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现状评价暂行办法.doc
煤矿安全现状评价暂行办法 为了严格规范煤矿安全现状评价,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解释权属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1. 本办法适用范围 1.1 仅适用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前已经投产的,持有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通过安全专项整治并按规定验收合格的煤矿企业; 1.2 煤矿安全现状评价以矿井为单位,对于一矿多井的煤矿企业,应对各矿井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新投产矿井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价。 2.煤矿安全现状评价内容 2.1 评价煤矿安全管理模式对确保安全生产的适应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落实执行情况,说明现行企业安全管理模式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2 评价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系统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明确其是否满足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 2.3 评价各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及其工艺、场所、设施、设备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4 识别煤矿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 2.5 评价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明确是否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系统,对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2.6 评价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明确是否具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提出合理可行的措施和建议。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参见附录A。 3.煤矿安全现状评价程序 煤矿安全现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划分评价单元;现场安全调查;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等。 3.1前期准备 3.1.1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进入辖区开展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有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必须与被评价企业依法签订合同,并向辖区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3.1.2 评价中介机构在评价过程中服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协调。 3.1.3 评价机构在评价前,应进行煤矿现场调查,初步了解煤矿状况,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与评价对象相关的煤矿行业数据资料。煤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需提供的资料见附录B。 3.2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根据煤矿的开拓工艺、开采方式、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周边环境及水文地质条件等特点,识别和分析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生产系统与辅助系统包括的内容见附录C。 3.3 划分评价单元 对于生产系统复杂的煤矿,为了安全现状评价的需要,可以按安全生产系统、开采水平、生产工艺功能、生产场所、危险与有害因素类别等划分评价单元。评价单元应相对独立,便于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危险度评价,且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 3.4 现场安全调查 针对煤矿生产的特点,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煤矿的各生产系统及其工艺、场所和设施、设备等进行安全调查。 通过现场安全调查应明确 3.4.1 安全管理机制、安全管理制度等是否适合安全生产,是否形成了适应于煤矿生产特点的安全管理模式; 3.4.2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3.4.3 生产系统、辅助系统及其工艺、设施和设备等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 3.4.4 可能引起火灾、瓦斯与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水害、片帮冒顶等灾害、机械伤害、电气伤害及其它危险、有害因素是否得到了有效控制; 3.4.5 明确通风、排水、供电、提升运输、应急救援、通讯、监测、抽放、综合防突等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是否完善并可靠; 3.4.6 说明各安全生产系统、开采方法及开采工艺等是否合理; 3.4.7 明确采空区、废弃巷道是否都进行了管理,并得到了有效控制; 3.4.8 不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不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有哪些。 3.5 定性、定量评价 评价机构根据本办法和湖南省煤矿安全现场评价标准(暂行)(见附录D)规定,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给出引起事故发生的致因因素、影响因素、危险度,分析矿井现有的承受能力,为制定安全对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评价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档次。总分为300分以上,专项得分不低于60分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3.6 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根据现场安全检查和定性、定量评价的结果,对那些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或不适合本煤矿的行为、制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工艺、场所、设施和设备等,提出安全改进措施及建议;对那些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或容易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及建议;对不具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的,提出合理可行的措施和建议。 3.7 做出安全评价结论 列出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评价结果,指出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明确重要的安全对策措施。做出开拓方式、开采方法、生产工艺与系统、辅助系统、安全管理等是否满足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以及安全管理模式是否适应安全生产要求的结论。 3.8 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煤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是煤矿安全现状评价过程的记录,应将评价对象、评价过程、采用的评价方法、获得的评价结果、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等写入评价报告。 煤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应满足下列要求 3.8.1 真实描述煤矿安全评价的过程; 3.8.2 能够反映出参加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其他单位、参加安全评价的人员、安全评价报告完成的时间; 3.8.3 简要描述煤矿生产及管理状况; 3.8.4阐明安全评价结果及安全对策措施。 3.9 安全评价报告评审 煤矿将安全评价报告送湖南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由协会组织技术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价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评价报告,定稿后一式三份,报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3.10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的责任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实事求是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评价程序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4.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安全评价报告格式一般包括 4.1 封面(参见附录E); 4.2 评价机构安全评价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4.3 著录项(参见附录F); 4.4 目录; 4.5 编制说明; 4.6 前言; 4.7 正文; 4.8 附件; 4.9 附录。 5.安全评价报告载体 安全评价报告一般采用纸质载体。为适应信息处理需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可辅助采用电子载体形式。 附录A。 煤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A.1 概述 A.1.1 安全评价对象及范围 A.1.2 安全评价依据 A.1.3煤矿概况 A.1.4煤矿生产概况 A.2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A.2.1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的方法和过程 A.2.2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性分析 A.2.3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场所 A.2.4 事故隐患及其存在场所 A.3 安全管理评价 A.3.1 安全管理模式、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分析 A.3.2 安全管理体系适应性评价方法和过程 A.3.3 安全管理体系适应性评价结果及分析 A.4 生产系统与辅助系统评价 A.4.1 各系统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A.4.2 矿井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A.5 定性、定量评价 A.5.1 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度评价 A.5.2 矿井重大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度综合评价 A.6 煤矿事故统计分析 A.6.1 同类矿山生产事故统计分析 A.6.2 被评价煤矿生产事故统计分析 A.6.3 被评价煤矿生产事故的致因因素、影响因素及其事故危险度评价 A.7 安全措施及建议 A.7.1 针对事故整改措施的建议 A.7.2 安全管理措施及建议 A.7.3 安全技术措施及建议 A.8 安全评价结论 附录B 安全现状评价参考资料目录 煤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需提供资料参考目录如下 B.1 煤矿概况 B.1.1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隶属关系、职工人数、所在地区及其交通情况等; B.1.2 企业合法生产证明材料,包括矿长安全资格证、采矿许可证、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合格文件等。 B.2 矿井设计依据 B.2.1 矿井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 B.2.2 矿井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探报告书; B.2.3 矿井设计依据的其他有关矿山安全的基础资料。 B.3 矿井设计文件 B.3.1 矿井详细设计文件; B.3.2 开采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文件; B.3.3 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设计文件; B.3.4 下列反映矿井实际情况和不同时期开采情况的图纸 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井上、下对照图; 巷道布置图; 采掘工程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 井下运输系统图; 安全监测系统布置图; 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井下通信系统图; 井上、下配电系统图; 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 B.4 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说明 B.4.1 矿井实际生产能力、开拓方式、开采水平等; B.4.2 开采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生产及安全情况的说明; B.4.3 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生产及安全情况的说明。 B.5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所需资料 B.5.1 地质构造资料; B.5.2 工程地质及对开采不利的岩石力学条件; B.5.3 水文地质及水文资料; B.5.4 内因火灾倾向性资料; B.5.5冲击地压资料; B.5.6 有毒有害物质组分、放射性物质含量、辐射类型及强度等; B.5.7 生产过程有害因素资料(主要生产环节或者生产工艺的危害因素分析); B.5.9 矿体四邻情况和废弃巷道情况; B.5.10 矿体开采的特殊危险、有害因素的说明。 B.6 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B.6.1 矿体开采可能冒落区地面范围资料; B.6.2 矿井、水平、采区的安全出口布置、开采顺序、采矿方法、采空区处理方法和预防冒顶、片帮的措施; B.6.3 保障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的措施; B.6.4 预防冲击地压(岩爆)的安全措施; B.6.5 防治瓦斯、煤尘爆炸的安全措施; B.6.6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措施; B.6.7 防治自燃发火的安全措施; B.6.8 防治矿井火灾的安全措施; B.6.9 防治地面洪水的安全措施; B.6.10 防治井下突水、涌水的安全措施; B.6.11 提升、运输及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及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B.6.12 供电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B.6.13 安全设备、设施管理、维修、改造和报废制度以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资料; B.6.14 爆破安全措施; B.6.15 爆破器材加工、储存安全措施; B.6.16 防噪声、振动安全措施; B.6.17煤矿安全监测设备、仪器仪表定期调校、检定资料; B.6.18 井口保健站、井下急救站; B.6.19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情况资料; B.6.20 安全生产责任制; B.6.21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B.6.22 安全操作规程; B.6.23 其他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 B.6.24 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7 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B.7.1 安全管理、通风防尘、灾害监测机构及人员配置; B.7.2 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特殊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 B.7.3 工业卫生、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及人员配置; B.7.4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B.7.5 工种及其设计定员。 B.8 安全专项投资及其使用情况 B.8.1 年度安技措计划; B.8.2 银行开据的专户储存证明; B.8.3 工程进展及安全专项投资的使用情况。 B.9 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B.9.1 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 B.9.2 主要通风机检验、检测及运行情况的记录和数据; B.9.3 矿井通风测定数据; B.9.4 矿井瓦斯测定数据; B.9.5 矿井涌水量记录; B.9.6 矿井自燃发火区记录及其自燃情况的数据; B.9.7 各类事故情况的记录; B.9.8 其他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B.10 职工劳动保险资料 B.10.1 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B.10.2 为从业人员缴纳的保险费(附保单)。 B.11 安全评价所需的其他资料和数据 附录C 煤矿生产系统与辅助系统 C.1 开采系统; C.2 通风系统; C.3 瓦斯、煤尘爆炸防治系统; C.4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系统; C.5 防灭火系统; C.6 防治水系统; C.7 监测系统; C.8 爆破器材储存、运输系统; C.9 运输、提升系统; C.10 压气及其输送系统; C.11 电气系统; C.12 救护系统; C.13 安全管理系统; C.14 卫生、保健与健康监护系统。 附录D 煤矿安全现场评价标准(暂行) 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评价的项目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无明确规定的按项目的60记分。矿井本身就没有的项目同样按上述比例记分。凡涉及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章 安全管理 一、 必备条件 1、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 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 煤矿须制定安全设备管理制度,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 4、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5、 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未具备单独建立矿山救护队的煤矿企业,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二、 安全评价标准 评价 项目 评价标准 评价依据 标准分 评分办法 专项 得分 100 一、 安全制度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制度 1、安全办公会议、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安全隐患排查、安全技术审查制度。 2、入井检身及出、入人员登记制度。 3、安全设备、器材检查及维修管理制度, 4、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5、事故救援、统计、报告制度。 6、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7、转产改制、租赁承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规程第3、 5、 10、14条。 2、安全生产法 第21、41、69、70条。 20 每缺一种制度扣2分 二、有关图纸 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2、井上、下对照图; 3、采掘工程平面图; 4、通风系统图; 5、井下运输系统图; 6、安全监测系统布置图; 7、排水、防尘注桨、压风、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8、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9、井下避灾路线图。 规程第12条 20 第2、第3、第4种图纸每缺一种的扣5分,其他缺一种扣3分;内容不全或填绘不及时,一项扣2分 三、安全措施 1、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 1、安全生产法第33、18、37、43至51条。 2、条例第27条。 3、规程第8、9、10条。 40 1、每发现一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的扣5分,未告知措施的扣2分。 2、 煤矿必须依法提取和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未依法提取的扣10分;提取不足或未依法使用的扣5分。 3、 煤矿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3、年度内未组织一次救灾演习的扣10分 4、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4、发现1人次违反规定的扣5分。 5、 必须按照规定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5、不及时发放的扣5分。 6、 必须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注明安全生产的权力、义务、保障从业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 6、发现 1人未签订合同的扣3分。 四、安全培训 1、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1、安全生产法第20、23条。 2、条例29条。 3、规程第6条。 20 有一人未经培训合格上岗,该项不得分,特殊工种有一人不持证上岗的扣2分。 第二章 采煤、掘进 一、 必备条件 1、 采煤、掘进工作面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2、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3、 每个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第一个水平、每一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连接。 4、 必须守界开采。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二、 安全评价标准 评价 项目 评价标准 评价 依据 标准分 评分办法 专项 得分 100 一、技术管理 1、 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内容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2、 井巷施工过断层、老空和与巷道贯通时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 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通过其他集中应力区必须制定措施。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有经过批准的专门设计。 5、 采区施工必须有批准的设计设计内容、审批手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6、 新采区、新工作面投产前必须进行验收;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7、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按管 理权限报煤炭管理部门审批;试采结束后,必须提出试采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 8、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9、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老空、断层、煤柱、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和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规程第15、41、45、48、49、54、79、80、81、113条 15 1、 工作面未构成完整通风、排水系统回采的,此项不得分。 2、 缺1份措施扣3分;设计、规程及措施内容不符合规定的1处扣2分。 3、 新采区、新工作面未验收的扣5分。 二、掘进要求 1、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爆破喷雾、装岩洒水、净化风流和使用水炮泥等综合防尘措施。 规程第21、22、41、46、82、88、154、370条 20 1、不采取湿式钻眼或使用水泡泥的扣5分;有1处不进行洒水、喷雾或净化风流的扣1分。 2、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以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主要的运输巷和风巷以及采区内的上、下山与平巷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采区上、下山与平巷净高不得低于1.8M。 2、主要运输巷和风巷有1处连续5米或其他巷道有1处连续10米达不到的扣5分。 3、开拓巷道、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冲击地压煤层的2个相向掘进工作面,在相距30M时,必须停止其中的一个。 3、有1处(次)违反的扣5分。 4、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 4、不设置防跑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或装置不起作用扣3分,装置不坚固的扣2分。 5、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 5、不分开的扣5分;信号装置、扶手、梯子有1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6、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沙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和其他措施。 6、不按规定采用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起不到有效支护的扣5分。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三、支护及顶板管理 1、 架棚巷道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2、 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充满填实。 3、 采用锚喷支护的,其锚杆质量、形式、规格、安装、混泥土标号、喷体厚度、金属网规格等必须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的规定。 4、 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煤巷采用锚杆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显示。 5、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控顶距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6、 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不得小于60KN。必须有工作面支护质量检测手段和记录。 7、 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8、 严禁使用失效支柱和顶梁,不得使用超过检修期的支柱。 9、 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架设密集支柱、丛柱或木棚、木垛等;支柱迎山角、柱距、排距、人工假顶、柱鞋、档矸方式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0、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11、必须编制巷道维修安全措施。巷道维修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规程第41、44、53、54、56、58至65、67、91至96条 20 1、不加固的扣3分,1处加固不牢固的扣1分。 2、有1处充填不合格的扣2分。 3、锚杆质量不合格的或混凝土标号不符的扣5分;其他有1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4、不做拉力试验、不进行离层监测或无记录的扣2分;不做检查或没有记录的扣3分。 5、有1处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发现空顶作业的扣5分。 611、发现有1处不符合规定的扣分,1棵支柱不合格的扣1分。 四、工作面上下顺槽和安全出口 1、 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一个通到进风巷道;特殊情况下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按管理权限报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2、 上下顺槽人行道宽度及其它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3、 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综采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4、 上下端头必须采用特殊支护。 规程第50、58条 15 安全出口不符合规定的扣15分,其他有1处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五、工作面爆破 1、 在井筒中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把电雷管、炸药分开运送。 2、 工作面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的爆破器材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按规定布置炮眼、装药、连线、爆破和设置警戒线;爆破母线符合标准要求,不得有接头,严禁采用固定母线放炮。 3、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 回采工作面必须坚持一组装药一次起爆。 5、 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发炮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雷管、炸药必须帐物相符,领退有记录、签字。 6、 炮眼封泥应有水炮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规程第311、316、317、320、321、324、328、333、 338条 20 1、电雷管、炸药没有分开运送的,发现一次扣5分。 2、炸药、雷管不符合规定或爆破器材没有取得安全标志的扣10分;其他不符合的1处扣2分。 3、1项(次)不符合规定扣5分。 4、未一次起爆的扣2分。 5、1处(次)不符合规定扣2分。 6、裸露爆破的扣10分,其他1项(次)不符合规定扣5分 五、工作面爆破 1、 在井筒中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把电雷管、炸药分开运送。 2、 工作面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的爆破器材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按规定布置炮眼、装药、连线、爆破和设置警戒线;爆破母线符合标准要求,不得有接头,严禁采用固定母线放炮。 3、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 回采工作面必须坚持一组装药一次起爆。 5、 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发炮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雷管、炸药必须帐物相符,领退有记录、签字。 6、 炮眼封泥应有水炮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规程第311、316、317、320、321、324、328、333、 338条 20 1、电雷管、炸药没有分开运送的,发现一次扣5分。 2、炸药、雷管不符合规定或爆破器材没有取得安全标志的扣10分;其他不符合的1处扣2分。 3、1项(次)不符合规定扣5分。 4、未一次起爆的扣2分。 5、1处(次)不符合规定扣2分。 6、裸露爆破的扣10分,其他1项(次)不符合规定扣5分 六、有关采掘设备 1、 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压力≥18Mpa;乳化液浓度不低于2,有现场配比和检查手段。 2、 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尾灯和内、外喷雾装置,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电源上的开关。 3、 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作业时有照明;倾斜巷道必须有防止耙装机下滑的措施。 规程第71、74条 10 1、泵站压力达不到要求的扣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2、司机离台未断开开关的扣5分;没有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扣3分;其他不符规定扣2分。 3、每缺一项扣2分,不缺项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第一章 一通三防 一、 必备条件 1、 矿井必须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2、 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装备了瓦斯监控系统和抽放系统。高瓦斯掘进工作面采用了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了风电、瓦斯电闭锁。 3、 矿井必须建立了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火灾防治措施及设施。 4、 配备了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人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 5、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防突要求。 二、 安全评价标准 评价 项目 评价标准 评价依据 标准分 评分办法 专项 得分 100 一、通风系统 1、 矿井通风系统独立、合理;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独立通风,其进、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顶区;巷道贯通时须符合规定要求;无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风。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和备案。 2、 主要通风机提供的风量必须按矿井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计算,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的产量。 3、 配齐并正常使用通风检测仪表;按时进行矿井通风阻力和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矿井外部漏风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各作业地点风量、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4、 主要通风机房符合规定要求。主扇风机安装位置合理、装备齐全,反风装置齐全可靠,并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 5、 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和CO2涌出量、煤层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6、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受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17、26、28、29条、 规程100、101、103、104、105、113、114、116、123、140条 15 1、 无巷道贯彻措施,每发现一处扣5分。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或改变矿井一翼、水平、采区通风系统没有按规定进行时扣5分;采区应设而未设专用回风巷的,一处扣5分;有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的一处扣5分;工作面回风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的一处扣5分。 2、 风量计算不合理扣5分,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产量的扣3分。超通风能力生产的扣15分。 3、 缺少仪表、未按规定进行校验,一件扣2分;未进行通风阻力测定的扣2分;未进行风机性能测定扣2分;未按规定进行测风的一处扣2分;外部漏风率超过规定扣2分;一处风量不足扣5分。 4、 装置不齐,缺少或失灵一项扣1分;各种记录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风机房违章取暖及用火扣2分;未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扣2 分。 5、 不符合规定扣10分。 6、 无措施扣10分,措施未严格执行扣5分。 二、局部通风 1、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要符合规定,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不得随意停开。 2、 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安装使用符合规定要求;风筒末端至迎头的距离及出口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3、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瓦斯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超标不能及时处理的,须在24H内密闭。 4、 局部通风机必须使用风电闭锁、使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高瓦斯矿井必须采用“三专、两闭锁”。 规程第128、140条 15 1、 安装位置不当,一台扣5分;局部通风机供2处以上作业的扣15分;有循环风现象一处扣5分;不能保持正常运转的一处扣5分;未指定专人管理的一台扣2分。 2、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风筒扣10分;风筒距迎头超过规定的,一处扣2分。 3、 发现一处临时停风地点未设置栅栏或栅栏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发现一处未及时密闭的盲巷或密闭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4、 局扇的保护装置一处不符合要求扣3分,未采用三专两闭锁的扣5分。 三、瓦斯管理 1、 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地点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编制了专门的措施,且矿山救护队参加排放。对瓦斯超限的地点,必须进行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 2、 煤矿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检查次数、检查周期、检查方式,由各煤矿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确定并实施。 3、 各采掘工作面放炮时,要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4、 瓦斯报表,必须真实、可靠,并按规定报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17、19、20、21、23、36、38、47、51条 规程第136、139、140、149、316、339、340条 15 1、 发现采掘工作面有瓦斯超限作业现象扣15分;有瓦斯积聚现象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的扣10分;排放瓦斯未编制专门的排放措施,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10分;无分析和防范措施的扣2分。 2、 检查次数不足的一处扣2分;设点不全的,一处扣2分;检查、记录不符合规定一处扣1分。 3、 制度未执行的或未严格执行的扣5分;现场无记录牌板或记录本以及记录不符合实际慰问情况的一处扣1分。 4、 达不到要求的,一处扣3分。 四、安全监测 1、 按规定配齐监控系统或断电仪及探头,并绘制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 2、 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测仪、测风表和测尘仪,并定期进行调校、检定和维护。 3、 专人发放、维护瓦斯检测报警仪、测风表和测尘仪,并有记录可查。 安全生产法第17。 规程第157、158、159、162、164、167、169、170条 15 1、 应配而未配齐监控系统和未使用专用电缆的扣15分。断电仪及甲烷传感器每缺少一处扣2分;安设位置不当一处扣1分;无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扣2分。 2、 未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测仪、测风表和测尘仪,每项扣1分。 3、 未定期安全检测、监测设备、检测仪器进行调校和检定的,每项扣0.5分。 4、 未专人发放、维护瓦斯检测报警仪等仪器的以及未设立仪器档案扣1分;仪器维护每发现一件失灵及误差大于规定值扣1分。 五、防治煤尘 1、 矿井有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水源、水压符合规定。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及净化水幕,且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2、 开采有煤尘爆炸性危险的煤层以及高瓦斯矿井的煤巷掘进工作面,按规定安设使用隔爆设施。 3、 定期冲刷巷道,不得有煤尘堆积。按规定进行粉尘浓度测定。 4、 放炮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并使用爆破喷雾装置。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喷雾等综合防尘措施。 5、 采煤机、掘进机必须有可靠的喷雾装置,工作时必须喷雾。液压支架必须安设喷雾系统,放顶煤开采时,放煤口必须安设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放煤时必须喷雾。 6、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 7、 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条例第42条。规程第17、69、152、154、155、156条。 15 1、 井下主要巷道缺少管路的,每少一处扣2分;水幕、净化装置缺少(失灵)、使用不正常,一处扣1分;水池容量不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