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法规政策.ppt
工伤保险法规政策,潘贵泉,第一章总则,(一)工伤保险宗旨目的职工方面;保障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促进工伤职工身体各器官功能康复和职业劳动能力的恢复,促使工伤职工重新走上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方面;建立用人单位间互助互济机制,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事故预防,促进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展。,(二)工伤保险职能,工伤保险三大职能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事故预防、职业康复(医疗康复与职业康复)三大职能的排序我国(医疗救治)经济补偿事故预防职业康复;指导思想、安全生产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外国事故预防(医疗救治)康复经济赔偿;指导思想零事故、零伤亡,严格的管理制度。,(三)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1、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2、除国家机关和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四部委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新条例变化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3、实质范围的扩大(附则第63条第1款)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的概念,(附则第61条第1款)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职工的概念,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关系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从实际用工之日起开始。,(四)用人单位与职工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1、用人单位有为职工投保的责任和义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2、(60条)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依法按条例规定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项目。3、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特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应当在参加工伤保险基础上,将参加商业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一个补充。,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一)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运作管理模式基金用途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设区市统筹;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基金支出的特点滞后性、长期性、累积性;费率设定和收缴的科学设定。,新条例变化增加基金支出项目,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事故预防机制,事故预防机制单轨制、双轨制;单轨制利与弊;监察与服务捆绑双轨制国家监察--劳动安全法令实施,工业安全.劳动时间.劳动条件.标准.女工未成年工保护、处罚.关停企业.审判责任人是国家执法;社团组织检查--预防性检查,检查隐患.指导整改.技术咨询.预防事故.中介性服务性咨询服务---是工伤保险约束。二者各有侧重和分工,配合、合作、交流,共同发挥作用。,构建工伤事故预防制度,实施积极的事故预防办法,1、浮动费率制度。2、提取工伤事故预防经费,开展事故预防宣传教育培训。3、服务企业开展预防性检查检查隐患.指导整改.技术咨询.预防事故.中介性服务性咨询服务。4、工伤事故预防研究工作。,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修订前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构建工伤康复制度,实施康复治疗办法,“早期康复”,“先康复后评残”的原则;进行准入控制,康复治疗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鉴定确认;制定康复治疗准入的标准和康复评价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进行康复准入确认和康复疗效评价提供标准依据;规定了申请康复的途径和操作办法;规范康复治疗的管理。,(二)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行业差别费率(行业基准费率)行业风险分类低风险行业0.5中等风险行业1高风险行业2首次登记参保依据营业执照,适用行业范围及风险分类确定行业差别费率;经营范围跨行业的,以经营最高风险行业确定费率;未能记载经营范围的,以中等风险行业确定费率。,条例与暂行规定行业费率的变化,1、费率由原来的四档调整为现在的三档;取消了原1.5的费率,原1.5费率的行业单位均调到1的费率档上;2、部分费率原为2的行业单位(如建筑行业等)现调到1的费率档上;3、部分费率原为1的行业单位(如城市公共交通业等)现调到0.5的费率档上;4、高风险行业的行业及单位数量明显减少,低风险行业的行业及单位数量适当增加了,总体费率下降了许多。,(三)浮动费率,低风险行业不浮动;中、高风险行业实行浮动,可连续上下浮动二个档次,上浮一档为120,上浮二档为150;下浮一档为80,下浮二档为50;2档↑1501.52档↑150311档↑1201.221档↑1202.41档↓800.81档↓801.62档↓500.52档↓501行业费率档次由3个档次衍生为9个档次.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0.5,0.8,1,1.2、0.5;三类行业1、1.6、2、2.4、3。,1、浮动费率发生浮动依据的因素(1)工伤保险费收支赔付率支/收的100计;(2)人员伤亡率,按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人数占职工总人数的1000‰计算备注;职业危害因素及状况,根据检测结果综合考虑;2、浮动指标及进行上下浮动1赔付率﹥70、人员伤亡率﹥4.5‰,上浮;(2)赔付率﹤40、人员伤亡率﹤2‰,下浮;(3)赔付率﹥40--﹤70、人员伤亡率﹥2‰--﹤4.5‰,费率不变。3、每二个年度浮动一次,以浮动后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以浮动费率这一经济杠杆作为调控手段,促使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伤事故预防,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的激励和制约机制。,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申报缴费办法,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缴费额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缴费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全部职工个人工资额之和;实行缴费与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挂钩,职工个人没有缴费、与缴费没有直接联系,又如何计算缴费工资和待遇要求用人单位报送职工工资总额时,必须同时报送用人单位全部职工花名册、每位职工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额(按月或按年);经办机构根据职工个人工资额按条例第61条规定确定并记载职工本人工资。,条例中的本人工资,职工个人工资额、个人月缴费工资、个人12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的概念;根据职工个人工资额--(确定并记载)个人月缴费工资---12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享受待遇的本人工资);举例张三18万元/年--1.5万元/月--社平工资300--月缴费工资为5643元/月--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5643元/月--本人工资5643元/月;李四3000元/月--社平工资60--月缴费工资为3000元/月--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3000元/月--本人工资3000元/月;王五(外来工)650元/月--社平工资60--月缴费工资为1128.6元/月--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1128.6元/月--本人工资1128.6元/月。外来工平均工资高于社平60的,按其实际个人工资额缴费--2500元/月。,现实情况和要求,要求1、参保实名制。用人单位如实报送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及职工花名册,并及时报送增减职工个人工资额、增减职工花名册;2、参保全员制。3、参保时效性(前置性或先决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的申报,并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用人单位所报送的职工花名册上载明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的次日起生效。限制用人单位选择性参保。4、参保透明化和知情权。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有知情权,用人单位有被监督的义务。,新条例变化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实施规定新的规定,以浮动费率这一经济杠杆作为调控手段,促使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伤事故预防,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工伤事故预防费用于开展事故预防及宣传教育工作。规定了参保的时效性。规定了少报职工个人工资额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章工伤认定,调整主体工伤认定的前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各种表现形式劳务派遣,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其他各种表现形式人事代理,人才代理,人才派遣,承揽用工,松散用工,学生实习见习用工,等等,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在规定,劳动关系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从实际用工之日起开始。,主体形成劳动关系的两个方面的主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要依法成立,劳动者要有合法资格。主体,是指适用劳动法的主体,主要有三类一是境内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是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三是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工。,条例第四十一条条文的理解第一款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第二款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1承包经营者是用人单位职工的,招聘或临时聘用的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责任,由用人单位负责。-------认定工伤2承包经营者不是用人单位职工没有劳动关系的而与用人单位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的,承包经营者另行招聘或临时聘用的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责任,承包合同中作了明确约定的,按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执行;如果承包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则由承包者和原用人单位为一方共同当事人共同承担。-------不予受理,3建筑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实行内、外部项目分包的,工伤主体单位由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实行内部项目分包的或层层转包经营的,按1、2的情况确定工伤主体单位的认定。外部项目分包的劳务分包企业的职工或临时工工伤,工伤主体单位为劳务分包企业。备注实行承包经营企业的工伤认定应注意严格区分工伤主体有劳动关系的企业和应承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第三款职工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特殊情形隐性就业的用工下岗、内退人员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但在其他单位隐性就业的,因属固定工、有投保,可参照职工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情况,给予处理。,有关司法解释1、福建省高院闽高法[2000]361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内容(1)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闽高法[2000]361号第6点及第7点(2)闽高法[2000]361号第34点2、市中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厦劳仲委1996第007号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有关内容(1)事实劳动关系的三种情形厦劳仲委1996第007号第一、四、1点。(2)关于特殊用工主体参加诉讼的确定厦劳仲委1996第007号第二、二、2点。3、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第九条、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几种常见特殊用工或不规范用工的情形及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确定1、录用考核时的工伤按劳办发[1995]153号方规定不予认定2、试工视入厂途径、是否已约定了工资、休息休假等情况而定,如通过正规招聘或已约定了工资等情况的,应当视为试用期给予确认工伤。3、临时用工1承揽用工,2承包经营者的临时用工,按承包经营者是否具法人资格等情况定。4、松散型用工相对固定但松散型,不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受理或不认定。如临时雇佣的搬运工,如意公司种植基地用的农民工等,5、隐性就业的用工下岗、内退人员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但在其他单位隐性就业的,因属固定工、有投保,可参照职工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情况,给予处理。6、借用、冒用或假冒身份证的7、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或劳动者本人未满16周岁、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或假冒身份证的,因其受伤时未满16周岁的,一律不受理或不认定工伤。*备注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工伤问题注意区分有、无投保等情况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职工工伤问题。,第三章工伤认定,一)工伤认定的实体内容工伤认定的情形(范围、条件);工伤认定的四要素及核心要素1、工作时间2、工作场所3、工作原因4、事故伤害方式。,(二)工伤认定的类型,认定为工伤;认定为视同工伤;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其他特殊排外情形);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1、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备注)(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新条例变化工伤认定范围扩大,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包括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原因本人工作职责、生产作业过程中,公共部分、与本人工作密切或相关联,与人身有依附关系的生理活动时受伤的,用人单位场所设施存在安全问题或隐患的,违反规定、违反劳动纪律、窜岗;不能认定的明确属于因私原因。,(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时间上的合理性;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正当履行工作职责;暴力、其他意外伤害;履行工作职责遭致报复的;违法履行工作职责;争吵打架斗殴;,(4)患职业病的;,从事职业危害职业史;法定机构诊断的疾病;符合职业病病名病种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本地因公外出;异地出差居留的,与工作原因联系起来;异地出差居留,非因工作原因的意外事故;顺道游览,逛街购物,探亲访友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时间;上下班路线;上下班乘坐的交通工具;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超出正常上下班时间的;绕道;其他因私原因不属上下班途中的;,,2、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备注)(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况(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三)工伤认定的原则,合法原则(交通事故、突发疾病24小时);保护劳动者原则(利于倾向于劳动者);社会保障救济原则(如案件未破、未定性);无过错责任原则(如违章操作);合理原则(如上下班交通路线);合情原则(推定客观实际情况)。,(四)工伤认定的宽严尺度,认定工伤情形的从宽,视同工伤情形的从严;与核心要素--工作有关的从宽,与工作无关的从严;(实际工作中)有参保的从宽,没有参保的从严。,要求,1、对事故的预防要从工伤范围这一角度去考虑,作适度的延伸扩大,不局限于生产作业过程中;管理上(1)严格劳动纪律,严禁违章操作,对违规违纪严肃处理.(2)进一步明确规定要求。如对因工作提前上班或延迟下班的,要求事先告知相关领导;本地因公外出要向部门领导告知或经请示同意;自驾车上下班的要有驾驶证或复印备案;上班前不能饮洒等。,2、对职工发生的伤害事故,凡职工有要求申报工伤的,一律如实上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是否确认工伤作出决定。3、认定工伤也是双刃剑(参保的企业还需要承担相当多费用),尤其是上下班途中工伤,视同工伤以及第三人责任导致的工伤对企业无免责条款;不能把不是工伤的事实,报成是工伤的情形.,(五)工伤认定的程序内容,申请--受理--调查核实--认定申请程序及时限1、申请人;2、申请的时限;(一年,备注);3、申请途径;4、申请提交的材料。不受理情形;(17条一年、18条无事实劳动关系、63条、退休返聘)认定程序及时限(受理、调查核实、认定);举证责任;回避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新条例变化简化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一)机构劳鉴委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鉴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专职鉴定机构。具体实施工伤伤残、病残、非因工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由具有医疗卫生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担任工作。医疗技术鉴定专家库、专家鉴定组一是按条例要求建立,副高职称、职业品德好,通过医院医务科、院领导及卫生行政部门途径推荐专家;二是科别要相对齐全,骨科、外科、神经科等常用科别的专家要相对多些;三是定期调整充实专家库,一般每2年调整一次,不断充实新的人选,有利于鉴定的公正。,(二)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晋级原则;2、判定标准;3、伤残等级(110级,1级最重,10级最轻);4、生活护理等级(完全、大部分、部分);5、医疗依赖治疗;6、附录说明。为试行标准,存在不少不平衡的问题。,(三)鉴定程序,申请程序1、申请人;2、申请途径;3、申请提交的材料;4、申请的时限;鉴定程序及时限(受理、鉴定前检查、当面鉴定、作出等级、送达结果);举证责任;回避制度。,(三)鉴定程序,主要环节受理鉴定资料,进行材料审查;鉴定前必要的检查尚需医疗的(医疗未终结,需要等待)按需或随机抽取3-5名鉴定专家、通知专家鉴定时间、地点;通知被鉴定人鉴定,实行当面鉴定制度;审查鉴定结论、制发鉴定结论;鉴定结果送达签收单位及工伤职工本人、时间、签名。鉴定程序是保持鉴定结果科学、公正的重要环节,鉴定程序必须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四)鉴定内容,1、伤残等级鉴定;2、生活护理等级鉴定(完全、大部分、部分);3、复查鉴定(28);4、辅助器具配置确认(30);5、工伤复发确认(36);6、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31);7、医疗依赖确认(31);8、康复治疗确认;9、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10、其他委托鉴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待遇项目名称、支付途径;计发基数社平工资、本人工资标准水平计算时点待遇模式选择特殊情况,一、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项目、标准水平,1、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人单位规定标准70或财政部门规定标准70);2、转外就医交通、伙食、住宿补助费(用人单位规定标准;财政部门规定最低标准);,新条例变化增加基金支出项目,第三十条第四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3、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不变(工资,指所有工资组成部分基础津补贴加班费奖金;福利,包括防暑降温、单位、工会发放物品等福利费);4、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每人每天标准(社平工资21)50,需要多少人护理由经治医疗机构确定;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解除劳动关系时)6、(14级)缴交医疗保险金(按本人伤残津贴为基数;低于社平60,按社平60缴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省定标准(统筹地区平均预期寿命解除劳动关系时实足年龄)伤残等级相应系数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社平工资;伤残等级系数5级,1.4个月;6级,1.2个月;7级,0.8个月;8级,0.6个月;9级,0.4个月;10级,0.3个月。,,待遇项目名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的社平工资;标准水平(统筹地区平均预期寿命解除劳动关系时实足年龄)伤残等级相应系数;计算时点解除劳动关系时。,以20岁男性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为例,按目前的平均预期寿命和上年度社平工资计算得出的标准水平05年度(1712元)06年度(1881元)5级,131824元;144705元;6级,112992元;124033元;7级,75328元;82688元;8级,56496元;62016元;9级,37664元;41344元;10级,28248元。31008元;,,以20岁男性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为例,按目前的平均预期寿命和上年度社平工资计算得出的标准水平09年度(2695元)10年度(3038元)5级,211288元;238179元;6级,181104元;204153元;7级,120736元;136102元;8级,90552元;102076元;9级,60368元;68051元;10级,45276元。51038元;,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办法,减轻单位负担、保障伤残职工利益、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1、适用范围参保单位的参保职工在2005年1月1日后受工伤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2、补助条件用人单位已全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给工伤伤残职工的。3、补助标准5--10级,补助总额的50;4、办理手续协议、伤残职工当面确认。,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1、停工留薪期工资(工资,指所有工资组成部分基础津补贴加班费奖金;);2、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每人每天标准(社平工资21)50,需要多少人护理由经治医疗机构确定;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解除劳动关系时)4、(14级)缴交医疗保险金(按本人伤残津贴为基数;低于社平60,按社平60缴纳);,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标准水平,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医疗费;(预支预付办法)康复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提高1-4级提高3个月、5-6级提高2个月、7-10级提高1个月)本人工资X---月;伤残津贴(14级)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生活护理等级费(分完全、大部分、部分3个等级按月计发,标准分别为上年度社平工资50、40、3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6个月上年度社平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0个月上年度社平工资(提高到上一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工亡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40,其他每人30,孤寡老人及孤儿每人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新条例变化提高了基金支出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新条例变化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条例变化加大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强制力,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实施中的一些处理意见,时间点适用标准(新、旧标准)补缴问题先行垫付问题,三、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待遇处理,1、法律实体内容的竞合问题;试行办法(部266号文)有此规定2、选择性待遇与补充性待遇、复合性(重复性)待遇的问题;3、法律规定之间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法律实体内容的竞合问题,试行办法(部266号文)有此规定;补充性待遇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选择性待遇,指只能在工伤保险赔偿或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二者之间选择一种赔偿模式。区别1、法律关系不同、诉权及诉由不同;2、赔偿原则的区别工伤无过错责任赔偿民事过错责任追究原则3、赔偿待遇差别待遇项目不同、标准水平不同、处理方式不同;4、先后、高低、效率效果等问题。2001年前,工伤保险待遇较为优厚,待遇项目多、标准水平高。及时、效率高。2001年3月后民事损害赔偿水平相对高一些,但具不确定性,时限长、救济不及时;,属选择性待遇模式规定,不利于保护职工权利,实质操作上损害了职工的利益,在英国等国家早已废除。选择哪种待遇涉及选择先后、待遇高低、救济效率、最终效果等问题。,复合性待遇,指以工伤赔偿为主、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为辅,主辅互合的复合性模式。尤其针对企业有侵权、过错或严重过失。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防治法52条规定职工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复合性(重复性)待遇,1、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同时享有;2、法律部门之间在实体内容方面没有竞合的规定。3、对第三人责任的追偿涉及法律或法律部门之间关系的问题,无法实现操作。法律关系不同、诉权及诉由不同。4、问题对企业无免责条款,导致用人单位还要支付相关规定的工伤待遇问题;,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