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19-2014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docx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219-2014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water spray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2014-10-09 发布 2015-08-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和 符 号 2. 2.1 术语 2 2.2 符号 3 3 基 本 设 计 参 数 和 喷 头 布 5 3.1 基本设计参数 5 3.2 喷头与管道布置8 4 系统组件 11 5 给 水 13 5.1 一般规定 13 5.2 水泵 13 5.3 供水控制阀 14. 3.4 水泵接合器 15 6 操 作 与 控 制 16 7 水 力 计 算 18 7.1 系统设计流 18 7.2 管道水力计算 19 7.3 管道减压措施 19 8 施 工 22 8.1 一般规定 22 8.2 进场检验 23 8.3 安装 26 8.4 调 试 o .33 9 验 收 37 1 10 维护管理 43 附录 A 管道连接件干烧试验方法 45 附录 B 水喷雾灭火系统工程划分 46 附录 C 水喷雾灭火系统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7 附录 D 水喷雾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48〉 附录 E 水喷雾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55 附录 F 水喷雾灭火系统验收记录 56 附录G 水喷雾灭火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 目及记录 57 本规范用词说明 59〉 引用标准名录 60 附条文说明 61 2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and symbols 2 2.1 Terms 2 2.2 Symbols 3 3 Basic design parameters and spray nozzle layout 5〉 3.1 Basic design perameters 5 3.2 Spray nozzle and piping layout 8 4 System components 11 5 Water supplies 13 5.】 General requirement 13 5.2 Water pumps 13 5.3 Control valves of water supply 14 5.4 Fire department connections 15 6 peration and control 16 7 Hydraulic calculations 18 7.1 System design flow 18 7.2 Piping hydraulic calculation 19 7.3 Iecompression s 19 8 System installaiton 22 8.1 General requirement 22 8.2 Ficld inspection 23 8.3 Installation 26 8.4 Commissioning33 9 System acceptance 37 3 10 System maintenance 43 Appendix A Fire test of pipe couplings 45 Appendix B Engineering division 46 Appcndix C Quality control inspection records of construction site 47 Appendix D Quality inspection records of the installation process 48 Appendix E Verification rccords of quality control documents 55 Appendix F Acceptance records 56 Appendix G Maintenance items and maintenance records 57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59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60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61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水喷雾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保障其施 T.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 规 范 。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水喷雾灭火 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本规范不适用于移动式水喷雾灭火装置或交通运输工具中设 陛的水喷雾灭火系统。 1.0.3 水喷雾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固体物质火灾、丙类液体火 灾、饮料酒火灾和电气火灾,并可用于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 的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 1.0.4 水喷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能发生化学反应造成 燃烧、爆炸的火灾,以及水雾会对保护对象造成明显损害的火灾。 1.0.5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 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水喷雾灭火系统 water spray fire protection system 由水源、供水设备、管道、雨淋报警阀或电动控制阀、气动控 制阀、过滤器和水雾喷头等组成,向保护对象喷射水雾进行灭火 或防护冷却的系统。 2.1.2 传动管 transfer pipe 利用闭式喷头探测火灾,并利用气压或水压的变化传输信号 , 的管道。 2.1.3 供给强度 application density 系统在单位时间内向单位保护面积喷洒的水量。 2.1.4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自启动系统供水设施起,至系统中最不利点水雾喷头喷出水 雾的时间。 2.1.5 水雾喷头 spray nozzle 在一定压力作用下,在设定区域内能将水流分解为直径1mm 以下的水滴,并按设计的洒水形状喷出的喷头。 2.1.6 有效射程 effective range 喷头水平喷洒时,水雾达到的最高点与喷口所在垂直于喷头 轴心线的平面的水平距离。 2.1.7 水雾锥 water spray cone. 在水雾喷头有效射程内水雾形成的圆锥体。 2.1.8 丽淋报警阀组 deluge alarm valves unit 由雨淋报警阀、电磁阀、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压力表以及配套 的通用阀门组成的装蛋。 2 2.2 符 号 B 水雾喷头的喷口与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 Ch海澄-威廉系数; d; 管道的计算内径; d₅ 节流管的计算内径; g 重力加速度; H 消防水泵的扬程或系统人口的供给压力; H-- -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 H₂- 节流管的水头损失; h₂ 最不利点水雾喷头与系统管道入口或消防水池最低水 位之间的高程差; ∑h- 系统管道沿程水头损失与局部水头损失之和; i 管道的单位长度水头损失; K 水雾喷头的流量系数; k 安全系数; L----- 节流管的长度; N 保护对象所需水雾喷头的计算数量; 2n--- 系统启动后同时喷雾的水雾喷头的数量; P-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 P₀ 最不利点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 Q-- 雨淋报警阀的流量; q 水雾喷头的流量; q水雾喷头的实际流量; Qg 管道内水的流量; Q 系统的计算流量; Q, 系统的设计流量; R 水雾锥底圆半径; S 保护对象的保护面积; 3 V 管道内水的流速; Vk碱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V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 W---- 保护对象的设计供给强度; 0-水雾喷头的雾化角; ξ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5节流管中浙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 4 3 基本设计参数和喷头布置 3.1 基本设计参数 3.1.1 系统的基本设计参数应根据防护目的和保护对象确定。 3.1.2 系统的供给强度和持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1.2的规 定,响应时间不应大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系统的供给强度、持续供给时间和响应时间 防护 目的 保 护 对 象 供给强度 CJ/min m] 持续供给 时间h 购应 时间s 灭火 固体物质火灾 15 1 60 翰送机皮带 10 1 60 液体 火灾 闪点60℃120℃的液体 20 0.5 60 闪点离于120℃的液体 13 饮料酒 20 电气 火灾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断路器 20 0.4 60 油浸式电力变压磐的集油坑 6 电缆 13 防护 冷却 甲g、乙、 丙类液 体储罐 固定须罐 2.5 直径大于 20m的图 定预罐为 6h,其他 为4h 300 浮顶罐 2.0 相邻罐 2.0. 5 续表3 . 1 .2 防护 目的 保 护 对 象 供给强度 [/[min m]] 持缤供给 时间b 响应 时间s 防护 冷却 液化 烃或 类似 液体 储罐 全压力、半冷冻式储罐 9 6 120 全冷 冻式 储罐 单、双 客罐 罐壁 2.5 罐顶 4 全容雄 罐顶泵平台、管 道进出口等局部 危险部位 20 管带 10 液氨储罐 6 甲、乙类液体及可燃气体生产、输送、装卸设施 9 6 120 液化石油气灌瓶间、瓶库 9 6 60 注1 添加水系灭火剂的系统,其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2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敞口隔舱式内逐顶噬应按浮顶罐对待,其他内浮顶罐 应按固定顶细对待。 3.1.3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小于0.35MPa; 当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小于0.2MPa, 但对于甲B、乙、丙类液体储 能不应小于0.15MPa。 3.1.4 保护对象的保护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按其外表而 面积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保护对象外形不规则时,应按包容保护对象的最小规则 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2 变压器的保护面积除应按扣除底面面积以外的变压器油 箱外表面面积确定外,尚应包括散热器的外表面面积和油枕及集 油坑的投影面积。 3 分层敷设的电缆的保护面积应按整体包容电缆的最小规 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3.1.5 液化石油气灌瓶间的保护面积应按其使用面积确定,液化 6 石油气瓶库、陶坛或桶装酒库的保护面积应按防火分区的建筑面 积确定。 3.1.6 输送机皮带的保护面积应按上行皮带的上表面面积确定; 长距离的皮带宜实施分段保护,但每段长度不宜小于100m。 3.1.7 开口容器的保护面积应按其液面面积确定。 3.1.8 甲、乙类液体泵,可燃气体压缩机及其他相关设备,其保护 面积应按相应设备的投影面积确定,且水雾应包络密封面和其他 关键部位。 3.1.9 系统用于冷却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时,其冷却范围及保 护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着火的地上固定顶储罐及距着火储罐罐壁1.5倍着火罐 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地上储罐应同时冷却,当相邻地上储罐超过3 座时,可按3座较大的相邻储罐计算消防冷却水用量。 2 着火的浮顶罐应冷却;其相邻储罐可不冷却。 3 着火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外表面面积计算,相邻罐的保 护面积可按实际需要冷却部位的外表面面积计算,但不得小于罐 壁外表面面积的1/2。 3.1.10 系统用于冷却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或类似液体储 罐时,其冷却范围及保护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着火罐及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 罐应同时冷却;当相邻罐超过3座时,可按3座较大的相邻罐计算 消防冷却水用量。 2 着火罐保护面积应按其罐体外表面面积计算,相邻罐保护 面积应按其罐体外表面面积的1/2计算。 3.1.11 系统用于冷却全冷冻式液化烃或类似液体储罐时,其冷 却范围及保护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钢制外壁的单容罐,着火罐及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 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应同时冷却。着火罐保护面积应按其罐 体外表面面积计算,相邻罐保护面积应按罐壁外表面面积的1/2 7 及罐顶外表面面积之和计算。 2 混凝土外壁与储罐间无填充材料的双容罐,着火罐的罐壁 与罐顶及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罐顶应 周时冷却。 3 混凝土外壁与储罐间有保温材料填充的双容罐,着火罐的 罐顶及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罐顶应同 时冷却。 4 采用混凝土外麾的全容燃,当管道进出口在罐顶时,冷却 范阴应包括罐顶泵平台,且宜包括管带和钢梯。 3.2 喷头与管道布置 3.2.1 保护对象所需水雾喷头数量应根据设计供给强度、保护面 积和水雾喷头特性,按本规范第7.1.1条和第7.1.2条计算确定。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喷头的布置应使水雾直接喷向并覆盖保护 对象,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设水雾喷头。 3.2.2 水雾喷头、管道与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安全净距宜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离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I/T 5352 的 规定。 3.2.3 水雾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水雾喷头的有 效射程。 3.2.4 水雾喷头的平面布置方式可为矩形或菱形。当按矩形布 置时,水雾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4倍水雾喷头的水雾锥底 圆半径;当按菱形布置时,水雾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大子1.7倍水 雾喷头的水雾锥底圆半径。水雾锥底圆半径应按下式计算 8 式中R水雾锥底圆半径m; 3.2.4 B 水雾喷头的喷口与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m; -水雾喷头的第化角。 3.2.5 当保护对象为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时,水雾喷头的布 应符 合下列要求 1 变压器绝缘子升高座孔口、油枕、散热器、集油坑应设水雾 喷头保护; 2 水雾喷头之间的水平距离与垂直距离应满足水雾锥相交 的要求。 3.2.6 当保护对象为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时,水雾喷 头与保护储罐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0.7m。 3.2.7 当保护对象为球罐时,水雾喷头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水雾喷头的喷口应朝向球心; 2 水雾锥沿纬线方向应相交,沿经线方向应相接; 3 当球罐的容积不小于1000m时,水雾锥沿纬线方向应相 交,沿经线方向宜相接,但赤道以上环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3.6m; 4 无防护层的球罐钢支柱和罐体液位计、阀门等处应设水雾 喷头保护。 3.2.8 当保护对象为卧式储罐时,水雾喷头的布置应使水雾完全 覆盖裸露表面,罐体液位计、阀门等处也应设水雾喷头保护。 3.2.9 当保护对象为电缆时,水雾喷头的布置应使水雾完全包围 电 缆 。 3.2.10 当保护对象为输送机皮带时,水雾喷头的布置应使水雾 完全包络着火输送机的机头、机尾和上行皮带上表面。 3.2.11 当保护对象为窒内燃油锅炉、电液装趾、氢密封油装置、 发电机、油断路器、汽轮机油箱、磨煤机润滑油箱纣,水雾喷头宜布 盈在保护对象的顶部周围,并应使水雾直接喷向并完全覆盖保护 对象 。 3.2.12 用于保护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系统,其设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9. 1 固定顶储罐和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的冷却水 环管宜沿罐壁顶部单环布置,当采用多环布置时;着火罐顶层环管 保护范围内的冷却水供给强度应按本规范表3.1.2规定的2倍计 算。 2. 储罐抗风圈或加强圈无导流设施时,其下面应设置冷却水 环 管 。 3 当储罐上的冷却水环管分割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弧形管段 时,各弧形管段间不应连通,并应分别从防火堤外连接水管,且应 分别在防火堤外的进水管道上设置能识别启闭状态的控制阀。 4 冷却水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峨壁上,其间距不宜大于3m。 立管下端应设置锈渣清扫口,锈渣清扫口距罐基础顶面应大于 300mm, 且集锈渣的管段长度不宜小于300mm。 3.2.13 用于保护液化烃或类似液体储罐和甲g、乙、丙类液体储 罐的系统,其立管与罐组内的水平管道之间的连接应能消除储罐 沉降引起的应力。 3.2.14 液化烃储罐上环管支架之间的距离宜为3m~3.5m。 10 4 系 统 组 件 4.0.1 系统所采用的产品及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 定。依法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及组件应具有符合帘场准人制度要 求的有效证明文件。 4.0.2 水雾喷头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扑救电气火灾,应选用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 2 室内粉尘场所设置的水雾喷头应带防尘帽;室外设置的水 雾喷头宜带防尘帽; 3 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应带柱状过滤网。 4.0.3 按本规范表3.1.2的规定,响应时间不大于120s 的系统, 应设置雨淋报警阀组,雨淋报警阀组的功能及配置应符合下列婴 求 .I 接收电控信号的雨淋报警阀组应能电动开启,接收传动管 信号的雨淋报警阀组应能液动或气动开启; 2 应具有远程手动控制和现场应急机械启动功能; 3 在控制盘上应能显示雨淋报警阀开、闭状态; 4 宜驱动水力警铃报警; 5 雨淋报警阀进出口应设置压力表; 6 电磁阀前应设置可冲洗的过滤器。 4.0.4 当系统供永控制阀采用电动控制阀或气动控制阀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 I 应能显示阀门的开、闭状态; 2 应具备接收控制信号开、闭阀门的功能; 3 阀门的开启时间不宜大于45s; 4 应能在阀门故障时报警,并显示故障原因; 5 应具备现场应急机械启动功能; 6. 当阀门安装在阀门井内时,宜将阀门的阀杆加长,并宜使 电动执行器高于井顶; 7 气动阀宜设置储备气罐,气罐的容积可按与气罐连接的所 有气动阀启闭3次所需气量计算。 4.0.5 雨淋报警阀前的管道应设置可冲洗的过滤器,过滤器滤网 应采用耐腐蚀金属材料,其网孔基本尺寸应为0 .600mm 0.710mm。 4.0.6 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滤器与雨淋报警阀之间及雨淋报警阀后的管道,应采用 内外热浸镀锌钢管、不锈钢管或铜管;需要进行弯管加工的管道应 采用无缝钢管; 2 管道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6MPa; 3 系统管道采用镀锌钢管时,公称直径不应小于25mm; 采 用不锈钢管或铜管时,公称直径不应小于20mm; 4 系统管道应采用沟槽式管接件卡籁、法兰或丝扣连接, 普通钢管可采用焊接; 5 沟槽式管接件卡箍,其外壳的材料应采用牌号不低于 QT 450-12的球墨铸铁; 6 防护区内的沟槽式管接件卡箍密封圈、非金属法兰垫片 应通过本规范附录A 规定的干烧试验; 7 应在管道的低处设置放水阀或排污口。 12 5 给 水 5.1 一 般 规 定 5.1.1 系统用水可由消防水池罐、消防水箱或天然水源供给, 也可由企业独立设趾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供给;系统水源的水 量应满足系统最大设计流量和供给时间的要求。 5.1.2 系统的消防泵房宜与其他水泵房合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 相关标准对消防泵房的规定。 5.1.3 在严寒与寒冷地区,系统中可能产生冰冻的部分应采取防 冻措施。 5.1.4 当系统设置两个及以上雨淋报警阀时,雨淋报警阀前官设 趾环状供水管道。 5.1.5 钢筋混凝土消防水池的进、出水管应增设防水套管,对有 探动的管道应增设柔性接头;组合式消防水池的进、出水管接头宜 采用法兰连接。 5.1.6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设慰应符合下列规定 I 出水管上应设置止回阀; 2 四周应设置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7m; 3 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0.6m。 5.1.7 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场所应设有排水设施。 5.1.8 消防水池的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用水的排水 系统直接相连,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5.2 水 泵 5.2.1 系统的供水泵宜自灌引水。采用天然水源供水时,水泵的 吸水口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揩施。系统供水压力应满足在相应 ◆ 13 设计流量范围内系统各组件的工作压力要求,且应采取防止系统 超压的楷施。 5.2.2 系统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泵的供 水能力。 5.2.3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 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供水泵的吸水管应设置控 制阀。 5.2.4 雨淋报警阀入口前设置环状管道的系统, 一组供水泵 的出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出水管应设瓷控制阀、止回阀、压力 表。 5.2.5 消防水泵应设置试泵回流管道和超压回流管道,条件许可 时,两者可共用一条回流管道。 5.2.6 柴油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柴油机排气管应通向室外。 5.3 供水控制阀 5.3.1 雨淋报警阀组宜设置在温度不低于4℃并有排水设施的 室内。设留在室内的丽淋报警阀宜距地面1.2m, 两侧与墙的距离 不应小于0.5m,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2m, 雨淋报警阀凸出 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5.3.2 雨淋报警阀、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宜布置在靠近保护 对象并便于人员安全操作的位置。 5.3.3 在严寒与寒冷地区窒外设 的雨淋报警阀、电动控制阀、 气动控制阀及其管道,应采取伴热保温措施。 5.3.4 不能进行喷水试验的场所,雨淋报警阀之后的供水干管上 应设置排放试验检测装置,且其过水能力应与系统过水能力一致。 5.3.5 水力警铃应设置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附近的外墙上,且应 设量检修、测试用的阀门。雨淋报警阀和水力警铃应采用热镀锌 钢管进行连接,其公称直径不宜小于20mm, 当公称直径为20mm 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0m。 14. 5.4 水泵接合器 5.4.1 室内设置的系统宜设置水泵接合器。 5.4.2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单台水泵接 合器的流量宜按10L/s~15L/s 计算。 5.43 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接近的人行道或非机动 车行驶地段,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m~40m。 5.4.4 墙壁式消防水泵接合器宜距离地面0.7m, 与墙面上的门、 窗、洞口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 且不应设置在玻璃幕墙下方。 5.4.5 地下式消防水泵接合器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应大 于0.4m, 并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且地下式消防水泵接合器井内 应有防水和排水揩施。 15 6 操作与控制 6.0.1 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应急机械启动三种控制 方式;但当响应时间大于120s 时,可采用手动控制和应急机械启 动两种控制方式。 6.0.2 与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6.0.3 当系统使用传动管探测火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动管宜采用钢管,长度不宜大于300m, 公称直径宜为 15mm~25mm, 传动管上闭式唢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2.5m; 2 电气火灾不应采用液动传动管; 3 在严寒与寒冷地区,不应采用液动传动管;当采用压缩空 气传动管时,应采取防止冷凝水积存的措施。 6.0.4 用于保护液化烃储罐的系统,在启动着火罐雨淋报警阀的 同时,应能启动需要冷却的相邻储罐的雨淋报警阀。 6.0.5 用于保护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系统,在启动着火罐雨 淋报繁阀或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的同时,应能启动需要冷却 的相邻储罐的丽淋报警阀或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 6.0.6 分段保护输送机皮带的系统,在启动起火区段的雨淋报警 阀的同时,应能启动起火区段下游相邻区段的雨淋报警阀,并应能 同时切断皮带输送机的电源。 6.0.7 当自动水喷雾灭火系统误动作会对保护对象造成不利影 响时,应采用两个独立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进行联锁控制;当保 护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水喷雾灭火系统采用两路相同的火灾探测器 时,系统宜采用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和变压器的断路器信号进 行联锁控制。 16 6.0.8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应具有下列功能 1 监控消防水泵的启、停状态; 2 监控雨淋报警阀的开启状态,监视丽淋报警阀的关闭状 态; 3 监控电动或气动控制阀的开、闭状态; 4 监控主、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 6.0.9 水喷雾灭火系统供水泵的动力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一级电力负荷的电源; 2 二级电力负荷的电源,同时设 作备用动力的柴油机; 3 主、备动力源全部采用柴油机。 7 水 力 计 算 7.1 系统设计流量 7.1.1 水雾喷头的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gK√ 10P 7.1.1 式中q水雾喷头的流最L/min; P---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K 水雾喷头的流量系数,取值由喷头制造商提供。 7.1.2 保护对象所需水雾喷头的计算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7.1.2 式中N 保护对象所需水雾喷头的计算数最只; S保护对象的保护面积m; W 保护对象的设计供给强度[L/min m]。 7.1.3 系统的计算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7.1.3 式中Q 系统的计算流量L/s; n--- 系统启动后同时喷雾的水雾喷头的数量只; q-- 水雾喷头的实际流量L./min, 应按水雾喷头的实际 工作压力计算。 7.1.4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kQ 7.1.4 式中Q---- 系统的设计流量1./s; k 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05。 18 7.2 管道水力计算 7.2.1 当系统管道采用普通钢管或镀锌钢管时,其沿程水头损失 应按公式7.2.1-1计算;当采用不锈钢管或铜管时,可按公式 7.2.12计算。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不宜大于5m/s。 19 式中i 管道的单位长度水头损失MPa/m; V 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d; 管道的计算内径m。 7.2.1-1 7.2.1-2 式中i管道的单位长度水头损失kPa/m; YR管道内的水流量m/s; Ch海澄-威廉系数,钢管、不锈钢管取130。 7.2.2 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 7.2.3 雨淋报警阀的局部水头损失应按0.08MPa 计算。 7.2.4 消防水泵的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给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7.2.4 式中H 消防水泵的扬程或系统人回的供给压力MPa; ∑h管道沿程和局部水头损失的累计值MPa; Po 最不利点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M Pa; h₂最不利点处水雾喷头与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或系统 永平供水引人管中心线之间的静压差MPa。 7.3 管道减压措施 7.3.1 圆缺型孔板的孔应位于管道底部,孔板前水平直管段的长 度不应小于该段管道公称直径的2倍。 7.3.2 管道采用节流管时,节流管内水的流速不应大于20m/s, 节流管长度不宜小于1.0m, 公称直径宜根据管道的公称直径按 表7.3.2确定。 表7.3.2 节流管的公称直径mm 管近的公称直径 50 65 80 100 125 150 200 250 节流管的公称直径 40 50 65 80 100 125 150 200 32 40 50 65 80 100 125 150 25 32 40 50 65 80 1G0 125 7.3.3 圆形减压孔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公称直径不小于50mm 的直管段上,前后管段 的长度均不宜小于该管段直径的5倍; 2 孔口面积不应小于设置管段截面积的30,且孔板的孔 径不应小于20mm; 3 应采用不锈钢板材制作。 7.3.4 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7.3.4 式中H 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10MPa; V. - 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7.3.5 节流管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7.3.5 式中H---- 节流管的水头损失10MPa; 5----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 V 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m/s; d -----节流管的计算内径m; L-- 节流管的长度m。 7.3.6 减压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减压阀的额定工作压力应满足系统工作压力要求; 20 2 人口前应设置过滤器; 3 当连接两个及两个以上报警阀组时,应设置备用减压阀; 4 垂直安装的减压阀,水流方向宜向下。 21 1 - _ nr*i I 8 施 工 8.1 一 般 规 定 8.1.1 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 B 划 分 。 8.1.2 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 系和施工质盘检验制度,并应进行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施工现 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附录 C 的要求填写记录,检查结果应合 格。 8.1.3 系统的施工应按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技术文件和相 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 8.1.4 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 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2 主要组件的安装及使用说明书; 3 消防泵、雨淋报警阀或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沟槽式 管接件、水雾喷头等系统组件应具备符合相关准入制度要求的有 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4 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管材及管件等部件和材料应具 备产品出厂合格证。 8.1.5 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单位已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有记录; 2 系统组件、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3 与施工有关的基础、预埋件和预留孔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 4 场地、道路、水、电等临时设施满足施工要求。 8.1.6 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 应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对系统组件、材料等进行进场 22 检验,检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使用或安装;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 后,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可,并经监理工程师签 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 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