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01-2014防洪标准.docx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201-2014 防 洪 标 准 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l 2014-06-23 发布 2015-05-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 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 司,在原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 的基础上修订而 成 的 。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认真总结了原国家标准防洪标 准GB 5020194实施以来的经验,借鉴了其他一些国家的防洪 标准,吸纳了国内部分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同时参考了流域防洪规 划和区域防洪规划成果,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广泛征求 有关单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多次研究、讨论,最后经审查 定 稿 。 本标准共分11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防洪 保护区、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电力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通信 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水利水电工程。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 增加了“术语”、“基本规定”、“防洪保护区”和“环境保护设 施”四章,将原“城市”和“乡村”两章并入“防洪保护区”一章; 2. 在“交通运输设施”一章中取消了“木材水运工程”一节,在 “电力设施”一章中增加了“核电厂”一节,在“水利水电工程”一章 中增加了“拦河水闸工程”一节。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水利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 1 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 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水利部水利水 电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1号,邮政 目 次 编码10012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 编单 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1 总 则 1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2 术 语 2 主要起草人梅锦山 侯传河 李小燕 吴海亮 张志红 3 基本规定 3 李爱玲 王 勇 李维涛 洪 建 王 煜 4 防洪保护区 5 王府义 李荣容 刘 娟 王国安 温善章 4.1 一般规定 5 周 健 4.2 城市防护区 5 主要审查人汪 洪 高安泽 朱尔明 焦居仁 李代鑫 4.3 乡村防护区 6 曾肇京 富曾慈 胡训润 陈效国 谭培伦 5 工矿企业 7 丁留谦 刘九夫 6 交通运输设施 9 6.1 铁路9 6.2 公路 10 6.3 航运 11 6.4 民用机场 13 6.5 管道工程 13 7 电力设施 15 7.1 火电厂 15 7.2 核电厂 16 7.3 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输变电设施 16 8 环境保护设施 18 8.1 尾矿库工程 18 8.2 贮灰场工程 18 8.3 垃圾处理工程 19 9 通信设施 21 10 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23 2 1 10.1 文物古迹 23 10.2 旅游设施 23 11 水利水电工程 25 Contents 11.1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25 11.2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 28 11.3 水库工程 29 1 General provisions 1 11.4 水电站工程 30 2 Terms 2 11.5 拦河水闸工程 31 3 Basic requirement 3 11.6 灌溉与排水工程 32 4 Flood protection areas 5 11.7 供水工程 32 4.1 General requirement 5 11.8 堤防工程 33 4.2 Urban flood protection areas 5 本标准用词说明 34 4.3 Rural flood protection areas 6 引用标准名录 35 5 Industrial and mining enterprises 7 附 条 文 说 明 37 6 Transport infrastructure 9 6.1 Railways 9 6.2 Highways 10 6.3 Waterways 11 6.4 Civil airports 13 6.5 Pipeline engineerings 13 7 Power facilities 15 7.1 Thermal power plants 15 7.2 Nuclear power plants 16 7.3 Highvoltage and supervoltage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facilities 16 8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acilities 18 8.1 Tailing ponds 18 8.2 Ash storage projects 18 8.3 Waste treatment projects 19 9 Communication facilities 21 2 3 4 1 10 Cultural relics and historic sites and tourism facilities 23 10.1 Cultural relics and historic sites 23 10.2 Tourism facilities 23 11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s 25 11.1 Scales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s 25 11.2 Grades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structures 28 11.3 Reservoir engineerings 29 11.4 Hydropower plant engineerings 30 11.5 Cross-river sluice engineerings 31 11.6 Irrigation and drainage engineerings 32 11.7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s 32 11.8 Levee engineerings 33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34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5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37 1 总 则 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需 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防洪保护区、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电力 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水利水电工 程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 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防护对象 flood protection object 防洪保护对象的简称,指受到洪潮水威胁需要进行防洪保 护的对象。 2.0.2 防洪保护区 flood protection area 洪潮水泛滥可能淹及且需要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区域。 2.0.3 防护等级 grade of flood protection 对于同一类型的防护对象,为了便于针对其规模或性质确定 相应的防洪标准,从防洪角度根据一些特性指标将其划分的若干 等 级 。 2.0.4 当量经济规模 equivalent economic scale 防洪保护区人均GDP 指数与人口的乘积。 2.0.5 可能最大洪水 probable maximum flood 在河流设计断面以上,水文气象上可能发生的、 一定历时的、 近似于物理上限的洪水。 2 3 基 本 规 定 3.0.1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 示;对于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防洪标 准可根据不同防护对象的需要,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3.0.2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政治、环境等 因素对防洪安全的要求,统筹协调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及上下 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关系,通过综合分析论证确定。有条件时,宜 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 的对比分析。 3.0.3 同一防洪保护区受不同河流、湖泊或海洋洪水威胁时,宜 根据不同河流、湖泊或海洋洪水灾害的轻重程度分别确定相应的 防洪标准。 3.0.4 防洪保护区内的防护对象,当要求的防洪标准高于防洪保 护区的防洪标准,且能进行单独防护时,该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 单独确定,并应采取单独的防护措施。 3.0.5 当防洪保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且不能分别进行 防护时,该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洪保护区和主要防护对 象中要求较高者确定。 3.0.6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 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3.0.7 防洪工程规划确定的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 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洪保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 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3.0.8 下列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经论证可提高或降低 1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 3 可提高防洪标准; 2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和影响均较小、使用期限较短及临 时性的防护对象,可降低防洪标准。 3.0.9 按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防洪建设,经论证确有困难 时,可在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分期实施、逐步达到。 4 4 防洪保护区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在确定防洪标准时,应分析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洪水特征、 地形条件,以及河流、堤防、道路或其他地物的分隔作用,可以分为 几个部分单独进行防护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洪保护区,各个防洪 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应分别确定。 4.1.2 划分防洪保护区防护等级的人口、耕地、经济指标的统计 范围,应采用相应标准洪水的淹没范围。 4.2 城市防护区 4.2.1 城市防护区应根据政治、经济地位的重要性、常住人口或 当量经济规模指标分为四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 按表4.2. 1确定。 表4.2.1 城市防护区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防护等级 重要性 常住人口 万人 当量经济规模 万人 防洪标准 [重现期年] I 特别重要 ≥150 ≥300 ≥200 Ⅱ 重要 70 100 500 Ⅱ 二 ≤1.0.0.1 ≤70,50 50 200 Ⅲ 三 ≤0.1 ≤50,30 30 100 注当根据最终坝高与总容积确定的等级不同时,以高者为准。当级差大于一个 级别时,按高者降低一个级别确定。 18 8.2.2 当山谷贮灰场下游有重要的居民区、工矿企业或交通干 线时,经论证其防护等级可提高一等,并应选取相应的防洪 标 准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