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江浙矿山治理的经验.ppt
,江浙废弃矿山治理的启示,江、浙废弃矿山治理的启示,废弃矿山遗留下严重的环境问题,有其复杂的时代背景,现在要追诉采矿权人的责任,已经不太可能。解决这一问题的现实办法只能是要抓好两个方面。对于新建的和正在生产中矿山,需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采矿权人切实承担起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不再留下生态环境隐患。对于量大、面广的废弃矿山和老矿山来说,是属于还环境旧帐的问题,主要采取政府买单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逐步加以解决。,江、浙废弃矿山治理的启示,我国现存的废弃矿山和老矿山,需要环境恢复与治理的面积约150多万公顷,依据最保守的测算,每公顷土地恢复治理资金最低需要9万元,则需恢复治理资金1400多亿元。现在国家正式启动用部分“两权价款”资金推动废弃矿山环境治理工作,但每年仅有几亿元的投入,这与废弃矿山环境治理对资金的实际需求,有着很大的缺口,国家投入资金只能算得上是导向性投入。只有调动中央、地方政府和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开辟各种投资渠道,矿山环境状况才可能在较短时期内有很大改观。江、浙两省的废弃矿山治理经验,提供了示范。,江、浙废弃矿山治理的启示,国家规划要求到2010年要使历史遗留的矿山开采破坏土地的复垦率达到20%以上;到2015年,复垦率达到45%以上。即全国废弃矿山每年平均增加2-5的土地复垦率。而江苏、浙江两省从2004年起要求,每年对废弃和老矿山的环境治理率增加15,即今年要使治理率达到45,明年要达到60的要求。据两省国土资源厅介绍,上述指标能够完成。这说明只要领导重视,从全局高度认识矿山治理的重要性,并且政策和管理措施得当,就能调动起多方面治理的积极性,做到治理资金多元化。,治理经验,一、领导重视、思想领先两省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环境质量不相协调的省情出发,提出了建设生态省的理念,确定了重塑“蓝天、碧水、绿色”的良好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生产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两省的省委书记亲自动手,抓生态建设,并将生态建设列为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被列为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带动了市、县的一把手亲自抓矿山生态环境建设。浙江省省委书记习近平说得好“浙江经济发展分三步曲,初期只抓金山银山;中期是既抓金山银山,又抓青山绿水;现在是要突出抓青山绿水,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省主要领导环境理念的更新,成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的强大推动力。,治理经验,与此同时,还需要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一是强化对矿产资源和矿山环境的“负债”意识。谁开采矿产资源时破坏了环境,就会危及广大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就是对社会负了债。欠了债,就必需还债。二是强化对资源环境的责任意识。誰破坏了矿山环境,誰就有责任和义务将环境恢复治理好。采矿权人不能只享有采矿赚钱的权利,同时应承担恢复被破坏了的环境的义务。三是强化对节约资源和对环境永久性保护意识。对于资源和环境,不仅要对当代人负责,还要为子孙后代负责。,治理经验,二、法规、政策是强制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计划的基本依据树立环境意识,不仅从道德层面进行引导,同时从法律层面合理规范并强制执行。两省都进行了地方性的相关立法。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依据决定出台了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于出台了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明确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相关法律要求和责任;并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性规范文件。特别是出台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或备用金制度,确保政府运用经济杠杆来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单位责任,保证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实施。,治理经验,三、治理工作要做到规划先行,统筹全局,废弃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的工作量大,任务繁重,所需治理的资金多,几年内难以完成所有废弃矿山的治理任务。需要区分“轻重缓急”,通过制定治理规划,分步实施。如先将治理的重点定在城镇人口密集区、重大工程设施周边、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交通干线沿线,然后再逐步向人口较少、经济活动较少的边缘地区推进。治理的目标是地质灾害隐患得到有效治理,破损山体植被基本恢复,矿山生态环境显著改善,矿山废弃地复垦整理达到可利用状态。其做法是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上述要求,分层级制定好省、市、县级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规划,作为实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责任制的依据。并明确各级治理工作的责任和落实好治理工作主体。,治理经验,由于治理工作所追求的目标主要是社会的长远的、整体的利益和环境效益,这与采矿权人所追求的眼前的、个人的利益是有矛盾的。要使这一矛盾得以统一起来,就需要各级政府监督实施。为此采取了“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联动、层层落实”的治理新机制。按照“誰破坏、誰治理”的原则,落实具体的治理责任。对于已废弃的矿山和因各种情况需要关停的矿山,规范了相应单位的治理责任。如因交通建设需要而关停废弃的矿山,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因工程建设需要而采挖,建设工程完成后停采的废弃矿山,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已作为其他建设用地的矿山土地,由用地单位负责治理;因公益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而关停的废弃矿山,由项目实施的市、县区政府落实治理单位,承担治理任务;因按照政府计划关停的废弃矿山,一般由县区政府明确牵头治理单位或由原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治理;其他难以落实治理责任单位的废弃矿山由县区政府落实治理主体,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治理工作。由于各种情况下的废弃矿山的治理责任主体明确,政府的监督工作就容易到位。,治理经验,四、矿山环境治理,必需从机制创新中破解资金难题据初步统计,浙江两省有矿山11000多个。仅浙江省经对9000多个废弃矿山进行筛选后,认为亟待治理的矿山就有1723个,初步预算治理资金需22亿多元。如果全部加以恢复治理,需超过100亿元。显然是单一渠道的资金或短期内难以解决的。现在的做法是对新建矿山和生产中的矿山,征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或备用金,促使采矿权人切实履行好治理的责任。对于已废弃的矿山的治理资金,主要采取“政府拨一点、业主交一点、拍卖筹一点、向上要一点”的多元化筹资方式。但在现有政策尚未完全理顺的情况下,主要资金渠道还是靠中央和地方政府并组织治理工作。如省、市、县采矿权出让所得中加大使用比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新增的土地收益中拿出一部分;政府有关部门的涉矿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拿出一部分;财政补贴一部分。同时,对具有一定规模废弃地能复垦的废弃矿山优先安排土地复垦项目。,治理经验,沿海区域社会资金充裕,只要废弃矿山治理项目有利可图,就会有人参与治理。关键是看政策能否兼顾废弃地土地产权单位一般为农村集体土地和承担治理业主的共同利益。如浙江绍兴县钱清古老山废弃矿山整治需要投资300万元,有约120亩矿山废弃地可以作为标准厂房建设得到利用,经公开招标,最后矿地以16万元1亩的价格出让后,仅用1年时间对矿地进行了平整复绿后,就可得净收益1600万元。可见,只要能制定出有利于落实“誰治理,誰收益”的环境治理政策,废弃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矛盾将会得到进一步缓解。,治理经验,五、治理方案要因地制宜、因需制宜,科学合理废弃矿山的治理工作,要争取做到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消除灾害和不良环境隐患,并使资源、环境得到较充分的开发利用,达到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多重效果的要求。所以,技术性很强。为达到上述治理效果,他们最大一方面组织开展全省范围的矿山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矿山生态的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另一方面,从不同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的特点出发,根据不同矿山的资源环境特点,地形地貌条件、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等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充分考虑矿地的综合利用价值,在消除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的基础上,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景则景、宜地则地的要求,进行矿山恢复治理的功能定位,确定最佳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如形成了新增土地型、生态复绿型、新增土地与生态复绿复合型、景观再造型、自然恢复型、物理遮挡型等诸多废弃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的模式,。最大程度地发挥废弃地复垦后的使用价值。,治理经验,他们制定了露天开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指南、露天开采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等一系列技术规范性文件,建立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数据库。使得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有章可循,科学合理;施工质量验收有标准,质量把关有依据。如多数省区对矿山治理工作,在施工任务结束后就进行峻工验收。但江、浙两省对矿山治理工作的验收分两步实施一是工程完工后,进行施工质量验收;二是工程完工两年,进行峻工验收。我们认为江、浙两省验收工作十分科学、合理,因为矿山斜坡人工生态复绿,在施工状态下,主要靠人工管护,特别是定期灌溉,维持其生长环境,生态是十分脆弱的。如此时进行峻工验收,在无特殊人工管护条件下,可能坡面的草很快就枯萎;如果两年后验收,坡面植物就形成乔灌草复合的生态系统,生态环境就较为稳固了。同时,他们坚持百矿示范,典型引路,组织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促进了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治理工程不断得到创新。由于管理工作到位,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治理经验,六、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必需强化监督管理体系。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健全系统的监督管理。要在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尽可能节省费用开支,这就需要在各个环节,确保阳光操作,落实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同时,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工作,涉及到不同的监督管理部门,但各部门监督管理工作未能协调整合,急需建立在地方政府主导下,协调各行政主体分工配合的组织及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