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021.docx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和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标准和规定,安排专项经费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条 公司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应当督促、教育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 1.公司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2.按规定定期为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配发个人防护用品。 3.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损坏或无效的个人防护用品要及时更换。 5.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又拒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劳动者进行批评、教育。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制度 1.工资科负责编制“劳动防护用品年度及月度计划”,物资供应中心按计划要求,按质、按量采购进货。工资科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员负责各单位及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审批与统计,物资供应中心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2.防护用品是职工在劳动中的必备护具,必须在生产劳动时间穿用,不使用时应妥善保管,对调离本单位的职工,要收回应该收回的防护用品,内部调动工作,要按新岗位的发放标准执行。 3.职工长期病假、休养、停薪留职等在脱离生产岗位半年以上者,应视不同情况停发防护用品或顺延使用时间。 4.根据需要,按不同的工种,不同的劳动条件发放,不能混同生产福利、滥发其它物品,更不能将劳动保护用品折合成现金发放给个人。 5.严格执行上级政策和发放标准、范围,不得任意扩大发放范围和擅自提高发放标准,违者要严肃处理。 6.劳动保护用品采购、保管、发放等工作由工资科、物资供应中心负责,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工会、安监处和工资科定期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特殊作业工种的防护用品要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不同公众,分别发给用不同材料制作的防护用品。 第八条 因生产现场急需,而相应的岗位标准又未明确规定享受的防护用品,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工资科科长审核其领用的真实性和数量后方可领用。 第九条 短期顶岗或临时参加劳动的其他非生产管理人员,可视具体情况,临时借给防护用品,用后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