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T1923-2010 室内木质门.docx
ICS 79.080 B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 19232010 室 内 木 质 门 Indoor wood-based door 2010-02-09发布 2010-06-01实施 国 家 林 业 局 发 布 LY/T 19232010 前 言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梦天木业有限公司、重庆星星套装门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卡尔凯旋木 艺品有限公司、江苏中诚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永和安门业有限公司、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北 美枫情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江苏双凤木业 有限公司、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居益圆工贸有限公司、江苏锦绣前程木业有限公司、北京 润成创展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林金鹊木业有限公司、哈派利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市木材厂 有限责任公司、图森木业有限公司、丹阳市木朵儿木业有限公司、富新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格林家居工程 有限公司、北京瑞嘉欧亚木业有限公司、滁州扬子家居门窗有限公司、步阳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玲珑家 具有限公司、苏州郭木材木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斌、付跃进、余静渊、田仕彬、朴学哲、王卫东、周仁、关润开、周清华、向中华、 康伯年、冼秋荣、沈金祥、尹继超、徐波、马洪伟、张非非、马世波、贾珉倩、邳春生、王涛、楼志明、杨晓辉、 刘建忠、缪新宇、徐步云、费敏建、张弘。 I LY/T 19232010 室 内 木 质 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木质门的分类、要求、测量和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实木或其他木质材料作为主要材料的室内木质门。不适用于防火门、防盗门等 具有特殊功能的木质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OL 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T 4893.1 家具表面耐冷液测定法 GB/T 6739 色漆和清漆 铅笔法测定漆膜硬度 Com bz GB/T 8485 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费 标准下载站 GB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 14155 整樘门 软重物体撞击试验 GB/T 15104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 GB/T 17657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 18103 实木复合地板 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19367 人造板的尺寸测定 JG/T 192 建筑门窗反复启闭性能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木质门 wood-based door 由实木或其他木质材料为主要材料制作的门框和门扇并通过五金件组合而成,单位为樘。木质门 主要构造如图1及图2所示。 3.2 室内木质门 indoor wood-based door 分隔建筑物两个室内空间的木质门。 3.3 门框 door frame 门套 固定在墙体门洞口,支承活动门扇和安装固定门扇的框形木构件,由边框、上框和装饰板组成。 1 LY/T 19232010 2 图 1 典型门框 3.4 上梃 边梃 中梃 一下梃 图 2 典型门扇骨架图 门扇 door sheet 门的活动扇、待用扇、固定扇等可开启部件和不可开启部件的总称。 3.5 门框边框、上框 lateral frame board 筒子板 门洞口侧面和顶面的墙面装饰板。 3.6 门框装饰板 decorated board 贴脸板 门框边框、上框两侧的墙面装饰板。 3.7 实木门 solid wood door 门扇、门框全部由相同树种或性质相近的实木或者集成材制作的木质门。 3.8 实木复合门 solid wood composite door 以装饰单板为表面材料,以实木拼板为门扇骨架,芯材为其他人造板复合制成的木质门。 3.9 木质复合门 wood-based composite door 除实木门、实木复合门外,其他以木质人造板为主要材料制成的木质门。 4 分类 4.1 按门扇芯材分 a 实心门; b 空心门。 4.2 按材料构成分 a 实木门; b 实木复合门; c 木质复合门。 LY/T 19232010 4.3 按是否饰面分 a 饰面门; b 素板门。 4.4 按涂饰分 a 油漆饰面门透明饰面、不透明饰面; b 非油漆饰面门浸渍胶膜纸、装饰纸、PVC 等饰面。 5 要求 5.1 材料 门扇及门框所用材料的质量,应符合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规定。 5.2 规格尺寸及偏差 5.2.1 门扇、门框构造尺寸 门扇、门框构造尺寸可根据门洞口尺寸、门框结构、安装缝隙确定。 5.2.2 门扇的厚度 门扇的常规厚度为35 mm 、38 mm 、40mm 、45mm 、50 mm 、55 mm 、60 mm。也可以供需双方协商 生产其他厚度的门。 5.2.3 门框的厚度 门框的厚度根据设计要求确定。门框与普通铰链连接处的厚度不应低于25 mm, 与 T 形铰链连接 处的厚度应不低于18 mm。 优先选用28 mm、30 mm、38 mm、40mm、45mm、50mm。 5.2.4 门扇、门框允许偏差 门扇、门框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门扇、门框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 门框、门扇厚度 0.5 mm 门扇宽度 1.0mm 门扇高度 士1.0 mm 门框部件连接处高低差 ≤0.5mm 门扇部件拼接处高低差 ≤0.5 mm 门框、门扇垂直度和边缘直度 ≤1.0 mm/1 m 门扇表面平整度 ≤1.0mm/500 mm 门扇翘曲度 ≤0.15 5.2.5 组装精度 木质门的组装精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木质门的组装精度 项 目 留缝限值 门扇与上框间留缝 1.5 mm~3.5 mm 门扇与边框间留缝 1.5 mm3.5 mm 门扇与地面间留缝 卫生间门 8.0mm10.0mm 其他室内门 6.0 mm8.0 mm 门框与门扇、门扇与门扇接缝高低差 ≤1.0 mm 门扇厚度大于50 mm时,门扇与边框间留缝限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3 LY/T 19232010 5.3 外观质量 5.3.1 实木门及实木复合门的外观质量 实木门及实木复合门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实木门及实木复合门的外观质量 检验项目 门扇 门框 装饰性 视觉 材色和花纹美观 花纹一致性 花纹近似或基本一致 材色不匀、变褪色 色差 不明显 死节、孔 洞、夹皮、 树脂道等 半活节、死节、 孔洞、夹皮和 树脂道、树胶道 每平方米板面上缺陷总个数 4 半活节 最大单个长径/mm 10,小于5不计,脱落需填补 20,小于5不计,脱落需填补 死节、虫孔、孔洞 最大单个长径/mm 不允许 5,小于3不计,脱落需填补 夹皮 最大单个长径/mm 10,小于5不计 30,小于10不计 树脂道、树胶 道、髓斑 最大单个长径/mm 10,小于5不计 30,小于10不计 腐朽 不允许 裂缝 最大单个宽度/mm 0.3,且需修补 最大单个长度/mm 100 200 拼接离缝 最大单个宽度/mm 0.3 0.3 最大单个长度/mm 200 300 叠层 最大单个宽度/mm 不允许 0.5 鼓泡、分层 不允许 凹陷、压痕、鼓包 最大单个面积/mm 不允许 100 每平方米板面上的个数 1 补条、补片 材色、花纹与板面的一致性 不易分辨 不明显 毛刺沟痕、刀痕、划痕 不明显 不明显 透砂 最大透砂宽度/mm 3,仅允许在门边部位 8,仅允许在门边部位 其他缺损 不影响装饰效果 加工波纹 不允许 漆膜划痕 不明显 漆膜流挂 不允许 漆膜鼓泡 不允许 漏漆 不明显 污染包括凹槽线型部分 不允许 针孔 色漆,直径小于等于0.3 mm,且少于等于8个/门 表面漆膜皱皮 不能超过门扇或门框总面积的0.2 漆膜粒子及凹槽线型部分 手感光滑 4 LY/T 19232010 表3续 检验项目 门扇 门框 框扇线型结合部分 框扇线型分界线流畅、均匀、一致 色差 不明显允许 一般允许 颗粒、麻点 不允许 直径小于等于1.0mm, 且少于等于8个/框 注1实木门不测叠层、鼓包、分层、拼接离缝。 注2素板门不测油漆涂饰项目。 注3表面为不透明涂饰时,只测与油漆有关的检验项目。打“*”号为油漆涂饰项目。 5.3.2木质复合门外观质量 5.3.2.1 木质复合门PVC、装饰纸及浸渍胶膜纸饰面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木质复合门PVC、装饰纸、浸演胶膜纸饰面外观质量 缺陷名称 门扇 门框 色泽不均 轻微允许 不明显 颜色不匹配 明显的不允许 鼓泡 不允许 任意1m内小于等于10mm允许1个 鼓包 不允许 皱纹 轻微允许 不明显 疵点、污斑 任意1m板面内小于等于3mm允许1处 任意1m板面内3 mm30 mm允许1处 压痕 轻微 最大面积不超过15 mm,每平方米板面 不超过3处 划痕 不允许 宽度不超过0.5 mm,长度不超过100 mm, 每平方米板面总长不超过300 mm 局部缺损、崩边 不允许 表面撕裂 不允许 干、湿花 不允许 透底、透胶 不允许 轻微允许 表面孔隙 不允许 注1轻微指正常视力在距离板面0.5m以内可见,不明显指在距板面1m可见,明显指在1m以外可见, 注2干、湿花是对浸溃胶膜纸饰面门的要求。 5.3.2.2 木质复合门的单板饰面和油漆涂饰外观质量,还应满足表3中单板饰面和油漆涂饰部分的 要 求 。 5.4 门扇、门框理化性能 5.4.1 含水率 木质门含水率要求为6~14。 5.4.2 表面理化性能 采用各种材料饰面的门扇、门框,表面理化性能应符合表5要求。 5 LY/T 1923-2010 表5木质门表面理化性能 项 目 指标值 表面胶合强度 ≥0.4 MPa 表面抗冲击 凹痕直径小于等于10 mm,且试件表面无开裂、剥离等 漆膜附着力 ≥3级 漆膜硬度 ≥HB 表面耐洗涤液 无褪色、变色、鼓泡和其他缺陷 注1非油漆涂饰的门不检测漆膜附着力、漆膜硬度。 注2实木门不测表面胶合强度。 注3木蜡油、开放漆等涂饰的门不测漆膜附着力、漆膜硬度。 5.4.3 浸溃剥离 单个试件的浸渍剥离率应小于等于25。 5.4.4 门扇整体抗冲击强度 经撞击试验后,门扇应该保持完整,无变形、开裂等。 5.4.5 空气声隔声性能 为非必检项目,需方有要求时检测。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GB/T 8485中的VI级以上要求。 5.4.6 阻燃性 为非必检项目,需方有要求时检测。阻燃性应达到 GB 8624 中规定建材制品的C 级以上级要求。 5.4.7 反复启闭可靠性 为非必检项目,需方有要求时检测。门经过规定次数的启闭试验后,无松动、脱落、启闭不灵活,门 扇与门框缝隙无变化、螺钉未松动。门的启闭次数要求见表6。 表6门的启闭次数 适用范围 启闭次数 家庭用 ≥25000 公共场所用 ≥100000 5.4.8 有害物质限量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 目 限量指标值 备注 甲醛释放量/mg/m 按GB 18580中相应要求 一 重金属含量/mg/kg 按GB18584中相应要求 仅不透明涂饰木质门要求 重金属含量 6 测量和检验方法 6.1 外观质量检验 6.1.1 检验台高度为700 mm 左右。 6.1.2 照明光源为40 W 日光灯管三支,灯管间距约400 mm, 灯管长度方向与门长度方向平行,灯管 距检验台高度约2 m,自然光应不影响检验。 6.1.3 检验人员应有正常视力或矫正视力,并在门长两端检验,视距为0.5m~1.5m, 视角为30 90。 6 LY/T 19232010 6.2 尺寸及偏差测量 6.2.1 检量工具 a 钢卷尺,长度3000 mm, 分度值为1mm; b 钢板尺,长度200 mm 及500 mm, 分度值为0.5 mm; c 千分尺,分度值为0.01 mm; d 游标卡尺,分度值为0.02mm; e 塞尺,分度值为0.01 mm; f 直角尺,长度300 mm, 分度值为0.02 mm; g 细钢丝。 6.2.2 检量方法 6.2.2.1 门框、门扇高度、宽度和厚度 按GB/T 19367中相应的方法测量。门高度按照长度检验。 6.2.2.2 门框、门扇垂直度和边缘直度 按 GB/T 19367中相应的方法测量。 6.2.2.3 门扇表面平整度 将500 mm 长的钢板尺完全侧立在门扇上,用塞尺测量钢板尺与门扇之间的最大缝隙,精确至 0.1 mm。 6.2.2.4 门扇翘曲度 将产品凹面向上放置在水平台上用细钢丝连接门的两对角,用钢板尺量取最大弦高,精确至 0.5 mm。最大弦高与对角线之比即为翘曲度,以百分比表示,精确至0.01。 6.2.2.5 门框、门扇组装精度 组装留缝、高低差含部件高低差和组装高低差应测量门扇与门框、门扇之间、门扇与地面、门扇及 门框的各部件间对应每边的最大组装留缝、高低差值,精确至0.1 mm。 6.3 理化性能检验 6.3.1 试件制作 6.3.1.1 门扇试件制作、试件尺寸和数量 门扇试件按表8规定。 表 8 门扇试件制作、试件尺寸和数量 检验项目 制取位置 试件尺寸/ mm 试件数 量/块 备注 含水率 左、右边梃位置各1块, 上梃或下梃位置1块, 其他部位3块 5050 6 试件之间相距至少 100 mm以上,去除表面 装饰层 表面胶合强度 板面任意,但应相隔100 mm 以上 5050 6 应砂去漆膜 表面抗冲击 任意 230230 1 漆膜附着力 任意 250100 1 漆膜硬度 任意 200100 1 表面耐洗涤液 任意 250250 1 浸溃剥离 左、右边梃,下梃位置各2块 75边梃宽度 6 试件之间相距至少 100 mm以上 7 LY/T 19232010 门的整体冲击试验用1樘门,冲击后原则上不能用于理化检测。 6.3.1.2 门框试件制作、试件尺寸和数量 门框试件按表9规定。 表9门框试件的制作、试件尺寸和数量 检验项目 制取位置 试件尺寸/ mm 试件数量/块 备注 含水率 板面任意,但应相隔 100 mm以上 5050 6 去除表面装饰层 表面胶合强度 板面任意,但应相 隔100 mm以上 5050 6 应砂去漆膜 表面抗冲击 任意 230230 1 漆膜附着力 任意 250100 1 漆膜硬度 任意 200100 1 表面耐洗涤液 任意 250250 1 浸渍剥离 板面任意,但须相隔 100 mm以上 7575 6 6.3.1.3 其他试件要求 阻燃性、反复启闭可靠性、空气声隔声性、甲醛释放量、重金属含量所需试件依据5.4规定的相关 要 求 。 6.3.2 含水率 按 GB/T 17657中规定进行。计算平均值,精确到0.1。 6.3.3 表面胶合强度 按 GB/T 15104 中规定进行。如为涂饰面,应先将涂饰层打磨掉。 6.3.4 表面抗冲击 按GB/T 17657中规定进行。 6.3.5 漆膜附着力 按 GB/T 18103中规定进行。 6.3.6 漆膜硬度 按 GB/T 6739中规定进行。 6.3.7 表面耐洗涤液 按 GB/T 4893.1中规定进行。 6.3.8 浸渍剥离 根据所用胶粘剂的类型,按GB/T 17657中Ⅱ类或Ⅲ类浸渍剥离试验方法进行。采用分度值1 mm 钢板尺测量胶层总剥离长度,缺陷等异常的剥离不计算,按式1计算每个试件的剥离率。精确至 0.1。 剥离率总剥离长度/总胶层长度100 1 6.3.9 门扇整体冲击强度 沙袋撞击试验按GB/T 14155中规定进行。 6.3.10 空气声隔声量 有协议要求时,按GB/T 8485中规定进行。 6.3.11 阻燃性 有协议要求时,按GB 8624 中规定进行。 8 LY/T 19232010 6.3.12 反复启闭可靠性 有协议要求时,按JG/T 192中规定进行。 6.3.13 甲醛释放量 按 GB18580 中规定进行。 6.3.14 重金属含量 按 GB18584 中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a 外观质量; b 规格尺寸; c 理化性能中的含水率、浸溃剥离、甲醛释放量。 7.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 a 外观质量; b 规格尺寸; c 全部理化性能。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b 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不少于1次; d 新产品投产或转产时; c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 抽样方法和判定原则 7.2.1 抽样原则 木质门产品质量检验应在同批产品中按规定抽取试样。 7.2.2 尺寸及偏差检验 尺寸及偏差检验采用GB/T 2828.12003中的二次抽样方案,检查水平为I, 接收质量限为4.0, 详见表10。 表10尺寸及偏差抽样方案 单位为樘 批量范围 样本 样本量 累计样本量 接收数 拒收数 ≤150 第一 第二 5 5 5 10 0 1 2 2 151~280 第一 第二 8 8 8 16 0 1 2 2 281~500 第一 第二 13 13 13 26 0 3 3 4 501~1200 第一 第二 20 20 20 40 1 4 3 5 1201~3200 第一 第二 32 32 32 64 2 6 5 7 9 LY/T 19232010 7.2.3 外观质量检验 采 用GB/T 2828.12003中的二次抽样方案,检查水平为Ⅱ,接收质量限为4.0,详见表11。 表11外观质量抽样方案 单位为樘 批量范围 样本 样本量 累计样本量 接收数 拒收数 ≤150 第一 第二 13 13 13 26 0 3 4 3 151~280 第一 第二 20 20 20 40 1 4 5 3 281~500 第一 第二 32 32 32 64 2 6 7 5 501~1200 第一 第二 50 50 50 100 3 9 6 10 1201~3200 第一 第二 80 80 80 160 5 12 9 13 7.3理化性能检验 7.3.1 判断原则 理化性能检验的抽样方案见表12,初检样本检验结果有某项指标不合格时,允许复检一次,在同批 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全部合格,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表12理化性能抽样方案 单位为樘 检查批的成品门数量 初检抽样数 复检抽样数 ≤1000 2 4 ≥1001 4 8 7.3.2检验结果的判定 当浸溃剥离有5个试件合格时,则该项判为合格;含水率、表面结合强度项目平均值合格时,判为该 项目合格;其他项目检测值符合要求时,判为合格。 7.4 综合判断 产品外观质量、尺寸及其偏差和理化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有1项不合 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应在产品适当的部位或包装标签上标记制造厂名称、厂址、电话,产品名称,实木门木材树种,实木 复合门的单板树种,型号,商标,生产日期及产品类别,执行标准,规格及数量等。标志要求亦可由供需 双方商定。 8.2 包装 包装中企业可根据产品的特点提供详细的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要做到产品免受磕碰、划伤和 污损。包装要求亦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8.3 运输和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码放,防止污损,不应受潮、雨淋和曝晒。 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分别堆放,每堆应有相应的标记。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