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ppt
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主要介绍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立法背景职业病防治法内容简介职业病防治法主要配套规章,职业病防治法立法背景,职业病防治法的历程,1992.04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卫生部起草职业病防治法1992.10卫生部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10位代表,对上海、浙江、山东、贵州、广东、山西等市进行考察1993.12根据国家“八五”立法计划,完成草案初稿,上报国务院审议1995年中断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按照“三定”方案,明确原劳动部“职业卫生监察职能”划归卫生部,重新启动1998.11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及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组成调研组,分赴广东、贵州、辽宁、山西、江苏、上海调研1999.7向国务院上报草案审议稿,国务院审议,38次国务院常委会讨论2001年5月9日,原则通过职业病防治法(草案)审议稿,2001年6月5日第39次国务院常委会审议通过草案,朱镕基总理签署了“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草案)的议案”。2001年6月5日国函[2001]61号,国务院审议,39次国务院常委会讨论,千年大法,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不能用金钱买违法探索有效的职业病保险途径,全国人大审议,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1年6月29日22次常委会审议2001年8月16日23次常委会审议2001年10月27日2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江泽民主席当日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立法背景,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用工制度改革与流动劳动者的形成加入WTO带来的挑战,,职业病危害形势严峻,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重大职业病事故呈多发趋势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北京丰台区天哗公司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福建省仙游县东湖村矽肺事件广东安加鞋厂正己烷中毒事件山东时风集团重大苯中毒事件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批示,亲自督办,朱镕基总理重要批示,保护劳动人民生命健康,严明法纪,严惩有关人员;保护劳工利益,责令涉案企业,工厂发还工资,给予民工补偿,对中毒致死人员给予抚恤费,致病者给予医疗赔偿;加强劳动保护立法,请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立即补充立法,两周内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审议通告,颁布实行。,李岚清总理批示,最近从你们报来和电视等新闻媒体报导,因违反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等法规,致使劳动者患上职业病甚至造成死亡的案例日益增加,要予以严重关注。建议你们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开展这方面的检查和整治,从依法严打入手,标本兼治,使所有从业者必须按劳动卫生的有关法律和规定,设置保障劳动卫生的设施,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方得从业,违者一律取缔并依法从严惩治。,北京丰台区天哗公司农民工苯案事件,2002年3月4日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接到举报后,随即组织人员对天晔包制品公司的加工厂进行了调查,经查证该公司作业场所的苯浓度严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180.4-344.2mg/m3;2人因职业性慢性苯中毒死亡,13人被诊断为慢性苯中毒,2人疑为苯中毒。,广东安加鞋厂正己烷中毒案,东莞市安加鞋业有限公司简称安加鞋厂是一家具有一定规模的运动鞋生产企业,年产各类运动鞋400~500万双,全厂员工2400多人。27名女工中12名女工被发现正己烷中毒,有的已经面临瘫痪。,山东时风集团重大苯中毒案,山东聊城时风集团公司是一家以生产农用车为主业多元化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今年5月8日,经山东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专家模拟现场检测,苯、二甲苯、正已烷浓度超标11-37倍31人中毒,其中2人死亡,尘肺病(2000年)累积发病558万,死亡133万,现患425万现有可疑尘肺60万人我国尘肺病的人数居世界之首目前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防治的关键是落实预防措施,职业病危害形势严峻续),急性职业中毒(2000年报告数)230起,785例,死亡169人重大事故22起,中毒124人,死亡88人特大事故3起,中毒48人,死亡40人苯、硫化氢、一氧化碳中毒居前3位,职业病危害形势严峻(续),近年来新出现一些严重的职业病中毒事故苯中毒正己烷中毒三氯甲烷中毒醋酸乙烯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和变态反应二甲基甲酰胺中毒砷化氢中毒,职业病危害形势严峻(续),“三资企业”职业病发病增加2000年,“三资企业”发生职业中毒人数比1999年上升438%。,职业病危害形势严峻(续),乡镇企业职业病危害卫生部对15个省市30个县区的乡镇工业职业病危害情况调查显示82的乡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近30的乡镇工业企业职工接触尘、毒等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发病率高职业病人检出率4.3,可疑职业病检出率高达11.4,是同期我国职业病发病率的8-10倍。,职业病危害形势严峻(续),职业病危害转移趋势由境外向境内转移由大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由城市向农村转移由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实施西部开发战略,也存在职业病危害向西部地区转移的可能性,职业病危害形势严峻(续),经济损失,据统计,目前我国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积病例数,均居世界首位,因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超过百亿元人民币。根据全国44个耐火材料厂的统计,每例尘肺病人每年的经济损失为3.41万元,按照现患尘肺42万人计,直接损失就达120多亿元,新增尘肺病例的经济损失也在以每年6亿多元的速度增加。据联合国的资料估计,由于职业病和职业外伤造成的全球经济损失高达世界各国国民生产总值的4。,,职业病防治法内容简介,以宪法为依据,与现有法律法规相衔接定位维权法,保护劳动者健康权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保护对象劳动者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管理方式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重点控制危害源头既要适应加入WTO要求,又不脱离现实国情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事前许可,加强事后监督,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处理好三类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政府与用人单位、服务机构的行政监管关系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的民事法律关系处理好各方当事人关系用人单位、劳动者、政府、职业卫生服务者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发挥工会组织群众监督作用社会监督,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的基本原则(续),职业病防治原理,职业病的特点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合防治策略职业病防治与传染病防治的区别治理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消除传染源(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职业病防治原理(续),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预防、消除危害源头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健康监护制度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用人单位,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职业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总则(1-12条)第二章前期预防(13-18条)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9-38条)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39-54条)第五章监督检查(55-61条)第六章法律责任(62-76条)第七章附则(77-79条),法律制度,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与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与统计报告制度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立法宗旨(第一条),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适用范围(第二条、第七十八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法定职业病,定义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职业活动中产生接触职业危害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职业病目录10类115种,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用语解释,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不良环境因素,不良工作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性有害因素,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化学因素包括生产过程中的有毒物质和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包括异常气象条件、异常气压、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等。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源体。,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主要包括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过度精神或心理紧张、劳动时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长时间不良替位、劳动工具不合理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主要包括自然环境因素、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来自其他生产过程散发的有害因素造成的生产环境污染。,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用人单位责任(第四、五、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前期预防,立法意图控制职业病危害产生源头管理原则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危害,积极治理现有企业危害,前期预防(续),主要内容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与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制度对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模式,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竣工验收,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二)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三)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四)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范围的。,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立法意图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第19条)组织机构、防治计划、管理制度、档案管理、监测评价、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第24条)、警示标识(第23条)、应急救援(第25条)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第32、33条)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职业病危害作业管理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的管理(第21、29条)生产设备的管理(第25条)防护设备、防护用品的管理(第20条)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第31条)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定(第28条)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化学品的特别规定(第26条),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危害告知的规定(第30条)未成年工、女职工的保护规定(第35条)职业卫生培训规定(第31条)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第34条)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第38条),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用人单位,责任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评价与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与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所、培训教育)建立职业卫生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报告义务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依法参加工伤社会劳动保险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未成年工、女工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要求提供防护设施和用品、改善工作条件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批评、检举、控告参与民主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立法意图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职业病诊断诊断机构条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诊断人员执业医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诊断原则职业史、危害接触史现场危害调查评价临床表现、实验室辅助检查三人以上集体诊断推定诊断原则诊断证明书诊断医师共同签署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诊断争议鉴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回避原则用人单位举证责任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保障方面的规定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第49条)职业病人待遇保障(第50-54条)就医、治疗、康复、定期检查经济赔偿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与职权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质认定,制定并公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组织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组织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职业病人的治疗和康复进行管理规范执法程序、管理执法队伍、实施执法监督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公布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职业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审核、审查、验收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与监督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法规和标准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和使用管理对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和首次进口的化学材料的监管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针对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卫生服务机构)行政法律责任罚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格等等处罚额度最高达到50万元刑事责任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民事责任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针对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刑事责任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渎职罪,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框架,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已出台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职业病分类目录(卫生部会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职业卫生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生部2002年4月9日发布157项,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386种)职业病诊断标准(110)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42)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2)检测方法(1),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粉尘47种毒物330种物理因素9种生物因素1种,关于最高容许浓度(MAC),MAC是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是对急性作用大、刺激作用强或危害较大的有毒物质而制定的。应根据不同工种采集有代表性的空气样品。,关于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TWA),TWA是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要求采集有代表性的样品,按8小时工作日内各个接触持续时间与其相应的浓度的乘机除以8,得出8小时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者,仍以8小时计。应用个体采样器采样所得到的浓度值,主要适用于评价个人接触状况;工作场所的定点采样,主要适用于工作环境卫生状况的评价。,关于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STEL),STEL是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目的在防止劳动者接触过高的波动浓度,避免引起刺激、急性作用或有害健康影响。工作时间短于15分钟时,仍以15分钟计。该职业接触限值是于TWA相配套的的一种短时间接触限值。当评价该限值时,即使当日TWA符合要求时,仍不应超过ST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