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信息公示制度2020版.pdf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 公示制度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煤安监技装〔2020〕〕23 号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 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有关煤矿 企业,有关科研院所 为从源头上加强煤矿瓦斯防治,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 级鉴定工作,根据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 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 规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 意见(国发〔2019〕18 号)要求,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 能源局制定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现予印 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能源局 2020 年 6 月 22 日 - 1 -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事中事 后监管工作,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 ,从源头上预防和遏 制煤矿瓦斯事故, 保障职工生命安全, 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 协 调和监管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对煤 与瓦斯突出(含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简称突出)鉴定信息 进行公示。 第三条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管本辖区内煤矿瓦 斯等级鉴定和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高瓦斯矿井等 级鉴定信息进行公示,具体办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 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第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设置煤矿灾害等 级鉴定服务专栏,公示突出鉴定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出鉴 定机构(单位)基本信息,煤矿企业(煤矿)委托突出鉴定 机构(单位)开展突出鉴定的信息和鉴定结果,突出鉴定违 规和失信行为信息等。 第五条 煤矿企业 (煤矿) 应当严格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 - 2 - 要求,自主选择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煤矿灾害等 级鉴定服务专栏中公示的突出鉴定机构(单位)进行突出鉴 定,委托开展鉴定工作应当与鉴定机构(单位)签订合同或 提交鉴定委托书,明确鉴定对象、内容、时限及双方责任、 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 突出鉴定机构 (单位) 应当报送的公示信息有 (一)将本机构(单位)基本信息(电子版和单位盖章 的纸质材料) 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附表 1 至附表 4) 。 突出鉴定机构(单位)在基本信息有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 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更新材料。 (二)在接受煤矿企业(煤矿)突出鉴定委托后的十个 工作日内,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鉴定煤矿所在地省级煤 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管理部门报送委托鉴定信息(电子版和 单位盖章的传真),信息内容至少包括鉴定煤矿企业、矿井 及类别(生产或新建矿井)、煤层名称、合同(委托书)签 订时间、鉴定机构(单位)、鉴定项目负责人等。 (三)对由于不能按要求完成鉴定而终止鉴定项目的, 鉴定机构(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鉴定煤 矿所在地省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管理部门报告终止鉴 定信息并填写终止原因。 (四)在出具鉴定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局和鉴定煤矿所在地省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管 理部门报送鉴定结果(电子版),内容包括鉴定报告和鉴定 - 3 - 结果主要信息(附表 5)。 第七条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机构 (单位) 应当具备开展瓦 斯等级鉴定的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设备和仪器、 以及管理体系等基本条件,并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诚 实守信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 文件等规定开展鉴定工作。 第八条 开展突出鉴定业务的机构 (单位) 应当严格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等要求,在规 定时限内独立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出具鉴定结果, 并对其鉴定结果负责。 第九条 煤矿企业 (煤矿) 应当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 煤 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等要求,配合鉴定机构(单位)准备 现场鉴定条件、组织实施因鉴定所需的井巷、钻孔工程,提 供相关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合同规定的相关参数测试设备、 材料,以及相邻矿井相关瓦斯地质资料,并对现场、资料和 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第十条 发现突出鉴定机构(单位)及其鉴定技术人员 有下列失信行为的信息,在煤矿灾害等级鉴定服务专栏上公 示 (一)不具备相关条件从事鉴定工作的; (二)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鉴定工作的; (三)转包或者分包鉴定工作的; (四)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 4 - (五)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鉴定程序 和相关内容的; (六)鉴定技术人员、鉴定项目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 鉴定机构(单位)从业或从事其他违反独立性、公正性、科 学性、诚实性行为的; (七)鉴定项目负责人未到煤矿考察、了解鉴定现场条 件的; (八)鉴定技术人员未到煤矿现场实施主要指标测定和 资料收集工作的; (九)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鉴定 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 (十)不接受各级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 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的。 第十一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督检 查工作,全面核查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实名举报。发现鉴定 机构(单位)所报送的信息不真实或者存在第十条所列的失 信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且三年内不予纳入信息公示系统,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 “黑名单”管理。发现鉴定机构和煤矿企业以及鉴定人员在 鉴定工作中有违反法规标准等行为的,或提供的资料和信息 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5 - 附表附表1.1. 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机构(单位)基本情况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机构(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法人营业执照证书编号 注册资金 (万元) 电子信箱 网址 联系人 职务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鉴定工作分管负责人 职务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单位法定代表人 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主管单位 (部门) 名称 计量认证证书编号 业务用房 面积 (m2)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与鉴定 能力 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鉴定 情况 - 6 - 附表附表 2 2 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机构的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机构的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 检测项目 所用仪器设备设施材料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煤层瓦斯压力 测定 压力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 0~1.0MPa 只 压力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 0~1.6MPa 只 压力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 0~2.5MPa 只 压力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 0~4.0MPa 只 压力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 0~6.0MPa 只 煤的瓦斯放散 初速度实验 测定仪 台 分样筛 孔径 0.2mm、 0.25mm 套 天平 量程 100g、 感量 0.05g 台 煤的坚固性系 数实验 捣碎筒 630∮76mm 只 计量筒 20023mm 只 分样筛 孔径 20mm、 30mm、0.5mm、 1mm、3mm 套 天平 量程 1000g、 感量 0.5g 台 小锤、漏斗、容器 煤样制备 GB474煤样的制备方法中 的设施、设备和工具 套 GB477煤炭筛分试验方法 中的设备 套 GB/T482煤层煤样采取方法 中的采样器具 套 实验场所 实验室 符合实验仪器 环境参数要求 - 7 - 附表附表 3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单位)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单位)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机构名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学历 专业 职称 负责人或专 业技术人员 从事煤与瓦 斯突出研究 与防治工作 年限 参加过煤与 瓦斯突出事故 调查次数 是否注册 安全工程师 备注 合计 8 附表附表4 4 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机构管理体系要求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机构管理体系要求 序号 管理内容 要求 1 机构组织 应设置机构管理层和完成不同任务的部门,规定他们的 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管理层至少包括机构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2 文件管理 应有鉴定所依据的法规、标准、其他规范化文件,对关 键的现场施工、采样、观测和测定、实验室实验等事项 的作业指导书、图纸、手册等,并建立这些文件的发 布、修订、废除程序。 3 风险、安全及职业 健康管理 应有必要的措施对鉴定要求、现场条件等进行分析和评 估,对鉴定过程和可能结果的风险以及鉴定作业人员安 全、职业健康条件等进行识别和处理。 4 采购与服务 应有措施保证鉴定所需材料、仪器、设备的采购及施 工、维护等服务符合鉴定要求 5 现场观测测定、资 料收集的质量控制 应建立保证现场观测、测定、情况调查、资料收集等科 学、客观、符合质量要求的管理措施。 6 记录和相关资料的 控制 应建立和保持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检索、 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 程序,应对作为重要鉴定依据的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7 仪器维护 应根据仪器使用的要求进行标识、维护、检定和比对或 重复实验,并建立记录档案。 8 煤样管理 应建立煤样采集、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 留或清理的程序。 9 鉴定报告管理 应建立鉴定报告的审核、审批、交付、存档、标识的程 序。 10 管理体系文件 应将鉴定的各项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本附表的要 求)及保证其实施的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 制定成管理体系文件,进行传达贯彻,并建立体系文件 修订、控制的程序。 9 附表附表5 5 XXXX 煤矿企业(煤矿)煤矿企业(煤矿)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结果 第 1 页 共 2 页 鉴定报告名称 XX 煤矿企业(煤矿)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编号 XXX202X-XXX-XXXXXX 鉴定机构名称 鉴定机构公示编号 鉴定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鉴定机构人员信息 鉴定机构人员 姓名 职称 法定代表人 主持鉴定工作 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鉴定项目 负责人 鉴定项目组长 鉴定人员 报告编制人 报告审核人 报告批准人 10 接上页接上页 第 2 页 共 2 页 委 托 单 位 受 鉴 单 位 鉴定矿井及煤 层鉴定范围 受鉴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突出鉴定依据 判 定 依 据 矿井瓦 斯异常 涌出及 瓦斯动 力现象 情况 判 定 指 标 检测指标 检测的依据 测定 结果 最大煤体破坏 类型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煤安监技装〔2018〕9 号)附表 D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 2006)附表 A 最小煤体坚固 性系数 煤的坚固性系数测定方法 (GB/T23561.12) 最大瓦斯放散 初速度 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测定方 法AQ1080 最大煤层瓦斯 压力(相对) (MPa) 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 (AQ/T 1047) 鉴定结论 (含范围) XXXX 鉴定机构 (盖章) XXXX 年 XX 月 XX 日 建 议 鉴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