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doc
附件1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 保护层开采 一、保护层开采要保证连续和规模开采。保护层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确需留煤岩柱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矿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尺寸和和险影响范围准确标注在被保护层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瓦斯地质图上。 二、保护层工作面开采前,保护层工作面的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保证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要求;被保护层工作面的瓦斯抽采工程应保证开采保护层时,能同时有效地抽采被保护层的卸压瓦斯。 三、加强被保护层的瓦斯抽采。保护层开采前,必须编制对应的被保护层瓦斯抽采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审批执行。保护层开采,优先选用沿空留巷(原巷留巷)无煤柱连续开采,采用Y型回风巷倾向穿层钻孔、地面钻井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采用底(顶)板巷穿层钻孔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的,钻孔必须控制整个被保护层对应区域,钻孔参数由矿总工程师确定,原则上钻孔间距≤40m40m。 四、被保护层瓦斯抽采必须建立专门台账,底(顶)板巷穿层卸压抽采钻孔穿透多个邻近煤层的,应开展瓦斯分源测定,分别统计各被保护层卸压瓦斯预抽量。被保护层属于突出煤层的,首采保护层必须进行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考察,考察方案报集团公司备案,考察结果报集团公司审批。 五、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且不得小于100m。 区域预抽 六、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以及未在保护层开采有效保护范围内的突出危险区煤层,煤巷必须采取底(顶)板巷穿层钻孔、采煤工作面必须采取穿层或顺层钻孔预抽的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 七、严格执行预抽钻孔布置标准。穿层预抽钻孔孔径≥94mm、顺层预抽钻孔孔径≥108mm,考察穿层、顺层预抽钻孔有效抽采半径(30天),有实际考察数据的以考察数据确定钻孔间距,无考察数据的按以下要求执行 1、煤巷条带穿层预抽钻孔,瓦斯压力<2MPa且瓦斯含量<8m3/t的,按终煤点10m5m间距内布置(轴线方向轴垂线方向);瓦斯压力≥2MPa或瓦斯含量≥8m3/t的,按终煤点5m5m间距内布置。断层构造带(落差≥1.0m)及其前后20m范围内必须采取穿层钻孔加密措施,加密方案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2、采煤工作面网格穿层预抽钻孔,瓦斯压力<2MPa且瓦斯含量<8m3/t的,按终煤点10m10m间距内布置;瓦斯压力≥2MPa或瓦斯含量≥8m3/t的,按终煤点5m5m间距内布置。 采煤工作面两巷顺层预抽钻孔,煤厚(含夹矸,下同)<3m的单排布置、煤厚≥3m的双排三花布置。瓦斯压力<2MPa且瓦斯含量<8m3/t的,钻孔间距单排布置时不大于10m、双排布置时平面投影间距不大于5m;瓦斯压力≥2MPa或瓦斯含量≥8m3/t的,钻孔间距单排布置时不大于5m、双排布置时平面投影间距不大于3m。 采煤工作面顺层预抽钻孔见岩长度超过孔深1/3的必须进行反演分析,对有煤区域提前补孔。 3、突出危险区应力集中区,煤巷掘进必须采取穿层钻孔预抽措施,按终煤点3m3m间距内布置;采煤工作面采用穿层钻孔为主、顺层钻孔补充的预抽措施,穿层钻孔按终煤点5m5m间距内布置,顺层钻孔排内间距不大于3m,煤厚≥3m的双排布置。 4、联络巷、车场、反揭煤等突出危险区小结构煤巷掘进,采取穿层钻孔预抽措施的,措施孔按煤巷条带穿层预抽钻孔标准布置;不具备施工底(顶)板巷穿层钻孔的,经集团公司核准后可采取顺层钻孔预抽措施,钻孔排内间距不大于3m,煤厚≥3m的双排布置。措施孔必须一次施工到位,一次评价。 八、预抽钻孔抽采时间超过1年的,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考察钻孔抽采状况,钻孔抽采失效的,必须补孔或透孔,确保预抽钻孔抽采实效。 预抽效果评价 九、被保护层及区域预抽采掘工作面,采掘前必须对瓦斯抽采效果达标情况进行评判,并编制预抽效果评价报告,报安全开采总院、安监局备案。 十、被保护层瓦斯抽采效果执行一次性评价,在被保护范围内至少布置3个效果检验钻孔。只有被保护层卸压瓦斯预抽率,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在10m3/t以下的≥35、1015m3/t的≥45、15m3/t以上的≥60,煤层残余瓦斯压力<0.74MPa且残余瓦斯含量<8m3/t以及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时,方可判定为效果达标。 十一、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采煤、煤巷掘进(含小结构、反揭煤煤巷,下同)、井巷揭煤工作面瓦斯预抽率煤层原始瓦斯含量4m3/t以下的≥20;瓦斯含量46m3/t的≥25;瓦斯含量6m3/t以上的采煤≥30、煤巷掘进≥35、井巷揭煤≥45。预抽评价单元内以实测的煤层瓦斯含量最大值计算瓦斯预抽率。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必须直接测定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指标。测定孔必须在瓦斯预抽率合格后施工,井巷揭煤测定点至少布置5个,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中、下部和两侧;条带预抽煤巷测定点每50m至少1个,分别布置在预抽钻孔控制条带边界的影响范围内的上、下边界处;区域预抽采煤工作面测定点沿推进方向每50m至少2个,分别布置在工作面内距两巷各三分之一处。 煤层残余瓦斯压力<0.74MPa且残余瓦斯含量<8m3/t以及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方可判定预抽防突效果有效。若任何一个检验测定点的指标测定值达到或超过了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而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时,判定以超标点为圆心、半径100m范围未达标。 编报煤巷掘进条带预抽效果评价报告时,必须同时上报抽采自动计量在线监测数据,矿保存钻孔视频验收影像资料备查。 预抽评价单元应根据孔间距、预抽时间和断层发育情况进行划分,原则上预抽评价单元内煤层基本连续、钻孔间距基本相同、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30。 十二、煤巷掘进条带预抽效果评价,单元长度原则上不小于100m,且岩巷穿层钻孔超前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少于200m。 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采掘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打钻抽采管理 十三、底(顶)板巷道不得进入突出煤层法距5m以内施工,否则,必须在法距7m以外采取防突措施,措施孔间距同煤巷条带区域预抽钻孔,措施控制范围比照石门揭煤执行,措施孔保留不少于10m的压茬距;措施按局部防突措施管理,措施孔完工后采用残余瓦斯含量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掘进过程中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进行工作面预测,两帮钻孔保持连续抽采。底(顶)板巷道进入突出煤层法距2m以内施工的,执行井巷揭煤管理规定。 需施工穿层预抽钻孔的底(顶)板巷应施工巷帮钻场,钻场满足钻孔布置、钻孔施工、风筒、管路安装等需要。 十四、强化钻孔施工质量和预抽效果,实现“钻到位、管到底、孔封严、水放通”。 钻到位。严格执行预抽钻孔布置标准,钻孔必须做到保直钻进,钻孔实际开孔位置与设计孔位误差不得超过100mm,方位角误差不得超过1。穿层预抽钻孔见煤深度与设计相差5m及以上时必须进行测斜、上图分析。 管到底。穿层、顺层预抽钻孔必须全程下护孔套管。推广使用整根柔性套管快速护孔技术,强喷地点应采用跟管钻进工艺,全程下套管护孔。 孔封严。穿层预抽钻孔应实行带压封孔,下向穿层钻孔必须采用囊袋式封孔装置、“两堵一注”带压注浆封孔,注浆压力不低于2MPa。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在6m3/t以上的,钻孔合茬抽采24小时内孔口瓦斯浓度必须达40及以上,否则钻孔必须重新施工或透孔。 水放通。下向穿层预抽钻孔必须采取孔底排水排渣措施,预抽评价单元必须设置自动放水装置。 十五、加强打钻防孔喷和孔突管理,严格执行淮南矿业集团打钻防喷操作手册。强喷地点钻孔施工,必须建立全负压、大风量的通风系统,能力充足的抽采防喷系统,灵敏可靠的安全监控系统和稳定可靠的供电系统,规范打钻防喷操作,分类使用防喷装置,强化个体防护,加强安全监控及电气设备管理,杜绝电气设备失爆失保。 十六、实施瓦斯抽采信息化。地面永久及井下移动抽采泵站,井巷揭煤工作面、穿层和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评价单元,必须安装抽采自动计量装置。抽采自动计量应保持连续计量不中断,特殊情况下抽采自动计量中断期间,按孔板流量计数据计量。矿井瓦斯抽采量及预抽效果评价必须依据抽采自动计量数据,评价单元抽采自动计量误差超过5的抽采量严禁计入评价。 十七、底(顶)板巷穿层条带预抽钻孔施工地点,每处钻机必须安装打钻视频监控系统,“一钻一摄像”、“一孔一视频”,系统必须实现监控不中断、储存无失误,查询回放简便流畅。视频资料必须定期转存、清理,并保存至钻孔施工地点采掘结束。 抽采增透管理 十八、石门揭煤、煤巷条带、采煤工作面区域预抽,应采取水力压裂、松动爆破或钻孔掏穴等增透措施,增透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具体确定并在区域预抽设计中明确。采用水力压裂、深孔爆破等增透技术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效果考察;矿井首次采用新的增透技术时,其安全技术措施和效果考察方案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首次水力压裂的煤层必须进行压裂效果考察,考察压裂后的有效影响半径、抽采半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含水率、煤层透气性系数等参数,并编制水力压裂效果考察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 十九、石门揭煤、底(顶)板巷穿层孔、工作面顺层孔预抽区域防突措施必须优先采用水力压裂增透技术(断层带、强喷地点和下向钻孔除外)。各矿必须落实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水力压裂计划。 压裂钻孔间距应按实际考察的有效影响半径确定,特殊情况下需要增加钻孔间距的,必须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压裂钻孔应采用“先高压预注浆再透孔、封孔两注两返”封孔工艺。 压裂设计注水量根据被压裂范围内煤层含水率达4计算,并适当考虑不均衡系数;压裂后保水时间应不少于一周,且孔口压力应降至1MPa以下。压裂期间在压裂泵及压裂钻孔位置安设摄像头,实时监控压裂过程。 防突管理 二十、规范采掘工作面设计,从设计源头消除采掘工作面应力集中区。对存在的应力集中区,矿总工程师负责划定应力集中区范围,现场实行挂牌管理。突出危险区的应力集中区,区域防突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核准;无突出危险区及非突出煤层的应力集中区,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二十一、突出煤层采掘作业必须避免造成应力集中。在同一突出煤层的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的同一区段内,相向(背向)回采和相向(背向)采、掘的工作面间距均不得小于100m。相向掘进的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m,并且在相距60m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邻近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应力集中区和构造复杂区贯通。 突出危险区煤层倾角25以上的煤巷掘进作业,严禁由下往上施工。 二十二、加强揭煤管理。避免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区揭煤;避免小角度、长距离揭煤。层位、构造探测不清以及瓦斯压力测定不准不得揭煤。 瓦斯压力≥3MPa或前探、测压等钻孔施工过程中喷孔严重的,优先采用“巷道法”揭煤,并在区域防突措施孔的控制范围外增加减压钻孔。 揭煤设计必须对整个揭煤流程作出时间安排,工作面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合格后必须连续揭煤至揭煤结束,特殊情况下中途停工超过10天的必须经集团公司同意。推广挖掘装载机、侧装机等机械化排矸揭煤。 采取区域防突措施的揭煤工作面进行最后验证时,必须再次采用直接法测定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内待揭煤层残余瓦斯含量,且测点不得少于3个。 二十三、严格揭煤工作面煤线防突管理。揭煤前探时必须准确探明各煤线厚度;对平均厚度0.3m及以上的煤线,必须测定、收集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瓦斯基础资料,预测其突出危险性,预测有突出危险的,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已预测有突出危险或没有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新水平、新采区首次揭穿平均厚度0.3m及以上的煤线,必须一并纳入揭煤设计。 二十四、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遇构造煤层不连续时,再次进入煤层采掘作业,若采掘面已采取过区域防突措施,则必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若未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则应补充编制并实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煤层瓦斯风化带除外)。 二十五、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反揭煤,措施孔轴向控制到待掘巷道法距5m(瓦斯压力≥2MPa时为7m)且控制到巷道完全进入煤层底板(或顶板)前方不少于20m范围内的突出煤层煤体。巷道必须掘至距煤层法距2m外为反揭煤结束;在反揭煤结束前,岩巷掘进工作面距离反揭煤结束位置距离不得小于20m;待掘煤巷必须掘到反揭煤联通处前方5m以上,反揭煤贯通点必须在距反揭煤层最小法距2m外。 二十六、矿井开拓延深水平的非突出煤层新采区、新块段的煤巷以及突出煤层的煤巷掘进(煤层瓦斯风化带、沿空(巷)、中底分层以及保护层开采有效保护范围内的煤巷除外),必须在前探钻孔掩护下掘进,前探钻孔数量不少于2个,且前探钻孔在巷道掘进方向投影超前距不少于10m。 二十七、严格掘进超前探控工作。掘进工作面前方构造、层位不清,以及煤层赋存、围岩岩性、防突指标出现异常的煤巷掘进,必须进行前探,层位及地质构造控制不明的,不得掘进。井巷揭煤前探孔必须测斜取芯、构造复杂区穿层地质探控钻孔必须取芯或测斜。 二十八、突出危险区煤巷沿空巷掘进,沿空(巷)煤柱不得大于10m,特殊情况下大于10m的必须编制专项防突措施报集团公司核准。 处于突出区划线边缘的无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必须对巷道轮廓线外15m范围内的突出危险区实施抽采卸压措施。 突出危险区被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布置在有效保护范围内,煤巷掘进工作面距有效保护边界不得小于15m,否则必须对巷道轮廓线外15m范围内的未有效保护区域实施打钻卸压措施。 二十九、实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预测分级管理。 (一)下列情况执行循环预测。 1、采取区域预抽措施的采掘工作面。 2、突出危险区内,煤柱大于10m的沿空(巷)掘进工作面、距离有效保护边界小于15m的被保护层掘进工作面。 3、无突出危险区内,距离突出危险区边界小于15m的掘进工作面,以及遇有构造破坏带、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采掘应力叠加的采掘工作面。 (二)其它情况执行区域验证(煤层瓦斯风化带、中底分层的采掘工作面以及保护层开采有效保护范围内的采煤工作面按非突煤层管理)。 三十、掘进、回采过程中预测(验证)指标超标,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制定补充防突措施。补充措施经效检合格后,方可在保持规定的超前距条件下进行掘进或回采。 煤巷掘进工作面及井巷揭煤工作面停工超过10天的,恢复施工前必须重新进行工作面预测。 三十一、前探以及预测(校检)允许进尺标志点必须编号,并用漆喷(涂)在巷道显著位置。其中煤巷掘进前探、预测(校检)钻孔有效深度以钻孔沿巷道掘进方向投影距为准。 瓦斯基础资料管理 三十二、各矿通风副总工程师是本单位瓦斯基础资料测定、收集的终端责任人,负责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瓦斯基础资料收集计划,按规定测定所有开采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和钻孔抽采(卸压)半径,并做好瓦斯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瓦斯基础资料收集总结报告每季度上报集团公司。 矿井必须按季度修编、上报瓦斯地质图,按月编报井巷揭煤、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预测图。 三十三、煤层原始瓦斯压力、瓦斯含量测定,开采煤层每一地质构造单元内,沿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走向超过1000m、倾向(垂深)超过50m的地质构造单元内,沿走向每500m布置1个测试点,沿倾向(垂深)每50m布置1个测试点。 三十四、穿层条带预抽煤巷,在底(顶)板巷内每500m至少布置1个点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压力、每50m布置1个点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区域预抽采煤工作面,沿推进方向每500m至少布置1个点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压力、每100m上下顺槽各布置1个点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 采煤工作面可解吸瓦斯量测定点,沿工作面推进方向每500m至少布置1个,测定位置必须超前工作面100m以上。 三十五、煤层原始瓦斯压力测定必须编制设计,测压孔施工地点断层或围岩裂隙发育以及赋水地点,必须进行围岩带压预注浆和全孔多次加压注浆封堵周边裂隙,采用“两堵多注”封孔,穿层测压孔封至待测煤层见煤点,顺层测压孔必须封至测压气室。瓦斯压力曲线趋向稳定且压力值变化连续48小时小于5kPa/d时测压结束,同一测压地点以最高瓦斯压力测定值作为测定结果。 三十六、煤层瓦斯含量测定,顺层孔优先采用定点取样、采样深度不小于40m,穿层孔优先采用孔口接渣,原则上井下取样时间小于5分钟、煤样粒径大于3mm,井下解吸测定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地面破碎解吸优先选取粒径5mm以上、无矸石煤样。从井下取样开始至地面破碎解吸结束,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三十七、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时,必须测定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瓦斯压力,分析煤的破坏类型。瓦斯压力≥0.74MPa、煤层瓦斯含量≥8m3/t、瓦斯放散初速度≥10或出现顶钻、吸钻、夹钻、喷孔等瓦斯动力现象以及预测指标超标等情况的,矿报告集团公司,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集团公司负责委托资质单位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由集团公司批准。 瓦斯管理 三十八、煤巷掘进工作面风排瓦斯量达3m3/min及以上的,必须实施抽采措施,措施参数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三十九、加强采掘工作面特殊情况下的瓦斯管理,采煤工作面初采、过高位钻场及高抽巷失效,采、掘工作面过老巷、过断层、过应力集中区和小结构煤巷掘进等特殊情况,矿必须编制顶板及瓦斯管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四十、采煤工作面高抽巷必须按设计长度施工到位,巷道封闭前,由矿分管领导组织现场验收并建立验收台账,围岩破碎地段应加强支护,排尽积水,并在低洼易积水地点预留放水孔。 四十一、强化岩巷瓦斯管理,防止瓦斯异常涌出。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建立可靠的局部通风系统,工作面预测有瓦斯异常或已发生瓦斯异常涌出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在岩巷各类钻孔(眼)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汇报矿调度,并对孔(眼)口瓦斯、出水涌出情况进行检测,查明原因,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四十二、加强高抽巷抽采瓦斯安全管理。采煤工作面原则上不采用尾抽巷抽采瓦斯,确需采用尾抽巷的,必须经集团公司同意。高抽巷、尾抽巷抽采,必须编制专项防爆、防火安全技术措施。高抽巷金属棚支护段必须进行喷浆处理,封闭前清除干净巷道内的导电体,并对巷道内的CO、CH4、O2浓度实施在线监测。 四十三、严格串联通风管理。煤层采掘工作面、距离突出煤层法距小于10m的掘进工作面,严禁串联通风。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串入其他作业地点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且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1次。 四十四、综采工作面向外20m范围内的上下风巷净断面不得小于6m2,其他采煤工作面(掩护支架工作面除外)向外20m上下风巷净断面不得小于3m2。 采煤工作面顶板抽采钻场必须采用风幛导风方式通风,导风不能满足要求的,采用局扇通风。 四十五、矿井停风机、抽采泵期间,受影响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切换矿井风机前必须将受影响区域的移动瓦斯抽采泵切换至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停抽,防止启动移动泵时排出口瓦斯超限。 四十六、煤矿井下所有进入回风巷道内的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突出煤层揭煤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内的电机车必须行驶至反向风门以外的新鲜风流中。 四十七、矿井瓦斯抽采管路必须满足阻燃、抗静电要求。新购置的瓦斯抽采管一律选用金属管,严禁使用PVC管(封孔管除外)、SUP管。上隅角埋管抽采、高抽巷封闭墙压管抽采、Y型通风留巷内埋管抽采不得使用非金属瓦斯抽采管。 四十八、井下风门实行编号、建档管理。风门设施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风门设施的用途与地压、行人、运输需求。定期排查井下风门设施的使用状况,不用的风门设施必须及时全部拆除。 安全监控管理 四十九、规范传感器安设。井下生产区域内的封闭墙内瓦斯浓度超过3的,应在墙外设置甲烷传感器;修巷、打钻等局扇供风的非进尺独头巷道(设置栅栏除外)及回收作业地点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采用爆破法施工的井筒工作面、封闭墙内出现CO的墙外,必须安设CO传感器。 突出煤层的所有采掘工作面(煤层瓦斯风化带、中底分层、保护层开采有效保护范围内的采掘工作面以及沿空(巷)掘进工作面除外),回风巷设置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T2)和风速传感器,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设置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T3)和风速、风向传感器。矿井采区回风巷和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五十、严格瓦斯电闭锁管理。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分站、断电器、传感器无电及断线等故障闭锁。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并与相应断电器正确关联。立井井筒提升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井筒盖启动绞车电源距井筒20m范围以外,两者均不得在安全监控断电范围内。 五十一、严格执行甲烷传感器的调校和试断电制度。矿必须建立甲烷传感器的调校试断电制度。矿在用甲烷传感器每10天必须在现场调校试断电一次,调校试断电必须在被控开关负荷侧有电时进行。调校时必须记录断电时间。 防火管理 五十二、采煤工作面必须有防火设计,从设计源头统筹考虑过断层、收作期间的防火管理,工作面采向、收作位置要有利于防火管理。 综采工作面过落差大于煤厚的断层时,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编制过断层防火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提前50m对断层带采取注防火材料或注浆加固等措施,合理调整回采层位,减少采空区丢顶煤,对采空区遗煤区域采取针对性防火措施,保证工作面连续回采,加快推进速度,并不得在断层、破碎带位置停采或收作。 有煤层自然发火隐患的工作面收作时,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编制收作专项防火措施;距收作线前50m必须合理调整回采层位,减少采空区丢顶煤;收作前在工作面对应的煤壁位置或上下风巷施工防火钻场和钻孔,备齐防火装备和材料。 五十三、严格采煤工作面拆除工期管理。有自燃隐患的重点收作工作面集团公司将确定移交工期、拆除施工工期,矿根据集团公司安排,制定收作、拆除各工序安排计划,合理组织拆除队伍,加快拆除进度。 五十四、加强封闭墙防火管理。收作面封闭墙位置前后5m范围内巷道,必须加强支护,并进行喷注浆加固处理。必须采用双墙结构,两墙间距不小于1.0m,两墙间用水泥浆等材料带压注实,做到墙内外形成压差、墙外无瓦斯积聚,达不到严密封闭效果的,必须扩大范围外封。墙体要留设连通采空区的取样观察孔和措施孔。封闭墙必须编号、建立管理台帐。 五十五、加强煤柱防火管理,煤柱<7m的沿空掘进(原巷留巷除外),工作面切眼300m范围以外的两巷,未采取中空锚索注浆措施的,必须采取巷道喷注浆防火措施。 煤柱≥7m的沿空掘进,过相邻巷道各类硐室、落差大于煤厚的断层及断层影响到相邻采空区的,硐室及断层前、后20m范围必须对沿空侧煤壁及顶板进行喷注浆防火处理,并设点进行防火观测。 五十六、规范矿用移动式液态二氧化碳防灭火装置的使用管理。矿用移动式液态二氧化碳防灭火装置由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使用后及时移交集团公司设备租赁分公司。 五十七、推广应用粉煤灰防灭火材料。地面灌浆站应积极选用粉煤灰替代黄土灌浆,优化矿井灌浆系统,实现防火灌浆与顶板再生注浆系统共用;采空区封闭墙墙间、顶分层收作线注浆,必须采用以粉煤灰为主、水泥浆为辅的注浆防火技术。 五十八、加强抽采地点防火管理。原则上沿空留巷埋管超过300m应停止抽采;月推进度小于40m的采煤工作面严格控制抽采;O2浓度12的采空区应控制抽采。 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出现CO浓度≥24ppm,小煤柱、采空区、高冒处、抽采管路出现CO浓度≥50ppm,必须立即汇报集团公司。 防尘管理 五十九、完善采掘工作面防尘用水系统,供水管径、水压符合规定,并安装水质过滤装置。 采煤工作面煤厚超过1.3m的必须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优先采用两巷长钻孔注水,充分利用顺层抽采钻孔先抽后注;采用短孔注水时,应根据煤壁状况合理布孔。 开展煤层注水前、后的煤层含水率测定考察工作,注水后的煤体水分增值应达到1以上或煤体的全水分达到4以上。 六十、岩巷综掘工作面实施高效除尘风机配合风量调节、高压微孔喷雾降尘、防尘帘粉尘隔离、正压呼吸器等治理措施,在除尘风机出风口外1030m、工作面最后一道防尘帘外50100m位置分别安设粉尘传感器进行粉尘浓度在线监测。 煤巷综掘和综采工作面实施煤层注水、高压微孔喷雾、防尘帘等治理措施,推广煤巷综掘泡沫除尘、综采工作面尘源跟踪技术,积极采用粉尘浓度在线监测,粉尘传感器在掘进工作面和综采工作面回风巷最后一道防尘帘外50100m位置安设。 煤孔施工采用压风排渣时,必须使用孔口环形喷雾、负压引射器等防尘装置,下风侧安设净化喷雾和防尘帘,实行风水联动,并配备灭火器。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