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630-2010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630-2010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design on fire prevention of nonferrous metals engineering 0-11-03 发布 2011-10-01 实施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design on fire prevention of nonferrous metals engineering GB 50630-2010 主 编 部 门 中 国 有 色 金 属 工 业 协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 11 年 1 0 月 1 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1 北 京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 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本规范由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 编,会同相关设计研究院、有色金属企业和公安消防部门、院校等 11家参编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在规范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原则要求和“预防为 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总结我国有色金属行业工程建设防火 设计成熟经验和深刻教训,借鉴钢铁、化工、电力等相关行业的成 果,吸纳国际消防标准和先进成果,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10章和1个附录,内容有总则,术语,火灾危险 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生产工艺的基本防火要求,总平面 设计,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施,采暖、通 风、除尘和空气调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以及附录 A。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中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 市复兴路12号,邮政编码100038,电话01063936628,以便今 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 编 单 位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中国有色工程 设计研究总院 1 参编单位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南昌有色冶金 设计研究院 目 次 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1 总 则 1 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2 术 语 2 金川镍钻研究设计院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3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4 生产工艺的基本防火要求 5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4.1 一般规定 5 河南海力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4.2 采矿 5 喜利得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4.3 选矿 6 主要起草人盛吉鼎 李绪忠 胡碧兰 宋筱平 罗 英 4.4 原料场 7 屈立军 崔 艽 高宇寰 田 耕 徐月和 4.5 火法冶金 8 邓礼英 许智远 赵永代 庞集华 王聪慧 4.6 湿法冶金 12 曹立军 杨汉金 张 宇 肖爱民 刘红雅 4.7 熔盐电解 14 李运龙 4.8 有色金属及合金的加工 15 主要审查人倪照鹏 王汝良 邸新宁 冯修远 阚 强 4.9 烟气制酸 16 梁瑞霞 申立新 范平安 王海港 张晨杰 4.10 燃气、助燃气体设施和燃油设施 17 祁亚东 刘林山 孙先辉 张满友 张明南 4.11 煤粉制备 18 李学文 李宏刚 李 冬 高运奇 王 其 4.12 锅炉房及热电站 19 马定超 4.13 其他辅助设施 19 5 总平面设计 21 5.1 总平面布置 21 5.2 厂区道路和消防车道 22 5.3 管线布置 23 6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25 6.1 安全疏散 25 6.2 建筑构造 26 2 1 6.3 厂房仓库防爆 27 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施 29 7.1 一般规定 29 7.2 厂区室外消防给水 30 7.3 室内消防给水 30 7.4 矿山消防给水 32 7.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33 7.6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泵房 36 7.7 消防排水 37 8 采暖、通风、除尘和空气调节 38 8.1 一般规定 38 8.2 采暖 38 8.3 通风 39 8.4 除尘 40 8.5 空气调节 41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2 1 0 电 气 44 10.1 消防供配电 44 10.2 变配电系统 44 10.3 电缆及其敷设 46 10.4 防雷和防静电 49 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51 附录 A 有色金属冶炼炉事故坑邻近钢柱的 耐火稳定性验算 52 本规范用词说明 62 引用标准名录 63 附 条文说明 65 2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Fire risk classification , fire -resistance class and fire compartment 3 4 Basic fire-control requirements of production process 5 4.1 General requirement 5 4.2 Mining 5 4.3 Mineral processing 6 4.4 Stock yard 7 4.5 Pyrometallurgy 8 4.6 Hydrometallurgy 12 4.7 Molten salt electrolysis 14 4.8 Plastic working of non-ferrous metal and alloy 15 4.9 Acid-making with off-gas 16 4.10 Fuel gas, combustion air facilities and fuel oilfacilities 17 4.11 Pulverized coal preparation 18 4.12 Boiler house and thermal power station 19 4.13 Other auxiliary facilities 19 5 Overall plan 21 5.1 General layout 21 5.2 Roads within plant area andfire -fighting truck travel way 22 5.3 Pipeline laying 23 3 6 Emergency evacuation and building construction 25 6.1 Emergency evacuation 25 6.2 Building construction 26 6.3 Anti- explosion in plant buildingswarehouse 27 7 Fire fighting in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and extinguishing facilities 29 7.1 General requirement 29 7.2 Outdoor fire water supply in plant area 30 7.3 Indoor fire water supply 30 7.4 Mine fire water supply 32 7.5 Establishment of Automatic extinguishing system 33 7.6 Fire water pond , fire water tank and fire water pump house 36 7.7 Fire water drainage 37 8 Heating,Ventilation,Dust removal and airconditioning 38 8.1 General requirement 38 8.2 Heating 38 8.3 Ventilation 39 8.4 Dust removal 40 8.5 Air conditioning 41 9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42 10 Power Supply 44 10.1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for fire prevention 44 10.2 Power transation distribution system 44 10.3 Cable and cable layinig 46 10.4 Lightning and electrostatic prevention 49 10.5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ion indication sign for fire 51 4 Appendix A Checking computation for-fire resistant stability of steel columns near emergency pit of non -ferrous metal smelting furnace 52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62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63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65 5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有色金属工程火灾危害,确保人身和财产 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 设计,不适用于有色金属工程中加工、存贮、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 项目的防火设计。 1.0.3 有色金属工程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实际,积极采用先进技 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 济合理。 1.0.4 有色金属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3.0.1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应结合实际使用、存储或产生介质的火 灾危险特性及其数量以及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其所在厂房仓 库或区域部位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并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2 有色金属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其构件的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3 丁、戊类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其主要承重构件可采 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但其中可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 燃气体火焰直接影响,以及受到热辐射且表面温度高于200℃的 金属承重构件,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或进行结构耐火性能的 验算。 3.0.4 电缆夹层及设在地下或半地下的电气室、液压站、润滑油 站,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电缆夹层采用钢结构时,应对钢 构件进行防火保护,且应达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3.0.5 丁、戊类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中,设置的开敞式半地下设 备间地坑,可与所属地上厂房划为同一个防火分区。当该地下 设备间使用、存储丙类油品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严禁 存储甲、乙类可燃物。 3.0.6 连通两个防火分区的带式输送机通廊,对采用防火墙等实 体防火分隔物难以封闭的局部开口部位,应设置其他的防火分隔 设施。当采用水幕系统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相关规定。 3.0.7 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但对于 3 2 术 语 2.0.1 工艺类型 process type 按有色金属生产流程或生产方法加以归纳和分类,含采矿、选 矿、火法冶金、湿法冶金、熔盐电解、金属及合金的加工等类别,以 及焙烧、精炼、萃取等分支。 2.0.2 主厂房 main workshop 在某一工艺类型中用于包容主要生产工艺设备、装置的厂房。 2.0.3 总变配电所 general substation 用于全厂或大区域生产供、配电的设施及场所[其中用于某个 车间或小区供、配电设施及场所称为车间或小区变配电所]。 2.0.4 车间生活间 service room of workshop 为车间生产员工提供更衣、沐浴、管理、如厕等日常服务性用房。 2.0.5 控制室 control room 设有工艺自动调节和生产优化控制装置的专用房间,其中用 于工艺类型含分支主生产线的调节、控制用房称为主控制室。 2.0.6 腐蚀性区域 corrosiveness area 受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各类设施、建构筑物及其相关范围。 2.0.7 巷道与硐室 roadway and chamber 为地质勘探、采掘、通风和其他用途并按一定规格在矿岩中开 凿的通道称为巷道;在矿岩内开凿,用于安置设备或存放材料等专 门用途的地下构筑物称为硐室。 2.0.8 开敞式建筑 open building 外墙体含窗、采光带、防雨板等面积小于建筑物外围护结构 总面积50的建筑物。 2 丁、戊类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熔炼、焙烧及其余热锅炉等整套装置 的有色金属高层厂房,当生产工艺有特定要求且厂房无法实施防 火分隔时,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相关规定增加1.0倍。 3.0.8 地下电气室、液压站、润滑油站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 电缆夹层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 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上不应大于1200m; 2 地下不应大于300m; 3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上述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可分别增加1.0倍。 4 4 生产工艺的基本防火要求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有色金属工程的防火设计应依据工艺类型和生产介质火 灾危险性特征以及环境等条件,按本规范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 火措施。对于火灾危险性类别高且防火设计难度大的工艺和装 置,宜通过专项防火安全论证。 4.1.2 腐蚀性环境中的有色金属厂房仓库的防火设计尚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的有关规 定。 4.1.3 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的有关规定。 4.1.4 使用、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介质等具有较高火灾爆炸 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应划为重点设防类乙 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的有关规定。 4.2 采 矿 4.2.1 采矿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 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 规 定 。 4.2.2 露天开采矿山工程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剥离、铲装、运输、排土等生产作业的移动设备,应配置便 携式灭火装置; 2 采场作业区应设置防止雷击的安全设施; 5 3 地处植被茂密的矿区,应有避免山林火灾波及的措施。 4.2.3 地下开采矿山工程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自燃倾向的高硫等矿床,应对采矿方法、通风系统进行 专项的评估、论证,并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 2 采用燃油为动力的凿岩、装载、运输机械含油压装置等 移动设备,应配备车载式灭火装置;工作现场应有良好通风和减少 环境中粉尘的技术措施; 3 不得采用未经有效防火处理的竹、木等燃烧体作为矿井的 支护结构; 4 井下各种油品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储存动力油的硐室 应有独立的回风道,当条件不具备时,也可设置于回风巷道的安全 区域;储油硐室与通道相连接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进风巷道井筒、扇风机房,井口建筑物,井下电机室、变 配电所、设备间、维修间等硐室建、构筑物,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建 造,并应在其室内或邻近区位配置灭火器材;当安全防护必要时, 井下应设置避险硐室避险舱; 6 地下变、配电设施及电缆的选择及敷设要求,应符合本规 范第10章及现行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 50070、爆 破 安全规程GB16423 的有关规定。 4.3 选 矿 4.3.1 易燃、易爆药剂介质使用、存储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选矿安全规程GB 18152的有关规定。 4.3.2 设置在腐蚀性区域中的消防器材,应采取相应有效的防护 措施。 4.3.3 选矿生产系统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矿山 电力设计规范GB 50070的有关规定。 4.3.4 涉及物料输送、焙烧、收尘及浸出等相关生产工艺的防火 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4.5、4.6节的有关规定。 6 4.4 原 料 场 4.4.1 带式输送机通廊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廊的净高不应小于2.2m, 通廊内至少在一侧应设置人 行通道,其净宽不应小于0.8m; 通廊内当具有两条及以上输送机 并列时,相邻两条输送机之间的人行通道,其净宽不宜小于1.0m, 且宜在通廊的出口处设置跨越输送机的通行梯; 2 通廊内的人行通道应依据其坡度设置踏步或防滑条; 3 地下通廊在出地面处,宜设置安全出口; 4 长度超过120.0m 的架空通廊,宜增设安全出口含疏散梯; 5 连接甲、乙、丙类厂房仓库的通廊,或者输送丙类及以上 物料的通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4.2 煤、焦堆场设施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焦宜分类、分品种、分堆存放,相邻堆之间的最小净距 不应小于2.0m; 其堆存高度及堆存时间,应依煤、焦品种、环境条 件等的差异作出相应的限定; 2 煤、焦的卸车、转运等作业场所,宜选用自然通风;在粉尘 集中区域应设置机械除尘装置; 3 储槽、漏斗内的衬板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制作; 4 用于运送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的带式输送机,其胶带、栏 板应选用难燃烧体; 5 带式输送机通廊、转运站及相关联的厂房仓库的墙面和 地坪,应通过材质选用、构造设计等措施避免积灰,并宜设置冲水 清扫设施。 4.4.3 当储煤棚或室内贮煤焦场采用钢结构时,应对物料设计 堆存高度及以上1.5m 范围内的钢结构构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取防火保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4.4.4 用于露天机械设备的电机,其防护等级应选用防水、防尘 型IP54 级;用于室内煤、焦破碎及筛分设备的电机,其防护等级 7 应选用防爆型。 4.5 火 法 冶 金 4.5.1 冶金生产的各类炉窑反应装置当使用煤粉时,其防火设 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式泵、煤粉储罐、喷吹罐等压力容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 150的有关规定; 2 当喷吹烟煤及混合煤粉时,应在喷吹系统的关键部位设置 温度、压力和一氧化碳浓度、氧浓度等的监控、报警装置; 3 当喷吹烟煤及混合煤粉时,仓式泵、煤粉储罐、喷吹罐等容 器的加压和流化介质应采用惰化气体; 4 煤粉输送和喷吹系统中的充压、流化、喷吹等供气管道均 应设置逆止阀; 5 当用压缩空气作为煤粉输送和喷吹的载送介质时,在紧急 情况下应能立即转化为氮气的惰化措施; 6 煤粉仓的仓体结构应能使煤粉顺畅自流,当喷煤系统停止 喷吹且需要及时排出时,有利于煤粉排空; 7 厂房应作好通风设计,宜采用开敞式建筑。室内装修应简 洁,应有避免粉尘积聚的措施; 8 当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11节的 有关规定。 4.5.2 冶金生产的各类炉窑反应装置,当使用燃气时,其防火 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气使用装置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 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 规定;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使用装置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2 当炉窑的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烧嘴时,在空气管道上 应设置泄爆阀; 8 3 使用燃气的炉窑点火器,应设置火焰监测装置; 4 在可燃气体使用区域的适当位置,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 测、报警和相应的机械通风装置; 5 燃气管道进入厂房之前适当位置处,应设置切断总管的阀 门;厂房内的燃气管道应架空敷设; 6 连铸工序用于切割的乙炔、煤气、液化石油气以及氧气的 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4.5.3 冶金生产的各类炉窑反应装置,当使用燃油时,其防火 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供油站宜靠外墙设置,应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不燃烧 体楼板屋顶与厂房分隔,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4条的有关规 定 ; 2 车间供油站的储存油量,应以该车间2d 的需求量为限,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油品不应大于0.1m; 2乙类油品不应大于2.0m; 3丙类油品不宜大于10.0m。 3 油罐内的油品加热宜选用罐底管式加热器,油品的加热温 度应控制在油品闪点温度以下不小于10℃; 4 输送燃油的管路应设置快速切断阀门; 5 燃油储存、输送设备及管道应有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及 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 室内油泵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防爆型,通风换气量应 根据地上布置不少于7次/h、地下布置不少于10次/h 的换气次 数,经计算确定。 4.5.4 冶金物料准备含干燥、煅烧、焙烧、烧结等类型生产工艺 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炉窑及其排烟、收尘系统应设置封闭的隔热层,其密封性 能、外表面温度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 9 则GB/T 16618的有关规定; 2 输送热物料时,应选用与之温度相匹配且由难燃烧或不燃 烧材料制作的装置; 3 烧结机点火器应设置空气、煤气低压报警装置和指示信号 以及煤气低压自动切断的装置; 4 烧结机点火器烧嘴的空气支管应采取防爆措施,煤气管道 应设置紧急事故快速切断阀; 5 炉窑主抽风系统出口电除尘器,应根据烟气和粉尘性质设 置防爆和降温装置; 6 输送可燃介质的管道不宜通过高温、明火作业区的上方, 必须通过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 对于具有间歇性操作的炉窑,应有防止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的技术措施。 4.5.5 冶炼含熔炼、吹炼、精炼等类型生产工艺的防火设计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冶炼炉及其排烟、热回收系统的外壳及其隔热层,其密封 性能、外表面温度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 则GB/T 16618的有关规定; 2 冶炼生产工艺使用氧气时,其防火要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 的有关规定外,尚 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炉窑前使用的氧气管道应严格脱脂清理; 2氧枪的氧气阀站及由阀站至氧枪软管的氧气管线,应采 用不锈钢管;当难以避免而采用碳素钢管时,应在连接软 管之前加设阻火铜管; 3使用氧气的在线仪表控制室和氧气化验等场所,应设置 氧浓度监测和富氧报警装置; 3 当炉窑装置使用氢气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4.6.1条、第4.8.6条的有关规定; 10 4 当炉窑装置产生逸出一氧化碳、煤气时,应设置相应的 收集处理装置;其防火安全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2条的有关 规定; 5 使用或产生易燃、易爆金属非金属粉料尘时,其防火 安全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6.1条的有关规定; 6 冶炼炉及其配套设施的密闭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温度、压 力、流量等检测以及事故报警信号和联锁控制装置,并宜独立设置 循环水系统和应急供水装置; 7 冶炼喷吹炉应在工程设计含生产操作中采取防止泡 沫渣溢出事故的技术措施;对冶炼喷吹炉的控制操作、值班室 和炉体周围设施,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4.5.6条、第6.2.2条的有关规定; 8 根据工艺配置要求,在冶炼炉熔体放出口邻近区位处,当 设置容纳漏淌熔体的应急事故坑时,事故坑距离厂房结构柱的净 距不应小于0.5m, 邻近事故坑的厂房钢结构柱应按本规范附录A 的有关规定,进行耐火稳定性的验算和耐火防护; 9 用于吊运熔融体或进行浇铸作业的厂房起重机吊车应 采用冶金专用的铸造桥式起重机; 10 各类冶炼炉窑的控制操作、值班室应避开加料、排料 渣等炽热、喷溅区域,控制操作、值班室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其出口应设在安全区位内,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有关规 定 ; 11 运输熔融体物料含金属或炉渣装置出入厂房,应采用 专用的铁路运输线;如采用无轨运输时,应设置安全专用通道; 12 在铜锍、镍锍等熔融介质水淬池的两侧,应设置混凝土的 防爆防火墙 13 在使用或产生易燃、易爆介质、粉末尘的区域内,相关 装置及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有效措施,楼、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 的面层; 11 14 对部分有色金属冶炼钛、锂等生产工艺及其使用介质, 遇水会发生燃烧或次生灾害的厂房场所,不应设置消火栓,也不 宜设置冲洗用水装置,禁止地面积水。 4.5.6 冶炼生产厂房内具有熔融体作业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作业区范围内含地下、上空严禁设置车间生活间; 2 应采取防止雨雪飘淋室内的措施,严禁地面积水;不应在 场地内设置水沟和给、排水管道,当必需设置时,应有避免水沟中 积存水和防止渗漏的可靠构造措施; 3 作业区不宜设置各类电缆、可燃介质管线,当必需设置时, 应采取可靠的隔热保护措施; 4 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受到热作用的结构构件宜 采取有效、合理的隔热防护,钢结构构件可按本规范附录 A 进行 耐火稳定性验算或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4.5.7 冶金炉窑的烟气处理、余热回收工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各类工艺装置应选用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并确保工艺装 置的密闭性; 2 应有防止烟气收尘系统中的装置发生燃烧或爆炸的技术 措施; 3 余热回收利用中的高压设施及其管线、阀门,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 150 和相关安全监督标准的有关规 定 。 4.6 湿 法 冶 金 4.6.1 湿法冶金生产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助燃气体、金属非金 属粉料尘以及腐蚀性介质时,其生产工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使用或产生氢气的反应装置,应配置氢气与氧气分析 12 仪、氢气自动切断放散装置和相应显示以及事故报警装置,并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的有关规定; 2 使用氧气等助燃气体时,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5 条的有关规定; 3 使用或产生易燃、易爆的金属非金属粉料尘时,应选 用相应的防爆型设备;应设置温度、压力和氧浓度等参数的监测和 报警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GB 17269 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的有关规定 4 使用硫酸、硝酸等强酸或者氢氧化钠强碱等腐蚀性介质 时,必须充分满足各类设施、装置腐蚀防护的相关技术要求。 4.6.2 工艺装置的基础、管道的支架含基础、支座、吊架、支撑 应采用不燃烧体。工艺装置、生产管道及其保温层宜采用不燃材 料,当确有困难时,应采用难燃材料制作。 4.6.3 厂房仓库的建筑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当生产厂房仓 库内可能散发落密度大于同一状态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以及 易燃爆的粉料尘时,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楼、地面,且不宜设置地 坑及地沟。厂房仓库的墙面应平整、光滑,厂房仓库内裸露金 属构件含管道应采取导除静电的可靠措施。 处于腐蚀性区域的厂房仓库应做好应对腐蚀的防护设计,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的有 关规定。 4.6.4 湿法冶金工艺中采用高温、高压的生产装置高压釜、闪蒸 器、溶出器应设置温度、压力监测、报警和泄压排放以及应急切换 等联锁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 150 的有 关规定。 4.6.5 使用产生硫化氢、氨气液氨、液氯等介质的厂房场 所,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设置气体浓度监测及报警装置; 2 使用的生产设备及电气应选择防爆型; 13 3 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4 厂房宜采用开敞式建筑,对封闭环境应设置机械通风装 置; 5 控制操作、值班室应远离有害介质操作区。 4.6.6 溶剂萃取工艺生产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萃取溶剂含稀释剂、萃取剂的储槽罐宜设置温度、挥 发物浓度的监控装置;萃取有机相的调配宜设置独立用房; 2 主厂房内存储可燃剂液的总量应予控制乙类不应大于 2.0m; 丙类不宜大于10.0m, 储存间与厂房应实施防火分隔; 3 溶剂制备、储存、使用区域不得设置高温、明火的加热装 置; 4 电缆宜架空配置; 5 厂房内电缆应采取防潮、防油、防腐蚀的相关措施,防止作 业区内电气短路电弧发生; 6 萃取作业含储存、制备、使用区的地楼面应形坡,其排 污和管沟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8条的有关规定。 4.7 熔 盐 电 解 4.7.1 熔盐电解含铝、镁电解等类型生产工艺的防火设计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中的相应负荷等级和相关供电规定,并应符合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