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9.pdf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晋政发〔 2 0 2 0〕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 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 县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委、 办、 厅、 局 现将 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 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 0 2 0年4月1 4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严格煤矿安全 隐患责任追究, 推动关口前移、 超前防范, 真正把隐患治理挺在事 故之前, 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 根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 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 参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 ,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照 “ 谁查处、 谁报告、 谁调查” 原则, 由省、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授权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一 拒不执行停产停建指令的; 二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三 年度内同一类型问题重复出现的; 四 一次检查发现3条以上的; 五 蓄意隐瞒、 造假逃避监管的; 六 省、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组织调查的。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 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 查的情形。 第三条 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隐患原因未查 清不放过、 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有关 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2 第四条 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工作参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 执行。 调查报告报送负责煤矿安全隐患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 批复 抄送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或者单位。市、 县级煤矿安全隐患调查 报告要逐级向省级进行报备。 省、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授权其他有关部门调查的, 应当将 组织调查的结果抄送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 分局 站 。 第五条 煤矿安全隐患调查组要根据造成隐患的原因和情 节, 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公职 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 特别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等党 内法规、 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提出对煤矿办矿主体、 煤矿有关 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 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或 者单位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煤矿办矿主体和煤矿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 按照分 级监管权限报告的, 不再启动调查处理程序。由煤矿按照责任、 措 施、 资金、 时限和预案“ 五落实” 要求进行整改。 第七条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 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办矿主体, 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 3 办矿主体企业及已备案的二级子公司、 独立煤矿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 0 2 0年6月1日起施行。 抄送 省委各部门,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省政协办公厅, 省法院, 省 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各新闻单位。 各民主党派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 0 2 0年4月1 6日印发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