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84-2008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doc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284-2008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aircraft hangar 2008-11-12 发布 2009-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防 火 分 区 和 耐 火 等 级 3 4 总 平 面 布 局 和 平 面 布 置 5 4.1 一般规定 5 4.2 防火间距 6 4.3 消防车道 7 5 建 筑 构 造 8 6 安 全 疏 散 9 7 采 暖 和 通 风 10 8 电 气 12 8.1 供配电 12 8.2 电气照明 13 8.3 防雷和接地 13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控制 13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5 9.1 消防给水和排水 15 9.2 灭火设备的选择 15 9.3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 16 9.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17 9.5 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 17 9.6 泡沫枪 18 9.7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8 9.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9 1 9.9 泡沫液泵、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管道和阀门 19 9.10 消防泵和消防泵房 20 附 录A 飞机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22 本规范用词说明 23 附 条文说明 25 2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飞机库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 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飞机库的防火设计。 1.0.3 飞机库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 防工作方针,针对飞机库火灾的特点,采取可靠的消防措施,做到 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飞机库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 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 语 2.0.1 飞机库 aircraft hangar 用于停放和维修飞机的建筑物。 2.0.2 飞机库大门 aircraft access door 为飞机进出飞机库专门设置的门。 2.0.3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 aircraft storage and servicing area 飞机库内用于停放和维修飞机的区域。不包括与其相连的生 产辅助用房和其他建筑。 2.0.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 for area under wing 用于飞机机翼下的泡沫灭火系统。 2 3 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 3.0.1 飞机库可分为I 、Ⅱ 、Ⅲ类,各类飞机库内飞机停放和维修 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飞机库分类及其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类 别 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m 1 50000 lⅡ 5000 Ⅲ 3000 注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其允许最多层数和防火分区 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 规 定 。 3.0.2 I 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Ⅱ、Ⅲ类飞机库的耐火 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飞机库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3 建筑构件均应为不燃烧体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3.0.3的规定。 表3.0.3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防火墙 3.00 3.00 墙 承重墙 3.00 2.50 楼梯间、电梯井的墙 2.00 2.00 非承重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1.00 1.00 房间隔墙 0.75 0.50 3 续表3.0.3 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柱 支承多层的柱 3.00 2.50 支承单层的柱 2.50 2.00 柱间支撑 1.50 1.00 梁 2.00 1.50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1.50 1.00 吊顶 0.25 0.25 3.0.4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支承屋顶承重构件的钢柱和柱间 钢支撑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并应达到相应耐火等级建筑要 求的耐火极限。 3.0.5 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取外包 敷防火隔热板或喷涂防火隔热涂料等措施进行防火保护,当采用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或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屋顶可采用无 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 4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 般 规 定 4.1.1 飞机库的总图位置、消防车道、消防水源及与其他建筑物 的防火间距等应符合航空港总体规划要求。 4.1.2 飞机库与其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之间的防火分隔措 施,应根据生产辅助用房的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确定,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飞机库应采用防火墙与办公楼、飞机部件喷漆间、飞机座 椅维修间、航材库、配电室和动力站等生产辅助用房隔开,防火墙 上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 卷帘。 2 飞机库与单层维修工作间、办公室、资料室和库房等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墙隔开,隔墙上的门窗应采 用乙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卷帘。 4.1.3 在飞机库内不宜设置办公室、资料室、休息室等用房,若确 需设置少量这些用房时,宜靠外墙设置,并应有直通安全出口或疏 散走道的措施,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顶板隔开,墙体 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4.1.4 飞机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 的局部开口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卷帘。防火墙上 的门应采用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门或卷帘应与其 两侧的火灾探测系统联锁关闭,但应同时具有手动和机械操作的 功能。 4.1.5 甲、乙、丙类物品暂存间不应设置在飞机库内。当设置在 5 贴邻飞机库的生产辅助用房区内时,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直接 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与其他部位之间必须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 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 甲、乙类物品暂存量应按不超过一昼夜的生产用量设计,并应 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淌扩散的措施。 4.1.6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使用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地下或半 地下室。 4.1.7 附设在飞机库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与其 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其疏散门应直接 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疏散走道。观察窗应采用甲级防火 窗。 4.1.8 危险品库房、装有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飞 机库内或与飞机库贴邻建造。 4.1.9 飞机库应设置从室外地面或附属建筑屋顶通向飞机停放 和维修区屋面的室外消防梯,且数量不应少于2部。当飞机库长 边长度大于250.0m 时,应增设1部。 4.2 防 火 间 距 4.2.1 除下列情况外,两座相邻飞机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0m。 1 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 火间距不限。 2 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 座飞机库屋顶结构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7.5m。 4.2.2 飞机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 的规定。 6 表4.2.2 飞机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物 名称 喷漆 机库 高层 航材库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 丙、丁、戊类厂房 甲类 物品 库房 乙、丙 类物品 库房 机场 油库 其他 民用 建筑 重要的 公共 建筑 飞机库 15.0 13.0 10.0 20.0 14.0 100.0 25.0 50.0 注1 当飞机库与喷漆机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 表中未规定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确定。 4.3 消 防 车 道 4.3.1 飞机库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Ⅲ类飞机库可沿飞机库的 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尚应设置回 车场。 4.3.2 飞机库的长边长度大于220.0m 时,应设置进出飞机停放 和维修区的消防车出入口,消防车道出入飞机库的门净宽度不应 小于车宽加1 . 0m, 门净高度不应低于车高加0 .5m, 且门的净宽度 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 .5m。 4.3.3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6 .0m, 消防车道边线距飞机 库外墙不宜小于5 .0m, 消防车道上空4 . 5m 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 碍物。消防车道与飞机库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 架空管线等。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满载 时的压力。 4.3.4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处,应设置消防车道 或回车场。 7 5 建 筑 构 造 5.0.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相同耐火极限的承重构件 上。 5.0.2 飞机库的外围护结构、内部隔墙和屋面保温隔热层均应采 用不燃烧材料。飞机库大门及采光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 料。 5.0.3 飞机库大门轨道处应采取排水措施,寒冷及易结冰地区其 轨道处尚应采取融冰措施。 5.0.4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停机坪和 道路路面0.05m 以上,并应低于与其相通房间地面0.02m 以下。 5.0.5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 空隙紧密填实。 5.0.6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地面应有不小于5‰的坡度坡向排 水口。设计地面坡度时应符合飞机牵引、称重、平衡检查等操作要 求。 5.0.7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工作间壁、工作台和物品柜等均应采 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5.0.8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地面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飞机库 地面下的沟、坑均应采用不渗透液体的不燃烧材料建造。 8 6 安 全 疏 散 6.0.1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2个直通室 外的安全出口,其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75.0m 。当飞机库大门上设有供人员疏散用的小门时,小门的最小 净宽不应小于0.9m。 6.0.2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地面上应设置标示疏散方向和疏 散通道宽度的永久性标线,并应在安全出口处设置明显指示标志。 6.0.3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的地下通行地沟应设有不少于2个 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6.0.4 当飞机库内供疏散用的门和供消防车辆进出的门为自控 启闭时,均应有可靠的手动开启装置。飞机库大门应设置使用拖 车、卷扬机等辅助动力设备开启的装置。 6.0.5 在防火分隔墙上设置的防火卷帘门应设逃生门,当同时用 于人员通行时,应设疏散用的平开防火门。 9 7 采暖和通风 7.0.1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及其贴邻建造的建筑物,其采暖用的热 媒宜为高压蒸汽或热水。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严禁使用明火采 暖。 7.0.2 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采用吊装式燃气辐射采暖时,应符合 以下规定 1 燃料可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气等。 2 燃气辐射采暖设备必须经过安全认证。燃气辐射采暖系 统应有安全保护自检功能,并应有防泄漏、监测、自动关闭等功能。 3 用于燃烧器燃烧的空气宜直接从室外引入,且燃烧后的尾 气应直接排至室外。 4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加热器应安装在距飞机机翼或最 高飞机发动机外壳的上表面以上至少3.0m 的位置,并应按二者 中距地面较高者确定安装高度。 5 燃烧器及辐射管的外表面温度宜为300~500℃,且辐射 管上的反射罩外表面温度不宜高于60℃。 6 在醒目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能直接切断采暖系统及燃 气供应系统的控制开关。 7 燃气输配系统及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7.0.3 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在消防控制 室应能控制关闭空气再循环采暖系统的风机。在飞机停放和维修 区内应设置便于工作人员关闭风机的手动按钮。 7.0.4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为综合管线设置的通行或半通行地 沟,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且换气次数不应少于5次/h 。 当 地 沟 10 内存在可燃蒸气时,应设计每小时不少于15次换气的事故通 风系统,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时,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启动排 风 机 。 11 8 电 气 8.1 供 配 电 8.1.1 飞机库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 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规定。 I 、Ⅱ 类飞机库的消防电 源负荷等级应为一级,Ⅲ类飞机库消防电源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1.2 当飞机库设有变电所时,消防用电的正常电源宜单独引自 变电所;当飞机库远离变电所或难以取得单独的电源线路时,应接 自飞机库低压电源总开关的电源侧。 8.1.3 消防用电设备的双路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 8.1.4 采 用TT 接地系统、TN 接地系统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 时,或上一级装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低压双电源转换开关应能 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8.1.5 飞机库低压线路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接地故障保护 1 变电所低压出线处,或第二级低压配电箱内应设置能延时 发出信号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其报警信号应引至消防控制室,对 不设消防控制室的Ⅲ类飞机库,应引至值班室。 2 插座回路上应设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瞬时切断 电路的漏电保护器。 8.1.6 当电线、电缆成束集中敷设时,应采用阻燃型铜芯电线、电 缆。 8.1.7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电源插座距离地面的安装高度不应 小于1.0m。 8.1.8 飞机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 规定。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的选用、安装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12 GB50058 的有关规定。 8.1.9 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8.2 电 气 照 明 8.2.1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疏散用应急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 于1.01x。 8.2.2 当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作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 于30min。 8.2.3 安全照明用电源应采用特低电压,应由降压隔离变压器供 电。特低电压回路导线和所接灯具金属外壳不得接保护地线。 8.3 防雷和接地 8.3.1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应设置泄放飞机静电电荷的接地端 子。连接接地端子的接地导线宜就近连接至机库接地系统。 8.3.2 飞机库低压电气装置应采用TN-S 接地系统。自备发电 机组当既用于应急电源又用于备用电源时,可采用TN-S 系统;当 仅用于应急电源时宜采用 IT 系统。 8.3.3 飞机库内电气装置应实施等电位联结。 8.3.4 飞机库的防雷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 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控制 8.4.1 飞机库内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 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顶承重构件区宜选用感温探测器。 2 在地上空间宜选用火焰探测器和感烟探测器。 3 在地面以下的地下室和地面以下的通风地沟内有可燃气 体聚集的空间、燃气进气间和燃气管道阀门附近应选用可燃气体 探测器。 13 8.4.2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的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及通讯 装置距地面安装高度不应小于1.0m。 8.4.3 消防泵的电气控制设备,应具有手动和自动启动方式,并 应采取措施使消防泵逐台启动。 8.4.4 稳压泵应按灭火设备的稳压要求自动启/停。当灭火系统 的压力达不到稳压要求时,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信号。 8.4.5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翼下泡沫灭火系统、远控消防泡沫 炮灭火系统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由2个独立且不同类型的火 灾信号组合控制启动,并应具有手动功能。 8.4.6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启动时,应能同时联动开启相关的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8.4.7 泡沫枪、移动式高倍数泡沫发生器和消火栓附近应设置手 动启动消防泵的按钮,并应将反馈信号引至消防控制室。 8.4.8 在 I 、Ⅱ 类飞机库的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应设置手动启 动泡沫灭火装置,并应将反馈信号引至消防控制室。 8.4.9 I、Ⅱ类飞机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靠近飞 机停放和维修区,并宜设观察窗。 8.4.10 除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14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9.1 消防给水和排水 9.1.1 消防水源及消防供水系统必须满足本规范规定的连续供 给时间内室内外消火栓和各类灭火设备同时使用的最大用水量。 9.1.2 消防给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泡沫液回流污染公共水 源和消防水池。 9.1.3 供给泡沫灭火设施的水质应符合设计采用的泡沫液产品 标准的技术要求。 9.1.4 在飞机库的停放和维修区内应设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宜采 用大口径地漏、排水沟等,地漏或排水沟的设置应采取防止外泄燃 油流淌扩散的措施。 9.1.5 排水系统采用地下管道时,进水口的连接管处应设水封。 排水管宜采用不燃材料。 9.1.6 排水系统的油水分离器应设置在飞机库室外,并应采取灭 火时跨越油水分离器的旁通排水措施。 9.2 灭火设备的选择 9.2.1 I 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之一 1 应设置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和泡沫枪;当飞机机翼面积 大于280m 时,尚应设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2 应设置屋架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 统或其他低倍数泡沫自动灭火系统,泡沫枪;当符合本规范第 3.0.5条的规定时,可不设屋架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2.2 Ⅱ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15 下列规定之一 1 应设置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或其他低倍数泡沫自动 灭火系统,泡沫枪。 2 应设置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泡沫枪。 9.2.3 Ⅲ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应设置泡沫枪灭火系 统 。 9.2.4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设置的消火栓宜与泡沫枪合用给 水系统。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同时使用两支水枪和充实水柱不小 于13m 的要求,经计算确定。消火栓箱内应设置统一规格的消火 栓、水枪和水带,可设置2条长度不超过25m 的消防水带。 9.2.5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贴邻建造的建筑物,其室内消防给水和 灭火器的配置以及飞机库室外消火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9.3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 9.3.1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的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应分区设 置,一个分区的最大保护地面面积不应大于1400m,每个分区应 由一套雨淋阀组控制。 9.3.2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的喷头宜采用带溅水盘的开式喷头 或吸气式泡沫喷头,开式喷头宜选用流量系数 K80 或 K115 的喷头。 9.3.3 喷头应设置在靠近屋面处,每只喷头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 12.1m, 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3.7m, 喷头距墙及机库大门内侧不 应大于1.8m。 9.3.4 系统的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氟蛋白泡沫液和吸气式泡沫喷头时,不应小于 8.0L/minm。 2 当采用水成膜泡沫液和开式喷头时,不应小于6.5L/min m。 16 3 经水力计算后的任意四个喷头的实际保护面积内的平均 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 9.3.5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满足以火源点为中心, 30m 半径水平范围内所有分区系统的雨淋阀组同时启动时的最 大用水量。 注当屋面板最大高度小于23m 时,半径可减为22m。 9.3.6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的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45min。 不设翼下泡沫灭火系统时,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60min。泡沫 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9.3.7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和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的有关规定。 9.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9.4.1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低位消防泡沫炮、地面弹射泡沫 喷头或其他类型的泡沫释放装置。低位消防泡沫炮应具有自动或 远控功能,并应具有手动及机械应急操作功能。 9.4.2 系统的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氟蛋白泡沫液时,不应小于6.5L/min m。 2 当采用水成膜泡沫液时,不应小于4.1L/minm。 9.4.3 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连续供水时 间不应小于45min。 9.4.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释放装置,其数量和规格应根据 飞机停放位置和飞机机翼下的地面面积经计算确定。 9.5 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 9.5.1 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或远控功能,并应具 有手动及机械应急操作功能。 9.5.2 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4.2条的 17 规定。 9.5.3 泡沫混合液的最小供给速率为I 类飞机库应为泡沫混合 液的设计供给强度乘以5000m;Ⅱ 类飞机库应为泡沫混合液的设 计供给强度乘以2800m。 9.5.4 泡沫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连续供水时间 I 类飞机库不应小于45min、Ⅱ类飞机库不应小于20min。 9.5.5 消防泡沫炮的配置应使不少于两股泡沫射流同时到达飞 机停放和维修区内飞机机位的任一部位。 9.6 泡 沫 枪 9.6.1 一支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氟蛋白泡沫液时,不应小于8.0L/s。 2 当采用水成膜泡沫液时,不应小于4.0L/s。 9.6.2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任一点应能同时得到两支泡沫枪保 护,泡沫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min。 9.6.3 泡沫枪宜采用室内消火栓接口,公称直径应为65mm, 消 防水带的总长度不宜小于40m。 9.7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9.7.1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的最小供给速率m/min 应为泡沫增高速率 m/min 乘以最大一个防火分区的全部地面面积m, 泡沫增高 速率应大于0.9m/min。 2 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3 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的数量和设置地点应满足均匀覆盖飞 机停放和维修区地面的要求。 9.7.2 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的最小供给速率应为泡沫增高速率乘以最大一架飞 机的机翼面积,泡沫增高速率应大于0.9m/min。 18 2 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2min。 3 为每架飞机设置的移动式泡沫发生器不应少于2台。 9.7.3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的有关规定。 9.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8.1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采用湿式或 预作用灭火系统。 9.8.2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喷水 强度不应小于7.0L/minm.I 类飞机库作用面积不应小于 1400m,Ⅱ 类飞机库作用面积不应小于480m, 一个报警阀控制 的面积不应超过5000m 。喷头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公称动作温 度宜采用79℃,周围环境温度较高区域宜采用93℃。Ⅱ类飞机库 也可采用标准喷头,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为162~190℃。 9.8.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45min。 9.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3.3 条的规定。 9.8.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有关 规定。 9.9 泡沫液泵、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管道和阀门 9.9.1 泡沫液泵必须设置备用泵,其性能应与工作泵相同。 9.9.2 泡沫液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泵GB6245 的有关 规定,泵的轴承和密封件应符合泡沫液性能要求。 9.9.3 泡沫系统应采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计量注入式比例混 合装置或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以正压注入方式将泡沫液注入灭 火系统与水混合。 19 9.9.4 泡沫灭火设备的泡沫液均应有备用量,备用量应与一次连 续供给量相等,且必须为性能相同的泡沫液。 9.9.5 泡沫液备用储罐应与泡沫液供给系统的管道相接。 9.9.6 泡沫液储罐必须设在为泡沫液泵提供正压的位置上,泡沫 液储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9.9.7 泡沫液管宜采用不锈钢管、钢衬不锈钢或钢塑复合管。安 装在泡沫液管道上的控制阀宜采用衬胶蝶阀、不锈钢球阀或不锈 钢截止阀。 9.9.8 泡沫液储罐、泡沫液泵等宜设在靠近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 附属建筑内,其环境条件应符合所用泡沫液的技术要求。 9.9.9 控制阀、雨淋阀宜接近保护区,当设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 内时,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9.9.10 常开或常闭的阀门应设锁定装置。控制阀和需要启闭的 阀门均应设启闭指示器。 9.9.11 在泡沫液管和泡沫混合液管的适当位置宜设冲洗接头和 排空阀。泡沫液供给管道应充满泡沫液,当长度大于50m 时,泡 沫液供给系统应设循环管路,定期对泡沫液进行循环,以防止其在 管内结块,堵塞管路。 9.9.12 在泡沫枪、泡沫炮供水总管的末端或最低点宜设置用于 日常检修维护的放水阀门。 9.10 消防泵和消防泵房 9.10.1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泵体最高处宜设自动 排气阀,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泵GB6245 的有关规定。 9.10.2 消防水泵的吸水口处宜设置过滤网,并应采取防止吸入 空气的措施。水泵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式闸阀。 9.10.3 消防泵出水管上的阀门应为明杆式闸阀或带启闭指示标 志的蝶阀。 20 9.10.4 消防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泄压阀和试验、检查用的放水阀 及回流管。 9.10.5 消防水泵及泡沫液泵的出水管上应安装流量计及压力表 装置。 9.10.6 泡沫炮及泡沫-水雨淋系统等功率较大的消防泵宜由内 燃机直接驱动,当消防泵功率较小时,宜由电动机驱动。 9.10.7 消防泵房宜采用自带油箱的内燃机,其燃油料储备量不 宜小于内燃机4h 的用量,并不大于8h 的用量。当内燃机采用集 中的油箱罐供油时,应设置储油间,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水泵 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供油管、油 箱罐的安全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消防泵房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灭火设施。内燃机 的排气管应引至室外,并应远离可燃物。 9.10.8 消防泵房应设置消防通讯设施。 21 附录A 飞机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A.0.1 飞机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区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地面以下与地面相通的地沟、地 坑及与其相通的地下区域。 2 2 区 1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及与其相通而无隔断的地面区域,其空 间高度到地面上0.5m 处。 2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距飞机发动机或飞机油箱水平距离 1.5m, 并从地面向上延伸到机翼和发动机外壳表面上方1.5m 处。 22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84-2008 条 文 说 明 目 次 1 总 则 29 2 术 语 32 3 防 火 分 区 和 耐 火 等 级 33 4 总 平 面 布 局 和 平 面 布 置 35 4.1 一 般规定 35 4.2 防火间距 36 4.3 消防车道 36 5 建 筑 构 造 38 6 安 全 疏 散 39 7 采 暖 和 通 风 40 8 电 气 42 8.1 供配电 42 8.2 电 气 照 明 43 8.3 防雷和接地 43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控制 44 9 消 防 给 水 和 灭 火 设 施 46 9.1 消防给水和排水 46 9.2 灭火设备的选择 47 9.3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 49 9.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51 9.5 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 52 9.6 泡沫枪 54 9.7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54 9.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 27 9.9 泡沫液泵、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管道和阀门 55 9.10 消防泵和消防泵房 57 附 录A 飞机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59 28 1 总 则 1.0.1 本条说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 经济建设规模的扩大,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航空运输业也保持持 续、快速的发展。当前我国空中交通运输网络已基本形成,航线近 1300条,其中国际航线近250条,通航城市140余个,国际机场40 多个,现役大、中型客机780多架,机队总规模居世界第三,预计 2010年大、中型飞机将增加到1600架,2020年各类民航飞机达 6000架。目前,全国民航执管大型客机的航空公司已近30家,都 需要建设航线维修飞机库,以便完成特检和定检工作。 飞机库的火灾危险性 1 燃油火灾飞机进库维修时,飞机油箱和系统内带有航空 煤油,载油量从几吨到上百吨不等,在维修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燃油 泄漏事故,出现易燃液体流散火灾。火灾面积和燃油泄漏量虽难 以估计,但从美国工厂相互保险组织进行的相关实验说明,当流散 火的面积为85~120m, 泄漏量2~3m, 平均油层厚度20 30mm 时,将产生巨大的火舌卷流,上升气浪流速达到22m/s,位 于建筑物18.5m 高处的屋顶温度在3min 内达到425~650℃以 上。在易燃液体火灾的飞机受热面,飞机机身蒙皮在短时间内发 生破坏。另一种火灾危险是发生燃油箱爆炸。据国外报道,一架 正在维修的DC-8 型飞机与其他8架飞机同时停放在一座大型钢 屋架飞机库里,机械师正在拆换一台燃油箱的燃油增压泵,机翼油 箱中的部分燃油已被抽出,但在油箱内仍留有约11.3m 的燃油。 当机械师接通电路,跨过增压泵的电火花点燃了油箱中的易燃气 体,引起爆炸,摧毁了这架 DC-8 飞机,并在屋顶上炸开一个约 100m 的洞,爆炸和大火破坏了另外两架 DC-8 飞机,燃烧持续 29 30min 以上。 目前国内大量使用的航空煤油 RP-1 和 RP-2 的闪点温度为 28℃,RP-3 的闪点温度为38℃。为减少火灾的危险已逐步改用 RP-3 的航空煤油。 2 氧气系统火灾1968年9月7日在里约热内卢国际机场 飞机库内,当机械师为一架波音707氧气系统充氧时,误用液压油 软管进行充氧操作引发大火,整架飞机报废,飞机库也受到破坏。 3 清洗飞机座舱火灾飞机机舱内部装修多采用塑料制品、 化纤织物等易燃材料,虽经阻燃处理后可达到难燃材料的标准,但 在清洗和维修机舱时,常使用溶剂、粘接剂和油漆等。1965年11 月25日,美国迈阿密国际机场的飞机库内正维修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