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富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doc
萍乡市银河镇大富煤矿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分 级 管 理 办 法 2015年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 1 编制目的 为加强煤矿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杜绝安 全隐患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编制依据 2.1煤矿安全规程 。 2.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2.3 国家及煤炭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规定。 3 适用范围 3.1 本煤矿。 4 管理办法细则 4.1 总则 4.1.1 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有效促进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整改,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局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 、 煤矿重大安全生 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4.1.2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 是指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的规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 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 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 和整改难度较小, 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 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 并经 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 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由矿长或副矿长指定隐患整改 责任人,负责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对限期整改的隐患, 由 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 验收合格后报矿长或副矿 长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 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 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结束后, 由矿长按照重大隐患的 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 按分级监控 要求及时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 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 并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4.1.3 煤矿各部门、 各队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和查处 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发现存在重大隐患, 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4.1.4 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4.1.5 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宁严勿 宽,责任到人,加大追究的原则。 4.2 隐患治理责任制 4.2.1 煤矿各部门、 各区队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 整改 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4.2.1.1 矿长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整改 工作负全 面责任。 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 工程技术 人员和职工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 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 要 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的汇报, 督促和检查事 故隐患排查、 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 配备 人员、 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事故隐患排查、 整改工作 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4.2.1.2总工程师对煤矿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整改 工作负 技术领导责任, 负责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 整改工作计划和安 全技术措施,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 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 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对查出的隐患, 要组织煤矿有关领导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评审, 通 过评审对排查出的隐患按 A、 B 、 C 三级进行分级。 4.2.1.3煤矿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 查、 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 同时协助矿长开展事故隐患的排查和 整改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 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 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组织实施整改隐 患的各项措施,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4.2.1.4 煤矿各部门、 各队负责人, 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 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 审批和 落实整改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4.2.1.5 煤矿安全科长对煤矿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 察责任 ; 煤矿安全科分管副科长,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 排查和整改工作, 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 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 况, 参加事故隐患的排查, 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 对各 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实行闭合管理, 并建立和保管好事故隐 患整改台账。 4.2.1.6 煤矿各业务部门, 是事故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责任部 门, 对隐患排查、 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 具体负责事故隐患 排查、 制定具体整改方案、 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 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4.2.1.7 基层区队区队长、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 本 项目、下同 事故隐患的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及时整 改, 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登记建档, 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 门汇报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 4.2.1.8 基层区队、 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 技术员 , 对本区队 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直接责任。 负责编制 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 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 实施。 4.2.1.9 基层区队、 含施工单位的班组长 跟班副队长 , 对本班 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 整改负直接责任。 作业 前,必须认真排查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 提出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并在生产过程中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 对依靠本班组力量无法进行 整改, 或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事故隐患, 必须及时向区队、 调度 室以及安全科汇报。 4.2.1.10、 基层区队、施工单位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 必须每班排查本岗位事 故隐患, 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 如不能整改的, 必须及时向班组长和区队带班干部进行汇报, 同时, 在现场作业 过程中, 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事故隐 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4.3 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 4.3.1 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类、 分级管理和监控。 定期组织对事故 隐患进行一次彻底排查, 对所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下述方法 进行分类和定级,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按事故隐 患类别分为十类,分别是顶板、 通风、 瓦斯、 煤尘、机电、 运输、 放炮、火灾、水灾和其它。 4.3.2 按事故隐患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分为三级,分别是 A级、 B 级 、 C 级。 A 级属矿井自身一时难以处理, 需要 集团 公司 或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帮助或协调处理的 ;B 级为矿井自身能 处理的 ;C 级为区、部、队能及时或现场处理的。 4.3.3 A 级隐患是指危害严重, 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或者重 大经济损失, 或者治理难度大, 需由有关部门组织、 帮助或协调 处理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 A 级隐患。 4.3.3.1 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4.3.3.2无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4.3.3.3 揭煤前未建立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3.3.4 通风系统不完善、 不可靠, 进入煤巷施工前未建立全负 压通风系统的 ; 井下存在无风、 微风、 循环风和串联通风 ; 掘进工 作面局扇一机供两头 ; 主扇带病运转、备用主扇不完好、擅自停 开主扇、局扇 ; 矿井总风量不足。 4.3.3.5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 4.3.3.6 超层越界开采。 4.3.3.7 井下存在未熄灭火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 4.3.3.8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材料、 工艺, 矿井 有以掘代采、以探代采行为,通风、排水、提升、压风设备安全 检验检测不合格。 4.3.3.9 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4.3.3.10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 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4.3.3.11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4.3.4 B 级隐患是指危害比较严重, 可能造成伤亡事故或者经济 损失, 或者治理难度比较大,需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煤矿限期 解决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 B 级隐患。 4.3.4.1 瓦斯超限作业、瓦斯经常超限、炮后瓦斯超过 3、有 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解决处理或未处理到位。 4.3.4.2 排放瓦斯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4.3.4.3 井下电气设备失爆。 4.3.4.4 存在水患未按规定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 在存在水患情 况下作业未编制针对性安全措施。 4.3.4.5井下风门不联锁或联锁失效。 4.3.4.6 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设双风机、 双电源或双风机不能自 动切换。 4.3.4.7 斜井人车保护装置失效、 提人绞车不使用动力制动、 专 用信号失灵。 4.3.4.8 井田范围内或井田周边废弃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 4.3.4.9 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 4.3.4.10 无 作 业 规 程 作 业 , 未 执 行 “ 一 工 程 一 措 施 ” 。 4.3.4.11 未严格遵守巷道贯通程序,巷道贯通无措施或措施不 落实,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4.3.4.12 未严格遵守巷道揭煤程序。 4.3.4.13其他 4.3.5 C 级隐患是指危害比较轻,或者对安全生 产有一定影响,需由基层区 队 、 基层业务部门解决的隐患。 有 下列情形之一为 C 级隐患。 4.3.5.1 主副提升绞车、主提升皮带、压风机、主扇、主排水泵 等设备保护不全、 不可靠, 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 不 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和检查 ; 4.3.5.2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 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声光报警 ; 4.3.5.3 采掘工作面不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积尘超标 ; 4.3.5.4 报废采区、 报废采煤工作面、 废旧巷道、独头盲巷未按 规定及时封闭 ; 4.3.5.5 采掘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 旧巷、 采空区时无针对性 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 4.3.5.6 采煤工作面上下两口不畅通, 两巷失修严重, 巷道断面 小于原设计 ; 4.3.5.7不按月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或图纸弄虚作假 ; 4.3.5.8其他安全生产隐患。 4.3.6 采煤、掘进、机电、运输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 文地质及其它相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每周要与安监 部门一起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 ; 区队每天要分析 一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 录。 4.3.7安全科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谁排查、 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煤矿 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 要及时报送相关领 导和部门,并及时下发到基层相关单位。 4.3.8安全科、生产科负责协调、跟踪、督查 B 级隐患整改治 理情况、解决 B 级隐患整改情况。 4.4 隐患的建档和上报 4.4.1 煤矿业务部门、 安全科对查出的安全隐患, 要及时下发安 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全监察意见书, 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的情 况 ; 对未按期完成隐患处理或因安全隐患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 的,要依照责任追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4.2安全科要加强对所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的跟踪落实, 及时 进行统计汇总, 实行档案化闭合管理。 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安全隐患的名称和级别、危害程度、 产生的原因和现状、 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 整改的单位 和整改责任人、组织和参加整改验收的人员、整改结果等内容。 4.4.3 基层各区队应当于每月 25 日前将本月安全隐患的落实 整改情况, 以及所排查出来的当月的安全隐患, 向安全生产科提 交书面报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5 日前,要将上季度重大隐 患的整改情况, 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 向煤矿 安全科提交书面报告,安全科进行汇总, 编制成册, 向上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上述报告均 要经总矿长签字。 报告的主要内容要包括 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 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 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4.5 责任追究 4.5.1 煤矿定期、不定期的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检查,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仍继续生 产作业的部门、区队,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根据煤矿下发的相 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安全科设立举报电话, 对群众举报的事故 隐患等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5.2 煤矿每季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 对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管理规范的单位,给予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奖励; 对事故隐患举报有功人员给予 100 元以 上、1000 元以下的奖励。 对事故隐患排查不细、治理不力、履 行监督职责不到位、 资料管理混乱的单位部门、 队, 处以 1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5 其它 5.1 本办法由安全科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 5.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