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872-2014 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doc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872-2014 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hydropower projects 2014-01-09 发布 2014-08-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目 次 1 总 则 E 2 术 语 2 3 生 产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和 耐 火 等 级 4 4 厂 区 规 划 7 5 厂 区 建 构 筑 物 10 5.1 防火构造 10 5.2 安全疏散 11 5.3 消防设施 13 6 大 坝 与 通 航 建 筑 物 14 6.1 一般规定 14 6.2 大坝 15 6.3 船闸 15 6.4 升船机 17 7 室 外 电 气 设 备 18 8 室 内 电 气 设 备 21 9 电 缆 23 10 绝 缘 浊 和 透 平 油 系 统 25 11 消 防 给 水 和 灭 火 设 施 27 11.1 一般规定 27 11.2 给水设施 27 11.3 室内、室外消防给水 29 11.4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31 11.5 建筑灭火器、防毒面具及砂箱的设置 32 12 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35 12.1 防烟排烟 35 12.2 采暖 36 i 12.3 通风和空气调节 37 1 3 电 气 39 13.1 消防供电 39 13.2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灯具 39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0 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 42 引 用 标 准 名 录 43 附 条 文 说 明 45 2 Contents 1 General principles 1 2 Terms 2 3 Classification of fire hazards ard fire resistance class 4 4 Hydropower projects planning 7 5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of hydropower projects 10 5.1 Fire structure 10 5.2 Safe cvacuation in factory buildings 11 5.3 Fire facilites 13 6 Dam and navigation buildings 14 6.1 General requiremen 1 14 6.2 Dam 15 6.3 Navigatiort lock 15 6.4 Ship clevator 17 7 utdoor electrical equipment 18 8 Indoor electrical equipment 21 9 Cable 23 10 Insulating oil and turbine oil system 25 11 Fire fighting water supply and fire extinguishing facility 27 11.1 eneral requirement 27 11.2 Water supply facilities 27 11.3 Water suppiy for indoor /outdoor firefighting 29 11.4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n 31 11.5 Fire extinguisher , gas mask and sand box 32 12 Smoke control and extraction , heating、ventilation ,3 and air conditioning 35 12.1 Stnokc control and extraction 35 12.2 Heating 36 12.3 Ventilatior and air conditioning 37 13 Flectrica] 39 13.1 Power supply for fire emergency 39 13.2 Fire energency lighting , evacuation signs and lamps 39 13.3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40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42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3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45 4 1 总 则 1.0.1 为预防水电工程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 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水电站和抽水 蓄能电站工程以下统称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枢纽外的远程控制室、调度机房的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执行。 1.0.4 水电工程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 语 2.0.1 水电工程建构筑物 hydropower engineering build- ings and structurcs 用于挡水、泄水、进水、调压、通航的建构筑物,以及安装发 电设备和辅助设备的主副厂房、主变压器场、开关站等。 2.0.2 主厂房 power house 装置水轮发电机组及其辅助设备的主机室及安装间的厂房。 2.0.3 副 房 auxiliary power house 装置配电、控制操作、通信等设备.为电站的运行、控制、管理 服务而设的用房。 2.0.4 升压开关站 boost switching station 接受和分配水轮发电机组发出的电能,经升压后向电网或负 荷点供电的高压配电装置的场所。包括主变压器场和开关站。开 关站又分屋内和室外两种形式。 2.0.5 地面厂房 grounid powerhouse 厂房的主体位于地上,有可开启外窗的厂房。 2.0.6 封闭厂房 enclosed powerhouse 厂房的主体位于地上,但无可开启外窗的厂房。 2.0.7 非地面厂房 uriderground powerhouse 位于地下或坝内且无外窗的厂房。 2.0.8 进厂交通洞 powerhouse access tunnel 进人非地面厂房的交通隧洞。 2.0.9 消防疏散屯梯 fire evacuation elevator 火灾时可供人员安全疏散使用的电梯。 2.0.10 一个设备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 the maxinum 2 volume of a device for a fire fighting 一次灭火时设备本身的自动灭火系统用水量和需要同时开启 的消火栓用水量之和。 2.0.11 一个建筑物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 the maximum volume of a structural fire fighting 一次灭火时最大一座建筑物所需的室内、外消火栓消防用水 量之和。 3 3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水电工程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 性类别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序号 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类别 一 主要生产建构筑物 1 主厂房,副厂房、屋内开关站 丁 2 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幽室 丙 3 干式变压器室 丁 4 配电装置室 内有单台充油量大于G0kg的设备 内 内有单台充油量小于等于60kg的设备 丁 5 母线室、母线廊道洞和竖井 T 6 中央控制室含照明夹层 丁 7 继电保护盘室、辅助盘室、机旁盘室、白动和远动装置 室、电子计算机房、通信室楼 内 8 室外油授式主变压器场 丙 9 室外开关站、配电装置构架 丁 10 SF₆封闭式组合电器开关站, SF₆贮气罐室 J 11 高压、超高压干式电力电缆廊道和竖井 丁 12 电力电缆廊道和竖井 丁 13 动力屯缆、控制电缆电缆室、电缆廊道和竖井 丙 4 续表3.0.1 序号 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类别 14 蓄电池室及其配套房间 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 内 城性蓄电池、阀控式蓄电池室 丁 15 充放电盘室 丁 16 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问 丙 17 空气压缩机及其贮气罐室 T 18 通风机房、空气调节机房 戊 19 给排水泵室 戊 20 消防水泵室 戊 21 水内冷水轮发电机的水处理室 戊 22 液压启闭机室 丁 23 卷扬启闭机室 戊 24 非地面厂房尾水闸门室 戊 25 非地面厂房通风和安全洞 戊 二 辅助生产建构筑物 1 绝缘油,透平油的油处理室 烘箱室及油罐室 丙 2 独立变压器检修问 丙 3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试验室 丁 4 高压试验室、仪表试验室 丁 5 机械试验室 丁 6 油化验室 丁 7 水化验室 戊 8 电工修理间 丁 9 机械修配 丁 10 水J观测仪表室 丁 5 3.0.2 水电工程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建构 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3.0.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 件 名 称 耐 火 等 级 一级 二级 墙和杜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柱、承重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楼梯问和电梯井的墙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00 非承重外墙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0.50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0.75 梁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楼板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屋顶承重构件 疏散楼梯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u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 注水电工程房的屋顶承重结构采用金属构件,如其距地面净空高度大十或等 F13m 时,屋顶金属承重结构构件可不进行防火保护。 3.0.3 地面厂房中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 弧线圈室、绝缘油油罐室、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 室及其储油间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 于二级。厂房外地面绝缘油、透平油油罐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二 级 。 非地面厂房及封闭厂房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4 水电工程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 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6 4 厂 区 规 划 4.0.1 在进行水电工程的厂区规划设计时,厂房、开关站和室外 油浸式变压器场等布置应满足防火间距及消防车道的要求。 4.0.2 厂区内厂房之间及与厂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0.3 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 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3的规定。当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 厂房的间距不满足本条规定时,可按本规范7.0.5条规定执行。 表4.0.3 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 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m 建筑物、储罐名称 耐火等级 总储油量V 变压器油量 10t 10t501 50t 主厂房、副厂 房、厂房外油罐室 、二级 12 15 20 厂区内办公楼、 宿舍楼等非厂房 及库房类建筑 一、二级 15 20 25 三级 20 25 30 四级 25 30 35 绝缘油、透平油 露天油罐 5m≤V≤250m 18 250mV1000m 21 注1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绝缘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 起 。 2 水电工程内的油浸式变压器的总储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4.0.4 绝缘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建构筑物、开关站、厂外铁 路、厂外公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 .0 .4的规定。 7 表4.0.4 绝缘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建构筑物、开关站、 厂外铁路、厂外公路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耐火等级 油罐储量V 5m≤V250m 250m≤V50t 20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20 厂外道路路边 10 注;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主,副广房及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较表中间距减 少 2m。 8 4.0.6 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 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2倍。 4.0.7 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以及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与厂区 内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与厂区内主要道路路 边的距离不应小于5m。 4.0.8 厂区地面建筑物及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周围应设置室外消 火栓,开关站的室外配电装置区域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4.0.9 水电工程消防车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电工程总装机容量为1500MW~3500MW 时,宜配备 一辆消防车;总装机容量大于3500MW 时,宜配备两辆消防车。 2 距离水电工程指定消防地点15km 范围内,有城镇或其他 企业消防车可以利用时,消防车设置的数量可以减少。 3 配备消防车的水电工程,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车库及其附属 设 施 。 4.0.10 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应能到达室外油浸式主 变压器场、开关站、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以及厂房人口 处。对于地面厂房,至少沿一条长边应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非地面 厂房,当进厂交通洞长度不超过40m 时,消防车可只到达进厂交 通洞的地面入口处。 4.0.11 厂区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 当消防车道仅沿地面 厂房一条长边设置时,其宽度不应小于6m。 2 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距地面净高不应小于4m。 3 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在适当位置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 15m15m 的回车场。 4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 要 求 。 9 5 厂区建构筑物 5.1 防 火 构 造 5.1.1 设在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中的丙类生产场所应做局部 分隔,并应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5.1.2 水电工程中丙类生产场所局部分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绝 缘油油罐室、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 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柴油 发电机室的储油间门应能自动关闭。 2 继电保护盘室、辅助盘室、自动和远动装置室、电子计算机 房、通信室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不 低于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 火门。 3 其他丙类生产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 隔墙和不低于1.0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应 为乙级防火门。 5.1.3 水电工程中部分其他类别生产场所局部分隔应符合下列 要求 1 中央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 不低于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 防火门,窗应为固定式甲级防火窗。 2 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 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10 3 消防水泵房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不 低于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 火门。 4 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防火隔墙 和不低于0.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 级防火门。 5.1.4 当水电工程厂房为地面厂房时,主厂房和建筑高度在24m 以下的副厂房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限。高层副厂房防火分区最 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 。非地面副厂房及封闭副厂房的防火 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m。 5.1.5 当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隧道、竖井出口兼作安全出口时,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墙体与出线、通风管道隔开,出口 宽度、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5.1.6 消防疏散电梯参照消防电梯要求进行设计,底站到顶站时 间可根据井道高度确定。其前室或合用前室与主厂房或疏散廊道 之间应增设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通 往两个相邻区域隔墙上的门应是火灾时能白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5.2 安 全 疏 散 5.2.1 主厂房发电机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必须有一个 直通室外地面。 5.2.2 非地面厂房进厂交通洞的出L1可作为直通室外地面的安 全出口。厂房通至室外的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道、竖井及疏散楼梯 出口可作为通至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5.2.3 当地下厂房安装间地面标高低于进厂交通洞洞口地面标 高,且.高差大于或等于32m, 或作为疏散出的楼梯间的高度超过 100m 时,可设消防疏散电梯作为安全出口。 5.2.4 地下厂房通往室外的疏散楼梯间,当高度超过100m 时 , 其最下一段楼梯段应与其上楼梯段采取分隔措施。在该段的楼梯 11 间应是防烟楼梯间,该段高度为6m~24m 。其上一段不得与其他 生产场所相通, 5.2.5 厂房内发电机层标高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的安全疏散 出口不宜少于两个。 5.2.6 副厂房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满足下列条件时 可设置-个安全出口 1 当地面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且同时值班人 数不超过15人时; 2 当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m, 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0人时。 5.2.7 发电机层以下各层,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 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5.2.8 副厂房安全疏散距离不限,但高层副厂房及非地面副厂 房、封闭副厂房中的丙类场所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疏散出口的距 离不应超过50m。 5.2.9 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32m 且经常有人停留的高层副厂房 应设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32m 但不经常有人停留 的高层副厂房及建筑高度小于32m 的高层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 间。 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广房应设防烟楼梯 间,不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和封闭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 间。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2.10 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32m 并设置电梯的高层副厂房,每 个防火分区内宜设一部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非地面副 厂房和封闭副厂房,当从最低一层地面到最顶层屋面高度超过 32m 并设置电梯时,每个防火分区宜设一台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2 GB50016 的有关规定。 5.2.11 安全疏散用的门、走道和楼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净宽不应小于0.9m; 2 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应通过丙类生产场所进行 疏散; 3 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n; 4 主厂房机组段之间的楼梯净宽不应小于0 .9m, 其他处楼 梯净宽不应小于1. 1m, 楼梯坡度不宜大于45。 5.3 消 防 设 施 5.3.1 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厂房外独立 设置的油罐室,体积不超过3000 m的丁、戊类设备用房闸门启闭 室、闸室、水泵房、水处理室等、器材库、机修间等,可不设置室内 消火栓。 5.3.2 厂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司机室应设置手提式灭火器。 13 6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 6.1 一 般 规 定 6.1.1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表6. 1. 1 的规定确定。 表6.1.1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火灾危险性类别 序号 部 位 火灾危险性类别 1 船厢室,船闸室 内 2 总调度室、控制室、通信室 内 3 油没式变压器室 内 4 干式变压器室 T 5 卷扬启闭机房 戊 6 油斥启闭机房 丁 7 配电装置室、辅助盘室 丁 8 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 丙 9 碱性蓄电池、阀控式蓄电池室 丁 10 电梯机房 丙 11 电缆夹层、电缆廊道 两 6.1.2 油浸式变压器室、船厢室、船闸室、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 或封闭部位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余部位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 。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6.1.3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不包括船厢室和船闸室各部位的防 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4 1 坝面或地面以上丁、戊类建筑物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 不限,丙类建筑物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 2 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闭的部位,其防火分区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为2000m。 6.1.4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坝面或地面以上各建筑物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的设置应 按本规范第5.2.6条及第5.2.8条的规定执行; 2 船厢室、闸室、坝体内部、非地而以上或封闭的部位的安全 出口及疏散距离的设置应按本规范第6.2节~第6.4节的规定执 行。 6.1.5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的控制室、调度室、电气盘柜室等部位 应设置相应的灭火设施。 6.2 大 坝 6.2.1 坝体内的楼梯间、电梯间应在与大坝电缆廊道连接处设置 前室,前室通往电缆廊道和楼梯间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 级防火门;与大坝一般廊道连接处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丙级 防火门。 6.2.2 承担疏散功能的大型水电工程坝体内楼梯间、电梯间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防 烟楼梯间及前室。 6.2.3 坝面上建筑物应按本规范第11.5节的有关规定设置灭火 器材。当坝面上布置有单体体积大于3000m的丙类建筑物时,应 按本规范第11.3节的有关规定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 6.3 船 闸 6.3.1 不通过油轮驳、危险化学品船只的单级船闸,宜在闸室 两侧闸墙顶部布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应对侧交叉布置,同 侧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15 室外消火栓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火灾延续时间 应为2.00h。 6.3.2 不通过油轮驳、危险化学品船只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连 续船闸,除应在每级闸室两侧闸墙顶部按本规范第6.3.1条的要 求布置室外消火栓外,还宜根据船闸的规模和级数多少设置-一定 数量的移动式消防水炮枪等辅助灭火工具。 一次灭火用水量应按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和移动式消防水炮 怆用水量叠加计算,不应小于40L/s,火灾延续时间应为2.00h。 6.3.3 通过油轮驳、危险化学品船只的船闸,消防设计应符合 下列要求 1 船闸应设置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炮枪,灭火面积应为 设计过闸船只最大舱的面积。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8L/minm, 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2 应在闸室两侧闸墙顶部布置室外消火栓,对着火船只周围 一定范围内的甲板面及相邻船只冷却,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间距及 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6.3.1条的要求,冷却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W0.063BL-Fmaxqt 6.3.3 式中W冷却水量m; B-最大船宽m; L--- 最大舱的纵向长度m; Fnx 最大舱面积m; q 冷却水供给强度,应按2.5L/min m 计算; t冷却水供给时间,应按4.0h计算。 3 室外消火栓与闸墙距离小于5m 时,应在每只室外消火栓 两侧3m 范围内靠闸室侧地面设置防火分隔水幕,水幕的水量不 应小于11/ms, 水幕的工作时间应为1.0h 。喷头间距应小于 1m, 喷射高度应高出闸墙顶面2m。 4 单级船闸的钢质闸室门应采用移动式或固定式水炮枪、 消火栓等设施进行喷水保护;二级或二级以上连续船闸的钢质闸 16 室门应设置正、反两面水幕保护装置。闸室门的喷水及水幕用水 量不应小于2L/ms, 供水时间应为4.0h。 5 闸室门启闭机房推拉洞口应采取措施防止火苗窜入。当 采用水幕喷水保护时,水幕喷水强度不应小于2L/ms. 喷水 时问应为1.0h。 6 对不能采用水或泡沫等灭火介质进行灭火的特殊危险品 船只,应限制通行或在临时特殊保护措施条件下通行。 6.3.4 闸室两侧闸墙上应分别设置从闸室底直达闸墙顶的疏散 爬梯,同侧间距不应大于50m。 6.4 升 船 机 6.4.1 在船厢室上、下闸首两侧沿混凝土塔筒体高度方向,每 隔 6m~10m 应各设置一条水平疏散廊道,疏散廊道靠船厢室一端 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防火门附近应设置室内消 火栓及手提式灭火器。疏散廊道的另一端应设置疏散楼梯通往室 外安全区。 每个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5L/s 计算,一次灭火用水量不 应小于20L/s, 火灾延续时间为2.00h 。灭火器应配置磷酸铵盐干 粉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具。 6.4.2 高度超过32m 的塔筒体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防烟楼梯间及前室。 6.4.3 升船机的船厢上应设置消火栓、固定式水成膜及移动式灭火 器等灭火装置,消防用水量应按所配置的灭火装置通过计算确定。 6.4.4 船厢上的灭火装置可直接从船厢取水,当船厢上的灭火装 置取水量之和超过船厢水量的1/3时,应采用其他的供水措施。 6.4.5 多级升船机的中间渠道及渡槽两侧均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同侧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m。 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L/s,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丁 20L/s, 火灾延续时间为2.00h。 17 7 室外电气设备 7.0.1 油量在2500kg 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之间或油浸式电 抗器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7.0.1的规定。 表7.0. 1 油浸式变压器之间或油浸式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电 压 等 级 最 小 问 距 m 35kV及以下 5 63kV 6 110kV 8 220kV--330kV l0 500kV及以上 12 7.0.2 油量在2500kg 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及油浸式电抗器 与其他充油式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丁5m; 油量在 2500kg 以下的油浸式变压器及油浸式电抗器与其他充油式电气 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7.0.3 当油浸式变压器、油浸式电抗器各自之间及与其他充油式 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第7.0.1 条、第7.0.2 条要求时,应设置防火隔墙。当防火隔墙高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 在防火隔墙顶部加设防火分隔水幕, 单相油浸式变压器之间宜设置防火隔墙或防火分隔水幕。 7.0.4 油浸式变压器的防火隔墙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顶部0.3m; 2 长度应超出贮油池坑两端各0.5m; 3 当防火隔墙顶部设置防火分隔水幕时,水幕高度应比变压 器顶面高出0.5m; 4 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18 7.0.5 当厂房外墙与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外缘的距离小于本规范 表4.0.3规定时,厂房外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 隔墙,且厂房外墙与变压器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当厂房外墙与油浸式变压器外缘距离小于5m 时,在变压器 高度加3m 的高度以下、设备两侧外缘各加3m 的范围内,厂房外 墙不应开设门窗或孔洞,在此范围以外的厂房外墙上的门和固定 式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7.0.6 单台容量在单相50MVA 及以上、3相90MVA 及以上的 油浸式变压器应设置固定式灭火设施。 单台容量在单相50MVA 以下、3相90MVA 以下的油浸式 变压器应在附近设置移动式灭火器材或室外消火栓。 7.0.7 当发电机母线或设备电缆穿越防火墙时,电缆穿越处的空 隙应用不燃材料封堵,不燃材料耐火极限应与防火墙相同。 7.0.8 单台油量在1000kg 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及其他充油 屯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池坑;当设备为两台及以上时,可设公共事 故油池 。 7.0.9 贮油池坑容积不含卵石层的缝隙容积应按贮存单台 设备100的油量确定。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细水雾灭火装置 时,贮油池坑的容积应按单台设备100的油量与灭火水量之 和确定 。 当贮油池坑设有至公共事故油池的排油管时,贮油池坑 容积应按单台设备20的油量确定。排油管的直径不应小丁 150mm, 管口应设防堵、防腐的金属格栅或滤网。 7.0.10 贮油池坑上部应设金属格栅,格栅孔净距应不大于 40nn, 并应在格栅上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宜小于250mm, 卵石 粒径为50mm~80mm。 7.0.11 公共事故油池的容积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当未设置水喷雾、细水雾灭火设施时,公共事故油池容积 按最大一台充油设备的全部油量确定。 19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