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doc
GB 53-93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的内容,包括 爆破设计、施工、组织管理和爆破器材储存、保管、加工、运输、检验与销毁。 1.2 本标准适用于除军事工程以外的爆破作业人员,单位及主管部门。 1.3 本标准所指的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押运员。 2 引用标准 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530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3 培训考核内容与尺度 3.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内容与尺度 3.1.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了解 a. 爆破安全技术的现状和发展方向; b. 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检验、销毁的安全要求和方法; c. 爆破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3.1.2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掌握 a. 爆破工程地质、爆破对象性质、爆破作用原理和爆破技术; b. 各类爆破方法的特点和适用条件; c. 爆破器材的种类、性能、应用条件和检测方法、爆破仪表的原理、性能和操作方法; d. 爆炸与爆破事故的分析和预防。 3.1.3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 a. 爆破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法规; b. 所从事的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计划、组织和管理; c. 爆破工艺全过程的管理和安全技术; d. 早爆、盲炮、炮烟中毒的预防和处理; e. 爆破事故抢救技术。 3.2 爆破员培训考核内容与尺度 3.2.1 爆破员应了解 a. 爆破工程地质和爆破对象性质的一般知识和爆破作用的基本概念; b. 工程爆破的一般要求,影响爆破安全和效果的主要因素; c. 爆破器材的种类、性能、使用条件和安全要求; d. 各种爆破方法的基本知识; e. 装药量计算和安全距离的确定。 3.2.2 爆破员应掌握 a. 爆破安全规程; b. 爆破设计书和爆破说明书的要点; c. 早爆、盲炮、炮烟中毒的预防技术。 3.2.3 爆破员必须熟练掌握 a. 爆破安全规程中与所从事作业有关的条款和安全操作细则; b. 起爆药包的加工和起爆方法; c. 装药、堵塞、网路敷设、警戒、信号、起爆等爆破工艺和操作技术; d. 爆破器材的领取、搬运、外观检查、现场保管与退库的规定; e. 常用爆破器材的性能,使用条件和安全要求; f. 爆破事故的预防和抢救; g.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盲炮处理。 3.3 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押运员培训考核内容与尺度 3.3.1 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押运员应了解; a. 爆破器材库的类型、结构; b. 爆破器材的种类、性能和应用条件; c. 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 3.3.2 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押运员应掌握 a. 爆破器材运输、储存、管理的基本知识与规定; b. 爆破器材库的安全距离和要求; c. 库区安全检查; d. 警卫制度。 3.3.3 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押运员必须熟练掌握 a. 爆破器材库的通讯、照明、温度、湿度,通风、防火、防电和防雷要求; b. 爆破器材的外观检查、贮存、保管、统计和发放; c. 爆破器材的报废与销毁方法; d. 意外爆炸事故的抢救技术。 3.4 安全员参照本标准第3.2条和第3.3条的内容与尺度进行培训和考核。 4 培训方法 4.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4.1.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一般均应参加所属产业部考核组或其授权单位主办的为期不少于一个半月,使用推存教材爆破工程的培训班。 4.1.2 现任中级、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也可以向所属产业部考核组登记备案后,自学本标准推荐的培训教材爆破工程。 4.1.3 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所属产业部考核组或其授权单位主办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班,进行统一培训。 4.2 爆破员 4.2.1 参加发证机关认可的开办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的爆破员培训班。 4.2.2 对现任有爆破员证的爆破员,也可以按GB6722爆破安全规程和本标准推荐教材爆破员读本的要求,结合实际,由本单位组织培训或自学。 4.3 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 4.3.1 参加发证机关认可的开办时间不少于半个月的培训班; 4.3.2 对现任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也可以按本标准推荐教材爆破器材管理人员读本的要求,由本单位组织培训或自学。 5 考核 5.1 考核组织 5.1.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考核由所属产业部或总公司的爆破安全技术考核组或几个产业部联合组织的考核组领导进行,公安部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爆破专家参加。 5.1.2 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的考核由爆破安全技术考核小组领导进行,该小组由所在县市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有经验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5.2 考核程序 5.2.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a. 申请 参加考核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填写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早请书和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申报表申请书和申报表由公安部统一印制,报送所属产业部的考核组。 b. 组织考核 所属部的考核组根据本年度申请考核的人数、档次、地区,负责确定考核时间、地点、命题,通知申请人赴考,确定评分标准和资格审查等具体事项。 5.2.2 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 a. 申请 申请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安全技术考核的单位,应首先向当地县市公安局考核小组递交申请书和申报表。 b. 组织考核 县市考核小组根据当地申请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安全技术考核人数,负责确定考核时间、地点、命题,通知申请人赴考,确定评分标准和资格审查等具体事项。 5.2.3 每年定点组织考核,误考者可在下次重新申请考核。 5.3 考核一般规定 5.3.1 爆破安全技术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先进行理论考核,合格后才能进行实践考核。实践重于理论,实践考核不合格整个考核也不能合格。 5.3.2 合格线 a. 理论考核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 b. 实践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5.4 理论考核。 5.4.1 理论考核包括应了解、应掌握,必须熟练掌握等三个层次的内容,各类题都应有标准答案。 5.4.2 考题层次分配了解范围内容的题目20;掌握范围内容的题目30;熟练掌握范围内容的题目50。 5.4.3 考核形式考核组按考核层次分配原则,根据报考人报考的档次,拟出分量和难易程度相同的三份试卷,由报考人任意抽取一份试卷进行理论考核。 5.4.4 判分应了解和应掌握范围的题目,做错的题扣该题应得分;必须熟练掌握范围的题目,做错一题整个考卷为不合格。 5.5 实践考核 5.5.1 实践考核只考核必须熟练掌握一个层次的内容。 5.5.2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考核组认定的实践考核基地,并在考核组成员或考核组指定的经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监督下,设计,指导、实施报考人拟从事的爆破工程。 5.5.3 爆破员在考核小组指定的实践考核地点,并在考核小组成员或考核小组指定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监督下,完成报考人拟从事的爆破工程的实际操作。 5.5.4 爆破器材保管员在考核小组指定的爆破器材库,并在考核小组成员或考核小组指定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爆破器材保管员的监督下,对常用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储存、保管、发放和销毁的实际操作。 5.5.5 安全员在考核小组指定的单位,并在考核小组成员或考核小组指定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安全员的监督下,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 5.5.6 爆破器材押运员在考核小组指定的单位,并在考核小组成员或考核小组指定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押运员的监督下,押运爆破器材。 5.5.7 在实践考核过程中,未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可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a. 违反爆破安全规程或国家有关法规; b. 发生事故; c. 组织管理混乱; d. 设计不合理; e. 操作有误或操作不符合标准。 6 发证和证件管理 6.1 证件 6.1.1 经考核合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应发给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6.1.2 安全作业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姓名 b. 性别; c. 身份证号码; d. 职务或职称; e. 受过何种安全技术培训; f. 考核成绩和主考人; g. 允许进行爆破作业的范围; h. 违反安全规程记录; i. 事故记载; j. 工作变动; k. 发证时间和证件号码; m. 发证机关盖章和发证人签名。 6.1.3 安全作业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省以上发证机关统一制作。 6.2 发证 6.2.1 考核合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作业证,初级职称的人员持考核合格证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给;中级、高级职称的人员由公安部主管爆炸物品的部门发给。 6.2.2 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的安全作业证应由当地县市公安局发给。 6.3 证件管理 6.3.1 定期复审 a. 对爆破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复审,复审工作由原发证机关负责; b.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技术复审每四年进行一次; c. 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的安全技术复审每二年进行一次; d. 爆破作业人员在一个复审期内,无事故记载和无违规记录时,可以免审一次,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连续免审; e. 复审不合格者,应停止作业,吊销其安全作业证。 6.3.2 工作变动 a. 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需进行原证规定范围以外的爆破作业时,必须重新考核登记; b. 爆破作业人员调动到或需到原发证机关管辖以外的地区,仍进行安全作业证中允许进行的爆破作业范围时,应到所在地区的发证机关进行登记。 6.3.3 违反规定的处理 爆破作业人员三次违规或发生严重爆破事故时,应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