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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 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在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同 时,建立与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 (以下简称职代会) 在审议研究所的重大决策, 监督各级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为更好 发挥以上作用,依据中国地质科学院所(队)工作条例 ,结合所 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代会是职工参与所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是职工 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职代会必须接受所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 所工会委 员会是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代会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 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所、职工个人三者利益 关系。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改革、推动社会主义物 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出成果、出人才、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 益。 第五条 职代会应当积极支持所长行使科研、管理、开发、 服务等工作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积极发动职工以主人翁责任感推动内 部的各项改革,努力完成各方面任务。 2 第六条 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所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所年度经费预 算决算情况,对科研、管理、开发、经营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主要改 革方案、自有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所招待费的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 建议。 二、审议通过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 奖惩办法和其他涉及职工利益的主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方案、分房方案、医疗改 革方案和其他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四、评议、监督所内的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 的建议。 五、根据主管部门的决定,参与民主推荐或选举各级行政领 导人员。 六、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七、其它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须经职代会讨论、审议通过 或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是所内享有公民权的在职职工(含合同制职工) 均可当选职工代表。 3 第九条 (一)职工代表产生的办法由各处、室、部、院、 中心、公司按名额直接选举产生; (二)党政工负责人出席职代会的 代表资格在该单位选举产生,不占该单位代表数额; (三)职工代表 的比例为在职职工总数的 15~20,选举中应考虑科技人员、管理 人员、开发人员、工人的比例。代表中应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同时考 虑到女职工、民主党派、少数民族及青年等各方面的代表性。 第十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 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 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能努力完成各项任 务; 二、有一定政策水平,有参政议政能力,能积极提出合理化 建议,能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 三、能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坏人坏事与不良倾向作 斗争; 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谋私利; 五、善于学习,勤奋思考,勇于投身改革,具有开拓精神; 同时具有管理、科研、开发、服务等某一方面的水平,是某 一方面的工作骨干。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 二、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并对职代会决议的落实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职工代表三人以上有提案权,职工代表提出的提案,必 须由职代会与有关行政部门联系,作出处理与答复; 四、因参加职代会的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 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五、职工代表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力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当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力遭到打击报复时,有 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严格遵守劳 动纪律、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二、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 力; 三、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职工意见,如实反映职工的合 理意见和要求; 四、 带头执行职代会决议, 努力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遵守社会公德,带领群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在职工 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帮助、教育后进职工。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职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管 理、科研、开发、服务等方面人员和党政工主要领导组成。主席团设 5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一人。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按处、室、部、院、中心、公司(或若 干部门合并)分为代表组。由各代表组代表推选代表组长,代表组长 组织代表组的活动。 第十六条 职代会根据需要下设专门工作小组, 各专门工作 小组对职代会负责,按其职责完成职代会交给的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所职代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每次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问题时,经 1/3 人以上的代表提议或由代表团组 长、 专门工作小组长联席会议提议, 由所党委、 工会与所领导商定后, 可临时召开会议。 职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 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职代会应围绕深化所的改革, 提高管理效能, 促进科技开发, 完善各项服务,提高所的经济效益等重大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八条 职代会议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经大会主席团 审议后,提请职代会通过。 第十九条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形成的决议, 党政领导应 积极支持, 有关行政部门在行政领导的统一部署下, 要认真贯彻落实。 所工会委员会和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检查职代会 决议的执行情况。 职代会形成的决议,非经职代会通过,不得修改。 6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工会委员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 在职代会闭 会期间承担下列工作 一、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监督、检查职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负责联系、督促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小组的工作; 五、承担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任务,积极宣传、认 真执行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有关决定,动员职工积极参与实施; 六、承办职代会或主席团交办的其它事项; 七、 必要时负责组织召开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长联席会 议。 第六章 职代会与党、政领导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所职代会受同级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 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所职代会应及时向所党委汇报工作,听取指 示。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应积极支持所各级行政领导行使领导 权和指挥权,所各级行政领导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职代会工作,带 头贯彻执行职代会的决议或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所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