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工区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doc
采煤工区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工区支部书记是采煤工区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煤工区支部书记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 配合区长组织本工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 2 条 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生产。 第 3 条 抓好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提高安全意识。 第 4 条 经常组织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 5 条 参加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安全情况,协助区长及时分析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 6 条 监督区长、副区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 7 条 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 8 条 监督本区队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 9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10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工区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督指令的。 第 11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工区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 12 条 采煤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工区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第 13 条 不能及时参加工区安全生产办公会议,采煤工区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 14 条 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采煤工区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 15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工区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 16 条 采煤工区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采煤工区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 17 条 在采煤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采煤工区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第 18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