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岭煤矿“5.13”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分析.doc
煤矿事故案例分析 芦岭煤矿“5.13”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分析 事故基本情况 2003年5月13日16时03分,芦岭矿Ⅱ104采区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波及Ⅱ1048风巷、改造切眼、Ⅱ1048机巷、开切眼掘进工作面、变电所、Ⅱ1046采煤工作面和-590大巷,死亡86人,受伤28人。 5月16日成立事故调查专家组,在国务院“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芦岭煤矿‘5.13’事故调查组和技术组”的领导下,根据查明爆炸原因、爆炸地点、火源和瓦斯源的要求,专家组2次深入现场进行勘察,查阅了有关的资料,访问了有关人员,并且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 事故地点在Ⅱ104采区,位于矿井Ⅱ水平中部,走向长630m,倾斜宽670m,剩余可采储量180万吨。当时该采区有1个回采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Ⅱ1046工作面为生产工作面,面长180m,2002年10月10日投产,至2003年5月13日风巷剩余160m,机巷剩余168m。准备面为Ⅱ1048工作面,切眼于5月6日在距风巷上口22m处停止掘进,保持正常通风,12日、13日安排人员进行清理和链板机调整工作。Ⅱ1048风巷于5月12日掘到预定终止位置,与Ⅱ1048工作面切眼掘进工作面迎头煤壁保持22m贯通距离,13日早班清理,中班拆链板机,迎头正常通风。 起爆源的确认 确认起爆源的条件有3个,即瓦斯条件、火源条件和破坏特征。最后确认爆源点在Ⅱ1048风巷改造切眼以西33.5m处,打开接线腔上盖板的电磁启动器处。 爆炸力作用方向以该点为分界,主要标志物在爆炸力作用下插入工字钢棚支护间隙中的风筒残片呈东、西两向分布,爆炸源点处的电磁启动器直立,没有位移。 该点有引爆火源(打开上盖的电磁启动器,并且其接线腔内电源侧接线端子上悬着的一根电缆芯线橡胶绝缘炭化,有烧后的熔胶痕迹,绝缘电木板残片上有烧痕)。 该点有瓦斯源(从Ⅱ1046采空区挤压冲出的瓦斯,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 爆炸类型及传播范围Ⅱ104采区发生的事故是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在Ⅱ1046工作面综采支架上发现大量煤尘集结现象,有煤尘参与爆炸的现象。定性为瓦斯爆炸事故是显然的(由破坏特征确认)。 为了确定是否有煤尘参与爆炸过程,分别在现场取样进行了实验分析。煤样分析结果表明,Ⅱ1048风巷、挤压冲出瓦斯孔洞、改造切眼等处煤尘没有参与爆炸,Ⅱ1046采空区吹落在孔洞中的煤粉没有燃烧的痕迹,表明老采空区内无火源。Ⅱ1046回采工作面焦疤煤样的挥发成份由33降到15~16,下降了50,表明在该工作面局部地点有煤尘参与爆炸。 爆炸发生后,迅速传播到Ⅱ1048风巷、改造切眼、Ⅱ1048机巷及开切眼掘进工作面、Ⅱ1046采煤工作面和-590大巷的一段巷道。 瓦斯源的认定 这次事故的瓦斯,来源于Ⅱ1046回采工作面跳采前老采空区所积存的瓦斯。由于Ⅱ1046回采工作面老采空区顶板的矿山压力突然活动,使得在采空区形成矿山冲击,并使1m~2m厚的小煤柱承受冲击,煤柱出现片帮,局部地域将小煤柱冲击破坏,并使采空区积聚的瓦斯受到挤压,从煤柱破坏处冲出,与风巷中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到火源即形成瓦斯爆炸。 Ⅱ1048风巷改造切眼以西,有14个通向Ⅱ1046采煤工作面跳采前老采空区的孔洞,其中有6个孔洞具有明显的气流冲出的痕迹,尤其是在爆源点附近的12号、11号、10号气流冲出的痕迹特别明显,表现为在孔口周围有片帮、对面煤壁有冲击痕迹和孔口下部有大量的堆积物。 Ⅱ1046采面上部35m处的高位抽放巷道瓦斯抽放浓度发生明显变化。从5月13日9时34分开始,瓦斯抽放浓度由31.9逐步增加,至16时4分增加到34.6,到16时30分达到最大值37.5;然后,在16时36分迅速下降至17.3,16时54分回升至20.4。从中反映出,事故发生前与事故发生时,Ⅱ1046采空区顶板有较为明显的活动。16时36分,瓦斯浓度下降的原因主要是爆炸后井下抽放管路局部出现破裂,空气漏入管中所致。 2002年12月26日,Ⅱ1046工作面跳采前老工作面收作,老采空区形成,12月28日Ⅱ1046现工作面开始从新开切眼往东回采。直至2003年1月15日,老空区顶板35m处的高位瓦斯抽放巷道仍未发生明显变形,在Ⅱ1046工作面回采期间无明显周期来压现象,顶板属于坚硬难冒类型,尽管在回采期间采用过两次强行放顶,但未达到预期效果。Ⅱ1048切眼掘进到距离老采空区24m时,发生夹钻现象,表明压力大,直至发生顶板断裂,使顶部煤层瓦斯卸压,卸压瓦斯进入抽放巷道,使抽出的瓦斯浓度提高。在顶板突然断裂时,原处于卸压区的隔离小煤柱也受到冲击破坏,采空区气体受到压缩,并从薄弱处形成的孔洞冲出,进入Ⅱ1048风巷。 事故前监测系统对瓦斯异常没有反映。而该区7个瓦斯浓度传感器在事故前3小时内经过标定调校,性能是稳定的;通过访问当事人也表明,监测系统和传感器的使用一直正常。因此说明,产生爆炸的瓦斯是从采空区瞬间冲出、与风流中空气迅速混合达到爆炸界限。因为传感器感应时间为30s~55s,难以检测到瞬间冲出的瓦斯。爆炸发生后,传感器和分站已遭破坏,导致信号中断。 爆炸火源的认定 认定这次瓦斯爆炸引爆火源是392号电磁启动器引起的电火。 392号电磁启动器上方顶板有冒落形成的空洞,冒落物将启动器掩埋近半;启动器接线腔呈敞开状,即盖板仅剩1颗螺钉,盖板以此螺钉为轴心转向一边,使接线腔敞开显露。现场的422号电磁启动器状态与392号一样,接线腔紧固螺钉只剩1颗,但盖子与接线腔法兰有错缝,在爆炸压力下,翻倒90度,紧固螺钉在上,挂住盖子,没有敞开显露,腔内没有冒落物。当392号和422号电磁启动器的上级电源开关(即瓦斯-电闭锁开关)供电时,392号和422号的电源侧接线端子都是有电的,冒落物就有可能引起接线端子相间短路和接线端子接地,放电引爆瓦斯。392号的接线腔落有冒落物,接线腔电源侧的接线端子防护绝缘电木盖板被砸碎,电木盖板残片与其固定小螺钉连着,该电木残片有烧糊的痕迹。 392号的接线腔有电源输入电缆(动力线3芯)、电源转接电缆(动力线3芯)和负载电缆(动力线3芯)。电源侧接线端子上悬着的1根电缆芯线橡胶绝缘炭化,有烧后的熔胶痕迹。如果是其它火源引起瓦斯爆炸将橡胶绝缘炭化,那么所有电缆都是在同一爆炸条件下,该接线腔内的9根电缆芯线,出现有选择性的烧焦现象是不可能的。 经过询问相关人员和查看监测数据原始资料了解到,2003年5月13日中班对该区域瓦斯传感器进行了调校,调校时证明至少在15时07分40秒之前,392号和422号电磁启动器电源侧接线端子是带电的。 事故引起的反思 1.老顶久不冒落,应引起高度重视 Ⅱ1406工作面里段由于煤柱的存在,老顶坚硬,未出现明显矿压显现,给人造成矿压不大的假象,实际是老顶久不冒落。随着采空面积的扩大,形成突然来压,往往造成强烈冲击,极易引发恶性事故。因此,此时应引起高度重视。 2.小煤柱送巷时,必须高度关注采空区矿压、瓦斯、水、火等活动 对保护层开采,或为了减少巷道掘进时的矿山压力影响,小煤柱送巷是有利的。但此时极易引发采空区瓦斯、水的卸入以及矸石串入,采空区漏风引起煤炭自然发火等事故,尤其在采空区矿压显现不充分时。因此,采用这种工艺,应及时监测控制相关灾害的隐患。 3.必须加强信息监测和智能分析技术的研究,实现瓦斯灾害预警和应急控制 引起瓦斯灾害的因素很多,*常规技术难以完全有效控制。瓦斯正常涌出时,由于可能出现局部通风量减少、风流方向改变等现象,造成瓦斯局部积聚,引发瓦斯事故;瓦斯异常涌出时,往往是因为不能事先了解瓦斯赋存条件、矿压显现条件、构造分布等,使得不能事先掌握瓦斯异常涌出的动向,也就难以制定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研究超前掌握相关信息的手段以及相关信息变化可能导致结果的预测技术、控制异常现象产生的措施,实现对瓦斯灾害的预警和应急控制是非常必要的。 4.尽快研制高反应速度的监控系统和传感器 瓦斯异常涌出和瓦斯突出时极易在极短时间造成高浓度瓦斯积聚,现有传感器和监控系统无法满足及时反映、及时控制断电的要求。因此,应尽快研发快速反应和控制的传感器和监控系统技术。 5.必须高度重视通风系统的可*性以及抗灾能力的研究 通风系统的可*性评价以及抗灾能力的评估一直没有得到有效重视,因而在技术研究领域没有取得实质性的有效成果,在管理领域也缺乏强制性措施。使得事故发生时波及很大范围,造成群死群伤现象。因此,通风系统的可*性以及抗灾能力的研究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6.技术标准的研究明显落后于生产和技术的发展 技术标准的研究明显落后于生产和技术的发展的需求,很多操作没有相应的技术标准来规范,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某矿务局城子河煤矿瓦斯爆炸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矿务局城子河煤矿立井西一采区,设计能力为20万吨。现有一个采煤工作面,四个掘进工作面和机电、运输、通风三个生产辅助段队,整个采区由斜井向立井过渡。该采区瓦斯涌出量为13.77立方米/分,鉴定为高沼气矿井。这次事故发生在西一采区146采煤接续工作面。该工作面倾斜长度为200米,走向平均320米,采高为0.8~0.9米,倾角13~16度。 1985年10月6日7时30分,副井长李某某主持生产会议并布置任务一是从20千瓦绞车处往煤仓口装运两台电机;二是对接平巷的两台溜子;三是爬工作面主机。同时安排机电段党支部书记带领5人去146工作面上巷接主机负荷线;维修队副队长全某某等8人到146工作面下巷铺平巷溜子。当班全井入井96人。进入146工作面48人,于9时入井,10时按分工开始工作。11时55分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6人,伤1人。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因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风门打开风流反向,工人在井下修理矿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生产管理混乱。表现在采煤工作面搬家,多工种作业无统一指挥,停电、停风频繁,机电检修无计划,排放瓦斯无措施,瓦检员提前升井。 3、通风管理漏洞多,设施不完善。废旧大巷未设永久密闭,瓦斯窝子未能得到及时消除,风门只设一道,造成风流反向。 4、机电管理混乱,停电无措施,井下机电工人随意打开矿灯。 5、安全知识教育差,井下工作人员缺乏通风、救灾知识。 三、对事故资任考的处理 1986年2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黑政函198617号文作了批复处理如下 1、某矿务局局长陈某某,是矿务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矿长董某某,是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生产管理混乱,忽视安全,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副矿长刘某某,主抓全矿安全生产、通风管理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主井通风区区长孙某某,对通风工作管理不善,造成通风管理上的漏洞,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销通风区区长职务处分。 5、通风段段长郭某某,工作失职,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西一采区区长周某某,对该区生产管理混乱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西一采区副区长李某某,对停电、停风、瓦斯排放等措施使用和指挥不当,负有指挥失误责任。给予行政撤销副区长职务处分。 8、西一采区副区长刘某某,负责全区机电管理工作,负有业务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瓦检员张某某,提前脱岗,造成漏检,工作失职。给予降薪一级一年的处分。 10、采区机电段工人张某某和朱某某,擅自打开风门,造成风流倒向,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加强对干部和工人的安全知识教育,重点进行通风和机电等方面知识教育。 2、新工作面构成系统后,在设备安装前必须有机电、通风等方面措施报告,经批准,向工人贯彻后方可作业,并要在工作面配备瓦斯报警装置。 3、计划性停电时,必须提前写出停电报告,并切实制定好排放瓦斯措施。 4、加强通风瓦斯管理,掘进工作面未构成通风系统前,不得中途停工。 5、设备安装,多工种交*作业时,必须有领导统一指挥,逐项安排好安全措施。 某矿务局煤矿二号井瓦斯爆炸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煤矿位于矿务局莱芜煤田东部,1960年投产,设计能力为30万吨/年。矿井为斜井多水平中央石门开拓方式,主井为箕斗提升,副井为一吨串车提升。通风方式为多风井分区式。该矿现有三个采区,共三个回采工作面,十个掘进头。煤尘爆炸指数为33.72%40.83%,煤层有自燃发火性,矿井属于低沼气矿井。 这次瓦斯爆炸事故发生于1990年7月13日23时,350米水平后二采区西翼F7断层西块段。1989年8月,矿井瓦斯鉴定F7块段沼气相对涌出量为每吨1.19立方米。事故前,F7块断区内有三个区队工作、采煤二区在2192工作面生产,掘进三区三队在2191工作面开掘切眼,预备队在辅助运输机上出修复巷道。有两台11KW局扇工作,一台向辅助运输机上山巷修复地点供风,台向219l上面切眼掘进头和辅助上山段供风。7月12日7时,通风正常,2191切眼实测沼气浓度为0.14%。辅助轨道上山段为0.16%。7月12日8时左右,辅助轨道上山和2191工作面副巷交岔口处冒顶,冒落矸石埋住通往2191切眼的风筒,造成2191切眼无风。矿上立即将正在2191切眼施工的掘进三区工人调到交岔口处理冒顶,处理近40小时。13日夜班晚班掘进三区8名工人在冒顶处清理剩余矸石;采煤二区25名工人在2192回来工作面生产,预备队15名工人在运输机上山作安装溜子;1名通风工,2名安监员在现场工作。23时55分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5人,伤13人,直接经济损失98.8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2日早班,2191工作面副巷和辅助上山交岔口冒顶埋压风筒、阻断风流,造成切眼和辅助轨道上山段瓦斯积聚,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封闭。13日夜班,在没有按规定进行排放瓦斯的情况下擅自接上风筒,风一吹,将切眼上山,辅助上山积存的瓦斯排放出来,使交岔口等处的瓦斯达到爆炸浓度。而工人处理矸石时,没有发现提升信号线被砸破,照常按铃发信号,破线处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主要原因 瓦斯管理混乱,有章不循,措施不落实。矿里1990年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规定“F7块段不得随意停局扇。故障停风时,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要按瓦斯排放处理”。但停风40个小时没有打上密闭,也没有安排排放瓦斯,就擅自陕复通风。瓦斯报表制度执行不严,12日12时2191切眼停风后瓦斯浓度达到2%,12时30分辅助轨道上山瓦斯浓度达到4.1%,瓦检员和通风区负责人都没有向有关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只写在通风区记录本上。13日中班对这两条上山又没有检查瓦斯,12日的瓦斯报表到事故后的14日5时还没有按规定报给有关领导签阅,而且报表数据常常不实,致使领导思想麻痹。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990年10月18日,山东省政府以90鲁政函112号文批复 1、矿长张某某,是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矿上存在的通风瓦斯管理混乱等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7月12日早班辅助轨道上山与2191副巷交*口处冒顶后,虽下了井,但没有采取针对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矿总工师韩某某,对一通三防工作负责全面技术领导,7月12日下了井,提出了排放瓦斯意见,但没有组织人员落实,对事故负有直接技术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通防科副科长陈某某,主持通防科全面工作,对辅助轨道上山块段长期以来风量不足,瓦斯管理混乱,没有足够重视。尤其是12日,明知交*口处冒顶,造成停风,瓦斯积聚,却没有亲自或安排有关人员到现场;对冒顶后瓦斯严重超限的记录,没有认真审查,对停风后的盲巷没有及时打密闭,提出排放瓦斯的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的处分。 4、通防科技术员张某,12日值班,没有及时将2191切眼和辅助轨道上山瓦斯浓度达2%和4.1%的严重超限情况报矿领导,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5、通防科调度员秦某某,7月12日值班时,没有如实填报瓦斯测定数据,也没有把当班瓦斯日报表上报,严重违反了通防调度员的职责。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通防科技术员巩某某,对瓦斯检查、审阅、上报制度执行不严,13日值班期间,对生产调度会议安排恢复通风,没有制订排放瓦斯的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的处分。 7、矿党委书记张某某,是安全生产保证监督者,12日冒顶后,下井并到冒顶处查看,但没有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消除瓦斯隐患,对事故发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撤职处分。 8、掘进副矿长刘某某,对掘进范围内通防工作负直接责任。7月12日冒顶后,既没有下井查看,也没有向矿长、总工程师提出建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驻矿安监处长周某某,对该矿安全负有监督检查责任。7月12日冒顶后,既没有及时督促矿领导和有关部门在停风盲巷打上密闭,也没有按规定排放瓦斯,对事故负有监督检查不力的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矿调度室主任赵某某,7月13日7时主持召开了调度会,在没有了解瓦斯情况,也没有采取措施,就盲目安排恢复通风,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新汶矿务局局长刘某某,是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2、新汶矿务局总工程师季某某,对全局安全生产负有技术领导责任,对潘西矿瓦斯异常等现象,虽然到现场研究制定了措施,但没有一抓到底,对事故负有技术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新汶矿务局党委书记刘某某,是全局安全生产的保证监督者,对事故负有监督不力的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以事故为戒,举一反三,从思想上、管理上、技术全面深刻反思,不论什么时候,都要坚持安全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2、强化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对全矿职工进行“一通三防”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严格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下井。 3、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作业规程中要有通风设计,实行采掘供电分开,有风电瓦斯闭锁装置,严禁随意停开局扇。 4、加强瓦斯管理,坚持行之有效的制度。绝对不允许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瓦斯日报表要按规范填写,对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处理。 5、启封盲巷、无风地点恢复通风以及贯通老巷,都要经救护队组织探测瓦斯,编制瓦斯排放措施,由总工程师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6、提高安全装备水平,搞好监测预报。重点瓦斯管理区、采掘工作面都要配备瓦斯断电报警仪,掘进头局扇通风要做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潘西煤矿二号井瓦斯爆炸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潘西煤矿位于新汶矿务局莱芜煤田东部,1960年投产,设计能力为30万吨/年。矿井为斜井多水平中央石门开拓方式,主井为箕斗提升,副井为一吨串车提升。通风方式为多风井分区式。该矿现有三个采区,共三个回采工作面,十个掘进头。煤尘爆炸指数为33.72%40.83%,煤层有自燃发火性,矿井属于低沼气矿井。 这次瓦斯爆炸事故发生于1990年7月13日23时,350米水平后二采区西翼F7断层西块段。1989年8月,矿井瓦斯鉴定F7块段沼气相对涌出量为每吨1.19立方米。事故前,F7块断区内有三个区队工作、采煤二区在2192工作面生产,掘进三区三队在2191工作面开掘切眼,预备队在辅助运输机上出修复巷道。有两台11KW局扇工作,一台向辅助运输机上山巷修复地点供风,台向219l上面切眼掘进头和辅助上山段供风。7月12日7时,通风正常,2191切眼实测沼气浓度为0.14%。辅助轨道上山段为0.16%。7月12日8时左右,辅助轨道上山和2191工作面副巷交岔口处冒顶,冒落矸石埋住通往2191切眼的风筒,造成2191切眼无风。矿上立即将正在2191切眼施工的掘进三区工人调到交岔口处理冒顶,处理近40小时。13日夜班晚班掘进三区8名工人在冒顶处清理剩余矸石;采煤二区25名工人在2192回来工作面生产,预备队15名工人在运输机上山作安装溜子;1名通风工,2名安监员在现场工作。23时55分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5人,伤13人,直接经济损失98.8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2日早班,2191工作面副巷和辅助上山交岔口冒顶埋压风筒、阻断风流,造成切眼和辅助轨道上山段瓦斯积聚,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封闭。13日夜班,在没有按规定进行排放瓦斯的情况下擅自接上风筒,风一吹,将切眼上山,辅助上山积存的瓦斯排放出来,使交岔口等处的瓦斯达到爆炸浓度。而工人处理矸石时,没有发现提升信号线被砸破,照常按铃发信号,破线处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主要原因 瓦斯管理混乱,有章不循,措施不落实。矿里1990年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规定“F7块段不得随意停局扇。故障停风时,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要按瓦斯排放处理”。但停风40个小时没有打上密闭,也没有安排排放瓦斯,就擅自陕复通风。瓦斯报表制度执行不严,12日12时2191切眼停风后瓦斯浓度达到2%,12时30分辅助轨道上山瓦斯浓度达到4.1%,瓦检员和通风区负责人都没有向有关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只写在通风区记录本上。13日中班对这两条上山又没有检查瓦斯,12日的瓦斯报表到事故后的14日5时还没有按规定报给有关领导签阅,而且报表数据常常不实,致使领导思想麻痹。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990年10月18日,山东省政府以90鲁政函112号文批复 1、矿长张某某,是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矿上存在的通风瓦斯管理混乱等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7月12日早班辅助轨道上山与2191副巷交*口处冒顶后,虽下了井,但没有采取针对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矿总工师韩某某,对一通三防工作负责全面技术领导,7月12日下了井,提出了排放瓦斯意见,但没有组织人员落实,对事故负有直接技术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通防科副科长陈某某,主持通防科全面工作,对辅助轨道上山块段长期以来风量不足,瓦斯管理混乱,没有足够重视。尤其是12日,明知交*口处冒顶,造成停风,瓦斯积聚,却没有亲自或安排有关人员到现场;对冒顶后瓦斯严重超限的记录,没有认真审查,对停风后的盲巷没有及时打密闭,提出排放瓦斯的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的处分。 4、通防科技术员张某,12日值班,没有及时将2191切眼和辅助轨道上山瓦斯浓度达2%和4.1%的严重超限情况报矿领导,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5、通防科调度员秦某某,7月12日值班时,没有如实填报瓦斯测定数据,也没有把当班瓦斯日报表上报,严重违反了通防调度员的职责。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通防科技术员巩某某,对瓦斯检查、审阅、上报制度执行不严,13日值班期间,对生产调度会议安排恢复通风,没有制订排放瓦斯的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的处分。 7、矿党委书记张某某,是安全生产保证监督者,12日冒顶后,下井并到冒顶处查看,但没有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消除瓦斯隐患,对事故发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撤职处分。 8、掘进副矿长刘某某,对掘进范围内通防工作负直接责任。7月12日冒顶后,既没有下井查看,也没有向矿长、总工程师提出建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驻矿安监处长周某某,对该矿安全负有监督检查责任。7月12日冒顶后,既没有及时督促矿领导和有关部门在停风盲巷打上密闭,也没有按规定排放瓦斯,对事故负有监督检查不力的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矿调度室主任赵某某,7月13日7时主持召开了调度会,在没有了解瓦斯情况,也没有采取措施,就盲目安排恢复通风,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新汶矿务局局长刘某某,是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2、新汶矿务局总工程师季某某,对全局安全生产负有技术领导责任,对潘西矿瓦斯异常等现象,虽然到现场研究制定了措施,但没有一抓到底,对事故负有技术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新汶矿务局党委书记刘某某,是全局安全生产的保证监督者,对事故负有监督不力的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以事故为戒,举一反三,从思想上、管理上、技术全面深刻反思,不论什么时候,都要坚持安全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2、强化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对全矿职工进行“一通三防”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严格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下井。 3、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作业规程中要有通风设计,实行采掘供电分开,有风电瓦斯闭锁装置,严禁随意停开局扇。 4、加强瓦斯管理,坚持行之有效的制度。绝对不允许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瓦斯日报表要按规范填写,对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处理。 5、启封盲巷、无风地点恢复通风以及贯通老巷,都要经救护队组织探测瓦斯,编制瓦斯排放措施,由总工程师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6.提高安全装备水平,搞好监测预报。重点瓦斯管理区、采掘工作面都要配备瓦斯断电报警仪,掘进头局扇通风要做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木冲沟煤矿瓦斯煤尘爆炸 一、事故的橱况及经过 1983年3月20日10时5分,位于贵州省的六盘水市水城特区,隶属于煤炭部贵州煤炭工业公司水城矿务局的木冲沟煤矿,发生瓦斯煤生爆炸事故,死亡84人(其中救护队员2人),烧伤19人(其中救护队员5人),直接经济损失40多万元。 该矿于1975年12月简易投产,设计能力产原煤90万吨,平峒开拓,可采煤总厚度13.52米,煤层倾角8~10度,煤尘爆炸指数为29.49~39.48%,有自然发火倾向,属23类发火煤层,高沼气矿井,煤尘具有强爆炸性。 事故发生前,有一个采区三个工作面生产,两个补套采区正施工中,投产时未建永久供水、瓦斯抽放、灭火注浆等设施。3月20日上午,11号工作面运输机巷和切眼即将贯通,矿组织七个单位共96名职工,由矿领导带队,多工种平行作业,为在贯通后抢时间出煤作开采准备工作。上午7时40分,掘一区副区长周某某到11111工作面运输机巷迎头用三米钻杆向前打眼,钻到2.1米时穿透切眼左帮,经绕道切眼察看,见穿透位置在切眼迎头下部7米处正置一切风筒中部。这时切眼风筒距迎头四棚,通风处于正常状况。周观察后即转回运输机巷工作地点向班长布置工作,然后于8时30分离开工作面升井。9时30分左右,放第一茬掏槽眼炮时,将贯通口的棚子崩倒,切限迎头二节风筒向后滑落和脱节,并被崩落的煤压住,使切眼迎头处于无风状态,造成瓦斯积聚。 10时5分放第二茬炮时,因放炮火源引起了瓦斯爆炸,并引起一采区东部工作面区域四条盲巷内的煤尘和积存瓦斯参与爆炸。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1、11111工作面机巷和切眼贯通放炮时,没有检查贯通两侧的瓦斯,装药量过多,抵抗线小,放炮时产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 2、煤尘大、盲巷多。据事故前的测尘记录,东部采区的煤尘浓度高达279毫克/米,这次瓦斯爆炸引起煤尘飞扬,又引发了煤尘爆炸。在这个采区的掘进工作面中有11111、11113和运煤上山三条巷道在停工后没有通风,瓦斯积聚浓度高达10%以上,仅打了栅栏未打密闭,形成了瓦斯窑,在切眼瓦斯爆炸后,这些盲巷积存的瓦斯参与爆炸,扩大了受灾面。 3、发生事故的采区,没有按规定编制正规设计报矿务局审批;11111工作面运输机巷施工,没有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不顾矿井生产能力的实际可能,不合理地增加产量,在未形成正常通风风流的危险情况下,集中大量人员,突击11111工作面的巷道掘进和投产准备工作。 4、地测人员已两次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巷道即将贯通,而有关部门和领导没有研究安全措施。 5、局部通风管理混乱。切眼迎头有两节风筒无故被摘,造成无风地段,迎头处于无风状态,积聚了瓦斯,为瓦斯爆炸埋下了隐患。 6、没有装备自救器,致使井下人员中毒,无法逃避灾区。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经国务院批复,省政府于1983年11月25日以黔府(1983)96号文件对事故责任者作了处理。 1、木冲沟煤矿党委书记高某某,忽视安全,违章指挥,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委书记职务,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木冲沟煤矿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代总工程师)常某某,工作严重失职,对采区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没有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负有技术领导责任,撤销副矿长、副总工程师职务。 3、水城矿务局党委书记周某某,片面追求产量,不顾木冲沟煤矿的实际可能,不合理地增加产量,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水城矿务局局长徐某某,对木冲沟煤矿存在的安全重大问题,不深入调查、督促和帮助解决,同意无设计开拓和突击生产,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水城矿务局总工程师卢某某,对木冲沟煤矿存在的技术管理混乱等问题,没有进行调查解决,明知无设计开拓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还同意施工,对事故负有技术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l、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把安全工作真正列入各级组织的重要议事日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2、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提高职工的文化水平和技术水平。 3、加强补还安全欠帐,有计划地加快安全补欠工程,同时积极发展科学治理,重点调整好通风、瓦斯、综合防尘和电器防爆等系统与环节,充分发挥现有瓦斯监测设备的作用,增强抗灾能力。 4、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从现场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编制好作业规程和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措施计划,坚持一工程一措施,现场发生了变化,要及时修改补充。 攀煤集团花山煤矿4.2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分析 花山煤矿4234采煤工作面2002年4月24日发生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23人死亡,4人受伤。 一、企业概况 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攀枝花矿务局于2000年3月改制的国家大型企业。总面积209平方公里。已探明储量4.5亿吨,均为低硫低灰到中灰的优质炼焦用煤。矿区创建于1965年初,现有小宝鼎、大宝顶、花山、太平四个生产矿井,设计原煤年生产能力360万吨、入洗360万吨,实际年生产原煤350万吨、入洗300万吨,是四川省确定的两个煤炭稳定发展的矿区之一,也是西南地区重要的煤炭能源基地。 花山煤矿始建于1966年1月,设计年生产能力60万吨。1984年改扩建后年生产能力为180万吨,1997年核定年生产能力为120万吨,2001年实际产量为93万吨。矿井为平硐暗斜井开拓,分三个水平开采。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为每天、每吨2.08立方米,属低瓦斯矿井,煤尘爆炸指数为20.2324.55。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压入式分区回风,总风量为每分钟9700立方米。矿井现有采矿工作面11个,掘进工作面15个。采煤方法以长壁为主。 二、事故经过 4月24日中班,三区采煤二队(4234工作面)出勤32人,另有通风区专职瓦斯检查员2人,矿安监处盯面安检员1人,工作面共出勤35人。15时,由生产队长主持班前会,布置当班安全工作后,由班长对当班生产任务作了安排,本班计划采煤30米,掘进刀柱上山8.0米。当班人员大约在17时左右到达现场开始作业。19时45分,石门溜子的司机向采区调度汇报,约19时40分左右工作面发生了事故,区、矿立即按程序逐级上报。 三、事故调查情况 事故调查组已于25日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省监察厅、省安办、省总工会、攀枝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市公安局等部门参加,共15人,组长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王志坚担任。调查组下设综合、技术、管理三个小组,并于26日深入现场开展调查工作。 四、有关方面采取的措施 “4.2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极为重视。朱镕基总理、吴邦国副总理都作了批示,要求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也提出明确要求,一要妥善处理事故;二要举一反三,抓好面上的安全生产;三要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周永康书记、张中伟省长非常关注此次事故,亲自打电话询问有关情况,并对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黄小祥副省长率辜仲江副秘书长和省级有关部门领导星夜兼程亍至攀枝花,亲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对矿区稳定、事故善后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吸取事故教训等作了明确的指示,还赶往医院,看望慰问了受伤人员,并于25日晚8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方面的情况汇报,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初步分析,详细部署了下一阶段的工作。 4月25日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赵铁锤副局长在成都传达了朱镕基总理、吴邦国副总理对攀枝花煤业集团公司花山煤矿“4.2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重要指示。赵铁锤副局长对事故发生后,四川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级有关部门和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行动迅速,对事故抢救和善后工作处理及时给予充分肯定。希望继续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和国家局的要求,认真作好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工作,确保社会和矿区和稳定。并就贯彻国务院领导指示提出了六点要求。 五、事故的性质及初步发现管理上的问题 经过对事故的初步调查和分析,此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一是出事煤矿层瓦斯含量较高,在放炮之后,瓦斯涌出量较大且没采取有效措施;二是根据爆炸现场支柱及伤亡者倒向分析,爆炸点火源可能是铁器与溜槽碰撞产生;三是因爆炸现场倾角大(37度左右),局部送风风筒可能被放炮冲击波冲阻,致使瓦斯积聚。另外,瓦检员未履行职责、通风管理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监督检查不够等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平顶山矿务局某矿瓦斯爆炸事故 1996年5月21日,河南省平顶山矿务局某矿已二采区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84人,受伤68人,直接经济损失984.5万元。 一、自然概况 平顶山某矿始建于1958年,设计能力120万吨/年,198