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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及考题举例分析 (仅供参考) 第一部分 总则体系概述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由四个层次组成,分别为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规范、矿业权评估指南、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 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矿业权评估技术规范 评估方法规范 评估程序规范 成本途径评估规范 矿业权档案管理规范 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 评估工作底稿规范 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 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 评估工作计划 收益途径评估规范 市场途径评估规范 矿业权评估应用指南 考资料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 以转让为目的的评估 以抵押贷款为目的的评估 以法律诉讼为目的的评估 以上市融资、信息披露为目的的评估 为目的的评估 非正常矿山关闭补偿为目的的评估 以企业改制为目的的评估 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 考资料 矿业人权评估参数指导意见 确定评估基准日 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技术及勘查成果 评估利用后续勘查设计及投入预算 评估利用模拟开发方案 评估利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矿山设计 评估假设基础 评估参数选取 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 1 一、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 包括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Code)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Standard)两部分。前者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后者规范评估中的技术行为。基本准则是强制性执行的行为准则,评估师必须遵守。 二、矿业权评估技术规范(Guideline) 矿业权评估技术规范是非强制性技术要求,但是最佳优化的方案,强烈建议评估师采用。技术规范分为评估程序规范和评估方法规范两个部分。 评估程序规范,是关于矿业权评估师通过履行必要的程序完成评估业务、保证评估质量的规范。评估程序规范的制定需要与目前我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理论研究、实践发展、行业管理要求相结合。评估程序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规范 已发布(一)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 (二)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 (六)矿业权评估报告书规范 评估方法规范,是关于目前评估界使用的评估方法进行最优化约定,对各类评估方法的定义、模型、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选取原则和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进行规定,并推荐使用表格。评估方法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规范 (一)收益途径评估规范 (二)成本途径评估规范 (三)市场途径评估规范 三、矿业权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评估应用指南主要是对不同评估目的、不同资产类别的特殊要求、重要事项进行专门的约定,以解决各种评估业务类型特殊性问题。评估指南是最常用的方法,积极建议评估师采用。 已发布出让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 四、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是针对矿业权评估业务中的某些具体问题的指导性文件。主要是帮助理解的解释、如何运用的说明、具体操作的办法等,属于在行业内的一般做法,建议评估师采用。 已发布确定评估基准日 矿业权评估参数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 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CMV20000-2007)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和矿产储量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准则 一、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二、维护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行业形象的活动;不得贬低或诋毁其他评估师或评估(审)机构。 三、开展评估(审)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评估(审)并形成专业意见,有权抵制外部干预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实物量、价值量引导评估(审)结论。 四、不得出具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评估报告(评审意见)。 五、遵守保密原则。除国家和行业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六、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恶意降低评估(审)费用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评审意见)。 九、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十、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应当回避。 备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年第3号 第三部分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 (CMVS 00001-2008) 1 总 则 1.1 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1.2 矿业权评估业务分为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矿业权评估准则。 1.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接受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1.4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预先设定评估结论。 1.5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也可聘请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工作,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遵守矿业权评估准则,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1.6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引用相关专业报告(或专业意见)和财务会计报告,但应确信引用的合理性,并予以披露。 1.7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 1.8 矿业权评估准则未做明确规定,或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暂不适用具体评估对象、评估业务时,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谨慎参照其他评估专业的程序和方法或境外矿业权评估准则(或类似规范),但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适用于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理由。 2 基本术语和定义 2.1 本准则所指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2.2 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是指基于委托关系,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按照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根据特定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评估程序,运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对约定评估矿业权在一定时点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提供专业意见的服务行为和过程。 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本准则所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的矿业权评估专业人员。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为矿业权评估主体。 2.3 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准则,包括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技术规范、矿业权评估应用指南和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 2.4 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对象,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权利客体为已查明或潜在的矿产资源储量,权利主体为矿业权人,权利价值内涵为用益物权价值,一般情况下是已查明或潜在矿产资源储量开发价值的一部分。 例题1、矿业权权利的客体指下面哪一个。(C) A、探矿权和采矿权 B、已查明或潜在的矿产资源 C、查明或潜在的矿产资源储量 D、矿业权评估机构 2.5 本准则所指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是指除矿业权评估业务外,围绕价值评估和咨询、或为价值评估和咨询提供基础或依据的业务。通常包括(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床工业指标论证报告、生产能力论证报告、综合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的编制业务。 2.6 本准则所指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是指矿业权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对矿业权价值进行了解的业务。 2.7 矿业权评估结果是基于一般市场条件,由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对矿业权在特定交易目的、确定时点的价值估计数额,质、量均不等同于矿业权实际成交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是交易双方对矿业权交换价值认可的结果。 框业权评估结论不得作为矿业权实际成交价格的保证。 2.8 在特殊方式交易条件下(如拍卖、招标)成交的矿业权,其成交价格直接取决于参与竞买人和投标人的数量、交易环境、购买动机等特定因素。通常,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不能预知并设定这些因素,成交价格与矿业权评估结果并不必然等同。 2.9 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目的,是为满足特定经济行为的需要,而为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通常情况下,同一矿业权在同一基准日,不同的经济行为其矿业权评估结果并不必然等同。 2.10 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基准日,是指判断矿业权价值的基准时点。矿业权评估报告日是指矿业权评估报告出具日。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是指矿业权评估结论运用于经济行为的时限。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当知晓矿业权评估基准日和矿业权评估报告日是评估报告中两个不同的日期。在矿业权评估基准日后至评估报告出具前可能存在的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期后事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充分考虑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合理利用评估结论。 2.11 矿业权评估特定假设,是对矿业权实物载体、法律、经济、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不确定信息作出的用于评估的前提。特定假设直接与具体评估结论对应,不同的特定假设,评估结论不同。 2.12 本准则所指现行的、有效的,是指对评估依据的限定。现行的,是指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现时执行的,不明示或暗示未来的法律法规状况。有效的,是指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评估依据未被修订、废止。 2.13 本准则所指引用专业报告,是指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时,汇总、引用、依据专业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行为。引用专业报告应遵循矿业权评估相关指导意见。专业报告通常包括后续地质勘查设计、地质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 2.14 本准则所指专家,是指在矿业权评估业务相关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 地质要素评序法是专家协助的一种评估方法,所聘请专家的专业资格、专家数量和专家工作程序的规范,属于方法构成内容,应按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的要求利用专家协助工作。 本准则所指其他专业人员,是指矿业权评估业务相关领域中的业务助理人员。 专家和其他专业人员可以从评估机构外部聘请。 2.15 本准则所指委托方,是指评估业务需求者(当然的评估报告使用者),通常包括委托评估项目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本准则所称相关当事方,是指除矿业权评估机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委托方之外的的其他当事人的统称,包括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等与评估报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2.16 本准则所指合理性,是指对所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和结论的衡量结果。本准则衡量标准为履行必要程序、获取充分事实、假设合理,依据可靠、推断理性、计算正确、披露充分。 3 评估原则 3.1 矿业权评估原则是调整矿业权评估主体与经济行为有关各方在矿业权评估中的相互关系,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为和业务的准则。包括矿业权评估工作原则和经济原则。 3.2 矿业权评估工作原则,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般包括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公正性原则。 3.3 矿业权评估经济原则,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进行技术处理的原则。一般包括预期收益原则、替代原则、效用原则和贡献原则。 矿业权与矿产资源相互依存、尊重地质规律及资源经济规律、遵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范,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遵循的重要原则。 例题2、矿业权评估经济原则,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进行技术处理的原则。一般包括以下哪几项内容。(ABCE) A、贡献原则 B、替代原则 C、效用原则 D、矿业权与矿产资源相互依存原则 E、预期收益原则 4 评估方法 对矿业权价值进行分析判断的原理、计算模型及其参数等构成矿业权评估方法。成本、收益和市场途径是被公认的反映矿业权价值的技术路径。矿业权评估方法是三种技术途径原理、计算模型及其参数的细化。 5 评估程序 略 6 评估结论 6.1 评估结论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履行矿业权评估程序后,对矿业权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一般基于假设和限定条件形成。 一个完整的评估结论由评估结果及其涵义、形成的假设条件和使用条件等构成。理解假设和限定条件是正确使用评估结论的必要条件。评估报告应提示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全面理解和正确使用评估结论。 6.2 不同评估价值涵义下会得出不同的评估结果(如压覆补偿、价值赔偿等),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应结合评估价值涵义、按照评估报告披露的评估结论使用条件和评估目的正确使用评估结论。 6.3评估结果,应当以文字与数字形式完整表示。 评估结果通常应是一个明确的数值,并标明货币单位。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可以与委托方协商,采用其他评估结果形式(如区间范围、数学表达式等)。 7 评估报告 7.1 矿业权评估报告,包括探矿权评估报告和采矿权评估报告。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7.2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执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可以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 7.3 评估程序受到一定限制时,且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可以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但在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中应提示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其结论作为参考依据的适用性不同于价值评估结论。 评估程序受到一定限制时,且所受限制已无法得出合理的评估结论,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的前提下,可以拒绝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或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 7.4 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矿业权评估报告内容应满足全面、客观、准确和概括的基本原则要求。 例题3矿业权报告编制应该遵循(ABD)基本原则 A、独立 B、公正 C、公平 D、客观 E、谨慎 7.5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照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矿业权评估报告。 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按照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规定的报告出具和生效要件出具。 7.6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基础上,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根据特殊委托方、委托方的特殊要求、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等,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繁简程度,但应满足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规定的基本内容要求。 8 工作底稿及评估档案 8.1 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履行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相关依据、记录和资料。 8.2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应按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规范的规定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工作底稿。 8.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可以决定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但应真实全面反映评估程序执行情况,支持价值咨询结论。 8.4 委托方、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等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或文件作为工作底稿时,应以盖章方式确认。 8.5 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评估机构。评估业务完成后,应将工作底稿分类整理,与矿业权评估报告、项目管理文件资料等一并归档,形成矿业权评估档案。 8.6 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保存期一般不少于5年,重要评估项目(如证券业务、财产纠纷等)的工作底稿保存期一般不少于10年。国家法律、法规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题4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保存期一般不少于 年,重要评估项目(如证券业务、财产纠纷等)的工作底稿保存期一般不少于 年。国家法律、法规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A) A、5、10 B、3、6 C、5、8 D 3、10 8.7 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评估档案进行管理,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内删改或销毁评估档案。 8.8 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对外提供 (1)司法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查询; (2)有权审核和检查评估项目的政府管理部门,对评估项目进行审核和检查; (3)行业自律组织按规定程序对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受司法、行政部门或当事人委托组织鉴定评估报告; (4)其他依法可以查阅的情形。 9 执业责任 9.1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对形成并发表的矿业权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9.2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对矿业权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矿业权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9.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对所引用的专业报告(或专业意见)进行恰当分析后引用,对其来源予以必要说明。所引用的专业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由提供者负责。 例题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CD) A、矿业权评估师需要对所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完整性负责 B、矿业权评估师对形成并发表的矿业权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C、矿业权评估师需要对所引用的专业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D、矿业权评估师需要对所引用的专业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E、矿业权评估师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 第四部分 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 (CMVS 11000-2008) 1 总 则 1.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程序,保证矿业权评估结论客观公正,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所称评估程序,是指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履行的工作步骤。 1.3 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根据本规范及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制定并履行具体评估程序,并在确信所实施的评估程序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前提下,将所实施的评估程序完整披露于评估报告中。 1.4 评估程序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谨慎原则。 例题评估程序应遵循(ACDE)原则 A独立 B实事求是 C客观 D公正 E谨慎 1.5 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范。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规范。 2 基本要求 2.1 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2)签订业务约定书; (3)编制评估计划; (4)尽职调查; (5)收集评估资料; (6)评定估算; (7)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8)工作底稿归档。 例题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ABD) A编制评估计划 B尽职调查 C现场踏勘 D评定估算 E与委托方进行沟通 2.2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程序内容的繁简程度,但不得删减评估程序。 2.3 由于受到客观限制不能履行既定评估程序,可以决定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业务约定书。 决定继续履行业务约定书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对受到的限制、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可能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影响予以披露。 2.4 由于委托方的特殊要求不能履行既定评估程序,应当取得委托方出具书面说明,并在评估报告中对未履行的评估程序和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可能影响予以披露。 2.5 评估程序的履行情况应当在评估工作底稿中完整记录。 3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3.1 评估对象和范围。 3.2 矿业权权属。 3.3 评估目的。 3.4 评估基准日。 3.5 评估报告提交方式与日期。 3.6 评估服务费。 3.7 业务风险评价。 4 签订业务约定书 5 编制评估计划 5.1 评估计划通常包括评估项目的技术方案、实施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费用预算等内容。 5.2 评估计划可以根据实施过程中的变化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6 尽职调查 6.1 尽职调查是指为尽可能全面掌握评估对象信息而进行查证和核实。 6.2 尽职调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评估对象权属状况; (2)地形地貌等自然地理条件; (3)交通、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条件及区域经济发展状况; (4)勘查、开发历史及现状; (5)野外主要地质勘查实物工作量状况; (6)矿山建设和生产经营状况; (7)周边的勘查、开发活动; (8)当地矿产品、矿业权市场情况; (9)评估对象既往评估和交易情况; (10)矿业权评估师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 例题简答矿业权评估业务尽职调查程序一般包括的内容。 6.3 尽职调查的具体内容,需要根据评估业务性质、评估对象的勘查开发阶段、拟选用的评估方法等情况而确定。 6.4 尽职调查可以通过核查、现场勘查、函证、询问、座谈等方式进行。 7 收集评估资料 7.1 评估资料一般包括 (1)评估对象权属资料; (2)评估对象目前和历史状况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3)地质勘查类资料; (4)矿山开发(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类资料; (5)财务会计及生产经营资料; (6)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7)行业信息、市场询价、数据分析等资料; (8)其他专业报告等。 7.2 在评估过程中,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收集评估资料。 7.3 评估资料提供方应当对所出具或提供的财务会计及生产经营等资料以签章方式进行确认。 8 评定估算 9 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9.1 评估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的规定。 9.2 评估报告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应进行内部审核。 9.3 提交评估报告前,在不影响对最终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可以与委托方就评估有关事项进行沟通。 9.4 评估机构应根据业务约定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 10 工作底稿归档 11 附 则 第五部分 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 (CMVS 11100-2008) 1 总 则 1.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和其他相关行为,明确矿业权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矿业权评估业务范围及其他约定事项,维护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所称业务约定书,是指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确认矿业权评估业务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服务费、评估报告类型、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和方式、评估报告使用者和使用方式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约定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1.3 矿业权评估机构受托、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规范。受托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规范。 1.4 签约双方签订、履行业务约定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 2 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2.1 评估机构受托承担矿业权评估业务,在明确矿业权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后,与委托方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 政府采购性质的评估业务,其委托书及其他类似书面文件,视同于本规范中的评估业务约定书。但评估机构应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2.2 在签定业务约定书前,应当关注根据法律法规,签约方是否有权委托评估、是否具有委托资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评估资格,并为所承接评估业务配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和其他评估专业人员。 评估机构不得在业务约定书签订过程中作出超越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影响独立性的承诺;不得对预测和未来事项作出承诺;不应承诺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人与委托方签订。 2.3 评估机构及参与评估项目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和其他评估专业人员,在签订业务约定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业务约定书是否成立,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 2.4 评估机构应当将业务约定书存档。 3 业务约定书的基本内容 3.1 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因评估业务不同可以存在差异,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签约双方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2)评估目的; (3)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4)评估基准日; (5)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6)评估报告类型及要求; (7)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和方式; (8)评估报告使用者和使用方式; (9)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0)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1)签约时间。 3.2 业务约定书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评估目的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3.3 评估对象通常表述为探矿权、采矿权,签约双方应当在业务约定书中以恰当方式表述评估对象。 3.4 业务约定书中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应当惟一,并符合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3.5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明确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并明确评估服务费未包括的其他费用项目和承担方式。 3.6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约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约定,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不应将评估报告及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公开。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约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委托方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在公开媒体上披露。 3.7 业务约定书中还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2)委托方应当为执行约定评估业务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及其他评估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如果委托方不是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委托方应当就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与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之间的协调提供必要协助。 (3)评估机构应当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评估报告;委托方应当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评估服务费。 (4)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中受到限制,无法完整执行评估程序,且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中止评估业务,并由所在评估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如果委托方等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排除限制,评估机构可以终止矿业权评估业务,解除业务约定书。 4 业务约定书的履行和变更 4.1 签约双方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4.2 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签约双方发现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发生变化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生效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类型发生变化,或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评估机构可以要求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5 业务约定书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5.1 业务约定书履行完毕或解除,业务约定书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5.2 业务约定书权利和义务终止后,签约双方应当履行与业务约定书终止相关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6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6.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业务约定书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业务约定书的,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签约双方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2 业务约定书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签约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和地点解决争议。 注业务约定书规范结合合同法及矿法复习 例题业务约定书应该包括以下那几个基本要素 。(ABC) A、评估目的 B、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C、签约时间 D、项目负责人 E、评估方法 7 附 则 第六部分 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 (CMVS 11400-2008) 1 总 则 1.1 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编制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报告,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矿业权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1.3 编制和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规范。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规范编写和出具书面专业意见。 1.4 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中,部分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可以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并在报告中披露其使用限制条件,以及可能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影响。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仅供委托方和报告使用者了解矿业权价值,不能用于产权交易、工商登记、融资等用途。 1.5 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中,部分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所受限制无法得出合理结论,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的前提下,可以拒绝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和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 2 基本要求 2.1 矿业权评估报告内容应全面、客观、准确和概括。 2.1.1 全面性完整反映评估中所获取的有限事实以及根据所获取的有限事实进行合理推断的过程和结论。 评估报告内容和相关附件资料应齐全、配套、有效。 2.1.2 客观性对影响和决定评估价值的因素进行客观陈述、分析,得出的评估结论应当有充分依据。 2.1.3 准确性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有关术语和定义编制评估报告,用语应力求准确,不得使用模棱两可或易生误解的文字,对未经查实的事项应如实披露,对难以确定的事项应客观说明是事项本身及其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2.1.4 概括性用简洁的文字对必需内容进行概括,对获得的资料应在科学鉴别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筛选,选择典型、有代表性、能反映事实本质特征的资料来源说明情况和表达观点。 2.2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矿业权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含有歧义和误导性的表述。 2.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2.4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矿业权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2.5 矿业权评估报告应该明确报告的使用者,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者主要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者。 2.6 矿业权评估报告通常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矿业权评估报告的,以中文为准。 2.7 矿业权评估结果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需要使用外币表示的,应注明币种及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汇率。 2.8 矿业权评估报告,应按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披露相关日期。 3 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 3.1 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矿业权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 (2)摘要; (3)正文 a. 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等 b. 委托方概况 c. 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概况 d. 评估目的 e. 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f. 评估基准日 g. 评估依据 h. 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概况 i. 评估实施过程 j. 评估方法 k. 评估参数的确定 l. 评估假设 m. 评估结论 n. 特别事项说明 o. 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p. 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字、盖章 q. 矿业权评估报告日 (4)附表; (5)附件。 3.2 矿业权评估报告名称一般包含以下主题词 (1)勘查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 (2)探矿权或采矿权; (3)评估报告。 矿业权评估报告文号应简明,并反映评估机构特征字及年序。 3.3 矿业权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矿业权评估报告的主要信息,方便报告使用者使用。摘要应由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字。摘要具有和矿业权评估报告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3.4 矿业权评估报告正文内容应满足如下要求 (1)矿业权评估报告应说明评估机构名称全称、有效资格证书等。 (2)矿业权评估报告应介绍委托方的名称、企业类型等简要情况。 (3)矿业权评估报告应介绍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的注册地址、注册号、注册资金、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简述矿床勘查、矿山建设规划或矿山建设和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简述矿业权取得时间、方式和以往矿业权价款或价值评估、处置或交易等情况。 (4)矿业权评估报告中应载明评估目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并注明为满足报告使用者的何种需要。 (5)矿业权评估报告应依据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或者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分别介绍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探矿权主要包括勘查许可证号、探矿权人、勘查项目名称、勘查范围、各拐点地理坐标、勘查面积、有效期限等。 采矿权主要包括采矿许可证号、采矿权人、矿山名称、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有效期限、各拐点地理坐标、开采深度等。 (6)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并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一致。 (7)矿业权评估报告应说明评估遵循的法律法规、评估准则、经济行为依据、权属依据、取价依据以及所引用的专业报告等,评估依据披露应当准确、清晰。 (8)矿业权评估报告应描述评估对象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概况 a. 勘查区或矿区位置和交通、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 b. 勘查区或矿区地质工作概况及所取得的地质勘查成果。 c. 勘查区或矿区地质概况。重点说明勘查区或矿区地层、构造、岩浆岩、围岩蚀变情况等。 d. 矿产资源概况。重点说明矿床特征、矿体特征、矿石质量和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等。 e. 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f. 勘查区勘查现状或矿山开发利用现状。 (9)矿业权评估报告应按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的要求,说明评估程序实施的基本内容。 (10)矿业权评估报告应说明评估方法选择的依据和理由,并列示主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