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勒县国土资源局对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doc
策勒县国土资源局对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 缴存标准的修改意见 根据关于征求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标准修改意见的通知(新国土资函征[2011]756号),我局结合策勒县实际,并征求矿山企业意见,经过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如下 一、对地质环境破坏不大的企业,建议降低起征标准,如在水库、河道内挖砂、取土的企业,其采挖区由洪水自然恢复,建议按5万元开始起征。 二、小型、微利企业建议按服务年限逐年分摊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首期缴存30以上,闭坑前一年缴纳完毕。 三、计算面积时,建议将产生破坏区域与不产生破坏区域分开计算,只对破坏地质环境部分征缴保证金。如玉石矿等,矿区范围一般都较大,但实际开采只占其中很小一部分。 四、因基础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开采砂石、粘土的,建议在项目批准前强制性缴存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避免其他因素的干扰。 策勒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