煤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一条的相应要求时,允许开采第四十三条构筑物下压煤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的相应要求时,允许进行试采。,第三章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构筑物下压煤的开采第四十四条编制构筑物下压煤开采方案时,对于地表下沉造成的地表积水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控制地表沉降的井下开采措施或者地面疏排水措施,保证安全。,第三章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构筑物下压煤的开采第四十五条高速公路下采煤,除了满足其压煤开采或者试采相应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路面采后不积水,不形成非连续变形,预计地表变形值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第51号有关规定。二高速公路隧道、桥梁与涵洞的预计地表变形值小于允许变形值,或者预计的地表变形值大于允许变形值,但经过维修加固能够实现高速公路安全使用要求的。,第三章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构筑物下压煤的开采第四十六条开采影响区新建高速公路抗采动变形设计应当采用下列措施一路基路面尽量采用柔性基层路面。二桥梁尽量选用简支梁,其跨度不宜大于30m。三涵洞应当采用箱涵或者圆管涵,不宜采用拱涵。四隧道需对二次衬砌切割变形缝,并对二次衬砌进行配筋。,第三章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构筑物下压煤的开采第四十七条高压输电线路下采煤,除了满足其压煤开采或者试采相应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塔基不出现非连续移动变形。二高压输电线的采后弧垂高度、张力、对地距离达到高压线运行安全要求,或者采取措施能够实现安全使用要求。三塔基、杆塔的预计地表变形值小于允许变形值,或者预计的地表变形值大于允许变形值,但经过维修加固能够实现安全使用要求。,第三章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构筑物下压煤的开采第四十八条高压输电线路下采煤设计宜采用塔、线调整和减少地表变形相结合的技术措施。,第三章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构筑物下压煤的开采第四十九条水工构筑物下采煤,除了满足其压煤开采或者试采相应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水工构筑物满足防洪工程安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二水工构筑物的预计地表变形值小于允许变形值,或者预计的地表变形值大于允许变形值,但经过维修加固能够实现安全使用要求。,第三章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构筑物下压煤的开采第五十条长输管线下采煤,除了满足其压煤开采或者试采相应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长输管线满足安全运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二长输管线的预计地表变形值小于允许变形值,或者预计的地表变形值大于允许变形值,但经采前开挖、采后维修加固能够实现安全使用要求。,第三章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构筑物下压煤的开采第五十一条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路、水工构筑物管线等构筑物下压煤开采方案设计内容应当满足本规范第三十条的相应要求。水工构筑物下压煤开采方案设计还应当包括防洪评价方案、受开采影响的河道治理方案和应急预案。,第三章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构筑物下压煤的开采第五十二条高速公路、输电线路、水工构筑物及长输管线下压煤开采方案设计应当具备下列技术资料和工程图,一地质采矿资料和图纸,第三章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构筑物下压煤的开采第五十二条高速公路、输电线路、水工构筑物及长输管线下压煤开采方案设计应当具备下列技术资料和工程图,一地质采矿资料和图纸,二高速公路技术资料和图纸,第三章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构筑物下压煤的开采第五十二条高速公路、输电线路、水工构筑物及长输管线下压煤开采方案设计应当具备下列技术资料和工程图,一地质采矿资料和图纸,二高速公路技术资料和图纸,三输电线路技术资料和图纸,第三章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构筑物下压煤的开采第五十二条高速公路、输电线路、水工构筑物及长输管线下压煤开采方案设计应当具备下列技术资料和工程图,一地质采矿资料和图纸,二高速公路技术资料和图纸,三输电线路技术资料和图纸,四水工构筑物技术资料和图纸,第三章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构筑物下压煤的开采第五十二条高速公路、输电线路、水工构筑物及长输管线下压煤开采方案设计应当具备下列技术资料和工程图,一地质采矿资料和图纸,二高速公路技术资料和图纸,三输电线路技术资料和图纸,四水工构筑物技术资料和图纸,五长输管线技术资料和图纸,第三章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构筑物下压煤的开采第五十三条在构筑物下开采时必须进行地表及构筑物移动变形观测研究工作。在构筑物下试采时的观测研究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三十二条相应的要求。,第四章铁路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本章共12条第一节铁路保护煤柱的留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共5条第二节铁路压煤的开采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共7条,原6条改为5条,删原第61(关于车站的),原8条改为7条,删原第65(不影响的),第四章铁路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一节铁路保护煤柱的留设第五十四条铁路的保护等级分为五级。,注为某一地区或者企业服务具有地方运输性质、近期年客货运量小于10Mt且大于或等于5Mt的铁路属于Ⅲ级铁路;为某一地区或者企业服务具有地方运输性质、近期年客货运量小于5Mt者的铁路属于Ⅳ级铁路。铁路车站按其相应铁路保护等级保护。其他铁路配套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参照第二章和第三章,依据其重要性、用途等划分其保护等级;对于不易确定者,可以组织专门论证审定。,第四章铁路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一节铁路保护煤柱的留设第五十五条在矿井、水平、采区设计时,对铁路及其主要配套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划定保护煤柱。对矿井排水易引发地表沉降区域的铁路线路,应当评估排水等因素对保护煤柱的影响。,第四章铁路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一节铁路保护煤柱的留设,第五十六条铁路保护煤柱受护范围按下列要求确定一路堤应当以两侧路堤坡脚外1m为界加围护带。二路堑应当以两侧堑顶边缘外1m为界加围护带。三桥梁应当以基础外边缘外lm为界加围护带。四隧道应当以建筑界线外1m为界加围护带。,第四章铁路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一节铁路保护煤柱的留设,第五十六条围护带宽度根据受护对象的保护等级确定,按表7规定的数值选用。,注对于特级保护等级的有砟轨道铁路,特殊情况下围护带宽度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30m。,第四章铁路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一节铁路保护煤柱的留设,第五十七条特级铁路保护煤柱按边界角留设,其他铁路保护煤柱按移动角留设。煤柱留设后预计地表移动变形值应当符合铁路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保护煤柱宜采用垂线法或者垂直剖面法设计。第五十八条为了减少压煤量,在设计矿区专用铁路线时,应当充分考虑铁路线路与煤层的位置关系,必要时可使线路局部绕道。,铁路保护煤柱留设,铁路直线段保护煤柱总宽度WT2Slq,Shctg,铁路保护煤柱留设,ctg2ctg2cos2ctg2sin2ctg2ctg2cos2ctg2sin2,伪倾斜基岩移动角和真倾斜基岩移动角的关系,、、下山、上山和走向移动角保护面积边界线与煤层走向所夹的锐角原规程20条,铁路弯道保护煤柱留设,第四章铁路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铁路压煤的开采第五十九条取得试采成功经验的矿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铁路压煤允许采用全部垮落法进行开采一Ⅲ级铁路薄及中厚单一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6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80。二Ⅳ级铁路薄及中厚单一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4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60。三不满足上述条件但本矿井在铁路下采煤有成功经验和可靠数据的铁路。,第四章铁路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铁路压煤的开采第六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铁路压煤指有缝线路允许采用全部垮落法进行试采。一国家I级铁路薄及中厚单一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15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200。二国家Ⅱ级铁路薄及中厚单一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10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150。,第四章铁路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铁路压煤的开采第六十条三Ⅲ级铁路薄及中厚单一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40,小于6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60,小于80。,第四章铁路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铁路压煤的开采第六十条四Ⅳ级铁路薄及中厚单一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20,小于40;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40,小于60。五不满足上述条件但本矿井在铁路下采煤有一定经验和数据的铁路。铁路压煤试采,除自营线路外,应当事先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第四章铁路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铁路压煤的开采第六十一条铁路下采煤应当采取相应的减少开采影响的技术措施,对采深采厚比小于本规范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要求的缓倾斜、倾斜煤层,在技术上可能和经济上合理的条件下,可以进行开采或者试采;对急倾斜煤层,必须根据煤层顶底板岩性、覆岩破坏规律,采取相应的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保证地表不出现突然下沉。,第四章铁路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铁路压煤的开采第六十二条铁路下采煤时,应当及时维修受采动影响的铁路。铁路线的维修标准和要求应当按照铁路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满足铁路安全运营要求。我国先后在林密铁路干线、薛枣线、娄邵线以及唐家庄矿铁路桥、唐村矿铁路桥、娄邵铁路立交桥、板塘铁路隧道等处进行了铁路、桥梁及隧道下开采试验研究,在我国首次设计了抗变形铁路桥。,第四章铁路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铁路压煤的开采第六十三条铁路压煤开采应当有开采方案设计,在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方案得到批准后实施。方案设计应当包含下列基本内容(7方面)一铁路特征及其压煤开采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安全可靠性。二实现铁路下采煤的各种技术方案,其中包括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的选择与论证,开采技术措施、行车安全措施及铁路的维修方法。,第四章铁路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铁路压煤的开采第六十三条铁路压煤开采应当有开采方案设计,在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方案得到批准后实施。方案设计应当包含下列基本内容三地表移动与变形值预计,铁路所在处地表的下沉、下沉速度值计算结果及曲线图。包括选用的计算公式和参数,纵向和横向移动及水平变形值计算结果及曲线图。,第四章铁路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铁路压煤的开采第六十三条铁路压煤开采应当有开采方案设计,在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方案得到批准后实施。方案设计应当包含下列基本内容四铁路路基及其上部建筑的维修方法与维修周期。五开采技术方案及维修方案的技术、经济评价和费用概算。六方案的综合分析对比和选定。七铁路及地表移动观测站设计。,第四章铁路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铁路压煤的开采第六十四条铁路压煤开采方案设计应当具备下列技术资料和工程图一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煤层的层数、层间距、倾角、埋藏深度、开采范围、压煤量、上覆岩层性质、地质断裂构造位置及落差、流砂、溶洞、老采空区的空间位置、活化的可能性及其对地表和线路的影响等。工程图有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地质地形图、地质剖面图及钻孔柱状图等。,第四章铁路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铁路压煤的开采第六十四条铁路压煤开采方案设计应当具备下列技术资料和工程图二受采动影响铁路的技术特征。铁路等级、股道数量、运输量、每昼夜列车通过对数、最高行车速度、最小行车间隔时间、线路路基及上部建筑物构筑物的构成,线路标高、变坡点、坡度以及线路直线段、曲线段和缓和曲线段的位置。曲率半径、曲线长度、道岔、信号和通信设备及线路周围地形等。工程图有线路平面图和纵、横剖面图等。,第四章铁路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铁路压煤的开采第六十四条铁路压煤开采方案设计应当具备下列技术资料和工程图三铁路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技术特征。对于铁路桥,应当标明桥梁及桥墩、台的结构、材质、建筑年月、过水断面、桥下最高洪水位及流量等。工程图有桥梁的平面位置图,桥梁、墩、台的结构图,支座构造图等。,第四章铁路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第二节铁路压煤的开采第六十五条在铁路下试采时,必须对线路进行相应的巡视及观测研究工作,观测数据及分析报告应当及时抄送铁路运输企业。试采结束后,对各项观测资料进行系统分析和总结,提出成果,上报原审批单位,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