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最新).doc
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 1. 目的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师采用成本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2.1采用成本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规范。进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考本规范。 2.2本规范适用于矿产资源的预查和普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但不适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大中型矿床中勘查程度较低的预查和普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 3. 定义 为本规范需要,使用如下定义 3.1 成本途径是指基于贡献原则和重置成本的原理,即现时成本贡献于价值的原理,以成本反映价值的技术路径。是一类评估方法的总称。 本规范,定义为对有关、有效的勘查工作重置成本进行修正或调整,估算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本规范中,成本途径评估方法包括勘查成本效用法和地质要素评序法。 3.2 有关是指在评估范围内,与目标矿种有关。 目标矿种是指批准或许可的勘查矿种。 与目标矿种有关是指能为目标矿种及其共、伴生组分勘查利用的所有实物工作。 3.3 有效是指主要勘查技术手段符合当时的勘查规范要求。 3.4 重置成本是按照当时的勘查规范要求,对所确定的有关、有效实物工作量,以现行价格和费用标准估算的现时成本。 3.5现行价格是指评估基准日适用的各类勘查技术手段实物工作的价格和费用标准。 3.6勘查工作质量系数,是为反映有关、有效各类勘查工作的质量而设定的系数。勘查工作的质量根据现行的地质勘查规范要求评判。 各类勘查工作质量系数与各类勘查工作的重置成本的加权平均值,定义为勘查工作加权平均质量系数。 3.7勘查工作布置合理性系数,是为反映有关、有效勘查工作布置的合理性、必要性和使用效果而设定的系数。勘查工作布置的合理性、必要性和使用效果,根据现行勘查规范的要求评判。 3.8效用系数,是为了反映成本对价值的贡献程度,设定的对重置成本进行溢价或折价的修正系数,本规范定义为勘查工作加权平均质量系数和勘查工作布置合理性系数的乘积。 3.9基础成本是指经效用系数修正后的重置成本。 3.10地质要素是指能显示评估对象找矿潜力和资源开发前景的要素。 3.11价值指数是指利用本规范规定的专家对各地质要素分别进行评判,在一定范围内给出一个显示评估对象的找矿潜力和资源开发前景的溢价或折扣的系数。 3.12调整系数显示出评估对象的找矿潜力和资源的开发前景,反映了成本对价值的贡献,定义为各价值指数的乘积。 4. 成本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程序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采用成本途径进行评估时,除应遵守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外,还应执行确定勘查程度、选择相应的评估方法、核实实物工作量、专家评判等的应用程序。 5. 勘查成本效用法 5.1一般原理 本规范定义的勘查成本效用法,是指采用效用系数对地质勘查重置成本进行修正,估算探矿权价值的方法。 5.2计算公式 (1) 式中Pc勘查成本效用法探矿权评估价值; Cr重置成本; Ui各类地质勘查技术方法完成的实物工作量; Pi各类地质勘查实物工作量相对应的现行价格和费用标准; ε岩矿测试、其他地质工作(含综合研究及编写报告)、工地建筑等间接费用的分摊系数。 F效用系数; Ff1f2 f1勘查工作布置合理性系数; f2勘查工作加权平均质量系数; i各实物工作量序号(i1.2.3..n); n勘查实物工作量项数。 (2) 式中 Pc、Cr、Ui、Pi、F、I、n涵义与公式(1)相同。 C岩矿测试、其他地质工作(含综合研究及编写报告)、工地建筑等间接费用。 5.3适用范围 投入少量地表或浅部地质工作的预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或者经一定勘查工作后找矿前景仍不明朗的普查探矿权评估。 5.4运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5.4.1实物工作量的选取必须是有关、有效的勘查工作量,不包含公益性地质工作; 5.4.2依据的评估资料中的主要实物工作量,能够说明其有关、有效和质量状况; 5.4.3评估范围应当与勘查许可证中所载明的或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和面积一致。 5.4.4公式(1)适用于通过占各类勘查技术方法实物工作重置成本的一定比例(分摊系数)的方式估算间接费用的情形,一般取30;公式(2)适用于分项估算间接费用的情形,一般应根据现行费用水平确定。 6. 地质要素评序法 6.1一般原理 地质要素评序法是基于替代原则的一种间接估算探矿权价值的方法。具体是将勘查成本效用法估算所得的价值作为基础成本,对其进行调整,得出探矿权价值。 调整的根据是评估对象的找矿潜力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前景。 6.2计算公式 公式(1) 式中Pg地质要素评序法探矿权评估价值; Pc基础成本(勘查成本效用法探矿权评估价值); αj第j个地质要素的价值指数(j=1,2,,m); α调整系数价值指数的乘积,α=α1α2α3αm; m地质要素的个数。 公式(2) 式中Pg地质要素评序法探矿权评估价值; Pc基础成本(勘查成本效用法探矿权评估价值); αj第j个地质要素的价值指数(j=1,2,,m); α调整系数价值指数的乘积,α=α1α2α3αm; m地质要素的个数。 6.3 价值指数(α)的确定 价值指数一般采用专家评判方式进行。专家评判基本要求为 6.3.1聘用的专家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一般以地质矿产专业为主,根据评判需要兼顾物化探、矿业经济等专业。聘用专家人数不少于5名。 6.3.2聘用专家与评估机构和矿业权交易双方均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和可能关联的利益关系。 6.3.3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将收集的有关地质报告、图件等资料,提供给评判专家,并向其说明价值指数的构成和分级评判标准。 6.3.4聘用专家应按地质要素分类及价值指数表和价值评判的要求,独立、公正、客观地评判并赋值,填写探矿权地质要素价值指数评判表。 6.3.5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对评判结果进行审查、汇总,并分析其合理性。 6.4 运用的前提条件 勘查区块内已进行较系统的地质勘查工作,有符合勘查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报告或地质资料,并具备比较具体的、可满足评判指数所需的地质、矿产信息,在勘查区块外围有符合要求的区域地质矿产资料。 6.5 适用范围 适用于除成本途径的一般要求外,主要用于普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也用于能够满足要求的预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 6.6 运用地质要素评序法需注意的问题 6.6.1对于不同的矿种所表现的地质特征和开发利用特征有所差别。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与专家讨论,选取能揭示评估对象的找矿潜力和开发前景特征的要素,并赋以恰当的数值区间范围,供专家选取。 6.6.2正确判定评估对象实际已达到的勘查程度,是采用地质要素评序法的先决条件。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以现行矿产勘查规范判断评估对象实际达到的勘查工作程度。 6.6.3当成矿地质条件差异较大时,可以根据地质矿产差异情况将评估对象划分为适当的评判单元,分别确定其价值指数和调整系数。 7. 附 则 7.1本规范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解释。 7.2本规范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