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难治理的对策与建议(7).doc
煤矿矿难治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的煤炭生产安全形势一直较为严峻。从1992年到2001年的10年间,我国每百万吨煤死亡率为4.99,同一指标,美国为0.04,印度为0.5。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的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我国煤矿事故死亡6027人,当年我国煤炭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35,而矿难死亡人数却占世界死亡人数的80。同时,百万吨死亡率为3.07,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00倍。为了防止矿难频频发生,国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煤矿的监管,如在2005年将原属于各省的煤炭管理局升格为部级单位,由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同时,国家和各产煤省份还分别制定出台了多项整顿煤矿的措施、条例等。然而,从当前重大恶性矿难仍频频发生的现实来看,收效并不大。 客观地看,采煤是高危行业,稍微麻痹或松懈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任何国家都无法绝对避免矿难的发生。在我国,矿难的发生原因更是复杂多样,既有机械化程度低、安全技术与装备水平不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地质环境恶劣等因素,也有违法开采、违章操作、监管不力等中仅次于钢铁大王海鑫集团。对于这样的企业,地方政府领导常常难以真正有效地实施监管,因为打击这样的企业,也就打击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在2004年8月7日的广东大兴矿难发生前,大兴煤矿董事长曾云高因对地方经济“贡献突出”,而当选为梅州市和兴宁市的两级人大代表。让财力高度紧张的地方政府对类似的企业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监管实际是不可能的。 第二,监管者为了私人利益,而不去监管,甚至阻止他人去监管。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包括部分监管者)直接或间接参与煤矿经营或者与矿主勾结从中牟利,其形式主要有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办矿或获得“干股”,谋取非法利益;自办煤矿或违法违规支持其亲属办矿,非法牟取暴利;在为煤矿体的舆论监督权。所有大矿难的背后,几乎无一例外的存在着官员的违法犯罪。因此,对监管官员也进行监督是必要的。但是,内在的监督机制更需要外在的媒体监督的约束。近年来的一系列矿难,以及其它很多恶性事件,都是大众传媒首先揭露出来的。所以,新闻舆论监督对于帮助有关部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政府和社会应大力支持新闻舆论对权力的监督。 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