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完善——以淮南市采煤塌陷区为例.pdf
第35卷 第2期 2013年2月2013, 35 (2) 455-461 Resources Science Vol.35, No.2 Feb., 2013 收稿日期 2012-06-12; 修订日期 2012-07-27 基金项目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立法及研究”(项目批准号 05JZD0007。 作者简介 吴鹏, 男, 安徽淮南人, 博士生, 主要从事环境与自然资源法研究。E-mail upoote1981 1) 塌陷区水患咋整治[EB/OL]. 2011-09-09. 文章编号 1007-7588 (2013) 02-455-07 论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完善 以淮南市采煤塌陷区为例 吴鹏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8) 摘要 生态修复是全新的采煤塌陷生态环境社会治理模式, 主要指在人工条件下对原有被破坏生态环境进 行恢复、 重建和修整使其更适合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过程。生态修复法的价值体现在它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 展的重要意义, 及其对公众社会正义、 分配正义需求的满足。生态修复不仅仅追求对于生态环境本身的恢复和重 建, 更体现了它对生态环境影响下人们权利和义务的修正, 这一过程也同时反映出人们对于环境正义的述求, 而环 境正义的实质就是分配正义。这种正义价值的选择决定了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建设的目标应当包括经济利益的实 现和环境利益的保障这两个基本方面。目前, 生态修复实践已经在多个煤炭开发城市里广泛开展, 但是理论研究 尚局限在技术和管理领域。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研究存在理论研究不深入, 相关法律制度欠缺等问题。选取安徽 省淮南市采煤塌陷区的生态修复作为典型案例, 深入研究生态修复理论, 探索其理论的社会意义, 并以此为基础完 善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法律制度, 将有助于解决我国现实的社会问题和生态环境问题。 关键词 采煤塌陷区; 生态修复; 环境正义; 分配正义; 淮南市 1 引言 采煤塌陷是由于采煤造成地表沉陷的现象。 我国采煤塌陷区分布较广, 且带来的生态环境破坏 和由此引发的社会经济危害越来越严重。根据山 西省社科院 我国煤炭城市采空塌陷灾害及防治对 策研究 报告显示 截至2004年12月, 全国累计采 空塌陷面积超过 70 万 hm2, 造成的损失已经超过 500亿元。安徽省作为华东地区主要产煤大省也深 受采煤塌陷带来的困扰。据统计到2009年底, 全省 采煤塌陷区总面积384km2, 预计到2020年两淮矿区 还要塌陷690多km2[1]。因煤炭开采形成的塌陷甚 至造成房屋裂缝或倒塌、 地下水位下降、 良田被毁、 道路破坏等等恶果, 使矿区陷入了 “有井没有水, 有 田不能种, 裂缝到处有, 走路要小心” 的困局[2], 可 见, 采煤塌陷已经成为制约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瓶 颈, 如果处理不好也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危机。但 是, 遗憾的是, 目前对于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的研 究主要集中于自然科学和经济管理领域, 对于其法 律制度的建构研究尚未广泛开展。 2 生态修复基本理论分析 以实践为 依据的结论 实践是理论的来源和检验标准。本文选取淮 南市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工作作为实践研究对象, 分析生态修复的基本理论。 2.1淮南市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概况 淮南市是采煤塌陷的重灾区, 境内大小塌陷区 分布广泛, 情况复杂, 能够涵盖全国采煤塌陷的基 本类型, 并且具有其自身特点。截至2010年底, 淮 南采煤塌陷区面积约176km2, 涉及居民约8 7330户 28.8万人 1)。采煤塌陷已给当地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以及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和破坏。为实现对 采煤塌陷区的综合治理, 淮南市针对采煤塌陷区的 生态修复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并取得了一定成果。 目前淮南市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的基本模式 第35卷 第2期 资 源 科 学 概括起来有 ①土地复垦模式, 即对稳沉塌陷地采 用煤矸石充填, 复垦为农林用地和工业用地; ②专 项枯竭矿区生态修复利用; ③淮河中段治理与淮南 市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相结合, 将塌陷区变为治理 淮河的蓄洪区; ④绿化矿区, 即由企业实施绿色工 程, 对采矿区进行绿化改造; ⑤采煤塌陷搬迁安置 与小城镇、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将采煤 塌陷搬迁安置与城镇化建设、 生态环境治理 “三合 一” , 通过并村入镇、 并村建镇、 并村扩镇, 一次性实 现城镇化 1)。 2.2 生态修复的基本内容及其定义 从上述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模式, 可以看出, 真正实践中的生态修复并不是单一的活动或行为, 而是在人工主导下的生态环境多方建设的复杂 工程。 首先, 生态修复在实践中是一种人工基础上的 恢复和修整, 包括对某种生态环境的重建。从上述 5种模式来看, 生态修复工作都是在人工直接或间 接作用下进行的。在生态修复过程中不仅实现了 对原有生态环境的整治如复垦等, 使其实现了原有 的生态价值, 而且还对原有的环境进行修整, 如对 采煤塌陷区的蓄洪区改造、 绿化、 湿地等生态区建 设、 新城改造建设等等。其次, 生态修复包含了生 态重建, 实际上是使生态环境在恢复基础上有所改 善。如将采煤塌陷搬迁安置与城镇化建设、 生态环 境治理 “三合一” , 一次性实现城镇化。这也就是将 原有的环境恢复与改善相结合的举措。最后, 生态 修复整个过程都是在强调社会的发展, 所有活动的 目的也都是围绕这一主题展开的, 这在上述五种模 式的生态环境修复活动中都有具体体现。 综上可见, 生态修复即在人工条件下对原有被 破坏生态环境进行恢复、 重建和修整使其更适合社 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过程。 2.3 生态修复的法律定义 权利义务的划分是生态修复法律界定的基 础。构建完整、 合理的生态修复法律定义必须以生 态修复过程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厘清为基础。 首先, 生态修复是在人工指导下的人类活动过 程, 这一过程包含两个层次, 一是对原有生态环境 的恢复和重建, 二则是对恢复和重建后的生态环境 进行修整使其更符合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 要。据此, 生态环境由谁恢复和重建, 由谁对生态 环境进行修整, 如何检验生态环境修整的结果这是 生态修复法律涵义必须包含的内容。 其次, 公众权利的维护是法律存在的意义之 一。公众的生态环境权利在生态环境破坏中受到 侵害, 就需要在生态修复法律救济途径中得到补偿 或赔偿。据此, 生态修复过程中体现的社会意义即 是使在生态环境破坏过程中受损的公众环境权益, 以及因此受损的生存和发展权得以补偿或赔偿。 最后, 生态修复以原有生态环境受损为前提, 因此损害者与受损者是生态修复法律关系的概括 性双方主体, 而受损的生态环境以及恢复和重建后 的生态环境则是生态修复法律关系的客体。 综上所述, 法律上的生态修复是指在人工主导 下生态环境破坏方对生态环境本身予以修复, 并且 对由此带来的生态环境受损方环境权益以及生存 和发展权予以赔偿和补偿的行为[3]。 2.4 生态修复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也称法律价值。法的价值具有双重 性质。它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 的法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 即法律价值关 系; 另一方面它又体现出法所具有的, 对主体有意 义的、 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4]。生态修 复法的价值在于其体现的是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 发展的重要意义, 以及其对于公众社会正义、 分配 正义需求的满足。 生态修复的本质在于对环境正义的述求。从 上述对生态修复的定义可以看出, 生态修复不仅仅 追求对于生态环境本身的恢复和重建, 更体现了它 对生态环境影响下人们权利和义务的修正。一方 面生态环境受到人类的严重破坏, 这是人类生存与 发展的必然结果。人类生存发展利益与自然利益 的博弈带来了生态环境从破坏到修复的复杂过程, 这也直接反映了人类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认知的发 展过程。即千百年来人们认为正义问题仅仅存在 1) 安徽省全省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暨村庄搬迁安置现场会材料汇编, 2010. 456 2013年2月 吴鹏 论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完善 于人类社会, 而并没有意识到正义的生态环境基 础, 只有在社会发展自身受到严重威胁的今天, 人 们才集中关注到社会与自然共同正义的实现问题 环境正义。也正是对正义的深入认识, 人们才 真正意识到生态修复对实现正义的重要意义。一 方面生态修复体现了人类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忏 悔和修复意愿, 另一方面也真正体现了人类对自身 发展的正义思考。笔者认为从生态修复的本质意 愿来看, 人们强调的是在生态恢复和重建下的人类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生态修复最终体现的是其 社会意义。因此, 环境正义视野下的生态修复恰恰 实质上反映了其对社会正义的追求。正如北美生 态学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詹姆斯 奥康纳坚持认 为的那样, 人及其社会前提下的自然、 人与社会整 体是环境正义关怀的主要对象, 并指出 “把环境正 义和社会正义结合起来, 一方面倡导不能低估自然 界的存在价值, 特别是要尊重自然界之本真的自主 运作性; 另一方面又强调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环境正 义问题深刻的现实根源在于社会问题, 过多的浪漫 情怀和公正幻想无益于环境正义问题的解决” [5]。 实现生态修复就是在践行环境正义。生态修 复不仅强调了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对于生态环境 本身损失的弥补, 也明确了生态修复更关注于生态 环境本身弥补之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由此 反映出生态修复的目的不仅仅是在于实现人与自 然发展的平衡, 也更反映出进行生态修复是对于社 会公平公正的实现。因此生态修复的正义价值也 在于其社会正义价值。正如有学者指出的 环境正 义是一种社会正义 “这是将其转化为法律正义主张 的前提” [6]。当然, 除了正义价值之外, 生态修复法 的价值取向还有秩序价值、 效率价值等等。但无论 如何对于采煤塌陷产生的诸多不正义现象而言, 现 阶段优先考虑正义问题是必须的。 2.5 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建设目标的选择 生态修复法的价值取向决定了生态修复法律 制度建设目标。人对于生态环境本身修复的最终 目的在于实现社会正义, 这也是生态修复正义价值 体现的过程。生态修复对于正义价值的实现首先 是对于生态环境本身的修复。其次, 生态修复的最 终目的应当是对于生态修复过程中社会正义的实 现。这也正是生态修复法律制度构建的最主要目 标。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社会正义到底包括了哪 些。实际上, 理解这个问题还得回到对于环境正义 本质的探讨上来。 李培超先生认为“生态正义亦称环境正义,是 当今生态哲学所聚焦的前沿问题” 并指出 “简而言 之, 生态正义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公平地在 人与人之间分配自然资源或分摊生态责任,而由此 则主要形成了生态正义的二重向度” [7]。而美国学 者温茨在其专著 环境正义论 中也明确表达了环 境正义的实质是分配正义的观点。由此可见, 环境 正义的实质在于分配正义, 而分配正义恰恰是社会 正义的最本质体现。分配正义不仅仅要求实现经 济利益的公平, 也应当体现发展权和生存权的公 平, 还应当实现享受美好环境的公平。这既包括人 获得自然资源以发展, 也包含人因丧失生存或发展 机遇而获得赔偿和补偿, 还包括了人享受环境的权 利保障。不论是补偿或赔偿都表明生态修复体现 的社会正义不仅是经济利益的平衡也包括了环境 利益的平衡。其实质就是要求在生态修复法律制 度的构建过程中, 不仅要考虑如何通过生态修复达 到对于人们经济利益的赔偿或补偿, 还要考虑如何 实现人们的环境权益。因此, 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建 设的目标应当包括经济利益的实现和环境利益的 保障这两个基本方面。 3 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3.1 淮南市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现状 在全国性专门立法尚未出台之际, 生态修复可 以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土地管理类和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类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管理规定 (1994) 对矿产资源开发补偿问题进 行了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96) 第32条对土地资源环境的保护以及复垦等 问题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修正) 在耕地保护部分的第42条对塌陷地 的复垦有所规定, 该法第47条也对土地征收补偿进 行了一般规定; 同时, 国家2011年还颁布了 土地复 垦条例 , 对于土地复垦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 定。与此相对应, 安徽省也相继颁布了 安徽省实 457 第35卷 第2期 资 源 科 学 施办法 、安徽省矿 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以及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 治理恢复保障金管理办法 等地方性立法, 对于采 煤塌陷区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提供了一定法律依 据。淮南市也于2003年颁布了 淮南市采煤塌陷地 治理条例 , 对于采煤塌陷区生态环境治理问题进 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并且该条例正在进行进一 步的修订, 对于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的相关法律制 度也可能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3.2 淮南市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存在的 问题 从上述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内容来看, 一方面 这些法律、 法规以及规章多是以土地或矿产资源保 护目的出发, 对相应的社会问题关注程度不够, 对 于个人权利的维护, 特别是群体性财产损失的保护 更显不足。虽然, 一些条文规定了对于财产的补 偿、 赔偿问题, 但是对于民众相应的救济途径和补 偿、 赔偿获得的途径并没有予以严格区分保护。这 对于采煤塌陷区里整日面对财产甚至生命威胁的 民众是相当不公的。并且法律规定的补偿和赔偿 受制于企业和政府投入资金的多少及其责任的履 行程度, 对于行政主体强有力的权力以及企业巨大 的经济实力而言, 民众将处于极其不利的法律地 位, 不正义是显而易见的。另一方面, 对于采煤塌 陷地的生态修复本身来说, 相关规定并不清晰。特 别是对于权责的划分问题, 哪些应当由国家承担修 复的主要责任, 哪些应当是企业来承担责任, 笼统 地规定谁塌陷谁负责的原则对于因历史问题产生 的生态修复责任来说让企业过度担当国家责任也 是不正义的。再一方面来说, 塌陷区生态修复得以 顺利实施的关键在于资金问题, 没有充足的经费支 持, 塌陷区生态修复将根本无法正常开展。并且, 塌陷区民众的根本权益也将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没有经济支持, 分配正义无法体现, 社会正义难以 实现, 环境正义也就无法实现。而目前的法律制度 尚无有效保障资金到位和运作的具体规定。从这 三个方面来说, 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采煤塌陷区生 态修复法律制度, 形成能够适应当前采煤塌陷区生 态环境治理要求的全新的、 有效的采煤塌陷区生态 修复法律制度。 4 国外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制度借鉴 4.1 美国 在美国, 20世纪30年代各州就相继制定了有 关采矿区域的土地复垦法律制度。1977年还正式 颁布实施了 露天采矿管理与恢复 (复垦) 法 , 该法 明确了 “谁破坏, 谁复垦” 的原则, 并要求复垦率必 须达到100。在资金支持上, 该法还规定在法律 颁布前已被破坏的废气矿区由国家通过筹集复垦 基金的方式组织修复治理。对已废弃矿区的复垦 采取在国库中设立废弃矿复垦基金的办法保证采 矿区域的生态修复工作顺利开展[8]。并且美国 “超 级基金法案” 的实施, 对于矿山生态修复和环境保 护也给予了充分的资金支持。对于生态修复的标 准, 美国环境法要求建设破坏的土地必须恢复到原 来的形态, 即原来的农田恢复到农田的状态, 原来 的森林恢复到森林状态。这明确提出了恢复原状 是法定最低生态修复标准。 4.2 澳大利亚 在澳大利亚, 矿业企业均要依法编制矿山环境 保护和关闭规划, 将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放在重要 位置。 澳大利亚还设立了 “矿山关闭基金” , 资金主 要来源于矿山企业的上缴, 用于矿山关闭后的生态 恢复、 设施拆除、 产业转型等目的。如果企业按照 标准完成了闭坑的相关工作, 上缴资金将被返还。 在采矿许可证的发证过程中,澳大利亚各级政府高 度重视环保工作,对矿业公司的环保措施有着十分 严格的甚至近于苛刻的审查制度, 在决定提交的环 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必须包括 “制定采矿后恢复原貌 包括河流的计划” [9]。 4.3 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以土地复垦形式进行 采矿区生态修复的国家之一, 德国最早的有关土地 复垦的记录出现在1766年, 在当时的土地租赁合同 中, 已明确写明了采矿者有义务对采矿迹地进行治 理并在其上植树造林。德国联邦矿产法对矿区生 态环境的治理作出了规定。根据此法, 获得采矿许 可证的企业既要对勘探、 开发和开采煤炭负责, 也 要对矿区重建负责。此外, 德国的联邦自然保护法 对矿区环境的重建也有重要的作用。该法的基本 458 2013年2月 吴鹏 论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完善 出发点是自然保护和景观维护。根据此法, 对因人 类活动所造成的对自然和景观的破坏, 必须通过适 当的方式进行平衡[10]。即对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 重建。 综上可见, 发达国家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非 常重视生态环境保护, 特别强调对于生态环境的恢 复和重建工作, 即生态修复。主要表现为 (1) 法治较为发达, 为生态修复提供了坚实的 制度保障和法制保障; (2) 值得指出的是国外矿地生态恢复和土地复 垦制度的设立往往与经济手段是结合在一起的[11]。 即特别注意资金的有效支持, 在各项相关的法律法 规中都明确强调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再一方面就是 矿业资源开发必须具有生态修复规划, 包括生态恢 复规划、 土地复垦规划以及重建规划等, 并且对于 生态修复也有强制性最低标准。 5 完善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法律制度 生态修复的目的是实现环境正义, 其实践必须 落实在分配正义和社会正义的实现上。分配正义 的根本在于经济利益的保障, 而社会正义的实质则 是落实相关权益的切实维护上。一方面经济利益 包含了社会经济利益和个人经济利益, 即, 分配正 义不仅要实现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平衡还要 实现个人经济利益的平等保障; 另一方面社会正义 不仅要实现权力的有效制衡, 更要实现公众权益的 有效保障。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平衡而言, 就是要 求在资源开发特别是煤炭资源开发过程中, 开发 者、 使用者以及因煤炭资源开发受到利益减损一方 三者在经济利益上不仅要共享煤炭资源开发带来 的巨大社会经济效益, 还要共担采煤塌陷区生态修 复的风险。这就要求不仅要建立相关的经济再分 配制度, 还要建立相关的补偿和赔偿制度。对于公 众利益与公共权力的平衡来说, 不仅要有利益诉求 制度, 使得公众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得权益的保 护, 还要在完善公共权力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规范 行政权力, 构建有效的管理制度。而完备的立法及 相应管理制度建立将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可选途径。 5.1 完善现有立法 在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这个问题上, 地方性立 法实际上走在了全国性立法的前面。地方立法的 广泛实践事实上是可以为全国性立法起到先导性 作用的。我国许多全国性法律、 法规或规章的出台 都是地方性立法先行, 然后带动全国性立法的。从 湖南外来物种入侵立法的制定到现在农业部制定 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相关的管理办法; 从山西省制定 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到全国性应对气候变化法的讨 论, 都表明, 在中国一些地方性立法确实具有先进 性和推广价值。与之相比较, 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 立法, 淮南市是走在全国立法前面的, 安徽省的相 关立法也相对完善。因此可以将未来修改后的淮 南市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相关立法作为全国性立 法实践的基础, 进而进行推广并制定层级较高的生 态修复法, 为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完善 奠定坚实基础。 5.2 建构资金运作法律制度, 保障修复资金的充足 这主要应当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一方面可 以考虑建立生态修复基金及其管理制度。基金的 主要用途是鼓励社会或个人参与采煤塌陷区生态 修复投资, 鼓励企业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帮助受侵 害的人们获得再就业的资金和安居资金等。基金 的管理制度可以参照我国现有的基金管理法律法 规制定。基金的运作还要加强监管, 鼓励公众参与 基金的建设和监督。实际上基金最大的用处在于 可以最大限度地融取社会及政府财政资金, 为采煤 塌陷区生态修复提供经济基础; 另一方面应当建立 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专项补偿金。补偿金应当在 规划采矿区域时向采矿主体一并收取, 补偿金应当 计入生产成本, 补偿金标准可以在参照现有法规的 基础上, 鼓励个人或集体与企业商洽决定; 再一方 面应当由当事企业足额发放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 赔偿金。对造成塌陷地区人民财产实际损失给予 足额赔偿。赔偿标准应当鼓励当事双方协商确 定。应当建立相关的行政调解制度, 由政府组织双 方当事人协商。对于民事诉讼解决赔偿问题的, 政 府应当予以一定支持。此外, 还可以建立采煤塌陷 城市生态修复社会保险制度, 鼓励保险企业参与相 关保险活动。 5.3 建立采煤塌陷区大规模环境侵权救济制度 当然, 在目前我国公益诉讼尚不发达的前提 459 第35卷 第2期 资 源 科 学 下, 采煤塌陷区大规模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途径是 受到极大限制的。但是并不是不可为。可以由政 府出面组织进行民事调解, 如果进行诉讼, 必要的 证据可以由政府提供, 政府还可以提供证据收集的 便利条件等。在法律责任的追究过程中, 政府也可 以为民众提供相关便利。除了民事诉讼救济途径 外, 行政救济途径也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受到权利侵 害的民众或企业得到合法保护。行政救济途径可 以通过完善信访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责任追 究制度、 监察制度等途径加以完善。总之, 最大限 度地缓解大规模环境侵权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是强调建立采煤塌陷区大规模侵权救济制度的初 衷。当然, 目前该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5.4 建立激励机制 激励是法律制度有效运作的促进手段。激励 机制的建构应当以基金制度的建立为基础, 最大限 度地通过政府鼓励公众参与到采煤塌陷区的生态 修复建设和相关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去。一方面可 以建立技术开发激励, 即鼓励有能力的企业或个人 从事生态修复技术的开发和研究; 另一方面是要激 励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 对于执法者 应当予以一定程度的奖励或惩罚使之更高效、 规范 地执法。再一方面可以考虑对于企业给予税费等 方面的政策优惠, 鼓励其积极履行自己的社会责 任, 有效开展采煤塌陷区的生态修复。 此外, 还应当在立法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规定 完整的管理制度。不仅要在管理体制上理顺管理 主体及其职责划分的问题, 还要对相关主体实施管 理给予法律制度的规范。一方面可以建立采煤塌 陷区生态修复统一管理制度, 即建立统一的管理机 构进行管理, 并执行相关法律和政策。另一方面可 以建立监督、 监察法律制度, 让公共权力置于党的 监督、 行政监察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之下, 使生态 修复行政权力更加规范行使。 除上述完善措施外, 还应当将采煤塌陷区生态 修复城市建设规划法律制度结合起来。以生态修 复为契机带动采煤塌陷城市的城镇化建设, 使城市 更具有发展活力。实际上, 这也是采煤塌陷区生态 修复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社会效益之一。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 ]王福琴. 安徽省两淮采煤塌陷区的现状、 存在问题及治理措施 建议[J]. 安徽地质, 2010, 204 291-293. [2 ]王琼杰. 采煤塌陷 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EB/OL]. http //app. 1256089884d29083.html, 2012-07-06. [3 ]吴鹏. 浅析生态修复的法律定义[J].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1 3 63-66. [4 ]张文显. 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 北京 中国政法出版社, 2001. [5 ]张乐民. 奥康纳的环境正义思想探析[J]. 学术论坛, 2011, 34 6 49-52. [6 ]马晶. 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D]. 长春 吉林大学, 2005. [7 ]李培超. 论生态正义[N]. 光明日报, 2005-03-15. [8 ]周连碧, 王琼, 代宏文, 等. 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研究与实践 [M]. 北京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10. [9 ]尚宇. 澳大利亚矿业权管理制度及其启示[J]. 信阳师范学院学 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 256 37-40. [10] 梁留科. 中德土地生态利用比较研究及其案例分析[D]. 杭州 浙江大学, 2002. [11] 康继田. 矿业法论[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 460 2013年2月 吴鹏 论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完善 Improving the Legal Framework for the Ecological Restoration of Subsided Coal Mining Areas in China WU Peng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Abstract Ecological restoration is a new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control and is a process of recovery and reconstruction. The ultimate aim of human-driven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repair is to maximize social justice and this relies on a well-developed ecological restoration legal system. The values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 law are representing the significanc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the economy,meeting the demands of social justice, and distribution justice for the public. Justice values of the ecological restoration legal system should include secure economic benefits and environmental benefits. Ecological restoration is undertaken in many cities,but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is limited. Studies of urban coalmine ecological restoration are few,and the related legal system is lacking. Huainan is a major disaster area for coal mining subsidence in Anhui province. The government and people of Huainan city have engaged in the ecological restoration of subsided mining areas,and achievements have followed. We used Huainan as a typical case study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study ecological restoration theory in-depth,and explore the social significance of this theory. Based on this analysis we can begin to perfect the legal framework for the ecological restoration of subsided areas due to coal mining and solve the 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problems facing these cities. Key words Coalmine subsided area;Ecological restoration;Environmental justice;Distribution justice; Huainan City 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