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纪律62.docx
考试纪律 1、学员自备考试用具,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坐,准备考试。 2、学员不得迟到或无故缺考,开考10分钟后进入考场的,不得再进入,并以自动弃考论处。 3、学员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纸张、如已带入考场,必须交放于讲台,考完后带出。 4、学员不得中途离场,一旦离场,则以交卷处理。 5、学员在考试要尊重监考人员,听从监考人员的指挥,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夹带、相互作弊,对有作弊行为的考生,监考教师可予以警告,警告无效者,有权宣布其试卷作废并在考场情况表中作出记录。如作弊考生不服管理,有辱骂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6、学员在考场答卷,使用统一规定的工具圆珠笔或钢笔(兰、黑墨水)不得在卷面作特殊标记,一经发现试卷作废。 7、学员在考试答卷、检查无误后,将试卷整好,交给监考教师方可离开考场,学员一旦交卷,不准再次返回座位,更不得与未交卷的学员交头接耳,否则以作弊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