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煤矿隐患排查等六项制度.doc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现将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山西省煤炭工业局重点和专项督查制度、山西省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煤矿隐患及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山西省煤炭工业局重点和专项督查制度; 3.山西省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4.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5.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煤矿隐患及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6.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 附件1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山西省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结合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 1.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负责隐患排查工作。 3.煤矿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对查出的隐 患登记建档。 4.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并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四条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是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监管。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煤矿含国有控股煤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所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重点煤矿含国有重点控股煤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整改结束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责任人,报相关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批准,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公示公告 1.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及排查 治理整改情况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2.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3.煤矿企业应当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4小时内,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公告公示。 4.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应及时将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公示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 第八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接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控台帐、督促整改,对整改治理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重大隐患治理中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整改情况。 第九条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期间应及时向督办 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报告整改进度、监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条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煤矿企业向相应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摘牌。 第十一条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对拒不整改,无视政府监管,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及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 1.煤矿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台帐,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工作台帐日常管理。 2.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统计、分析、论证、汇总,查找安全管理漏洞,并将分析论证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分析论证,研究治理措施,并将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 4.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应当每季度对本地区或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向下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企业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和奖励 1.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1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 3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4未在规定的期限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或报告不真实的; 5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 7未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8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其他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 2.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1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 2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的; 3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 4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督促企业制定整改计划,未采取监控措施的; 5隐患排查督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措施不当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当事人或单位以相应奖励 1职工群众举报企业在排查中有未发现的重大安隐患,经调查核实属实的; 2对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3在重大隐患整改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整改难题,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重点和专项督查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8]35号“关于进一步 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调[2008]162号“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转变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和专项督查制度。 一、督查组织形式 重点和专项督查由省煤炭局牵头,抽调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及国有重点企业、各市煤炭工业局、地方骨干煤矿企业业务懂 专业、懂技术、懂管理,熟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业务人员和专家。原则上由副局级以上领导带队,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重点或专项督查。 二、重点督查和专项督查内容 重点督查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跟班下井情况;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提取使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情况;煤矿违规层层转包、以包代管情况;企业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2、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落实国家七部委局安全基础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的情况;推行个人安全技能帐户、分类监管、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 3.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生产矿井证照齐全有效情况;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情况;煤矿劳动用工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是否达到“四个100”情况等。 4、通风瓦斯管理情况。矿井具备完整可靠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情况;瓦斯监测仪器、仪表、传感器定期维护校验,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情况;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符合抽放条件的低瓦斯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达到抽放效果,保证抽、掘、采平衡情况;执行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情况;落实矿井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情况;建立“通 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情况等。 5、煤尘管理情况。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建立及运行情况;开展作业场所粉尘检测工作等情况。 6、火灾防治管理情况。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建立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等情况。 7、防治水管理情况。将“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提升为“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落实情况;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情况;小煤矿查清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情况等。 8、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等情况。 9、机电运输管理情况。井上井下双回路供电情况;供电系统“三大保护”情况;井下机电设备完好,电气设备防爆情况;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情况;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情况等。 10、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煤矿是否存在购买、使用非法火工品情况;火工品购买、运输、贮存、领退、使用等管理制度执行落实情况;井下是否存在超量贮存超量火工品;是否发生火工品被盗或丢失情况等。 11、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需要督查的其他重大隐患。 12、按照省政府晋政办发[2008]60号文件,关于“十关闭”、“十 整顿”煤矿的落实情况,重点是“十整顿”的矿井。 专项督查内容针对重点督查内容中的某一项内容进行专项督查。 三、督查要求 1、督查组要深入现场,逐矿督查。对所督查区域的煤矿安全情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督查指导有效。 2、对督查中发现的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移交有关省级职能部门查处,对涉及多部门的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召开省煤矿安全联席会议研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3、每次督查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总结,由省煤炭局汇总后,及时向省政府及省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4、督查组工作人员要勤政廉洁、自重自律,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督查对象任何财物或有价证券。 附件3 山西省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为加强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煤矿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煤矿重大危险源申报等级类型有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井工开采煤矿,都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三、重大危险源等级分类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四、重大危险源评估 煤矿企业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煤炭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及时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从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的结果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3、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5、重大危险源等级; 6、监控措施方案及防范措施计划; 7、应急救援预案效果评价; 8、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等。 五、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煤矿企业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级别,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控管理。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品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并每季度向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半年向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 三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年向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 四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的重大危险源由集团公司实施监控和管理。但对一级重大危险源要上报省煤炭局和有关部门,二、三、四级应当报当地有关部门。 五相关煤矿企业必须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的资金投入,并组织对本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巡查、登记和上报等。 六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 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煤矿企业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2、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3、危险辨识与评价;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6、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7、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8、保障措施与程序; 9、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10、培训与演练。 七各级煤炭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辖区内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省级煤炭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市煤炭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县级煤炭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当启动联合执法机制。 八煤矿企业应及时组织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评估、监控,登记建档,并制定定期检测措施和应急预案,在每年3月底前将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连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等,按照第四款要求报相应的煤炭 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九对不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监控、管理上报煤矿企业,煤炭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依法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4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我省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组织约谈。 第三条约谈对象 一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煤矿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投资人 二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市、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约谈内容 约谈要听取被约谈单位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的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第五条约谈分级 约谈由省、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一省级约谈 下列情形由省煤炭局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主持约谈 1、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一季度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半年内发生三起一般事故的。 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二市、县级约谈 市、县级约谈由市、县两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第六条约谈时限 约谈原则上在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7日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5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煤矿隐患及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为了深入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促进煤矿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有效地防范煤矿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煤矿事故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继续发动群众举报和舆论监督,进一步加大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全省煤炭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全省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受理范围 一存在以下重大隐患之一擅自组织生产的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8、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0、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1、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2、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3、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4、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按照省政府晋政办发[2005]100号文件规定内容; 15、省政府晋政办发[2008]60号文件规定存在“十整顿”问题擅自组织生产的。 二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慌报的。 二、举报 鼓励群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举报人对各类煤矿隐患和事故进行举报。 三、受理 举报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要提供姓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等情况,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省煤炭局设专人负责接待、核查、处理和奖励群众举报等日常工作。 通信地址太原市并州北路金港大酒店12A层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举报电话4115432,4117551; 电子信箱①,②;举报接待地点太原市并州北路金港大酒店12A层。 四、核查 对于群众举报案件,要按程序及时处理,应当立案的要组织人员及时依法立案查处,确保件件有着落。要建立健全案件线索排查机制,注重线索筛选的准确性和可查性,确保案件线索及时有效,提高案件线索处理实效,缩短运转周期。属于本级或本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案件登记表,查处案件一般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要交下一级部门处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交下一 级部门立案查处,并要求下一级部门15日内上报调查核实情况;举报案件在受理后的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征得受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办结时限可延长为90日。 五、奖励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且举报事实尚没有他人举报、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未发现的,对举报人酌情给予1000元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15万元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列入省财政预算,同时,要设立举报奖励资金专户,查处的罚没收入也列入省财政专户。 附件6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为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及时研究解决煤炭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工作例会议事原则 1、坚持依法议事的原则。 2、坚持分工明确、责权统一的原则。 3、坚持互相协调、科学决策、高效运行的原则。 二、安全工作例会议事范围 1、研究、拟定全省煤炭安全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2、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指示和指令。 3、 听取各部门落实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研 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方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 4、 对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事故责任和 处分,吸取教训,制订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 检查总结前次例会确定的事项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 要追查原因和责任。 三、安全工作例会的召开 1、 安全工作例会由局办公室召集和主持。 2、 安全工作例会的参加人员局领导,局所有处室负责人, 基本建设局、煤炭安全纠察总队、社保局、煤矿工会、信息调度中 心等直属单位负责人。 3、 安全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临 时召集安全工作会议。 四、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 1、 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议题,由局领导确定,各相关部门 可提前向局领导或通过办公室申请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重要议题 应提交书面材料。 2、 凡提交安全工作例会研究的议题,应事先经办公室召集各 部门主持专题会议研究,形成可供会议决策的方案。 3、 局安全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对在安全工作例会上研究的 事项意见不能统一时,一般性问题可缓议,如涉及时间性较强的紧 迫问题,可由局领导裁定。 21 4、 凡上次工作例会研究的重要事项,需由各负责部门向本次 工作例会汇报落实情况。 五、 安全工作例会议定事项的实施和督查 1、安全工作例会的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并整理会议纪要 下发有关部门、及时转告因故缺席的会议人员。 2、安全工作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按照分工范围督促 检查,并及时召开通报会或以其它方式通报贯彻落实情况。 3、参加安全工作例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 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4、安全工作例会参加人员原则上必须到会,特殊情况需向局 领导请假,无故不参加者将进行严厉批评或处理。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