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23828-2009 高速公路LED可变信息标志.docx
ICS R 85 中 03.220.20;93.080.30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38282009 高速公路 LED 可变信息标志 Light-emitting diode changeable message signs of expressway 2009-05-25发布 2 0 0 9 - 0 7 - 0 1 实 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 T 238282009 目 次 前言 I 1 范 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分类与组成 2 5 技术要求 3 6 试验方法 7 7 检验规则 12 8 标识、包装、运输与贮存 13 参考文献 15 GB/T 238282009 前 言 本标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北京中交华安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三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显科科 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文元、蒋海峰、王磊、崔晓飞、路依蒙、金春辉、陈旺松、杨丰艳、杨勇、唐新洲、 王鹰华。 I GB/T 238282009 高速公路LED 可变信息标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发光二极管LED 可变信息标志的分类与组成、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 识、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高速公路以LED 为发光单元的可变信息标志,其他道路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8,ISO 7801997,MOD GB 2312 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 基本集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A 低 温GB/T 2423.1- 2001,idt IEC 60068-2-11990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 温GB/T 2423.2 2001,idt IEC 60068-2-21974 GB/T 2423.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Cab 恒定湿热试验 GB/T 2423.32006,IEC 60068-2-782001,IDT GB/T 2423.1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 验 Fc 振动正弦 GB/T 2423.102008,IEC 60068-2-61995,IDT GB/T 2423.17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Ka 盐 雾GB/T 2423.17 2008,IEC 60068-2-111981,IDT GB/T 2423.2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N 温度变化GB/T 2423.22- 2002,IEC 60068-2-141984,IDT GB/T 3681 塑料大气暴露试验方法GB/T 36812000,neq ISO 8771994 GB 5007.1 信息技术 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24点阵字型 GB 5007.2 信息技术 汉字编码字符集辅助集24点阵字型 宋体 GB/T 5080.7 设备可靠性试验 恒定失效率假设下的失效率与平均无故障时间的验证试验方案 GB/T 5080.71986,idt IEC 60605-71978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7000.1 灯具 第1部分 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12007,IEC 60598-12003,IDT GB/T 7922 照明光源颜色的测量方法 GB/T 11460 信息技术 汉字字型数据的检测方法 GB/T 18226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GB/T 182262000,neq ASTM A428 1995 JT/T 606.1 高速公路监控设施通信规程 第1部分通用规程 JT/T 606.3 高速公路监控设施通信规程 第3部分LED 可变信息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GB/T 238282009 3.1 像素 pixel 由单只或多只LED 组成的可控制其发光或熄灭状态的基本显示单元。 3.2 像素点间距 dot pitch 相邻像素间的中心距。 3.3 法线光轴 optical on-axis 像素发出光束的中心线,通常指通过像素几何中心的法线。 3.4 半强角 half-intensity angle 单粒LED 的发光强度为其最大发光强度一半时的测量轴与最大发光强度光轴的夹角。 3.5 视认角 viewing angle 观察者正常人,领正视力1.0以上在环境照度大于500001x 的晴天、太阳光正面照射标志面的 条件下,偏离标志面法线方向后,在规定距离内仍能正确认读标志内容的最大偏离角度。 3.6 静态视认距离 static distinguishing distance 观察者正常人,矫正视力1.0以上在环境照度大于500001x 的晴天、太阳光正面照射标志面的 条件下,在规定的视认角内,能够正确认读标志内容的最大距离。 3.7 动态视认距离 dynamic distinguishing distance 观察者正常人,矫正视力1.0以上在环境照度大于500001x 的晴天、太阳光正面照射标志面的 条件下,当车速120km/h 时,在规定的视认角内,能够正确认读标志内容的最大距离。 3.8 设计亮度 design luminance 表征可变信息标志在白天太阳光正面照射标志面的条件下视认性的 一 个控制指标,在数值上用单 位面积上的平均计算发光强度表 示 。 4 分类与组成 4.1 分类 LED 可变信息标志按用途分为图形和文字两种;按支撑方式分为门架式、悬臂式和柱式三种;按环 境温度适用等级分为A 型、B型 、C 型三种。图形标志用图案或图形方式指示出前方路段或匝道出入口 的交通状况,如阻塞长度、匝道开闭等信息;文字标志为只显示汉字和字符信息的标志。 4.2 组成 LED 可变信息标志由显示屏、控制器、机架、外壳、控制箱、安装连接件等组成,其中显示屏由发光 矩阵及其支撑底板构成。 4.3 型号 4.3.1 高速公路LED 可变信息标志产品型号应包括产品代号、显示屏有效高度、产品分类、环境温度 适应等级、设计顺序号等内容。 4.3.2 生产企业可将本企业注册商标或企业代号冠于产品型号之前。 4.3.3 高速公路LED 可变信息标志产品型号表示如下 2 GB/T 238282009 KXB-□ 设计顺序号,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环境温度适应等级A或B、C 分 类P图 形 ,T 文字 显示屏有效高度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单位0. 1m, 例如12代表1.2 m 产品代号可变信息标志汉语拼音首写字母大写 示例有效高度1.2m、环境温度适应等级为一55℃45℃的图形可变信息标志,其型号表示为KXB-12P-C1。 5 技术要求 5.1 适用条件 5.1.1 安装环境户外。 5.1.2 相对湿度不大于98。 5.1.3 环境温度 A 型 20℃55℃; B型 40℃50℃; C 型55℃45℃。 5.2 材料要求 5.2.1 产品的外壳、机架等结构件在保证结构稳定的条件下,宜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轻质材料,以 减少产品自身的重量。 5.2.2 显示屏组合发光像素由发光二极管组成,单粒发光二极管在额定电流时的法向发光强度应 a 红色不小于3000 mcd; b 绿色不小于6000 mcd; c 蓝色不小于2000 mcd; d 黄色不小于5500 mcd。 5.2.3 发光二极管的半强角θ₁/2不小于11.5。 5.2.4 发光二极管的平均无故障时间 MTBF 不小于50000 h, 其他电子元器件的 MTBF 不小于 30000h。 5.3 结构尺寸 5.3.1 显示屏应为可拆装式模块化结构,显示屏上的文字、图案的结构尺寸应符合 GB 5768.2的要 求。汉字宜采用2424或3232点阵字符,形状应与 GB 5768.2 的要求一致或者显示字模符合 GB 5007.1和 GB 5007.2 中对字符的要求。 5.3.2 像素的结构排列间距可根据设计亮度调整,图形标志达到白平衡时的设计亮度或文字标志的最 大设计亮度应不小于8000 cd/m。 5.3.3 显示屏的显示模块内各像素之间及各显示模块之间,像素应排列均匀、平整,各像素点间距允许 误差1mm, 不平整度不大于2 mm/m。 5.3.4 大型文字标志一般为8个~12个汉字,小型的一般为4个汉字。 5.4 外观质量 5.4.1 产品构件应完整、装配牢固、结构稳定,边角过渡圆滑,无飞边、无毛刺。 3 GB/T 238282009 5.4.2 安装连接件应设置可调节标志视认角度的机构,以便于安装施工。其活动零件应灵活、无卡滞 现象,机壳及安装连接件应无明显变形、凹凸等缺陷。 5.4.3 外壳、包括控制箱及连接件的防护层色泽应均匀,无划伤、裂痕、基体裸露等缺陷,其性能指标应 符合GB/T 18226的规定。 5.4.4 控制箱一般附着安装在显示屏的支撑柱或显示屏箱体内,要求 a 部件齐全、安装牢固端正; b 箱体出线孔开口合适、切口整齐; c 出线管与箱体连接密封良好; d 箱内接线回路编号清楚,走线整齐,横平竖直,符合工艺要求; e 箱锁应采取防水、防锈措施; f 箱门开闭灵活轻便,密封良好; g 箱体内外清洁。 5.5 色度性能 5.5.1 机壳 机壳的颜色宜采用符合国家标准油漆色卡的510号蓝灰色。 5.5.2 显示屏基底 显示屏基底应为亚光黑色,色品坐标应在图1规定的色品区域内,亮度因数不大于0.03。 5.5.3 文字标志显示屏的前景字符 文字标志发光时前景字符为红色、绿色或黄色,不发光时为黑色或无色。红色为禁令性信息,绿色 为提示性信息,黄色为警告性信息。发光时字符的色品坐标应符合图1和表1的规定。 5.5.4 彩色图形标志 彩色图形标志可用红、绿、蓝、LED 组合成三基色发光像素。彩色图形标志对三基色发光像素的亮 度等级控制不少于16级,通过控制三基色的亮度配比,至少能显示红、绿、蓝、黄、白等五种颜色,这些颜 色的色品坐标应在图一规定的色品区域内。 5.6 视认性能 5.6.1 视认角 标志产品的视认角应不小于30。 5.6.2 视认距离 可变信息标志的视认距禽分为静态视认距离和动态视认距离,要求如下 a 静态视认距离不小于250m; b 动态视认距离不小于210m。 5.6.3 发光均匀性 显示屏各像素应发光均匀,必要时应剔除性能差异较大的发光单元。在额定工作电流时整屏范围 内像素与像素之间的法向发光强度的不均匀度应不大于5,像素内LED 之间的不均匀度应不大 于10。 4 GB/T 238282009 5 520 530 540 括号数字围成 的区域为黑色区域 550 570 580 590 0.4 490 2 白 黄 600 610 红 620 630 640 770 nm 02 485 480 蓝 470 1 460 380 nin 0.1 0.2 0.4 0.5 0.6 0.7 0.8 图 1 LED 可变信息标志像素发光颜色CIE1931色品区域图 表 1 LED 可变信息标志颜色在CIE1931色度图上的色品区域顶点坐标 颜 色 边界线交点色品坐标 1 2 3 4 x y I y I y I y 红色 0.660 0.320 0.680 0.320 0.735 0.265 0.721 0.259 绿色 0.009 0.720 0.310 0.684 0.310 0.562 0.284 0.520 蓝色 0.109 0.087 0.173 0.160 0.208 0.125 0.149 0.025 黄色 0.536 0.444 0.547 0.452 0.613 0.387 0.593 0.387 白色 0.300 0.342 0.440 0.432 0.440 0.382 0.300 0.276 黑色 0.260 0.310 0.345 0.395 0.385 0.355 0.300 0.270 5.6.4 采用动态扫描驱动显示方式的显示屏,每屏刷新频率应不小于100 Hz 。在汽车高速行驶时,标 志的显示内容应清晰、稳定。 GB/T 238282009 5.7 电气安全性能 5.7.1 绝缘电阻产品的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0 MΩ。 5.7.2 电气强度在产品的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施加频率50 Hz、有效值1500 V 正弦交流电压, 历 时 1min, 应无闪络或击穿现象。 5.7.3 安全接地产品应设安全保护接地端子,接地端子与机壳包括带电部件的金属外壳连接可靠, 接地端子与机壳的连接电阻应小于0.1Ω. 5.7.4 产品应适应电网波动要求,在以下条件下应可靠工作 电压交流220115V; 频率50 Hz2 Hz。 5.7.5 产品应采取必要的防雷和过电压保护措施,采用的接口、元器件和防护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要求。 5.7.6 产品应采取防雨、防尘措施,外壳的防护等级按GB 7000.1的规定应不低于IP56 级。 注可变信息标志的电气安全性能至少满足以上要求,其他安全性能可参照GB 4943协商确定。 5.8 机械力学性能 5.8.1 标志板结构应稳定,承受由40m/s 的风速产生的风压后,不影响标志板的使用性能,由此产生 的几何变形量应不大于2mm。 5.8.2 生产厂商应给出标志板的受力体系图和安装连接图,以供设计单位在设计基础和支撑时参考。 5.9 通信接口与规程 5.9.1 接口机械接口应使用25针RS-232C 阴性插座和四针RS-485 阳性插座,该两种接口的电气性 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接口与外部的连接应便于安装和维护,并采取防水、防尘等措施。 5.9.2 通信规程按JT/T 606.1和 JT/T 606.3执行。 5.9.3 通信方式异步,全双工。 5.9.4 通信速率1200 bit/s~19200 bit/s。 5.9.5 在满足5.9.1~5.9.4的条件下,生产企业可以提供其他接口和规程,但应向需方提供详细的接 口参数和通信规程,以便与系统连接。 5.10 环境适应性能 5.10.1 耐低温性能将产品在不通电状态,在-20℃或40℃、-55℃条件下,试验8h,产品应起 动正常,逻辑正确。 5.10.2 耐高温性能将产品在不通电状态,在55℃或50℃、45℃条件下,试验8h,产品应起 动正常,逻辑正确。 5.10.3 耐湿热性能将产品在不通电状态,在温度40℃,相对湿度982条件下,试验48h,产 品应起动正常,逻辑正确。 5.10.4 耐温度交变性能将产品条件受限时可用代表产品质量特性的模块在通电工作状态下放入 温度交变试验箱中,在高温70℃保持2 h, 在 3 min 内转移到低温40℃保持2h, 在 3min 内再转移 到高温,如此共循环五次。试验期间和试验结束后,产品应起动正常,逻辑正确;产品的结构件包括像 素、印刷电路板、显示模块、机架、显示屏等不应产生变形和其他损伤。 5.10.5 耐机械振动性能将产品在通电工作状态下进行扫频振动试验,频率范围为2 Hz~150 Hz。 在2 Hz~9 Hz时按定位移控制,位移幅值3.5 mm;9 Hz~150 Hz时按定加速度控制,加速度幅值为 10 m/s 。2 Hz→9 Hz→ 150 Hz→9 Hz→2 Hz为一个循环,共经历20个循环后,产品功能正常,结构不 受影响,零部件无松动。 5.10.6 耐盐雾腐蚀性能产品的印刷电路板、外壳防腐层和像素及其支撑底板其他部件由供需双方 协定经168h 的盐雾试验后,应无明显锈蚀现象,金属构件应无红色锈点,印刷电路板经过24h 自然 晾干后功能正常。 6 GB/T 238282009 5.10.7 耐候性能产品的外壳防腐层、像素及其支撑底板其他部件由供需双方协定按6.11.7经过 两年自然曝晒试验或经过人工加速老化试验累积能量达到3.510⁶ kJ/m 后,产品外观应无明显褪 色、粉化、龟裂、溶解、锈蚀等老化现象,非金属材料的机械力学性能保留率应大于90,色品坐标符合 5.5的要求。 5.11 可靠性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像素的年失控率应不大于1‰;整体产品的平均无故障时间 MTBF 不小于 10000h。 5.12 功能要求 5.12.1 显示内容 应至少显示GB 2312指定的全部汉字和数字及字符,并且能控制全亮与全灭。像素在关闭状态 时,不应产生微光。 5.12.2 手动功能 在脱离系统控制时,通过人工方式亦能任意显示5.12.1的内容。 5.12.3 自动功能 经通信接口接入系统后,应能接受系统或主控单元的控制,按系统或主控单元的命令正确显示相应 的内容并将工作状况上传给系统或主控单元。 5.12.4 自检功能 产品应设置自检功能和工作状态指示灯。通过自检功能,将发光像素、通信接口以及其他单元的工 作状态正确检测出来,在工作状态指示灯上显示并上传给主控单元。 5.12.5 调光功能 可变信息标志应设置环境照度检测装置,根据环境照度调整发光像素的发光强度,以避免夜间照度 较低时形成眩光,影响信息的视读。夜间亮度应符合表2要求。 表 2 夜间亮度 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 黄 色 红 色 绿 色 蓝 色 15010 10510 18010 7010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对发光二极管的光电性能试验条件如下 环境温度251℃; 相对湿度505。 6.1.2 对于其他项目,除特殊规定外,一般试验条件如下 环境温度15℃ 35℃; 相对湿度35~75; 大气压力85 kPa~106 kPa。 6.2 测试结果的处理 除特殊规定,一般对可重复的客观测试项目进行三次测试,取算术平均值为测试结果,根据需方要 求,可给出测试结果的不确定度。对于主观测试项目,测试人员应不少于三人,测试结果分为合格、不合 格两级。 6.3 材料检验 6.3.1 主要核查原材料的材质证明单是否齐全有效,必要时可对原材料的主要性能指标如物理力学 性能进行检验。 7 GB/T 238282009 6.3.2 发光二极管和发光像素的发光强度、半强角,可按图2所示原理进行测量,张角γ不大于12,像 素 的 观 测 距 离d 不 小 于 1m, 单 粒 发 光 二 极 管 的 观 测 距 离 d 不 小 于 0 . 3 m, 光 探 测 器 精 度 误 差 应 小 于 5 ; 也 可 用LED 综 合 测 试 仪 进 行 测 试 , 综 合 测 试 仪 应 溯 源 到 国 家 基 准 并 经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部 门 检 定 合 格 , 其 精 度 误 差 应 小 于 5 。 图 2 发 光 强 度 测 试 原 理 图 6.3.3 对 于 像 素 失 效 率 和 整 体 设 备 平 均 无 故 障 时 间MTBF, 采 用 序 贯 试 验 方 案 4 2 , 按GB/T 5080.7 的 规 定 进 行 。 6.4 结 构 尺 寸 6.4.1 标 志 产 品 的 结 构 尺 寸 , 用 分 辨 力 0 . 5 mm 、精 度 A 级 的 钢 板 尺 和 卷 尺 , 分 辨 力 0 . 0 2 mm 、精 度 0.02 mm的 游 标 卡 尺 进 行 测 量 。 6.4.2 标 志 字 符 和 图 形 图 案 与GB 5768.2 的符合性,用目测法。 6.4.3 字 模 的 检 测 可 按GB/T 11460 的 规 定 进 行 。 6.4.4 设计亮度,按照6 . 3 . 2得到单粒LED 在额定电流时的法向发光强度,依据式1计算设计亮度。 8 式 中 L, 设计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 n 测 量 区 域 内 单 粒LED 的 数 量 ; 1 i 单 粒LED 在额定电流时的法向发光强度,单位为坎德拉cd; S 测量区域的有效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 6.5 外 观 质 量 主观评定项目用目测和手感法,涉及涂层厚度等客观指标的按GB/T 18226规 定 执 行 。 6.6 色 度 性 能 6.6.1 标志的外壳、发光像素不发光时的颜色为主观评定项目,用目测法。 6.6.2 对 于 发 光 像 素 发 光 时 颜 色 的 测 量 按GB/T 7922 用 光 谱 辐 射 法 测 得 , 也 可 在 暗 室 中 用 色 测 量 仪 器 直 接 读 取 色 品 坐 标 , 当 读 取 整 个 版 面 的 色 品 坐 标 时 观 测 距 离 应 不 小 于 3 0 m, 测 量 仪 视 场 角 的 覆 盖 范 围 应 不 小 于 显 示 屏 的 8 0 , 但 不 应 超 出 显 示 屏 的 有 效 范 围 。 将 测 试 结 果 表 示 在 图 1 上 看 其 是 否 在 规 定 的界限内 。 本标准规定在边界点上的测量结果也应判为合格 。 6.6.3 显示屏基底色测量方法关闭被测标志电源,用D₆5 光源、45/0观测条件的色差计直接读取显示 屏基底的色品坐标和亮度因数 , 取五个点的算数平均值为测量结果 。 6.7 视 认 性 能 本标准的视认性能是对标志整体产品而言的,以主观评定为主。 6.7.1 测试条件将标志安装完毕通电后,置于手动测试状态。 GB/T 238282009 6.7.2 测试图案前方阻塞,请绕行国道; 下雨路滑,注意交通安全; 欢迎使用高速公路; 大雾,限速20 km/h; 交通量大,限速80 km/h。 6.7.3 测试人员分为两组。 一组为发显示6.7.2图案的控制者, 一般为两人;另一组为认读图案的视 认者,一般为三人或五人。 6.7.4 测试结果测试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以多数视认者的结论为最终结果。对于每一个视认者, 标志内容正确率不低于90并且不清楚率不大于50为合格;标志内容正确率低于90或不清楚率 大于50为不合格。 6.7.5 静态视认距离测试方案控制者将6.7.2规定的图案按任意顺序组合编成10个图案后,按每 30 s间隔全屏显示,编程顺序和内容不得事先通知视认者。视认者在规定的视认角和视认距离内,认读 标志的显示内容,按表3格式记录评定。 表3 LED可变信息标志视认性能主观评定表 序 号 标志内容 很清楚 清 楚 不清楚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正确率 结论 6.7.6 动态视认距离测试方案从6.7.2中任选三个图案,在视认者通过最大视认距离210 m 之前显 示在标志上,保证视认者在210m 之前有足够的时间认读标志上的内容;在测试车辆通过210 m 后 2 内立即关闭显示。每次显示一个图案,共进行三次,按表3的格式进行评定。 6.7.7 视认角测试方案控制者将6.7.2规定的图案按任意顺序组合编成10个图案后,按每30 s 间 隔全屏显示,编程顺序和内容不得事先通知视认者。视认者在白天顺光环境条件下,在可变信息标志正 前方10 m 处认读标志的显示内容,按表3格式记录评定。 6.7.8 像素不均匀度测量像素不均匀度时,被测像素的数量不少于总量的10。按6.3.2的方法对 抽取像素的发光强度分别进行测量,得到一个测量列,分别求出测量列的平均值、最小值和最大值,按 式2计算不均匀度。 2 式中 P. 像素不均匀度,取最大不均匀度为测量结果; Imn像素发光强度测量列的最小值,单位为坎德拉cd; 9 GB/T 238282009 Imax像素发光强度测量列的最大值,单位为坎德拉cd; I,像素发光强度测量列的平均值,单位为坎德拉cd。 6.8 电气安全性能 6.8.1 绝缘电阻用精度1.0级的兆欧表在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施加500 V 直流电压1min 后读 取测量结果。 6.8.2 电气强度用精度1.0级的耐电压测试仪在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测量。 6.8.3 连接电阻用精度0.5级、分辨力0.01Ω的电阻表在机壳顶部金属部位与安全保护接地端子之 间测量。 6.8.4 电压波动适应性用自耦变压器或可调交流电源给标志供电,测试电压分别为180 V→200V→ 220 V→240V→255V→230 V→210V→ 180V。每调整到一档电压并稳定后,分别开启和关闭标志电 源开关,检查逻辑和功能是否正常。 6.8.5 频率波动适应性用可调频交流电源给标志供电,电源电压为交流220 V, 测试频率分别为 48 Hz→49 Hz→50 Hz→51 Hz→52 Hz。每调整到一档并稳定后,分别开启和关闭标志电源开关,检查 逻辑和功能是否正常。 6.8.6 标志产品的防雨、防尘及安全防护,按GB 7000.1的试验方法进行。 6.8.7 其他安全性能试验由供需双方协定。 6.9 产品结构稳定性试验 6.9.1 一般规定 条件许可时,应用风洞模拟5.8.1规定的风速,对标志产品进行结构稳定性试验;无风洞试验条件 时,按6.9.2用沙袋进行模拟试验。 6.9.2 沙袋试验方法 6.9.2.1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由基座和支撑臂构成,需有足够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用以方便支撑标志的平放和侧放。 6.9.2.2 试验步骤 可变信息标志产品结构稳定性沙袋法试验步骤如下 a 将标志板显示面向下水平安装在支撑臂上,稳定10min, 用6.4.1规定的量具对标志的结构尺 寸进行测量; b 把沙袋均匀地加在标志板背面上,沙袋对标志背面投影面产生的正压力为1.5 kN/m, 加载 完毕后,持续10 min 卸去沙袋,立即对受试标志进行测量; c 将标志板显示面向上水平安装在支撑臂上,稳定10 min,用6.4.1规定的量具对标志的结构尺 寸进行测量; d 把沙袋均匀地加在标志显示面上,沙袋对标志显示面产生的正压力为1.5 kN/m, 加载完毕 后,持续10min 卸去沙袋,立即对受试标志进行测量。 6.10 通信接口与规程 本标准通信接口与规程的测试方法为主观评定和客观测试两部分。客观测试按JT/T 606.1和 JT/T 606.3逐项验证;主观评定方法是在把可变信息标志连接到系统中后,评定该产品与系统的通信 情况,可用24 h 通信失败次数来评价产品的通信性能。 6.11 环境适应性能 6.11.1 耐低温性能试验方法 按 GB/T 2423.1规定进行。 6.11.2 耐高温性能试验方法 按 GB/T 2423.2规定进行。 10 GB/T 238282009 6.11.3 耐湿热性能试验方法 按 GB/T 2423.3规定进行。 6.11.4 耐温度交变性能试验方法 按 GB/T 2423.22试 验Na 的规定进行。 6.11.5 耐机械振动性能试验方法 按 GB/T 2423.10 规定进行。 6.11.6 耐盐雾腐蚀性能试验方法 按 GB/T 2423.17 规定进行。 6.11.7 耐候性能试验 耐候性能可用自然曝晒试验和人工加速老化试验两种方法。 6.11.7.1 自然曝晒试验按照GB/T 3681的规定进行。 6.11.7.2 人工加速老化试验按如下方法进行 a 试样的取位和准备条件做老化试验的试样原则上应从产品上截取,取样困难时,经质检部门 同意可用小样替代,但小样的处理工艺应与整体产品相同。 b 试样的数量外壳及支撑底板取9块,其中6块用于试验,3块用于作参比样,放于暗室保存; 像素12只,6只用于试验,6只用作参比样,放于暗室保存。 c 试样的大小像素除外65 mm142 mm见图3。 单位为毫米 图 3 人工加速老化试验试样 d 试验设备水冷氙弧灯人工加速耐候性试验箱。 e 试验条件试样受到的光谱波长为290 nm800nm 之间的辐射照度550 W/m, 低于300 nm 的辐射照度不得大于1 W/m, 试样受到的辐射照度的不均匀性不得大于10;试验过程中采 用连续照射,周期性喷水,喷水周期为18 min/102 min喷水时间/不喷水时间,即每120 min, 喷水18 min; 黑板温度65℃3℃,喷淋和氙灯冷却用水为导电电阻大于1 MΩcm 的 纯 净水。 f 累积辐射能量累积辐射总能量按式3计算。 QET10- 3 式中 Q 累积辐射能量,单位为千焦每平方米kJ/m; E 平均辐射照度,单位为瓦平方米W/m; T 总的照射时间,单位为秒s。 6.12 可靠性试验 采用序贯试验方案42,按GB/T 5080.7的规定进行。 11 GB/T 238282009 6.13 功能测试 显示内容、手动功能、自动功能、自检功能为主观评定项目,按功能要求的内容逐项验证。亮度调节 功能应模拟环境光的照度,逐级验证调光功能。对于夜间亮度,控制显示屏所有像素显示单一颜色,使 用亮度计在距离标志100 m 处,沿标志法线方向读取标志发光屏或显示模组的上中下五个点,取算数 平均值为测量结果。 注亮度计应配置视场角调整装置,在测量前调整该装置,使发光单元尽可能多地落在视场内,避免视场角内只含 一个发光单元或不含发光单元,通常使用0.2视场角被证明是有效的。 7 检验规则 7.1 一般规则 产品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后,才能批量生产。 7.2 型式检验 7.2.1 产品的型式检验一般由国家法定的质量监督机构组织进行。 7.2.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正常批量生产时,每年一次;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2.3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随机抽取一个完整的标志产品。 7.2.4 型式检验的项目及顺序按表4规定执行。 7.2.5 型式检验中,电气安全性能不合格时,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若其他项目出现不合格,应在同 一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检验,若仍不合格,则该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