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援规程.doc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矿 山 救 援 规 程 (讨 论 稿) 0 矿 山 救 援 规 程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行业救援工作的术语分类、项目定义、范围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矿山包括煤矿和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援及相关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2004年11月3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矿山救护队资质管理办法 矿山应急救援装备管理办法 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2003.8]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矿山救援工作 为处理矿山灾害事故而开展的各项救援工作。 3.2 矿山救护队 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职业性、技术性并实行军事化管理的专业队伍。 3.3 救护指挥员 矿山救护队担任小队长以上领导职务人员包括技术人员的统称。 3.4 救护队员 救护战斗员,在小队长直接领导下执行矿山救护具体战斗任务的人员。 3.5 演习巷道 指专供矿山救护队进行实战演习训练的地下巷道、硐室或地面密封建筑物。 3.6 救援指挥部 指处理矿山各类灾害事故的组织领导机构。 3.7 地面基地 指在处理矿山事故时,为及时供应救援装备和器材,在矿山地面设立的战备物资储备基地。 3.8 井下基地 在井下靠近灾区、通风良好、运输方便、不易受爆炸直接冲击的安全地点,建立的用于存放救灾物资、设置待机小队和急救医务人员的指挥通讯联系中心。 3.9 预防检查 矿山救护队的一项重要日常任务,包括有计划的派出小队到所服务矿山,熟悉井下巷道布置和各采掘工作面、峒室、库房的分布情况及通风、排水、运输、输配电、压缩空气、消防管路等系统的情况;检查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矿山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针对存在问题预先采取防止措施等。 3.10 救护通讯 在处理事故时为保持抢救指挥部与地面和井下基地,井下基地与灾区工作小队以及灾区工作人员的经常联系,保证抢救工作指挥灵活,行动协调,而建立的通讯联络系统。 3.11 灾区侦察 矿山救护队进入灾区探明事故性质、原因、范围、遇险遇难人员数量和所在地,以及井下各种灾害状况的侦察工作。灾区侦察是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事故处理计划和采取正确处理措施的依据。 3.12 分区段进行侦察 当灾区范围大或条件复杂时,将灾区分为几个区段,组织几个小队分别进行侦察,以便迅速完成整个灾区的侦察任务。 3.13 高温作业 指矿山救护队在井下空气温度超过300C测点高1.6~1.8m条件下从事的矿山救护工作。 3.14 反风演习 生产矿山用以检查反风设施是否处于灵活、可靠而又不大量漏风,保证在需要反风时迅速实现矿山反风的一项安全技术工作。 3.15 矿山火灾 发生在矿山井下或地面井口附近而能够波及到井下的火灾。 3.16 火区 井下火灾燃烧区域或无法直接扑灭而予以封闭的区域。 3.17 火风压 矿内火灾形成的井下烟雾回风流沿着发火前的原有方向流动时,由于温度的增高以及矿内大气成分的改变,在矿山垂直或倾斜巷道内形成一种附加的风压火风压是火灾风流逆转的主要原因。 3.18 火灾复燃 在同一地点,因所采取的灭火措施未能完全消灭火种,而再次出现的明火燃烧。 3.19 风流逆转 由于火风压的作用,使矿山通风网络中某些风流的方向发生变化,火烟及其他的火灾产物出现在火源前的旁侧风流和主干风流中的现象风流逆转使井下有些安全地区也会突然出现火烟,使远离火源的有些独立风流中的工作人员中毒或窒息,从而扩大灾区,增加灭火救灾的困难。 3.20 灭火战术 针对各种火灾对象的特点和火灾规律采取不同的扑救方法。 3.21直接灭火 用水、化学灭火物资、惰性气体、砂子岩粉等,在火源附近和离火源一定距离直接扑灭矿山火灾的方法。 3.22 用水灭火 主要指用水直接喷射火源扑灭矿山火灾的方法。 3.23 高泡灭火 利用高倍数泡沫灭火机产生的空气泡沫混合体进行灭火的方法。 3.24 干粉灭火 用装有干粉的灭火装备将灭火剂发射到着火地点,以扑灭矿山初期明火和油类、电气设备等火灾的方法。 3.25 惰气发生装置灭火 将惰气发生装置制取得惰气发射到火区,使火区空气惰化灭火的方法它既能灭火,又能抑制瓦斯爆炸。 3.26 隔绝灭火 在通往火区的所有巷道内构筑防火墙密闭墙,将风流全部隔断,制止空气的供给,使矿山火灾逐渐自行熄灭。 3.27 临时密闭 临时隔绝火区的构筑物主要有风障、板闭、充气密闭等几种,用以阻止空气进入火区,降低燃烧势头,改善矿山救护队在灭火战斗时的温度、烟雾等条件。 3.28 防爆密闭 一种特殊加强结构的密闭特点是抗冲击性能强。在高瓦斯矿山封闭火区时,当火区内发生爆炸后,在爆炸冲击波动力作用下要求其不变形、不破坏、不丧失原有的机械性能和气密性。 3.29 防爆墙通风孔 封闭高瓦斯矿山火区,为防止在施工时发生爆炸,砌筑防爆密闭墙时在墙上保留的供筑墙时通风,并保有足够风量流过火区,将可燃性瓦斯稀释到安全浓度的孔洞通风孔留待密闭墙全部完成时,在最短时间内堵塞。堵塞后施工人员要尽快撤出危险区,防止随时可能发生的爆炸伤亡。 3.30 风障 在矿山发生火灾事故时,用以隔绝火源或调节风量的临时性挡风密闭物多用帆布作成,尺寸4m4m、6m6m等,用板条钉在巷道支架上。 3.31 防火门 为适应消防火的需要,在发生火灾时便于控制通风系统,使风流按要求的方向流动,而预先安设的可随时开启和关闭的铁门。 3.32 综合灭火 先用密闭墙封闭火区,然后再采取控制火区的措施,使火焰减弱后,再打开密闭墙积极灭火,以加速矿山火灾熄灭的方法。 3.33 均压灭火 利用矿山已有的通风手段或增设某些通风手段,调节矿山的通风压力,使火区进回风侧风压差趋向于零,从而消除火区的漏风,使火区熄灭的方法。 3.34 水幕 为防尘和灭火而设置的高压喷水喷雾装置。 3.35 消防仓库 为防止矿山火灾事故扩大,而预先在井下适宜地点设置的用以储备各种消防灭火器的备用仓库。 3.36 风流短路 在井下发生火灾后,一般用打开风门等方法将通向火区的风流直接引向回风巷的做法可分为进风短路和回风短路法两种。 3.37 区域反风 井下某些区域进风侧发生火灾后,为了尽快抢救人员和灭火,利用通风手段,在全矿山正常通风的前提下使该区域部分实现风流反向的方法。 3.38 锁风 是矿山救护队在启封矿山井下火区或灭火时,在锁住风流即阻止空气流动的情况下,开展救护工作的一项技术,用以防止供风后火区复燃,爆炸和火势迅速蔓延。 3.39 串联通风 井下用风地点的回风流再次进入其他用风地点的通风方式。 3.40 分区通风并联通风 井下各用风地点的回风直接进入采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的通风方式。 3.41 角联风流 将并联的两个风流连接起来的一个或数个风流。 3.42 风门 能切断风流又能保证行人运输所设置的通风构筑物。 3.43 风桥 在进、回风道交叉地点,为避免风流短路而设置的使进、回隔开的设施。 3.44 瓦斯连续爆炸 矿山发生瓦斯爆炸后,紧接着又发生第2次、第3次,以至数次、数十次爆炸,称为瓦斯连续爆炸。 3.45 水煤气爆炸 矿山发生火灾时,用水灭火或巷道的涌水接触高温火源而产生的大量水蒸气含有的可燃气体为氢气和一氧化碳,达到爆炸浓度被点燃后发生的爆炸。 3.46 爆炸界限 爆炸性气体、液体蒸气和可燃粉尘遇火源后能发生爆炸的浓度范围叫爆炸浓度界限气体用体积百分比表示,可燃粉尘的爆炸界限用g/m3表示。 3.47 爆炸上限 即爆炸的最高浓度瓦斯在新鲜空气中的爆炸上限是14%~16%。 3.48 爆炸下限 即爆炸的最低浓度瓦斯在新鲜空气中的爆炸下限是5%~6%。 3.49 冲击波 在发生爆炸瞬间,释放出的巨大能量产生高温高压,使爆炸源附近的气体和爆炸火焰以极高的速度每秒可达几百米到几千米向外冲击的超声速的高压波可分为正向冲击波和反向冲击波两种。 3.50 煤与瓦斯突出 在地应力和瓦斯含二氧化碳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和瓦斯由煤体内突然喷出到采掘空间的现象。 3.51 地下水 存在于地下流沙层、灰岩层、砾岩层中的水。 3.52 矿井水 流入矿井的地下水。 3.53 老空水 积存在废巷道内和采空区的大量矿山水若开掘巷道接近积水区附近,就存在水灾威胁。 3.54 矿山水灾 当大气水、地表水、地下水以突出形式涌入井巷或淹没井巷、造成人员伤亡的灾害。 3.55 防水墙 以不透水的材料构筑,用于隔绝有透水危险区域的建筑物。 3.56 防水闸门 为防止矿山水灾,及在有突水危险的区域预先构筑的闸门发生透水时可很快关闭。 3.57 注浆堵水 是将专门的防水浆液,从管道钻孔压入地层裂隙或孔洞,经凝结固化后达到隔离水源目的的一种方法。 3.58 撞楔法 在冒落区中开掘巷道的一种方法即超前掘进工作面,将许多撞楔打入冒落岩石中,使抢救人员在撞楔的保护下采装岩石或煤块,进行支护等。 3.59 静电 是高绝缘物体与物体之间相互摩擦、接触、分离时所产生的电荷。 3.60 缺氧窒息 当空气中的氧含量降到不能满足人的呼吸需要时,人就会因缺少氧气而昏迷的现象。 3.61 正常人体温度 腋窝36~370C,口腔37~37.5OC,肛温37.5~38OC。 3.62 中暑 由于在炎热潮湿的环境下工作或运动,体内热量不能及时散发而引起的机体体温调节障碍。 3.63 防热保护 在处理矿内火灾时为防止救护队员受到高温侵害而采取的防护措施,如穿防热服、喷水降温、设置隔热风障等。 3.64 休克 由于伤情严重或大出血,致使伤员血压下降,循环衰竭,脏器功能衰竭的现象休克后,极易在短时间内不治而亡,抗休克是抢救生命的第一步。 3.65 死亡特征 主要是无心跳、无呼吸,所有反射均消失,瞳孔固定散大。 3.66 矿山急救站 矿山发生事故后,对救出的伤员进行及时、必要的急救,并为危重伤员的转送实施医疗准备的急救机构矿山急救站一般设在矿山井口,大中型矿山应设井下急救站。 3.67 急救包扎 矿工在井下受伤后,为减少感染、止血、减轻疼痛和对骨折进行临时固定,而在现场进行的包扎处理它是矿山救护指战员应熟练掌握的一项常用技术。 3.68 人工呼吸 在矿工因为触电、淹溺、冒落、有害气体中毒性窒息引起呼吸暂停,用人为的力量帮助伤员逐渐恢复自主呼吸的一项急救技术。 3.69 呼吸器班 指配用4h氧气呼吸器在有效时间内进行工作,1个呼吸器班约为3~4h。 3.70 避难硐室 在自然灾害严重的矿山如煤与瓦斯突出矿山等,为减少灾害的伤亡,在井下的适宜地点预先设置并存有相当数量的安全保护器材,一旦发生灾害,用于矿工避难和自救的硐室。 3.71 矿山救护装备 指矿山救护队用于处理矿山各类事故和训练的仪器、装备、设备、工具等的统称。 3.72 氧气呼吸器 是一种带压缩氧气储备的隔绝再生式闭路循环呼吸保护装备主要供矿山救护指战员在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环境中进行矿山救护工作时使用。 3.73 氧气消耗量 每分钟消耗氧气的体积量。 3.74 氧气呼吸器战前检查 在进入灾区处理事故前,由矿山救护队员对自己使用的呼吸器进行的全面检查检查的项目有呼吸器的气密性,自动肺供氧,手动补给氧,排气阀动作,呼吸两阀灵活性、气密性,氧气压力,信号哨,呼吸器附件等。 3.75 氧气呼吸器校验仪 用以准确检验氧气呼吸器在正压、负压情况下的气密性程度、流量、自动排气、自动补给气量等方面是否合乎规定标准的专用仪器。 3.76 氧气充填泵 将氧气从大容积气瓶中抽出并提高压力,充填到矿山救护队氧气呼吸器使用的小容器氧气瓶内的一种设备主要供矿山救护队充填氧气用。 3.77 压缩氧自救器 以压缩氧气为气源的小型呼吸器保护装置用于矿山井下发生事故时,在缺氧或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中,矿工佩戴脱离险区。这种自救器充氧换药后,可重复使用。 3.78 自动苏生器 以氧气压力为动力,自动对失去知觉的人员进行正、负压人工呼吸的急救装置能把含有氧气的新鲜空气自动输入伤员肺内,又能自动将肺内气体抽出,保证连续工作。还可供伤员吸氧和吸出伤员呼吸道内的分泌物。 3.79 声能电话机 依靠声能进行通话的本质安全型电话机可供矿山救护队在井下灾区瓦斯超限缺氧的环境中,与使用面罩的氧气呼吸器配套使用,保证通讯联络,能明显提高救护工作效率,不会引起瓦斯事故。 3.80 高倍数泡沫灭火器机 主要有发泡机、局部通风机、发泡网、高倍数发泡液容器等组成的装置发泡泵吸收高倍数发泡剂,均匀喷到发泡筛网上;局部通风机风吹网上发泡液,形成气液两相的高倍数泡沫,并送入火区内。其作用是隔离燃烧物与空气的接触,泡沫蒸发吸收热量降低燃烧物温度,水蒸气稀释空气中的氧气含量,从而把火熄灭。 3.81 惰气发生装置 有供风系统局部通风机等、燃烧系统燃烧室等、供油系统油泵等、冷却系统水套等、监控台等组成的装置采用燃油除氧原理产生大量的惰气并输入火区,用于扑灭封闭的火区或有限空间内的火灾,又能抑制瓦斯爆炸的新型灭火装备。 3.82 矿山救护车 运送矿山救护指战员及其仪器、装备、工具等,奔赴事故矿山抢险救灾的一种专用车辆。 3.83 气相色谱仪 能够对灾区空气的各种组成成分及所含浓度进行连续全面的分析和快速准确测定的一种分析仪器。 3.84 矿山救护轻便支架 一种组合式的圆通金属支架用于救灾人员进入或穿越冒落区时,在支架的保护下,一边清理冒落物,一边继续组合支架,一边不断向前延伸至被救人员的地点。 3.85 爆炸三角形测定技术 利用气相色谱仪和微机组成的判断火区内爆炸危险性的一种新技术以氧气的百分比浓度为纵坐标,以燃爆混合性气体的百分比为横坐标。以爆炸下限Gd点O219.8,燃爆混合气=5%、爆炸上限Gg点O217.79,燃爆混合气=15%、爆炸失爆区峰值Gs点O25.18,燃爆混合气=9.47%三点连线组成的三角形。灾区内的气体用工况点P点表示。P点在坐标图的位置,根据色谱仪测定的氧气浓度和燃爆混合气体含量值来确定。直角坐标系和爆炸三角形,及不断变化中的P点都在微机屏幕上显示出来。当P点在三角形区域内时,灾区有爆炸性危险;在三角形以外时,无爆炸性危险。P点向三角形靠近,爆炸危险增大,反之,减少。 4 一般规定 4.1 所有矿山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矿山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 4.2 矿山救护队必须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进行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援工作。 4.3 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护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矿山救援无关的工作。 4.4 矿山救护队必须备有服务矿山的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等资料、图纸。矿山救护队应根据服务矿山的灾害类型制定预处理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 4.5 矿山救护队必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原则,切实做好矿山灾害事故的预防和救援工作。 4.6 矿山救护指战员在进行矿井日常安全预防检查时,履行安全检查员的职责,行使安全检查员的权力。 4.7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矿山救援管理机构必须合理规划,建立省直辖市、自治区级矿山救援基地和矿山救护大队;矿山救援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承担。 4.8 矿山企业或矿山管理部门必须为所属的矿山救护队提供经费保障。所有矿山企业或矿山管理部门必须与所属的矿山救护队建立有效的通讯联系,并及时提供应急救援预案、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等救援必须的图纸、资料。 4.9 各级有关政府部门、矿山企业在制定生产建设和安全技术等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制定矿山救护队的建设发展规划。 5 矿山救援组织 5.1 矿山救援体系 5.1.1 建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下的,由安全监察机构、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组成的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5.1.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导、协调本省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 国家级、省区级矿山救援基地具有健全的救援组织、先进的救援装备、丰富的救灾经验,不少于3个矿山救护中队。 5.1.3 国家矿山救援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和各矿山救护队要开展救援技术、装备的开发、研究,为矿山救援提供技术保证。 5.1.4 国家局和各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要配备先进的、技术含量高的救援装备,并实行救援装备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保证救援工作的需要。 5.1.5 要建立国家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为核心的矿山救援信息网络系统,提高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 5.1.6 矿山应急救援资金实行国家、地方、矿山企业共同保障体制,矿山救护队要实行救援工作有偿服务。 5.2 矿山救援队伍 5.2.1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矿山管理机构将本省区的采矿地区,以100㎞为服务半径,合理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在每个区域选择一个交通位置适中、战斗力较强的矿山救护队,作为重点建设的矿山救护中心,即矿山救护大队。被确定为区域救护大队的矿山救护队,其隶属关系不变。 5.2.2 矿山救护大队由2个以上的中队组成,是完备的联合作战单位。 5.2.3 矿山救护大队是本区域的救灾专家、救护装备和演习训练中心,负责区域内矿山重大灾变事故的处理与调度、指挥,对直属中队实行领导,并对区域内其他矿山救护队、辅助矿山救护队进行业务指导。 5.2.4 矿山救护大队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总工程师1人分别为正、副矿处级,副总工程师1人正区科级,工程技术人员数人。矿山救护大队应设相应的管理及办事机构如战训、后勤等,并配备必要人员和医务人员。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的任免,报省救援中心备案。 5.2.5 矿山救护中队距服务矿山一般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 矿山救护中队是独立作战的基层单位,由3个以上的小队组成。 5.2.6 矿山救护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3人分别为正、副区科级,工程技术人员1人。中队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汽车司机、机电维修、氧气充填等人员。 5.2.7 小队是执行作战任务的最小战斗集体,由9人以上组成。小队设正、副小队长各1人。 5.2.8 辅助矿山救护队应根据矿山的生产规模、自然条件、灾害情况确定编制,原则上应由9人以上组成。 5.2.9 辅助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仪器装备管理人员。辅助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和矿山救护队指导。 5.2.10 辅助矿山救护队员,应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条件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干部兼职组成。 5.3 矿山救援人员 5.3.1 矿山救护大、中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救护工作不少于3年,并经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5.3.2 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严禁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a 有传染性疾病者; b 色盲、近视1.0以下及耳聋者; c 心血管系统有疾病者; d 高血压、低血压、眩晕症者; e 脉膊不正常者; f 呼吸系统有病症者; g 强度神经衰弱者; h 尿内有异常成分者; i 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合者; j 经实际考核身体不适应救护工作者。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格人员,必须立即调整。 5.3.3 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以下,身体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标准,并经过培训、考核、试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5.3.4 矿山救护队员年龄不得超过45岁,中队指挥员不得超过45岁,大队指挥员不得超过50岁。但矿山救护队可根据工作需要,允许保留少数能发挥特殊作用、身体健康、有技术专长及丰富经验的超龄人员。 5.3.5 矿山救护队实行队员服役合同制。正式入队前,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输送队员单位和队员本人三方签定服役合同。一个合同5年,本人表现好再续签合同。 5.3.6 队员服役合同期满,必须进行合理、妥善安排;优秀队员可以留用,服役年限可以延长。 6 矿山救援队伍的装备与设施 6.1 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能够处理矿山各种灾害事故的技术装备和救灾训练器材,主要类型包括 a 个人防护装备; b 处理各类灾害事故的专用装备与器材; c 矿山空气成分、温度及其他安全检测分析仪器; d 通讯器材及信息采集与处理设备; e 医疗及急救器材; f 交通运输工具; g 训练器材等。 6.2 矿山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6.3 矿山救护队必须不断更新装备,完善处理事故手段。各级矿山救护队、辅助救护队及救护队指战员的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见表1、表2、表3、表4和表5。 6.4 矿山救护队小队值班车上最低限度技术装备和进入灾区侦察时所携带的最低限度技术装备,必须符合表6、表7的规定。矿山救护小队进入灾区抢救时必须携带的技术装备,由矿山救护大队根据本区情况、事故性质作出规定。 表1 矿山救护大队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类别 装备名称 要求 单位 数量 备注 车 辆 指挥车 轻便、高速 辆 2~3 附有通讯警报装置 气体化验车 面包车(包括化验仪器仪表) 辆 1 装备车 4~5t卡车 辆 通 讯 器 材 移动电话 大队指挥员每人1部 部 各1 网络化视频指挥系统 套 1~2 程控电话 带录音 部 2 值班室配备 对讲机 手提式 套 1 灭 火 装 备 惰气灭火装备 500m3/min 套 1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BGP400 套 1~2 惰泡发射器 套 1 石膏喷注机 2 高扬程水泵 台 2 脉冲灭火枪 套 2 检 测 仪 表 气体分析化验设备 套 1 红外线烟雾测温仪 台 2 便携式爆炸三角形测定仪 台 1 多功能气体检测仪 台 2 其 他 钻机 直径4英寸(101.6mm) 套 1 演习巷道设施与系统 具备灾区环境与条件 套 1 多功能体育训练器械 套 1 多媒体电教设备 套 1 生命探测仪 套 1~2 信 息 处 理 设 备 计算机 大队指挥员、各科室配备 台 各1 传真机 台 1 复印机 台 1 数码摄像机 防爆 台 1 数码照相机 防爆 台 1 表2 矿山救护中队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类别 装备名称 要求 单位 数量 备注 运 输 通 讯 矿山救护车 66kW以上 辆 每小队1辆 指挥车 辆 1 移动电话 中队指挥员每人1部 部 灾区电话 带录音 套 2 程控电话 部 1 引路线 m 1000 兼做电话线 个 人 防 护 4h呼吸器 正压 台 2 库存 2h呼吸器 正压 台 2 库存 自动苏生器 台 2 库存 自救器 压缩氧 台 30 直属中队配备50台 隔热服 套 12 灭 火 装 备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BGP-400型 套 1 干粉灭火器 8kg 个 30 风障 4m4m 块 2 水枪 开花、直流 支 4 各2个 水龙带 直径2.5和2英寸(63.5和50.8mm) m 400 脉冲灭火枪 套 1 检 测 仪 器 呼吸器校验仪 台 2 库存 数字式氧气便携仪 中队指挥员每人1台 台 或用数字式多功能气体检测仪代替 数字式CO便携仪 中队指挥员每人1台 台 红外线温度测定仪 中队指挥员每人1台 台 瓦斯检定器 10%、100% 台 4 库存各2台 一氧化碳检定器 台 2 库存 风表 中、低速 台 2 各1台 秒表 块 4 干湿温度计 支 2 装 备 工 具 类 液压起重器 套 1 液压剪刀 把 1 防爆工具 套 1 锤、斧、镐、锹、钎等 氧气充填泵 台 2 氧气瓶 40L 个 8 氧气瓶 4小时呼吸器用 个 50 氧气瓶 2小时呼吸器用 个 10 大绳 直径30mm、长30m 根 2 担架 副 2 含一副负压多功能担架 保温毯 棉织 条 3 快速接管工具 套 2 手表 副小队长以上指挥员每人1块 绝缘手套 副 3 体育训练器材 套 1 电工工具 套 1 库存 工业冰箱 满足中队呼吸器冷却装置用 台 瓦工工具 套 1 库存 灾区指路器 支 10 或冷光管(库存) 药 剂 氢氧化钙 t 0.5 泡沫药剂 t 1 表3 矿山救护小队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装备名称 要求 单位 数量 备注 正压氧气呼吸器 4h 台 1 备用 正压氧气呼吸器 2h 台 1 自动苏生器 台 1 呼吸器校验仪 台 1 瓦斯检定器 10%、100% 台 2 各1台 一氧化碳检定器 台 1 氧气检定器 台 1 数字式瓦斯便携仪 台 2 数字式CO便携仪 台 1 数字式氧气便携仪 台 1 温度计 0~1000C 支 2 采气样工具 套 1 其中球胆8个 灾区电话 套 1 引路线 金属芯 m 1000 担架 副 1 保温毯 条 1 铜顶斧 把 2 矿工斧 把 2 刀锯 把 2 氧气瓶 4小时呼吸器用 个 2 备用 氧气瓶 2小时呼吸器用 个 1 起钉器 防爆 把 2 小锹 两用防爆 把 1 小镐 防爆 把 1 帆布水桶 个 2 帆布风障 4m4m 块 1 瓦工工具 套 1 电工工具 套 1 急救箱 个 1 含药品和负压夹板 备件袋 只 1 呼吸器易损件 记录本 本 2 圆珠笔 支 2 皮尺 10m 把 1 卷尺 2m 把 1 钉子 长50、100mm kg 1 装在包内 表4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含辅助救护队)个人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装备名称 要求 单位 数量 备注 正压氧气呼吸器 4h 台 1 自救器 压缩氧 台 1 战斗服 套 1 胶靴和胶鞋 双 1 线手套 双 1 毛巾 条 1 安全帽 顶 1 矿灯 盏 1 灯带 条 2 背包 个 1 装战斗服 联络绳 长2m 根 1 两端带弹簧钩 氧气呼吸器工具 套 1 粉笔 支 2 表5 辅助矿山救护队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装备名称 要求 单位 数量 备注 正压氧气呼吸器 4h 台 每人1台 压缩氧自救器 台 每人1台 自动苏生器 台 2 干粉灭火器 只 20 风障 4m4m 块 1 风障 6m6m 块 1 呼吸器校验仪 台 2 一氧化碳检定器 台 2 瓦斯检定器 10%、100% 台 2 各1台 防爆工具 套 1 锤、钎、锹、镐等 两用锹 把 2 氧气充填泵 台 1 氧气瓶 40L 个 5 氧气瓶 2L 个 30 氧气瓶 1L 个 10 大绳 根 1 担架 副 2 保温毯 棉织 条 2 绝缘手套 双 1 氧气检定器 台 1 温度计 支 2 采气样工具 套 1 包括球胆4个 灾区电话 套 1 引路线 m 1000 铜钉斧 把 2 矿工斧 把 2 刀锯 把 2 起钉器 把 2 手表 块 队长每人1块 电工工具 套 1 氢氧化钙 t 0.5 表6矿山救护小队值班车上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个人最低限度技术装备 套 每人一套 矿灯 盏 2 备用 4h氧气呼吸器 台 1 备用 2h氧气呼吸器 台 1 自动苏生器 台 1 呼吸器校验仪 台 1 瓦斯检定器 台 2 10%、100%各一台 一氧化碳检定器 台 1 检定管不少于30支 氧气检定器 台 1 压缩氧自救器 台 10 担架 副 1 风障 块 1 4m4m 刀锯 块 2 铜钉斧 把 2 帆布水桶 个 2 瓦工工具 套 1 电工工具 套 1 急救箱 个 1 铲式担架 付 1 抗休克裤 个 1 采气样工具 套 2 包括球胆4个 两用锹 把 1 小镐 把 1 矿工斧 把 2 起钉器 把 2 灾区电话 套 1 引路线 m 1000 金属芯,可兼灾区电话线 灾区指路器 个 10 保温毯 条 1 2L氧气瓶 个 10 1L氧气瓶 个 2 灭火器 台 2 大绳 条 1 直径30mm、长30m 液压起重器 套 1 或千斤顶 绝缘手套 副 2 温度计 支 2 0~1000C 备件袋 个 1 皮尺 个 1 10m 卷尺 个 1 2m 钉子包 个 2 内装钉子各1kg 充气夹板 副 1 记录本 本 2 圆珠笔 支 2 注急救箱内装止血带、夹板、红汞、碘酒、绷带、胶布、药棉、消炎药、手术刀、镊子、剪刀以及止痛药和止泻药等。备件袋内装呼吸器易损件。 表7 矿山救护小队进入灾区侦察时所携带的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个人最低限度技术装备 套 每人一套 2h氧气呼吸器 台 1 10%、100%各1台 瓦斯检定器 台 2 一氧化碳检定器 台 1 氧气检定器 台 1 自动苏生器 台 1 可放在井下基地 担架 副 1 保温毯 条 1 可放在井下基地 2L氧气瓶 个 2 刀锯 把 1 铜钉斧 把 1 两用锹 把 1 灾区电话 台 1 与井下基地联系 引路线 m 500 温度计 支 1 0~1000C 采气样工具 套 1 包括球胆4个 灾区指路器 个 10 或冷光管 皮尺 个 1 10m 急救箱 个 1 记录本 本 2 圆珠笔 支 2 电工工具 套 1 6.5 矿山救护队应有下列建筑设施值班室、办公室、学习室、会议室、娱乐室、装备室、修理室、通讯室、氧气充填室、矿灯充电室、化验室、战备器材库、汽车库、演习训练设施、运动场地、单身宿舍、家属宿舍、浴室、食堂等。 6.6 矿山救护队人员原则上集中居住,大、中队指挥员住宅要安设电话。 6.7 辅助救护队应有下列建筑设施值班室、办公室、学习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战备器材库、运动场地等。 7 矿山救援队伍的培训与训练 7.1 矿山救援队伍的培训 7.1.1 矿山救护队及辅助救护队的指战员,必须经过强制性的救护理论及技术、技能的基础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救护工作。 基础培训的对象及要求,按下列规定执行 a 中队以上的指挥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必须通过不少于3个月、小队长不少于1.5个月的基础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具备一定实战经验,才能担任指挥工作; b 救护新队员在经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后,再进行3个月的编队实习,通过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列为正式队员; c 在职的救护队员,每年必须接受为期2周的重复培训,才能继续从事救护工作; 7.1.2 全国矿山救援培训中心,重点培训矿山救护队大、中、小队长及工程技术人员、局、矿领导和矿山救护管理人员。 矿山救护大队应建立培训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培训工作人员、器材及训练设备。大队培训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a 负责矿山救护队及辅助救护队指战员的技术培训及特种训练; b 组织救护指战员的复训和知识更新教育; c 举办矿山救护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训练和典型案例的专题讲座; d 对矿山职工开展矿山救护知识的普及教育。 7.1.3 新队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a 入队教育。学习我国矿山救护队的发展史、矿山救护队的组织与任务、队员及各类人员的职责等,了解矿山救护队的性质、工作特点,并进行军事训练; b 救护仪器、装备的学习和操作。重点是学习、佩戴4h氧气呼吸器,以及氧气呼吸器校验仪、自动苏生器、自救器、灾区电话、瓦斯检定器、一氧化碳检定器、氧气检定器等的操作和一般故障处理。对惰气发生装置、高泡灭火机等大型装备,采用看实物、观看操作等方法,进行直观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