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125-2016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doc
UDC P JGJ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J 125-2016 备案号J2228-2016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Standard for dangerous building appraisal 2016-07-09 发布 2016-1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 布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和 符 号 2 2.1 术语 2 2.2 符号 3 3 基 本 规 定 5 3.1 鉴定程序 5 3.2 鉴定方法 5 4 地基危险性鉴定 6 4.1 一般规定 6 4.2 评定方法 6 5 构件危险性鉴定 8 5.1 一般规定 8 5.2 基础构件 10 5.3 砌体结构构件 11 5.4 混凝土结构构件 12 5.5 木结构构件 13 5.6 钢结构构件 15 5.7 围护结构承重构件 16 6 房屋危险性鉴定 17 6.1 一 般规定 17 6.2 综合评定原则17 6.3 综合评定方法 18 7 鉴 定 报 告 21 本标准用词说明23 引 用 标 准 名 录 24 附 条 文 说 明25 6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and Symbols 2 2.1 Terms 2 2.2 Symbols 3 3 Basic Requirements 5 3.1 Process for Appraisal 5 3.2 Appraisal 5 4 Dangerous Appraisal for Foundation Soils 6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6 4.2 Assessment 6 5 Dangerous Appraisal for Structural Member 8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8 5.2 Foundation Member 10 5.3 Masonry Structures Member 11 5.4 ConcreteStructures Member 12 5.5 Timber Structures Member 13 5.6 Steel Structures Member 15 5.7 Building Envelope Member 16 6 Appraisal for Dangerous Building 17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17 6.2 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Principles 17 6.3 Dangerous Appraisal for Building 18 7 Appraisal Report 21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23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4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5 7 1 总 则 1.0.1 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准确判断房屋结构的危险程度, 及时处理危险房屋,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高度不超过100m 的既有房屋的危险性 鉴 定 。 1.0.3 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卫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既有房屋 existing building 建成两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2.1.2 构件 member 组成房屋整体结构的基本单元, 一般是指承受各种作用的单 个结构构件,也可以是由若干杆件或构件组成的组合构件。 2.1.3 调查 investigation 通过现场查勘、收集查阅文件等手段进行的信息收集。 2.1.4 检测 inspection 对既有房屋的结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检查、测量和检验等 工 作 。 2.1.5 评定 assessment 根据调查、检测和分析验算结果,对既有结构的危险性按照 规定的标准和方法所进行的评价。 2.1.6 危险性鉴定 dangerous appraisal 实施一组工作活动,其目的在于判定被鉴定房屋的危险性 程 度 。 2.1.7 主要构件 dominant 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其他相关构件失效,并危及承重结构系统 安全的墙、柱、主梁及屋架等构件。 2.1.8 一般构件 common member 其自身失效不会引发其他构件失效的次梁、楼板等构件。 2.1.9 危险构件 dangerous member 承载能力、连接构造等性能及裂缝、变形、腐蚀或蛀蚀等损 伤指标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 2 2.1.10 危险点 dangerous point 房屋结构体系中评定为危险构件的结构构件。 2.1.11 危险房屋 dangerous building 房屋结构体系中存在承重构件被评定为危险构件,导致局部 或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2.2 符 号 2.2.1 构件危险性鉴定 Hg 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 h 墙、柱计算高度; lo 结构构件计算长度; R结构构件抗力; S 结构构件作用效应; 结构构件抗力与效应之比调整系数; Yo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p 木材斜纹理或斜裂缝的斜率。 2.2.2 房屋危险性鉴定 B 地下室结构层数; F 上部结构层数; f 基础结构层数; ndf基础危险构件数量; n 基础构件数量; ndpci 第 i 层中柱危险构件数量; ndsci 第 i 层边柱危险构件数量; ndcci 第i 层角柱危险构件数量; ndwi 第i层墙体危险构件数量; npci 第i 层中柱构件数量; nsci 第i 层边柱构件数量; n.ci 第i 层角柱构件数量; nwi第 i 层墙体构件数量; 3 ndrti第 i 层屋架危险构件数量; ndpmbi 第 i 层中梁危险构件数量; ndsmbi 第i 层边梁危险构件数量; nrti _ 第 i层屋架构件数量; npmbi 第i 层中梁构件数量; nsmbi 第i 层边梁构件数量; ndsbi 第i 层次梁危险构件数量; ndsi 第i 层楼屋面板危险构件数量; nsbi 第i 层次梁数量; nsi 第i 层楼屋面板数量; ndsmi 第i 层围护结构危险承重构件数量 nsmi第 i 层围护结构承重构件数量; R 整体结构危险构件综合比例; R 基础层危险构件综合比例; R. 上部结构含地下室第 i 层危险构件综合比例。 4 3 基 本 规 定 3.1 鉴 定 程 序 3.1.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委托要求确定鉴定范围和内容。 3.1.2 鉴定实施前应调查、收集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应进 行现场查勘,制定检测鉴定方案。 3.1.3 应根据检测鉴定方案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 应采用仪器测试、结构分析和验算。 3.1.4 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应在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 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3.1.5 应按本标准第7章的相关规定出具鉴定报告,提出原则 性的处理建议。 3.2 鉴 定 方 法 3.2.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地基危险性状态和基础及上部结 构的危险性等级按下列两阶段进行综合评定 1 第一阶段为地基危险性鉴定,评定房屋地基的危险性 状 态 ; 2 第二阶段为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综合评定房屋 的危险性等级。 3.2.2 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三层次进行 1 第一层次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危险构件和 非危险构件两类。 2 第二层次为楼层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 A、Bu、 C 、D 四个等级。 3 第三层次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A 、B 、C、 D 四个等级。 5 4 地基危险性鉴定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地基的危险性鉴定包括地基承载能力、地基沉降、土体 位移等内容。 4.1.2 需对地基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通过地质勘察报告等资 料来确定地基土层分布及各土层的力学特性,同时宜根据建造时 间确定地基承载力提高的影响,地基承载力提高系数可按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相应规定取值。 4.1.3 地基危险性状态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料和其上部结构 因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判定; 2 必要时宜通过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对地基的状态进行分 析和判断,缺乏地质勘察资料时,宜补充地质勘察。 4.2 评 定 方 法 4.2.1 当单层或多层房屋地基出现下列现象之一时,应评定为 危险状态 1 当房屋处于自然状态时,地基沉降速率连续两个月大于 4mm/ 月,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势;当房屋处于相邻地下工程施工 影响时,地基沉降速率大于2mm/天,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势; 2 因地基变形引起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体产生单条宽度大 于10mm 的沉降裂缝,或产生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 的多条平 行沉降裂缝,且房屋整体倾斜率大于1; 3 因地基变形引起混凝土结构房屋框架梁、柱出现开裂, 且房屋整体倾斜率大于1; 4 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三层及三层 6 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2; 5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 且仍有 继续滑动迹象。 4.2.2 当高层房屋地基出现下列现象之一时,应评定为危险 状 态 1 不利于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倾斜率增速连续两个月大于 0.05/月,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势; 2 上部承重结构构件及连接节点因沉降变形产生裂缝,且 房屋的开裂损坏趋势仍在发展; 3 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表4.2.2规定的限值。 表4.2.2 高层房屋整体倾斜率限值 房屋高度m 24H₈ ≤60 60H₈ ≤100 倾斜率限值 0.7 0.5 注 Hg 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 m。 7 5 构件危险性鉴定 5.1 一 般 规 定 5.1.1 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独立基础以一个基础为一个构件; 2 柱下条形基础以一个柱间的一轴线为一个构件; 3 墙下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一个构件; 4 带壁柱墙下条形基础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5 单桩以一根为一个构件; 6 群桩以一个承台及其所含的基桩为一个构件; 7筏形基础和箱形基础以一个计算单元为一个构件。 2 墙体应包括下列内容 1砌筑的横墙以一层高、 一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一个构件; 2砌筑的纵墙不带壁柱以一层高、 一 自然间的一轴 线为一个构件; 3 带壁柱的墙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4 剪力墙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3 柱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整截面柱以一层、一根为一个构件; 2 组合柱以层、整根即含所有柱肢和缀板为一个 构 件 。 4 梁式构件应以一跨、 一根为一个构件;若为连续梁时, 可取一整根为一个构件。 5 杆包括支撑应以仅承受拉力或压力的一根杆为一个 构 件 。 6 板应包括下列内容 8 1现浇板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2预制板以梁、墙、屋架等主要构件围合的一个区域为 一个构件; 3 木楼板以一开间为一个构件。 7 桁架、拱架应以一榀为一个构件。 8 网架、折板和壳应以一个计算单元为一个构件。 9 柔性构件应以两个节点间仅承受拉力的一根连续的索、 杆等为一个构件。 5.1.2 结构分析及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分析应根据环境对材料、构件和结构性能的影响, 以及结构累积损伤影响等进行; 2 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按现行设计规范的计算方法进 行,计算时可不计入地震作用,且根据不同建造年代的房屋,其 抗力与效应之比的调整系数φ应按表5.1.2取用。 表5 . 1 .2 结构构件抗力与效应之比调整系数φ 构件类型 房屋类型 砌体构件 混凝土构件 木构件 钢构件 工 1.151.10 1.201.10 1.151.10 1.00 Ⅱ 1.051.00 1.101.05 1.051.00 1.00 Ⅲ 1.00 1.00 1.00 1.00 注1 房屋类型按建造年代进行分类, I 类房屋指1989年以前建造的房屋, Ⅱ类房屋指1989年~2002年间建造的房屋,Ⅲ类房屋是指2002年以后建 造的房屋; 2 对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在历次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修订中未调高 的试验室、阅览室、会议室、食堂、餐厅等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采用括 号内数值。 5.1.3 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当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或 设计、施工偏差时,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2 当实际调查情况不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时,应按现行 9 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的规定进行现 场检测确定。 5.1.4 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计入锈蚀、 腐蚀、腐朽、虫蛀、风化、裂缝、缺陷、损伤以及施工偏差等的 影响。 5.1.5 当构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直接评定为非危险构件 1 构件未受结构性改变、修复或用途及使用条件改变的 影响; 2 构件无明显的开裂、变形等损坏; 3 构件工作正常,无安全性问题。 5.2 基 础 构 件 5.2.1 基础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基础构件的承载能力、构 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5.2.2 基础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料和其因不均匀 沉降引起上部结构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判定。判定时,应检查基 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水平、竖向和斜向阶梯形裂缝状况,基础 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 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2 必要时,宜结合开挖方式对基础构件进行检测,通过验 算承载力进行判定。 5.2.3 当房屋基础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基础构件承载能力与其作用效应的比值不满足式 5.2.3的要求 5.2.3 式中R结构构件抗力; S结构构件作用效应; Yo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10 2 因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上部结构出现明显 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或基础与上部结构承重构件连接处 产生水平、竖向或阶梯形裂缝,且最大裂缝宽度大于10mm。 3 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两个月大于2mm/ 月, 且在短期内无收敛趋势。 5.3 砌体结构构件 5.3.1 砌体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 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5.3.2 砌体结构构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查明不同类型构件的构造连接部位状况; 2 查明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 3 查明承重墙体的变形、裂缝和拆改状况; 4 查明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以及圈梁和构造柱的完损 情况; 5 确定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分布,并应 观测裂缝的发展趋势。 5.3.3 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砌体构件承载力与其作用效应的比值,主要构件不满足 式5.3.3-1的要求, 一般构件不满足式5.3.3-2的要求。 5.3.3-1 5.3.3-2 式中φ结构构件抗力与效应之比调整系数,按表5.1.2 取值。 2 承重墙或柱因受压产生缝宽大于1.0mm、 缝长超过层高 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3 承重墙或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有效截面削 弱达15以上。 11 4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 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0mm。 5 墙或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 6 单片墙或柱产生相对于房屋整体的局部倾斜变形大于 7,或相邻构件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7 墙或柱出现因刚度不足引起挠曲鼓闪等侧弯变形现象, 侧弯变形矢高大于h/150,或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8 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斜裂缝, 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挠变形,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受力 裂缝。 9 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的拱顶沿母线产生裂缝,或拱 曲面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或拉杆 体系失效。 10 墙体高厚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3允许高厚比的1.2倍。 5.4 混凝土结构构件 5.4.1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 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5.4.2 混凝土结构构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查明墙、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缝和钢筋锈蚀状况; 2 查明柱根和柱顶的裂缝状况; 3 查明屋架倾斜以及支撑系统的稳定性情况。 5.4.3 混凝土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混凝土结构构件承载力与其作用效应的比值,主要构件 不满足式5.4.3-1的要求, 一般构件不满足式5.4.3-2的 要求; 5.4.3-1 5.4.3-2 12 2 梁、板产生超过l₀/150 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 于1.0mm; 或梁、板受力主筋处产生横向水平裂缝或斜裂缝, 缝宽大于0.5mm, 板产生宽度大于1.0mm 的受拉裂缝; 3 简支梁、连续梁跨中或中间支座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 其一侧向上或向下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大于1.0mm, 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 4 梁、板主筋的钢筋截面锈损率超过15,或混凝土保护 层因钢筋锈蚀而严重脱落、露筋; 5 预应力梁、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松散露 筋,或预制板底部出现横向断裂缝或明显下挠变形; 6 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7 压弯构件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端节点连接 松动,且伴有明显的裂缝;柱因受压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 落,主筋外露锈蚀;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1.0mm, 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锈蚀; 8 柱或墙产生相对于房屋整体的倾斜、位移,其倾斜率超 过10‰,或其侧向位移量大于h/300; 9 构件混凝土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或受力主筋截断 超过10;柱、墙因主筋锈蚀已导致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 或受压区混凝土出现压碎迹象; 10 钢筋混凝土墙中部产生斜裂缝; 11 屋架产生大于 L₀/200 的挠度,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 缝宽大于1.0mm; 12 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率大于20; 13 梁、板有效搁置长度小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值 的70; 14 悬挑构件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0.5mm。 5.5 木结构构件 5.5.1 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 13 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5.5.2 木结构构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查明腐朽、虫蛀、木材缺陷、节点连接、构造缺陷、下 挠变形及偏心失稳情况; 2 查明木屋架端节点受剪面裂缝状况; 3 查明屋架的平面外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性情况。 5.5.3 木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木结构构件承载力与其作用效应的比值,主要构件不满 足式5 . 5 . 3- 1的要求, 一般构件不满足式5 . 5 . 3-2的 要求; 5.5.3-1 5.5.3-2 2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 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或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 等损坏; 3 主梁产生大于L₀/150 的挠度,或受拉区伴有较严重的材 质缺陷; 4 屋架产生大于lo/120的挠度,或平面外倾斜量超过屋架 高度的1/120,或顶部、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 5 檩条、格栅产生大于l₀/100 的挠度,或入墙木质部位腐 朽、虫蛀; 6 木柱侧弯变形,其矢高大于h/150, 或柱顶劈裂、柱身 断裂、柱脚腐朽等受损面积大于原截面20以上; 7 对受拉、受弯、偏心受压和轴心受压构件,其斜纹理或 斜裂缝的斜率p 分别大于7、10、15和20; 8 存在心腐缺陷的木质构件; 9 受压或受弯木构件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构件直径的1/2, 且裂缝长度超过构件长度的2/3。 14 5.6 钢结构构件 5.6.1 钢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 变形等内容。 5.6.2 钢结构构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查明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状况; 2 查明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以及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 接部位的损坏情况; 3 查明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 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5.6.3 钢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钢结构构件承载力与其作用效应的比值,主要构件不满 足式5 . 6 . 3 - 1的要求, 一 般构件不满足式5 . 6 . 3 - 2的 要求; 5.6.3-1 5.6.3-2 2 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或铆接有 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3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4 受力构件因锈蚀导致截面锈损量大于原截面的10; 5 梁、板等构件挠度大于l₀/250, 或大于45mm; 6 实腹梁侧弯矢高大于lo/600,且有发展迹象; 7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 中规定值的1.2倍; 8 钢柱顶位移,平面内大于h/150, 平面外大于 h/500; 或 大于40mm; 9 屋架产生大于L/250 或大于40mm 的挠度;屋架支撑系 统松动失稳,导致屋架倾斜,倾斜量超过h/150。 15 5.7 围护结构承重构件 5.7.1 围护结构承重构件主要包括围护系统中砌体自承重墙、 承担水平荷载的填充墙、门窗洞口过梁、挑梁、雨篷板及女儿 墙 等 。 5.7.2 围护结构承重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 和连接、变形等内容。 5.7.3 围护结构承重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其构件类型按 本章第5.3~5.6节的相关条款进行评定。 16 6 房屋危险性鉴定 6.1 一 般 规 定 6.1.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被鉴定房屋的结构形式和构造特 点,按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鉴定。 6.1.2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幢为鉴定单位。 6.1.3 房屋基础及楼层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 级无危险点; 2 B 级有危险点; 3 C 级局部危险; 4 D 级整体危险。 6.1.4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按下列等级 划 分 1 A 级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 B 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 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3 C 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 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4 D 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 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 6.2 综合评定原则 6.2.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房屋的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构件 的危险性程度判定为基础,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 判 断 1 各危险构件的损伤程度; 2 危险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重要性、数量和比例; 17 3 危险构件相互间的关联作用及对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影响; 4 周围环境、使用情况和人为因素对房屋结构整体的影响; 5 房屋结构的可修复性。 6.2.2 在地基、基础、上部结构构件危险性呈关联状态时,应 联系结构的关联性判定其影响范围。 6.2.3 房屋危险性等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第一阶段地基危险性鉴定中,当地基评定为危险状态 时,应将房屋评定为D 级; 2 当地基评定为非危险状态时,应在第二阶段鉴定中,综 合评定房屋基础及上部结构含地下室的状况后作出判断。 6.2.4 对传力体系简单的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可根据危险构 件影响范围直接评定其危险性等级。 6.3 综合评定方法 6.3.1 基础危险构件综合比例应按下式确定 Rndf/n 6.3.1 式中R 基础危险构件综合比例; n 基础危险构件数量; ni基础构件数量。 6.3.2 基础层危险性等级判定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R0 时,基础层危险性等级评定为A, 级; 2 当 0R5 时,基础层危险性等级评定为 B 级; 3 当 5 ≤R25 时,基础层危险性等级评定为C 级; 4 当 R≥25 时,基础层危险性等级评定为Du 级。 6.3.3 上部结构含地下室各楼层的危险构件综合比例应按 下式确定,当本层下任一楼层中竖向承重构件含基础评定为 危险构件时,本层与该危险构件上下对应位置的竖向构件不论其 是否评定为危险构件,均应计入危险构件数量 Rs;3.5ndpci2.7ndsci1.8nadcci2.7ndwi1.9ndrti 18 1.9ndpmbi1.4ndsmbindsbindsindsmi/3.5npci 2.7nsci1.8ncc2.7nwi1.9nr;1.9npmbi 1.4nsmbinshinsinsm 6.3.3 式中 Rs,第 i层危险构件综合比例; ndpci、Ndsci、Ndci、Ndwi第 i 层中柱、边柱、角柱及墙体危险构件 数量; npci 、nsci、N.ci、Nwi第 i层中柱、边柱、角柱及墙体构件数量; Ndrti 、Ndpmbi、Ndsmbi第 i层屋架、中梁、边梁危险构件数量; nrt;、Npmbi、Nsmbi 第 i层屋架、中梁、边梁构件数量; ndsbi、Ndsi第 i 层次梁、楼屋面板危险构件数量; nsbi、nsi第 i层次梁、楼屋面板构件数量; ndsmi 第 i层围护结构危险构件数量; nsmi第i 层围护结构构件数量。 6.3.4 上部结构含地下室楼层危险性等级判定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当Rs;0 时,楼层危险性等级应评定为Au 级; 2 当0 Ri 5 时,楼层危险性等级应评定为B 级; 3 当 5 ≤ Rs;25 时,楼层危险性等级应评定为 C。级; 4 当Rsi≥25 时,楼层危险性等级应评定为D 级。 6.3.5 整体结构含基础、地下室危险构件综合比例应按下 式确定 19 6.3.5 式中R 整体结构危险构件综合比例; F 上部结构层数; B 地下室结构层数。 6.3.6 房屋危险性等级判定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 R0, 应评定为 A 级 ; 2 当 0R5, 若基础及上部结构各楼层含地下室 危险性等级不含D 级时,应评定为 B 级,否则应为C 级; 3 当 5 ≤R25, 若基础及上部结构各楼层含地下 室危险性等级中D₄级的层数不超过FBf/3 时,应评定 为C 级,否则应为D 级 ; 4 当 R≥2 5 时,应评定为D 级。 20 7 鉴 定 报 告 7.0.1 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房屋的建筑、结构概况以及使用历史、维修情况等; 2 鉴定目的、内容、范围、依据及日期; 3 调查、检测、分析过程及结果; 4 评定等级或评定结果; 5 鉴定结论及建议; 6 相关附件。 7.0.2 鉴定报告中,应对危险构件的数量、位置、在结构体系 中的作用以及现状作出详细说明,必要时可通过图表来进行 说 明 。 7.0.3 在对被鉴定房屋提出处理建议时,应结合周边环境、经 济条件等各类因素综合考虑。 7.0.4 对于存在危险构件的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的破损程度 和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下列处理措施 1 减少结构使用荷载; 2 加固或更换危险构件; 3 架设临时支撑; 4 观察使用或停止使用; 5 拆除部分或全部结构。 7.0.5 对评定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的房屋,可按下列方式进 行处理 1 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 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 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 险的房屋。 21 3 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 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 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 的房屋 。 5 按相关规定处理适用于有特殊规定的房屋。 22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23 引用标准名录 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3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 4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5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 125-2016 条 文 说 明 修 订 说 明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7月9日以第1201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2004年版 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 局,参编单位是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员是陈慧 芳、戚正廷、顾方兆、赵为民、斯子芳、周云、张能杰。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危险房屋综合评判方法、 地基危险性鉴定、不同建造年代标准下构件抗力与效应调整 系数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危险房屋鉴定领域的实践经 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在全国范围内 征求了主管部门和鉴定单位等有关使用单位的意见,并对反馈意 见进行了汇总和处理。 为便于广大鉴定、设计、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 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编 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 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 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 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 的参考 。 26 目 次 1 总 则 28 2 术 语 和 符 号 29 2.1 术语 29 2.2 符号 29 3 基 本 规 定 30 3.1 鉴定程序 30 3.2 鉴定方法 30 4 地基危险性鉴定 31 4.1 一 般规定 31 4.2 评定方法 31 5 构件危险性鉴定 34 5.1 一般规定 34 5.2 基础构件 35 5.3 砌体结构构件 36 5.4 混凝土结构构件 37 5.5 木结构构件 38 5.6 钢结构构件38 5.7 围护结构承重构件 39 6 房屋危险性鉴定 40 6.1 一般规定 40 6.2 综合评定原则40 6.3 综合评定方法 42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